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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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为妥善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并规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的标识、收集、编目、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第1条原始记录要全面、完整,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类:企业及下属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或行政审批资料。

(2)审批文件类: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许可文件,包括:发改、建设、土地、环保、规划、银行等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许可文件。

(3)施工类: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项目形象进度,工程预算、结算、变更记录等;

(4)竣工类:工程决算、质量验收、交付凭证等;

(5)销售类:销售许可证,各小区(楼盘)的待售、销售、出租以及不可销售房屋记录等;

(6)劳资类:人员的构成、技术结构及变动情况,工资、福利、津贴、奖金等;

(7)投资资金类:投资资金来源记录与凭证;

(8)安全类:工程事故、伤亡报告、索赔等;

(9)财务类:企业资产负债,利润,营业税、管理税等完税证明,资金支付等。

(10)能源消耗类:电力、煤炭、成品油消耗等。

第2条统计台帐主要包括:

(1)项目规划情况台帐;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

(3)房地产销售统计台帐;

(4)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台帐;

(5)房地产开发施工统计台帐

第3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的形式由使用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经经营副总审核其可行性后,由总经理审批其是否能正式使用。

第4条原始记录由档案室负责保管,统计台帐及统计报表由统计科负责保管。

第5条对于已超出保存期的原始记录,由档案管理员负责销毁。

第6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的保管方式要便于存取和检索,保管设施应提供适宜的环境,以防止损坏、变质和丢失。

第7条各部门需查阅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室或统计科做好查阅记录。

第8条各部门要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的填写和呈报及归档工作,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的填写应准确,干净。不得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上随便涂写。如记录时出现错误,在错误处划一杠,再填写正确数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涂写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保证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的有效性。

第二章内部统计报表制定、变更和废除制度第9条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统计科审查同意,并经分管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公司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统计科制订“报表目录”,未经公司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第10条公司内统计报表如有需要变更时,原制表部门提交统计科审查后,通知填报部门,修改后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第11条在项目开发完成后,相关报表随之废除,其他特殊情况要废除报表的,由分管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废除。

第三章统计数据管理制度

第12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统计科负责提供,以避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第13条各部门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统计科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控制制度

第14条各职能部门兼职统计员在填写统计台帐时,要认真、负责,确保填报数据与原始记录统一。

第15条专职统计员在基础数据收集和整理的过程中,注重各专业主要数据之间的衔接,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16条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统计科对各职能部室上报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负责统计台帐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统计科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数据质量的监督、审查工作。

第17条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五章统计资料归档及保密制度

第18条各部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资料,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将其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移交清单,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19条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时,要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分类立卷存档。

第20条原始资料移交归档时,要检查文件资料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缺失应由当事人立即查补归档。

第21条不同年度、不同类型的原始资料,一般不放在一起立卷,对密不可分的文件资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档案各级分类应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不能笼统含糊。

第22条原始资料管理人员及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防止公司统计资料失密和泄漏。

第六章统计资料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

第23条公司统计资料要科学、准确,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24条定期进行库藏统计资料的整理、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清除不必要保存的资料,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资料,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藏资料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编号,登记时要注明原因,并保存依据。

第25条做好统计资料室的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鼠害、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门窗应结实牢固,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性。

第26条凡查阅统计资料者必须经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第27条查阅者必须在查阅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日期、查阅内容、用途和查阅后使用效果。

第28条如需借出统计资料,必须填写“调卷单”,经分管经理核准后向统计资料管理人员调阅,并且必须在10天内归还,到期需续借的,必须按程序再次办理手续。

第29条档案归还时,经统计资料管理人员核查无误后,归档存档。“调卷单”由统计资料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30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统计资料传阅给其他单位和与使用事项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损坏统计资料原样,更不准丢失统计资料。否则,将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

第31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2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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