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安全生产关键词解读

六个安全生产关键词解读
六个安全生产关键词解读

六个安全生产关键词解读

“六小”企业——国家明令禁止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1、小水泥;2、小玻璃;3、小炼焦;4、小火电;5、小炼铁;6、小煤矿。

安全生产责任“买单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将对安全生产责任“买单”,从下至上逐级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因渎职、失职、不依法监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惩处,并追究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绝不留情面。对于公职人员为违规违法企业充当保护伞、牟取不当利益的,要毫不留情严惩不贷,从重处理。

“四不放过”原则——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必须毫不含糊地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抓好安全生产,必须依靠改革创新促进和提高监管效率,整合监管力量,夯实监管基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安全生产风险保障金制度——为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实行安全生产保障金制度。安全生产保障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其交纳范围是与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于完成目标好的,年底全额返还;对目标完成不好的,通过行政方式给予收缴。同时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对已缴纳安全生产保障金、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好的,政府按保障金额度对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实施奖励。

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网格化管理是指运用网络地图技术,以1万平方米为基层单位,将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络单元,按照城市管理的职责范围,把管理的物件和事件分为若干个城市部件,建成数据库。比如井盖、垃圾站、广告牌等公共设施部件,都赋予一个代码,能在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找到其名称、现状、归属部门等。街道将安全工作放到综合执法中,安全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4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解读 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2号令,颁布实施《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主要是指在同一作业场所内,发生爆炸、火灾、有害物质泄漏等事故能量伤害范围超过10人以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工业企业,如从事食品、机械、家具、木制品、塑料、纺织、服装、服饰、鞋帽、皮革、玩具、手工艺品等加工制造的企业。《八条规定》主要内容由8个“必须”和“严禁”组成,条条都是从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是针对该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提出的具体要求。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八条规定》,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条文释义:企业的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消防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特种设备检测等有关证照和各类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组织生产。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要求,例如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还应该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山东省潍坊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由于保鲜恒温库墙面使用可燃的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着火后火势蔓延迅速,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人员伤亡扩大。近年类似的事故常有发生,因此,企业必须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第二条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条文释义:企业的生产工艺布局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有关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2014年8月2日,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在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内,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该企业生产工艺布局设计不符合标准要求,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部分安全通道间距不足,这是事故人员伤亡加重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条规定对生产工艺布局设计,尤其是安全通道、安全间距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安全生产十大定律

安全生产十大定律 安全生产,重中之重,安全生产十大定律分享给大家! 1、不等式法则 10000-1≠9999,安全是1,位子、车子、房子、票子等等都是0,有了安全,就是10000;没有了安全,其他的0再多也没有意义。 2、九〇法则 90%×90%×90%×90%×90%=?(59.049%)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打任何折扣,安全生产工作90分不算合格。 3、罗氏法则 1:5:∞。即1元钱的安全投入,可创造5元钱的经济效益,创造出无穷大的生命效益。 4、金字塔法则(成本法则) 系统设计1分安全性=10倍制造安全性=1000倍应用安全性。意为企业在生产前发现一项缺陷并加以弥补,仅需1元钱;如果在生产线上被发现,需要花10元钱的代价来弥补;如果在市场上被消费者发现,则需要花费1000元的代价来弥补。安全要提前做,安全要提前控,就是抓住安全的根本,预防为先,提前行动。 5、市场法则 l:8:25。1个人如果对安全生产工作满意的话,他可能将这种好感告诉8个人;如果他不满意的话,他可能向25个人诉说其不满。

安全管理就是要不断的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创新安全环境、安全氛围,提升员工安全责任、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员工对安全的满意度。 6、多米诺骨牌理论 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一枚骨牌被碰倒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所有骨牌相继被碰倒。如果移去中间的一枚骨牌,则连锁被破坏,骨牌依次碰倒的过程被中止。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物质等各种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诸多原因同时存在缺陷造成的。 7、海因里希法则 (l:29:300:1000,每一起严重的事故背后,必然有29起较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相随。对待事故,要举一反三,不能就事论事。 8、慧眼法则 有一次,福特汽车公司一大型电机发生故障,很多技师都不能排除,最后请德国著名的科学家斯特曼斯进行检查,他在认真听了电机自转声后在一个地方画了条线,并让人去掉16圈线圈,电机果然正常运转了。他随后向福特公司要l万美元作酬劳。有人认为画条线值1美元而不是1万美元,斯特曼斯在单子上写道:画条线值l美元,知道在哪画线值9999美元。在安全隐患检查排查上确实需要“9999美元”的慧眼。 9、南风法则(温暖法则)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公共场所集会活动的安全问题等,不属本法调整范围。 另外,消防安全,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适用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调理。但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专门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这条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理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

安全生产十大法则

No.1 墨菲法则 含义: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只要存在安全隐患,不管这个安全隐患有多小,事故总会发生,差别只是早晚、大小、轻重而已。 警示: 因此我们在安全工作中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这样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No.2 海因里希法则 含义: 300∶29∶1,即当企业存在300个隐患时,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必然包含1起重伤、死亡事故。 警示: 对待事故要举一反三,不能就事论事。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事故的背后必然存在大量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所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隐患排查要做到预知,隐患整改要做到预控,从而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确保不发生事故。 No.3 不等式法则 含义:

