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腾退纷争

离婚时将公房权利转让对方,单位要求腾房怎么办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军产房腾退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原告冯俊良诉称:其与李向蝶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调解离婚。之后,李向蝶一直居住于其所在单位分给其的东城区205号房内,考虑到李向蝶离婚后暂无其他住处,其未要求李向蝶立即搬出。2015年10月份,单位要求其上交205号房,其找到李向蝶要求腾退该房屋,但李向蝶拒绝搬出。其认为205号房屋并非其与李向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后李向蝶无权继续占有和使用上述房产。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李向蝶立即返还并腾退205号房。

2、李向蝶辩称:双方2010年调解离婚,205号房屋是2005年其与冯俊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的房子,因为部队只分了一套房,冯俊良在法庭上称205

号房由其和孩子居住,冯俊良净身出户。现在冯俊良反悔。2010年冯所在单位因为冯俊良职位又分给他一套80平米的房子,现由冯俊良现在居住。但该套房屋在两人闹离婚时并没与分下来,所以其与女儿才居住在205号房屋,如果离婚前房屋分下来,那么其与女儿应分得该该房屋。2010年两人离婚前沟通,大房子由其和女儿居住,但后来冯俊良反悔所以才起诉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冯俊良和现在妻子的孩子已经出生。关于205号房,其不同意腾退,虽然没有产权,但是冯俊良的居住权已经转让给其。

二、法院查明

2005年,冯俊良与李向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队分配给冯俊良公寓房一套即205号房,冯俊良向部队缴纳了住房押金45000元。分配后,冯俊良、李向蝶和女儿居住于205号房,该房系军产房,无产权。

2010年5月2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205号房由女方居住使

用,房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若房屋产权房收回房屋,男方负责为女方安排与原房屋同等使用条件的房屋。2010年6月1日,双方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未载明205号房处理情况。经调取该案卷宗笔录记载同《离婚协议书》内容一致。鉴于房屋状态不明确,双方同意该问题不需要法院记录在调解书内,已在调解协议中记录在案,双方自行履行。双方离婚后,205号房一直由李向蝶及女儿居住至今。

离婚后部队又向冯俊良分配了80平米的301号房屋一套。冯俊良称单位分302号房前提是其将205号房腾退,一直没收,冯俊良提交了部队《对冯俊良同志超占住房强清方案》称拟将10月8日强行清理205号房屋。后询问单位领导能否将302号房屋腾出给李向蝶和女儿居住,后未等到答复。冯俊良称根据《离婚协议书》安排过一居室,但其只是负责安排但租金应该由李向蝶支付,李向蝶对此不认可,称对方告诉租金其出这不叫安排。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冯俊良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冯俊良的起诉。

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院认为:205号房屋系军产房,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冯俊良认可其对于205号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其之所以起诉系因其所在××单位要求其按照相关政策腾退诉争房屋,而目前该房屋由李向蝶居住使用,故提起本次诉讼。应指出,冯俊良并非205号房屋的产权人,由其作为原告向李向蝶主张205号房屋的返还及腾退属主体不适格,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未能考虑房屋性质问题,因此

出现误判。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原承租人死亡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原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尚未确定时,共同居 住人的公房居住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关智慧 前言:本文的论述接着拙文《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5月26日修改版(以下简称“修改版”)第三部分展开。修改版第三部分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分别讨论了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问题。其中第四种情况,就是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之际发生拆迁,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的情形。笔者在修改版中已经指出,这种情形下的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最为棘手,但是很不幸,它偏偏又是现实生活中存在最为普遍的情况。 笔者在修改版中已经提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尚未确定之际,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假设为两人以上)有自己独立的居住利益,对拆迁补偿款构成共有关系的主张,但是并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论证。现在,笔者结合新的资料,把自己关于这个问题的最新的思考和疑问向大家报告一下。 一、共同居住人的公房居住权益存在吗? 首先,人民群众的居住利益应当得到尊重,这是一个根本前提,脱离了这个前提,任何细节和技术上的讨论都将迷失方向。在公房拆迁中,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得到的补偿其实是对其居住利益的补偿,因为他

