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老年人分级照护标准〉

〈养老机构老年人分级照护标准〉
〈养老机构老年人分级照护标准〉

〈养老机构老年人分级照护标准〉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级照护程序

5. 照护等级确定

6. 分级照护内容

7. 服务质量评价

8. 服务质量改进与提升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分级照护工作的程序、照护等级确定、分级照护内容、服务质量评价、改进与提升等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老年人分级照护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DB53/T XXX.1 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第1部分:老年人能力评估

三、术语和定义

MZ/T 03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 自理能力较好

老年人能自我照料,独立生活能力较强,对护理的需求较低或不需要护理。

(二) 自理能力欠佳

老年人不能完全自我照料,独立生活能力较弱,需要提供基本的护理。

(三) 自理能力较差

老年人基本不能自我照料,已缺失大部分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提供较多的护理。

(四) 自理能力丧失

老年人不能自我照料,已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提供全方位的护理。

四、分级照护程序

(一)总则

照护定级是为了能够让入住老人享受机构提供的安全、安定的生活,同时也为养老机构合理收费提供依据和基准。照护定级主要包括个案评估、制定照护级别、制定护理计划、提供服务以及监督评价等。

(二)个案评估

就是对即将入住的老人的原生环境、社会保险情况、个人身体及心理状况进行信息收集,并以此为后来的照护定级做好充分的准备。

养老院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养老院 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分级护理标准 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及特殊要求分为六个级别:流动护理、三级、二级、一级护理、特级护理与专人护理。 1、流动护理标准:(免费)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者。健康状况良好,有正常生活能力,能去餐厅就餐、自己洗澡、自己散步、自己去卫生间、头脑清楚、可整理个人物品、能参加集体活动、能正确表 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穿脱衣服、自己洗漱、自己打扫房间 等。 2、三级护理标准:(300元每月每人) 生活行为基本自理者;无夜间监护,不依赖她人帮助的,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的老人。 需要帮助洗澡、提醒按时服药。 2、二级护理标准:(600元每月每人) 需要她人帮助;需要夜间护理。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尚可交流与表达意愿);或患有二种疾病以上者。 不能自己去卫生间。

3、一级护理标准:(900元每月每人) 卧床或轮椅。 生活行为依赖她人护理的;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视力障碍、肢体残疾或患有多种疾病者;或需要24小 时护理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4、特级护理标准:(1200元或面议) 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大小便失禁,或随时可能离世,一切均需照料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5、专人护理标准:(1800元) 达到特级护理标准,需送餐到房间,护理员服务对象不超 过2人。 说明:凡符合以上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款项,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二、分级护理服务服务内容 1、流动服务 1、1流动服务包括一日三餐、定时清洗外衣及床单、 被罩。 1、2代采购日常用品。 1、3流动服务无专人监护。 2、三级护理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养老院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养老院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养老院 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分级护理标准 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及特殊要求分为六个级别:流动护理、三级、二级、一级护理、特级护理和专人护理。 1、流动护理标准:(免费)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者。健康状况良好,有正常生活 能力,能去餐厅就餐、自己洗澡、自己散步、自己去卫 生间、头脑清楚、可整理个人物品、能参加集体活动、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穿脱衣服、自己洗漱、自 己打扫房间等。 2、三级护理标准:(300元每月每人) 生活行为基本自理者;无夜间监护,不依赖他人帮 助的,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的老人。 需要帮助洗澡、提醒按时服药。 2、二级护理标准:(600元每月每人) 需要他人帮助;需要夜间护理。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尚可交流和表达意愿); 或患有二种疾病以上者。 不能自己去卫生间。

3、一级护理标准:(900元每月每人) 卧床或轮椅。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视力障碍、肢体残疾或患有多种疾病者;或需要 24小时护理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4、特级护理标准:(1200元或面议) 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大小便失禁,或随时可能离世,一切均需照料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5、专人护理标准:(1800元) 达到特级护理标准,需送餐到房间,护理员服务对象不超过2人。 说明:凡符合以上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款项,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二、分级护理服务服务内容 1、流动服务 1.1流动服务包括一日三餐、定时清洗外衣及床 单、被罩。 1.2代采购日常用品。 1.3流动服务无专人监护。