10000-1≠9999,即安全是1,位子、车子、房子、票子等都是零。有了安全,就是10000,没有安全,其他的零再多也没有意义。 警示: 所以,无论是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业余生活中,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判断自己是否处在安全状态下,要让自己置于安全环境中。 这就要求每名员工在工作时都必须严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安全工作标准,这是保护自我生命的根本。No.4 慧眼法则 含义: 有一次,福特汽车公司一大型电机发生故障,很多技师都不会修理,最后请德国著名的科学家斯特曼斯进行检查。 他在认真听了电机自转的声音后在电机上画了条线,并让人去掉16圈线圈,结果电机果然正常运转了。 斯特曼斯随后向福特汽车公司要1万美元作为酬劳。有人认为画条线值1美元而不是1万美元,斯特曼斯说:“画条线值1美元,知道在哪儿画线值9999美元。” 警示: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了解掌握本单位生产实际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熟知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造就一双“慧眼”。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熟练准确地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所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不断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No.5 罗式法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五大类。下面对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做简要的介绍: 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一)十项权利: (1)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2)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资金的投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再好的安全计划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必须予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教育经费、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他们都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因此理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他们予以保证。这笔资金必须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划清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范围,以保证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技术措施项目,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本法从法律规定上保证这笔资金,使生产安全落到了实处。 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2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的技改项目,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设备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止粉尘危害设施的计划和费用比例,不得任意削减。企业防止粉尘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1. 根据国发[1979]100号文件规定,每年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取10%~20%,不足部分可从税后留利等自有资金中补充。 2. 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的产品实现的利润中开支。按(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宇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 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一部分。 4. 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或从税后利润中解决。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十大法则

安全生产十大法则-局长推荐 1、墨菲法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只要存在安全隐患,事故总会发生,差别只是早晚、大小、轻重而已。因此我们在安全工作中,必须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这是我们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要增强忧患意识,多朝坏处想些,居安思危,才能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2、海因里希法则:(1)事故法则:l:29:300:1000,每一起严重的事故背后,必然有29起较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相随。对待事故,要举一反三,不能就事论事。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事故的背后必然存在大量的隐患、大量的不安全因素。所以,我们的安全管理就是排除身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等各种隐患是我们的首要任务,隐患排查要做到预知,隐患整改要做到预控,从而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确保不发生事故。 (2)多米诺骨牌理论: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一枚骨牌被碰倒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所有骨牌相继被碰倒。如果移去中间的一枚骨牌,则连锁被破坏,骨牌依次碰倒的过程被中止。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物质等各种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诸多原因同时存在缺陷造成的。如果消除或避免其中任

何一个因素的存在,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就是要采取一切措施,想方设法,消除一个又一个隐患。在每个隐患消除的过程中,就消除了事故链中的某一个因素,可能就避免了一个重大事故的发生。所以我们的任务就是发现隐患,不断消除隐患,不断避免事故,确保员工平安。 3、不等式法则:10000-1≠9999,安全是1,位子、车子、房子、票子等等都是0,有了安全,就是10000;没有了安全,其他的0再多也没有意义。要以此教育职工,生命是第一位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失去生命一切全无。所以,无论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业余生活中,时时刻刻要判断自己是否处在安全状态下,分分秒秒要让自己置于安全环境中,这就是要求每名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安全工作标准,这是保护自我生命的根本,这是通往幸福生活、尊严人生的前提。对一个单位同样如此,既是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再好的成绩,一旦发生事故,一切都是零。 4、慧眼法则:有一次,福特汽车公司一大型电机发生故障,很多技师都不能排除,最后请德国著名的科学家斯特曼斯进行检查,他在认真听了电机自转声后在一个地方画了条线,并让人去掉16圈线圈,电机果然正常运转了。他随后向福特公司要l万美元作酬劳。有人认为画条线值1美元而不是1万美元,斯特曼斯在单子上写道:画条线值l美元,知道在哪画线值9999美元。在安全隐患检查排查上确实需要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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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如是否严格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通过,是否严格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是否及时依法处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是否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为等。 2受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包括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活动,索取、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有关费用,为自己和亲友在被检查单位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监

《安全生产法》简单解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为了方便学习《安全生产法》,围绕《安全生产法》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我们将《安全生产法》的精髓摘录如下:《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障安全生产的五个运行机制《安全生产法》总则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个安全生产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全生产三大对策保障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第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八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2)批评、检举、控告权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 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本文由网()编辑 editor008 精心整理,可为2019年写作与“新安全生产法,解析,解读”有关的文章提供参考,需要更多范文资料请进消防安全栏目,我们为您准备了更丰富实用的最新资料,或从右侧的搜索框重新搜索,会有更多发现。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及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对有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前面的条文情况相同,本条在修改中也扩大了责任主体,原来仅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本次修改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处罚对象。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4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整理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 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类伤亡事故还比较多,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二是,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每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为数不少。这些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三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例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严重,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超负荷运转,超期服役等,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中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四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使安全生产中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总结以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提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办法。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办法。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等,都是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所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改革发展的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云南电解铝) 1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45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5.《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83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12月3日颁布实施);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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