们并不是所有权人。因此,对公房享有合法或正当的居住利益,是获得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前提。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取对公房的居住权益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考察一下“居住权益”这种表述能否站得住脚。笔者在修改版中已经指出,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居住权,所以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处公房享有居住权(物权)是很难得到法官支持的(特殊情况是在离婚诉讼中,没有住房一方请求法院判定其对另一方的住房享有居住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居住权益”这个概念,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数人共同居住公房的事实是大量存在的。没有人说他们是非法居住,也没有人将他们从居住的公房中驱赶出来,可见,他们的居住权益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得到国家和社会尊重的。 在法律上,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法律否认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事实上,确保人民群众有房子住,这是我们国家一贯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的要求。只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将一部分比较成熟、定型的民事权益写进法律,成为民事权利。而在这些民事权利之外,同时并存的还有大量的、没有办法详尽写入法律的民事权益。而且,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增长和丰富的,今天的民事权益很可能就是明天的民事权利,所以承认在民事权利之外尚有大量正当的民事权益,是实事求是的表现。

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公房资源配置,建立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公房管理体制,实行公房“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分类定额、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权属学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公房管理办法,审定大规模公房调配方案。 二级单位组建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二级单位公房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事务,配合公房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公房调配工作。 学校公房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公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享有公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公房分类及定额管理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校机关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的用房,按组织部提供的在岗领导职数和人事处提供的在岗人数进行核定。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办公的用房,按人事处提供的院(系)教师实际在岗人数及职称等因素进行核定。 教室是指用于本专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的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专用教室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安排计划外办班教室,需按其办学性质适当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若将定额内用房用于计划外办班教室,学校一律按经营性用房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院(系)基础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及科研的用房,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核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益服务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教职工活动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附属学校、幼儿园、水电气运行维护用房等,原则上学校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如从事经营活动,需报学校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企业单位用于生产、加工、经营的房屋。学校按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校内外单位使用学校房屋均需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

公房拆迁补偿问题

公房拆迁协议由承租人签 房屋遇到拆迁时,有权利和拆迁人谈判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首要条件。一般来说,房屋归谁所有,谁就有权利对涉及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置。因此,对于产权房来说,一旦房屋遇拆迁,有权利和拆迁人进行谈判并签订补偿协议的就是产权人。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公有租赁房屋时,谁享有和拆迁人谈判签约的权利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空挂户”一般不享有权益 公有房屋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承租人一样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这里提到了“同住人”的概念,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该《细则》中的“同住人”是指以下人员: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2、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特殊情况除外);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当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时,究竟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呢?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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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承诺书范文合集 6篇

关于个人承诺书范文合集6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都经常接触到书信吧,借助书信人们可以传递思想、交流信息。你知道书信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承诺书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个人承诺书篇1 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争当优秀注册会计师(或业务能手),我郑重承诺: 一、带头勤学好思。积极参加“三读书”活动,把读书作为追求更高境界的享受;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每年完成1—2篇读书心得、研究报告、问题探讨等方面的文章;不仅读好有字的书,还要读好无字的书,学先进、学典型。 二、带头德高品优。具备“五心”,即“忠心、爱心、孝心、诚心、信心”,要把忠心献给党、爱心献社会、孝心献父母、诚心交给执业、信心留给自己。遵守执业纪律,树立诚信意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公道正派,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在创建优秀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发挥表率作用;恪守职业道德,牢记社会责任。 三、带头业精能强。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良,完成工作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效果好;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强,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求真务实,开拓进取。 四、带头清风正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行业约法三章和六条禁令;自觉参加事务所和行业会组织的党风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等;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经受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考验。 五、带头服务客户。服务意识强,所提高的审计鉴证服务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得到客户肯定并付诸实施;主动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为断改进和完善服务工作。 承诺人(签字):会计师事务所 二xx年月日 个人承诺书篇2 本人申请办理,谨此承诺: 本人姓名:性别:民族: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修改版前言:《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完成于2007年4月份,是一篇探讨性质的文字。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后,心思就转在别的方面了。出乎意料的是,这篇探讨性质的文字在网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等网站给予转载,最近还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取用,令我受宠若惊。有的市民看到这篇文字后,向我咨询公房租赁的法律问题;有些律师界的朋友,和我进行了交流:这些都是让我感到欣慰的。个别“文抄公”抄袭了这篇文章或截头去尾署上自己的名字。但这些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希望能以自己的思考为处于公房租赁纠纷煎熬中的人减轻一点负担。现在回过头来看这篇文章,觉得其中很多观点还是很武断的。现在结合自己新的认识,对原来的文章进行修改,是为修改版。 前言(原):近一段时间来,有不少人在网上咨询与公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基本的情况是:父亲或母亲承租公房并长期居住。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或其子女继续居住公房并缴纳房租,但至今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绝大多数都面临拆迁的问题。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拆迁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在北京房价飙升的背景下,这笔补偿款被寄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厚望。与此伴随的是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面临妥善交代身后事现实。围绕着已经得到、即将得到或可能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在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很多家庭濒临破裂边缘,令人感叹。据笔者了解,此类问题在北京十分普遍,涉及的家庭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公房租赁、拆迁、继承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特别是找不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时候,焦虑不安的情绪笼罩在人们心头。下面,笔者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对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的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抛砖引玉,求教大方。 一、公房租赁及公房使用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城镇逐步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实物分配、低租金,“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在这种住房制度下,个人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公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个人支付的租金是很低的,甚至根本不够房屋日常的维护费用,租赁公房居住实际上是公有制下的一种福利待遇。 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发展,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住房制度改革也拉开序幕。总的来说,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是从住房的实物分配到住房分