养老院护工护理等级标准及流程

全护老人护理标准 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及时送餐送水到房间。特殊情况应给予喂水、喂饭。 2、服装、床铺定期换洗,晾晒。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为老人整理床铺,保持床铺的整洁。 3、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4、每半月换洗一次床上用品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协助老人做好个人洗漱、定期理发、修剪指甲,保持个人卫生。全身洗澡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每周2次、冬季每周或每半月1次。保持老人仪表端正,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6、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早晨起床后帮助老人洗漱,晚上帮助老人洗脚。 7、提醒、帮助老人如厕,及时冲洗马桶。便器每周消毒1次。必要时要帮助老人排便。 8、在医生和护理人人员的指导下,指导老人使用拐杖、步行器、轮椅。视老人身体情况,带老人到户外适当活动。 9、定期检查老人食品有无过期、腐烂,提醒老人及时处理。 10、I°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11、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护工全天(全护)工作 流程图 清理卧床老人床铺卫生并改变体位 (清理大小便、清洗会阴部、换尿袋及尿布垫、更换衣服) ↓ 帮助不能自理老人洗漱 ↓ 清理卫生间 (刷马桶、倒垃圾、清洗地面台面等,冲开水) ↓ 帮助老人进早餐(喂饭、喂药、打鼻饲、清洗碗筷等) ↓ 打扫房间卫生 (清理床铺、擦床头柜、茶几、电视柜、窗门等处尘灰、拖地、清 洗换下来的衣物) ↓ 帮助老人喂牛奶、喂水、喂水果等 ↓ 给卧床老人洗澡或协助进行康复训练等活动 ↓ 帮助老人进午餐(喂饭、喂药、打鼻饲、清洗碗筷等) ↓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养老院老人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老人分级护理标准 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及特殊要求而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护理和专护。 一、三级护理标准: 生活行为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无器质性疾病,年龄在80岁以下的老人。 二、二级护理标准: 生活行为基本自理者;年龄在80岁以上者;或患有1~2种疾病的老人 三、一级护理标准: 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帮助;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或患有二种疾病以上者;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 四、专门护理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视力障碍、肢体残疾或患有多种疾病者;或需要24小时护理者;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说明:凡符合本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款项,即可确定为本等级。 二〇一四年元月十九日

分级护理服务服务内容 一、三级护理 1、督促安排老人做好个人卫生(包括早晨漱口、洗脸、洗手、梳 头、下午个人清洗等) 2、为老人做好室内及床单为的卫生工作。 3、每月清洗床上用品一次。 4、老人到食堂用餐,组织老人参加各项活动。 二、二级护理 1、帮助老人做好(三级护理全套)护理工作。 2、定期为老人洗外衣,帮助老人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做好老人各类生活用品的消毒工作。 4、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并参加院里的各项活动。 三、一级护理 1、为老人提供(二级护理全套)护理工作。 2、为老人洗衣、助浴、擦身,夏季擦席子。 3、搀护行动不便的老人行走、上厕所。 4、对能力差的老人应使用安全带、床栏等保护器具,注意安全。 5、帮助老人到餐厅用餐,为老人开展各种康复及谈心活动。 四、专护 1、为老人提供(一级护理全套)护理工作。 2、做好老人口腔、皮肤和大小便护理,保持老人清洁无异味。

养老机构基本要求规范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53—2012 ) (2012 - 12 - 31发布,2013 - 05 - 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相关第三方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5人员要求 5.1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养老院老人护理等级划分

养老院入住老人护理级别鉴定标准,养老院老人护理等级划分。一、自理级 日常生活可以自理或年老体弱患有器质性疾病,症状较轻,能够自由活动、日常生活起居不需要照料帮助者或自己能做日常事务,如:房间整理、个人卫生、饮食方面等。 二、介助级 1、介助Ⅲ级(凡符合下例之一者,定为介助Ⅲ级) (1)年龄在60岁以上,生活起居、饮食需要有护理人员协助者。(2)生活起居、衣食住行、大小便能以自理,需有护理人员协助才能完成者。 (3)肢体功能轻度障碍,不能自由活动,或生活规律失常,衣食起居有困难,需要有护理人员帮助者。 (4)患有其它疾病,如:高血压、肺心病、心血管异常疾病、脑血管意外及老年慢性病等,但病情稳定,不需要大量的医疗范围,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有护理人员照料者。 (5)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年龄在70岁以上,或患有轻度伤残,智力低下,轻度痴呆,不妨碍他们日常生活者。 2、介助Ⅱ级(凡符合下例之一者,定为介助Ⅱ级)

