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质量控制

原材料质量控制
原材料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主要原材料质量控制及施工试验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由于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原材料及施工质量控

制做出了有别于一般商品的专门规定,为了便于施工、监理、业主掌握有关规定,在此将分散于各技术标准文件中的主要原材料及施工试验质量控制合格判定进行分类归纳,以供各方参照。

一、主要原材料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以下简称进场)使用前除应由供应商提交相关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外,还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对规定的品种、参数,按一定的规则抽样检验,称为进场检验。

1、钢筋:钢筋进场检验以同牌号、同规格、同一出厂检验合格证不超过60t为一批,抽检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冷拉伸长率、弯曲性能四项指标;对有一、二级抗震设防要求的

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进场检验某一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筋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

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必须在监理见证下退货,并将相应记录归档备查。加倍取样复验合格的,属合格材料。

2、水泥:进场检验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

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抽检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等指标。

当水泥初凝时间或安定性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时为废品,应在监理见证下退货,并将相应记录归档备查;终凝时间、细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

不合格品,不合格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施工试验质量控制:

1、结构混凝土强度试件

1)标准养护试件

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的基本原则是:每一个工作班,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注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特殊部位、品种取样从其特殊规定。标养试件脱模后应在相对湿度>95%,温度(20±2)℃的条件下标准养护至28天龄期进行试验,一组三块试件,其强度代表值按下

列规定确定:

a、取三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b、三个测值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如有一个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c、如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的差值均超过中间值的15%,则该组试件的试验结果无效,无代表值,不参与验收批评定。

结构构件的标养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

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每一个验收批中各组试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对参建的各方有预警作用,但不是最终结论。

当验收批混凝土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GB50300-2001中5.0.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a、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c、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d、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对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其数量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

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用与结构实体相同的养护方法。当其龄期达到日平均温度逐日

累计达到600℃所对应的等效龄期时进行试验。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取值规定与标养试件相同,结果宜乘1.10的折算系数。其合格评定及其后续验收流程与标准养护试件完全相同。

3)拆模试件:拆模试件强度仅作为控制施工进度用,不参与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

2、砂浆试件

砂浆试件取样按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取样一次。

建筑地面水泥砂浆强度试件,按每一层(或检验批)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面积大于1000㎡时,每增加1000㎡应增做一组试件,剩余不足1000㎡的按1000㎡计。当配合比不同时,应相应制作不同试件。

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件。

砂浆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划分为同一批。基础和主体(多、高层建筑按施工组织设计划定)各作为一个验收批。一个验

收批的试件组数原则上不少于3组。

每批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

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

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件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

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件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当砂浆强度验收批不符合要求时,同样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5.0.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

凡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的受力钢筋均应有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其被连接母材质量检验结

果均须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不合格的应改进工艺或更换焊工后重新送检。

不同形式的钢筋接头其力学性能检验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成品接头或制品中按批随

机抽取试件分别作拉伸、弯曲或抗剪等检验,其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和焊接骨架为同一验收批,且每300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亦按一批。

2)闪光对焊以同一台班,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

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同一周内累计,若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则亦按一批。

3)钢筋电弧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同接头类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4)钢筋电渣压力焊和钢筋气压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5)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300件时亦接一批。

6)钢筋机械连接以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不超过

500个接头为一批,当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一次抽样合格率为100%,验收批的数量可为1000个接头(现场安装同一楼层不足500个或1000个接头时仍按一批)。

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制品(焊接骨架、焊接网片及预埋件等)力学性能各项目的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及《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要求。即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

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H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2;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

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

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 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 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

定抗拉强度的 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当试验结果弯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当3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

不合格品。

注: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达到0.5㎜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机械连接接头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复验中如仍有1个试件强度不符合,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上述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复验合格的应予验收;复验不合格的应返工重做,重新取样检验;或按设计单位正式出具的加固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三、其它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部为加强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样、材料的真实可靠,规定上述试件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样的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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