公房管理制度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直管公房管理科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重大决策议事内容 1、讨论研究上传下达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 讨论研究我科重大工作部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3.讨论研究科成员的分工及调整,段、室、队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4. 讨论研究对党员、职工的奖励和处分的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 讨论研究较大经费的开支(一次开支在2000元以上),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和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6. 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科室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1.参加人员:各段长、组长及党员代表参加,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的日常工作及记录。 2.会议召开的时间: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科长提出随时召开。 3.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原则上科长提出并确定,也可由成员提出,报请办公室确定。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公租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都是有权获得补偿款的,而且补偿款是均等分割的,如果双方之间有协议可以按照协议来进行,安置房是一人一份,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也是可以进行商议的。 一、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款谁有权分割? 公租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关于拆迁补偿款,涉及到谁有权分割问题,公租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补偿价值评估技术指引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 补偿价值评估技术指引 为规范本市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补偿价值评估活动,依据《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房地产估价规范》,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开展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时,区主管部门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申请式退租房屋(以下简称退租房屋)补偿价值的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鉴定等。 二、估价原则 退租房屋补偿价值评估应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原则。 三、估价目的 退租房屋补偿价值评估目的应表述为“为直管公房退租实施主体与直管公房承租人确定补偿提供依据,评估退租房屋的补偿价值”。 四、价值时点 退租房屋补偿价值评估时点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向社会公告之日。

五、价值定义 (一)退租房屋补偿价值 退租房屋补偿价值为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退租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公式如下: 退租房屋补偿价值=退租房屋市场价值-退租房屋重置成新价款 其中: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是指退租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退租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二)退租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 退租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由退租实施主体及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评估方法 (一)退租房屋补偿价值评估 1.一般评估方法 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通常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根据退租房屋及其所在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退租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求取退租房屋补偿价值。 2.成片住宅退租房屋补偿价值评估 对于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住宅申请式退租项目,可采用对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求取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重点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7年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房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房产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房产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无承租公房权的人拆迁后能否得到补偿