(1)在护理人员的指导下,生活饮食起居、大小便需要协助才能完成者。 年龄在70岁以上,肢体功能中度障碍,生活规律失常,生活自理方面有一定困难,需要护理人员照料者。 (2)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病情比较稳定,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护理人员帮助才能完成者。 (3)患有不同程度的其它疾病,体质较差,表达能力低下,生活自理能力差,患有不同程度的肢体功能障碍,在日常生活起居上需要有人照料者。 3、介助Ⅰ级 凡符合介助Ⅲ级、Ⅱ级护理标准或在原有不同程度疾病的基础上,比以上情况加重,在日常生活起居中必须有护理人员照料者,定为介助Ⅰ级。 三、介护级 1、介护级Ⅲ(凡符合下例之一者,定为介护Ⅲ级) (1)凡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思维能力下降,记忆力减退,大小便及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有人照顾者。 (2)年龄在80岁以上,饮食及生活起居不能完全自理,听力减退,视力不清,行动不便,需要护理人员照料者。 (3)患有其它疾病或合并症在两种以上者,需要在医疗上协助完成,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4基本要求 4.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4.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4.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4.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4.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4.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4.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5安全风险评估 5.1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B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 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5.2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喳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5.3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5.4评估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二方。 5.5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6服务防护 6.1防喳食 6.1.1应为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 示例:流质、软食。 6.1.2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6.2防食品药品误食 6.2.1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6.2.2发现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带入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食品,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 方沟通后处理。6.2.3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签订服药管 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6.2.4发生误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 6.3防压疮 6.3.1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千燥、颜色有尤改变、有尤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千燥平整。 6.3.2预防压疮措施应包括:变换体位、清沽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6.3.3应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6.4防烫伤 6.4.1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 6.4.2洗漱、沐浴前应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6.4.3应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 6.4.4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示例:开水炉、高温消毒餐具、加热后的器皿。 6.4.5使用取暖物时,应观察老年人的皮肤。

护理分级及自理能力评分

自理能力评估 1、护理分级标准解读 2、自理能力评估 3、Barther指数评定量表 4、临床应用 护理分级标准的关键点 1、分级依据:自理能力分级 2、工具:用测量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的Barther 指数得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3、将病情和自理能力共同作为判断病人护理级别的依据 护理分级标准内容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住院患者护理分级的方法、依据和实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2、术语和定义 a、护理分级: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 b、自理能力:在生活中个体照料自己的行为能力。 c、日常生活能力(ADL):人们为了维持生存及适应生存环境而每天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性的活动。 d、Barther指数: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的功能状态进行测量,个体得分取决于对一系列独立行为的测量,总分范围

在1-100分。 3、护理分级: A、护理级别:依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分: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B、分级方法: a、患者入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b、根据患者Barther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c、根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患者护理分级 d、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 C、分级依据 a、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室患者; 2、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3、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b、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未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手术后或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分级护理标准 等级服务标准是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以及特殊要求而制定的。它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护理和专门护理。 1、三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二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南京老年公寓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或年龄在80岁以上者。 3、一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 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专护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 或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九条分级护理服务: 一、三级护理: 1、早晨督促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督促老人洗脸、洗手、洗脚、 洗会阴部。 2、督促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3、安排老人洗澡,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并督促、帮助 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 6、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二、二级护理

1、早晨帮助老人漱口、南京养老院洗脸、洗手、梳头。晚上帮助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帮助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帮助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帮助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半个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必要时及时更换。 6、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 7、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8、鼓励并帮助老人到食堂用餐。 9、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0、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三、一级护理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 4、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为老人每日擦席。 5、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7、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 8、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本规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场所和设施设备 (2) 6 接待人员 (2) 7 电话和网络接待服务 (2) 8 现场接待服务 (3) 9 服务应急处理 (5) 10 质量评价与改进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接待服务流程图 (6) 参考文献 (7)

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接待服务过程,提高接待服务质量,本着规范性、适用性、前瞻性和专业性的原则,认真梳理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有关强制性条款,细化接待服务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国内外先进养老机构管理理念和接待服务的具体要求,制定本标准。