无承租公房权的人拆迁后能否得到补偿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孙婷与陆明为夫妻关系,陆虹系二人之女。孙婷、陆明、陆虹加入日本国籍,未注销中国户籍。孙婷与孙惠为姐妹关系,二人之父母为孙山(1998年4月殁)、田彩凤(1999年12月殁)。1701号房屋原为机械厂的公有住房。孙山原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其去世之后,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 1999年1月2日,田彩凤、孙婷、孙惠及见证人王成才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现田彩凤两处房产,一处西城1701号房屋留给孙惠,一处朝阳区121号留给孙婷。 2004年2月3日,孙婷委托孙惠将朝阳区121号房屋更名为孙婷,后出售,双方认可售价为50万元,孙婷称孙惠从中扣除了5万元,孙惠否认。 经查,2010年,机械厂以1701号房屋系危房要改造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孙婷、孙惠的公房承租关系并腾房。机械厂出具的登记表载明,涉案1701号房屋户主为孙婷,在册人口为还有孙惠、陆明、陆虹,孙婷、孙惠称该登记表上没有其签名。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机械厂与孙惠、孙婷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因此判决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机械厂在判决后三日内与孙惠、孙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孙惠、孙婷腾房,双方服从该判决。 2012年3月25日,机械厂(甲方)与孙惠(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以77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方。 2012年3月26日,机械厂(甲方)、孙惠(乙方)及恒通公司(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搬迁就地安置补偿协议》,内容为:甲方由于工程改造需要,对包括涉案1701号房屋在内的地区进行改造,涉案房屋一户四口,分别为户主孙婷,之夫陆明、之女陆虹、之姐孙惠。安置用房为西城区502号房屋,该房屋产权归属于乙方。乙方于2012年4月1日前腾空房屋,丙方开具《交房验收单》。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2008-06-02 10:23 父亲或母亲承租公房并长期居住。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继续居住在公房中并按期缴纳房租,但一直没有到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随着现在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很多都面临拆迁的问题,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承租公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同时,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这样一来,公房租赁、拆迁、拆迁补偿、继承、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产生了十分复杂的家庭纠纷,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和首都社会的稳定。据我了解,这种问题在北京十分普遍,涉及的家庭很多。北京市的公房租赁问题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十分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长期发展逐步形成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正面回应这个问题。所以当这些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以案件的形式出现的时候,不仅当事人感到困惑,连没有经验的法官也会感到手足无措。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普遍性、复杂性以及对于首都社会和谐的重要性。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与变更 到底谁是公房的承租人,这是解决此类案件的第一关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决将直接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就笔者了解,这种情况十分普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房承租人应当如何认定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

2014最新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津政令第72号)和《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7日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和使用权臵换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包括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过户、分户和并户。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臵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臵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第六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第七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五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第八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九条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

如何对公房拆迁补偿居住人

如何对公房拆迁补偿居住人 若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公房,则一般是按照被拆迁公房的面积作出补偿。但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是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确定。而对拆迁公房作出的补偿款,一般是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毕竟公房的所有权并不是居住人,一般公房所属单位也是要获得部分补偿。 一、如何对公房拆迁补偿 一般是按面积1:1,但具体你那里这次拆迁如何补偿,请关注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 1、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2、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3、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

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二、公有房拆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1、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个人的承诺书范文大全

个人的承诺书范文大全 银行反腐倡廉承诺书: 为深入推进白河农村商业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自身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自身从业行为,严守党内各项制度,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要求,廉洁奉公,勤勉敬业,作好表率,本人特向白河农村商业银行作出如下廉政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督: 一、严守党的政治组织等各项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始终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部

署贯彻落实到位,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加强自身纪律建设,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委和纪委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负责,积极协调,深入推进,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和两手抓、两不误,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三、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坚决纠正“四风”。切实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深入实际开展工作,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弘扬求真务实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厉行节约,不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不贪图享受、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四、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提高党性修养,增强职业操守,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廉政制度,清正廉洁,严格

自律,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腐化堕落,自觉执行以下廉政规定: 1、不违反规定收取礼金、购物卡、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2、不跑官要官; 3、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 4、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6、不公款报销或到服务对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在本单位设立“小金库”; 7、不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兼职取酬; 8、不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9、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10、不用公款组织开展或接受服务

注册北京公司地址有关问题

注册北京公司地址有关问题 注册北京公司需要提供法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复印件、照片各三张。如需申请增值税发票请另外再提供租房协议书原件和房产证的复印件,并要求提供五个左右的公司名称,如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登记企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企业集团、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目录 1.注册北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材料 1、加拿大移民方式对比全体注册北京公司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c2417878.html,)注册北京公司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注册北京公司地址有关问题 1、如何办理加拿大移民什么叫公司住所? 答:《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注册北京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如何详细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中的地址? 答: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栏应详细填写地址,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房间”。 3、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售后维修管理,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专款专用,维护住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房改政策从售房款中计提的单位维修基金和由个人购买时缴纳的个人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维修、更新和改造。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条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和使用,具体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在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当利息不敷使用时可动用维修基金本金,若出现幢维修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同幢的房屋所用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省直单位的维修基金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对维修基金按幢核算、记帐到户,按户建立维修基金帐,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共同监管的管理原则。维修基金自缴入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幢设立维修基金台帐,按户建立房屋维修档案,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房屋所有人的监督。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2000年底以前已计结划转给原售房单位的维修基金增值 利息,仍按杭房改办〔1996〕27号、杭房基〔1996〕2号文件的规 定执行,即由售房单位直接在浦发文晖支行各自的利息收支户进行 收支和划转。2000年以后计结的利息连同本金按本暂行规定执行。2000年底以前的利息按规定使用完后,才能申请使用2000年以后 的利息。 第八条操作流程: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业主要求和共用部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实施,维修工 程竣工后,应提供经业主大会或售房单位审议并通过的维修费用预 决算书、相关凭证和按户分摊清册,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 业主维修基金帐户余额按实结算。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项目由物业管理单位维修后提供业主大会或售房单位批准 的维修计划和按户分摊清册等直接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 第九条确需急修、抢修的,原产权单位可先行组织维修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改房与其他性质房屋毗连的,其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按下列原则分摊。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同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共有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均分后的维修费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 比例分摊。 3.楼板的维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所占 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个人承诺书大全

个人承诺书大全 个人承诺书大全(一) 教师承诺书 1. 带头学习提高,自觉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党性修养,建设好班子。继续带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部领导间团结协作,不断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教育成员廉洁自律,努力打造一支“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队伍。全面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2.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工、团、妇组织作用,大力弘扬高尚师德,树先进,学榜样;组织开展以“三比三讲”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活动。严于律己:在工作中勤于学习,争做创新破难的表率;恪尽职守,争做敬业高效的表率;情系师生,争做服务奉献的表率。 3. 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生动活泼地开展党建活动。做到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措施到位。上好党课,在党团员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组织好政治学习,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民主生活中,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问题和矛盾,民主评议公平、公正。按照党的十六字方针认真、

负责地发展新党员。继续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在党员中推行党员承诺制,亮明党员身份,主动认真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4. 立足岗位,争创佳绩。清楚自己作为教育单位一名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的责任、义务,更新观念,为学生的长远着想,认真钻研业务,提高育人水平,爱护尊重学生,让学生做一个快乐的人。要圆满完成年度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习目标任务,并取得优异的业绩。以教育、管理的作为推动辅导区教育的科学发展。 承诺人: 二〇一七年九月 个人承诺书大全(二) 安全承诺书 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作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2018-2019-东城区直管公房腾退-优秀word范文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东城区直管公房腾退 篇一:直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一.原告观点 201X年5月5日,昌平住建委作出裁决书,就申请人朱宽宽租赁的位于昌平区 34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作出如下裁决:一、申请人 朱宽宽购买租赁房屋,向房管所交纳201X元;二、被申请人万宏公司支付申请人朱宽宽补偿款6万元;三、按照购房优惠方案,申请人评估报告结果为17.4 平方米,以优惠价3700元/平方米购买,被申请人提供40至50平方米户型, 超出17.4平方米的部分按照5950元每平方米购买。 朱宽宽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于1991年开始,与房管所签订租赁合同,租住在涉案房屋,至今已有20多年,全家在册人员5人,房屋租赁费已交至201X年12月31日。我全家租住的房屋在被拆迁的3934户内,全家在册人口5人也在被安置人员8030人之内。201X年5月,万宏公司取得 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延期至201X年11月13日。201X年,万宏公司委托房 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依据拆迁人昌平区街道办 事请示作出裁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昌平住建委的错误行为使我的合法权益得 不到保护。由此可见“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用房,各区县及乡镇办事处 是没有权利审核批示的,应由市政府及市级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批示。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昌平住建委于201X 年5月5日作出的京房建裁字[201X]第15号裁决书;2、判决良乡房管所将涉 案房屋出售给朱宽宽,朱宽宽支付其购房费2349元;3、判决万宏公司给付朱 宽宽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款36万元;4、判决万宏公司支付朱宽宽全家5人 房屋租赁费每月3000元,自201X年10月起至回迁止;5、判决朱宽宽全家5 人享受以每平方米3700元的价格购买定向回迁安置房屋面积250平方米。 被告观点: 昌平住建委辩称:一、拆迁行为合法。该项目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 偿方案、补偿标准符合有关规定,拆迁行为合法;二、在搬迁期限内,朱宽宽 未能与万宏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协议,依据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其依法 立案,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裁决申请书、调解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组织 双方进行询问调查调解,并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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