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接待服务的基本要求、场所和设施设备、接待人员、电话和网络接待服务、现场接待服务、服务应急处理、质量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接待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接待服务 Reception service 养老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为来访者提供的迎送、接洽、联系、咨询等活动。 3.2 来访者 Visitor 对养老机构进行咨询、探访、参观学习、检查调研等活动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应有门禁管理和来客登记等相关制度,应对来访者身份信息、来访事由、出入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应依据接待服务类型,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和完备的服务指南。 4.2 应有负责接待服务的部门,并配备专职接待服务人员。必要时可组成临时接待小组,将医生、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等纳入接待服务组中,共同完成接待服务。 4.3 对预约来访者,应至少提前一天,确认来访时间、人员组成、数量等内容。 4.4 养老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待来访者。对于团体接待应制定接待方案,明确接待内容、时间、注意事项等。团体接待一天不宜超过2批次。 4.5 来访者应由工作人员陪同,接待人员应做好引导、解说和安全提示等工作。 4.6 接待服务过程中,应保护涉及老年人身份、病情、家庭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许可不应在机构内录音、拍照、摄像等,不应私自进入老年人的居室。

养老院老人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养老院老人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老人分级护理标准 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及特殊要求而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护理和专护。 一、三级护理标准: 生活行为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无器质性疾病,年龄在80岁以下的老人。 二、二级护理标准: 生活行为基本自理者;年龄在80岁以上者;或患有1~2种疾病的老人 三、一级护理标准: 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帮助;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或患有二种疾病以上者;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 四、专门护理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视力障碍、肢体残疾或患有多种疾病者;或需要24小时护理者;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说明:凡符合本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款项,即可确定为本等级。 二〇一四年元月十九日分级护理服务服务内容 一、三级护理

1、督促安排老人做好个人卫生(包括早晨漱口、洗脸、洗手、 梳头、下午个人清洗等) 2、为老人做好室内及床单为的卫生工作。 3、每月清洗床上用品一次。 4、老人到食堂用餐,组织老人参加各项活动。 二、二级护理 1、帮助老人做好(三级护理全套)护理工作。 2、定期为老人洗外衣,帮助老人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做好老人各类生活用品的消毒工作。 4、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并参加院里的各项活动。 三、一级护理 1、为老人提供(二级护理全套)护理工作。 2、为老人洗衣、助浴、擦身,夏季擦席子。 3、搀护行动不便的老人行走、上厕所。 4、对能力差的老人应使用安全带、床栏等保护器具,注意安 全。 5、帮助老人到餐厅用餐,为老人开展各种康复及谈心活动。 四、专护 1、为老人提供(一级护理全套)护理工作。 2、做好老人口腔、皮肤和大小便护理,保持老人清洁无异味。 3、饭菜、茶水供应到床边,根据需要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4、提供24小时服务,细心观察、掌握老人饮食、起居、情绪及

养老机构医务室及护理站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医务室及护理站基本标准 1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下简称“《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不仅满足了老年人希望在养老机构内获得专业医疗服务的需求,还明确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定位。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细化了养老机构的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与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比,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从人员、房屋、设备、制度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更加具体和细化,便于操作执行。例如,《基本标准》细化了人员配置指标,增加了设备种类和名录等。 对于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规定,至少有

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对于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规定,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同样,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附: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护理员按需配备。 (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屋

医养结合养老院分级护理制度敬老院分级护理制度

医养结合养老院分级护理制度敬老院分级护理 制度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养老院分级护理制度 根据院民身体情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并根据院民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一、特级护理 特级护理对象和范围: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的老人 (2)年迈体弱和临终老人。 (3)各种复杂和新开展的大手术的老人。 护理要求: (1)专人护理,做好心理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和生命体征。对老人做到六知道(姓名、诊断、治疗、病情、护理、饮食)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工作,确保安全。 (2)设特殊护理记录单。 (3)备齐抢救药品、器械,定量、定位放置,保持性能完好。病号室整洁、安静、工作有序随时配合医生抢救。(4)准确执行医嘱,认真完成各项抢救措施,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5)制定护理计划,并根据老人病情变化,提出护理问题和措施。 (6) 24小时轮班护理。帮助老人洗衣、刷牙、洗脸、洗脚、洗手、洗澡、梳头、剪指甲、理发、刮须、翻身叩背、缝补钉扣、穿衣、穿鞋、打水、整理床铺、收拾床柜衣柜、清理桌面、窗子、宿舍、送餐送药等。 二、一级护理 一级护理对象和范围: (1)病情危重,需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老人。

(2)昏迷、肾衰、惊厥、子痫、心脏病老人。 (3)需要重点观察的病老人。 一级护理内容及要求: (1)按病情需要准备急救物品,保证使用。 (2)根据病情制订、执行护理计划,护理记录完整、准确。 (3)较为频繁地巡视病老人,密切观察病情变化。(4)帮助老人洗衣、刷牙、洗脸、洗脚、洗手、洗澡、梳头、剪指甲、理发、刮须、缝补钉扣、穿衣、穿鞋、打水、整理床铺、收拾床柜衣柜、清理桌面、窗子、宿舍、送餐送药等。 三、二级护理 二级护理对象和范围: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术后病情稳定,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 (2)病情仍较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病老人。 (3)年老体弱或慢性病患者,不宜过多活动的老人。二级护理内容及要求: (1)坚持晨间护理,随时提供老人生活需要,无护理并发症。 (2)协助并指导老人在床上或室外适当活动。 (3)定时巡视老人,发现病情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处理。 (4)了解老人思想变化,做好心理护理。 四、三级护理 三级护理对象和范围: (1)一般慢性病、轻症老人。 (2)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老人。 三级护理内容及要求: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ICS B DB3212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兴市民政局、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兴市康惠护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泉、叶斌、黄备战、印建华、钱振兴、芦云杰、鞠志慧、丁新民。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泰州市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模式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本服务、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 包括自建医疗机构和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两种方式。其中,自建医疗机构指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养老床位数量为100张以下,应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00-200张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院内设立医务室和护理站等卫生设施,并设立康复中心,养老床位数量达到200张以上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自建条件但有医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可与符合要求的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外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咨询、门诊就医、医生巡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 3.2 医养结合服务 医养结合服务是通过提供医疗保健和养老护理双向服务功能,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走进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养结合服务。其中,养老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心理关爱服务和休闲娱乐服务等,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健康教育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疾病诊治服务和康复护理服务等。 3.2.1 生活照料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卫生照料、日常起居照料、助餐、助浴等。 3.2.2 康复护理服务 由专业医护人员采用专门的康复及护理理论、技能和措施,使老年病、伤、残者的机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预防继发残疾的发生。 3.2.3 健康教育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营养指导、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知识普及和专业健康咨询服务。 3.2.4 健康管理服务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制定健康跟踪计划,提供健康评估、健康督导等服务。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ICS B DB3212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兴市民政局、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兴市康惠护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泉、叶斌、黄备战、印建华、钱振兴、芦云杰、鞠志慧、丁新民。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泰州市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模式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本服务、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 包括自建医疗机构和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两种方式。其中,自建医疗机构指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养老床位数量为100张以下,应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00-200张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院内设立医务室和护理站等卫生设施,并设立康复中心,养老床位数量达到200张以上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自建条件但有医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可与符合要求的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外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咨询、门诊就医、医生巡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 3.2 医养结合服务 医养结合服务是通过提供医疗保健和养老护理双向服务功能,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走进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养结合服务。其中,养老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心理关爱服务和休闲娱乐服务等,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健康教育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疾病诊治服务和康复护理服务等。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 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48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相关第三方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机构。 3.2膳食服务catering services 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向老年人提供均衡饮食的活动。 3.3心理/精神支持服务psychological support services 通过语言沟通、情绪疏导等手段,排解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压力,身心健康的活动。 3.4教育服务education services

为满足老年人身心发展需求,有计划地开展有关教育、学习、培训等方面的咨询、解答、中介等服务内容的活动。 3.5生活照料服务daily living care services 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 3.6老年护理服务nursing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通过护理干预,对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的活动。 3.7协助医疗护理服务assistant medical and nursing services 协助老年人完成医疗护理辅助工作的活动。 3.8医疗服务medical care services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预防和保健的活动。 3.9康复保健服务rehabilitation health services 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老年人身心、社会功能障碍,达到和保持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社会功能的活动。 3.10委托服务trustee services 受老年人及家属办理托付事项的活动。 3.11安宁服务hospice services 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姑息治疗、护理、生活照料、社会工作、心理慰藉、伦理支持、后事处理及对家属的心理抚慰和精神支持的活动。 4.基本要求 4.1机构资质 养老机构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内设医疗机构时,应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书。 4.2管理要求 4.2.1养老机构应建立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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