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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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二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五条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未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满本金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作出书面解释,并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之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三十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合格投资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

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 为杜绝不按要求放置合格证或因马虎大意造成合格证日期、品种等错误,杜绝随意丢弃合格证的浪费现象,加强公司产品合格证的控制和管理,防止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防止公司的产品被假冒,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办公室负责设计产品合格证。 2、供应部根据办公室的设计样张和生产部的生产计划负责定制、采购合格证,在定制、采购时,必须以合同形式约束供应商,防止合格证外流。 3、质检部负责产品合格证的保管、发放、领用、使用、登记,负责产品合格证的填写、打印、盖章和粘贴。 4、各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监管范围内合格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质检部负责合格证管理制度总的执行情况,合格证管理员负责核对每月合格证领用和发放账目。 二、产品合格证内容 1、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数量、规格或型号、出厂日期、编号、有效期、检验员签章、质检专用章、注意事项等。 2、能表示产品合格的字样。 3、质量认证产品的合格证上应有证书编号。 三、合格证的使用 1、检验员在对产品检验完成后,按行按列分别摆放,并做标识。随后,通知质检部负责人抽检, 页脚内容1

在抽检合格后方可领用相应数量的合格证。 2、合格证在填写、打印或粘贴过程中出现失误损毁需补办的,在领用登记表上注明原因经主管同意后方可补领。 3、质检部进入产品贴标工序时,将校对好的合格证粘贴在包装上,以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粘贴时统一贴在指定位置,不得乱贴。 四、管理规定 1、各级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印章和合格证,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报质检部,任何人不许私自将合格证带出厂外。 2、管理员严格保管合格证,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在厂内任何地方乱丢乱放一张合格证,考核责任人一次10元。 3、错放、误用合格证(合格证与包装产品不相符或使用过期合 格证)的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20--100元。 4、合格证内容填写、打印错误且已发货的,每次考核责任人 50—200元,造成质量事故赔偿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5、不得私自印刷、转让、涂改、买卖合格证,否则,一经发现和落实,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和处分,直至辞退。 . 页脚内容2

QF11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36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次主席办公会、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 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1)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2) 第四章投资标准和投资限制 (4) 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 (5) 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8)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一:投资工作流程图 (10) 附件二:项目概况表 (11) 附件三:立项申请表 (13) 附件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意见表 (14) 附件五:合同签署审批表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及公司开展的其它类型投资业务。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经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经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

投资管理制度

4.1.2投资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证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资等内部投资行为。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2岗位分工 2.1证券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 (3)负责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4)负责按对外投资类别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2.2财务中心配合进行对外投资的前期论证、资金筹措、投资并购的资产交割等事项,负责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 2.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信息。 2.4对外投资的经办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法律、金融、证券、并购、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5不得由一个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3授权批准 3.1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 3.2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 3.3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闭会期间的审批权限审批对外投资项目。

3.4管理层依据董事会授权,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对外投资业务。对管理层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必须以书面授权的方式明确。 3.5除须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其余投资损失确认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3.6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先审议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7公司对外投资业务实行总部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总部决策层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总部批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3.8对投资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9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投资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4对外投资原则 4.1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逐步形成以公司品牌为标志,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 4.2对外投资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经过可行性论证。 4.3公司谨慎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高风险投资,该类投资不得占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4.4境外投资必须考虑政治、文化、经济、法律、市场、汇率等因素的影响。 4.5对外投资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防止对外投资失控导致公司资金链的断裂。 5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5.1投资决策管理 5.1.1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各职能部门均可以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报送公司证券部审查。 事业部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提出的投资项目建议书,由事业部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360docs.net/doc/2d17433256.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XX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XX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1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业务流程指引--------------------------------------------------------------------------- 部门及岗位职责------------------------------------------------------------------------ 工资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制度 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流程 1、项目搜集 投资公司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 (1)依托银行、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对接; (2)自有资金拥有闲散资金与资金需求方的双方对接; (3)闲散小量资金的理财客户; 2、项目初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 3、服务协议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署服务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服务协议。 4、立项申请与立项 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投资经理填写《立项审批表》,报公司批准立项。立项批准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调查工作。 5、基本调查 立项批准后,项目风控经理到项目企业进行基本调查,或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基本调查。

证券投资授权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授权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授权的原则 (2) 第三章授权的方式 (3) 第四章授权的撤销与终止 (4) 第五章责任 (5)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永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待定)、 《永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待定)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授权控制应贯穿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权;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根据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岗位说明 书,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授权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授权管理应当遵循有限、书面、分级、监督、审慎、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有限授权原则。公司实行业务权限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第六条书面授权原则。公司所有业务权限的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授权变更、撤销与终止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分级授权原则。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个人工作性质的不同,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进行授权。

第八条监督授权原则。公司应当对业务操作以及授权执行的规范性、准确性、严肃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由监察稽核部执行。 第九条审慎授权原则。公司及授权人应当在评估被授权人专业知识及岗位技能的基础上,审慎选择被授权人。 第十条适当授权原则。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三章授权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授权根据授权时限的不同,分为临时授权和阶段授权: (一)临时授权,指公司为解决突发事件、专门事项或授权人在短 时间内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临时授权被授权人处置突发事 件、专门事项或代授权人履行职责的授权; (二)阶段授权,指公司为解决、处理有规律发生或经常发生的事 件或业务,或授权人在一段较长时间内无法履行职责时,在 特定时期内授权被授权人处置相关事件、业务或代授权人履 行职责的授权。 第十二条公司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姓名; (二)被授权人姓名; (三)授权事项及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合格证管理制度

合格证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车辆回款;为加强对专用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的领用和管理,规范合格证打印、上传、变更、保管及U 盾管理等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专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的管理。 2.职责 2.1 公司总经办负责对公司合格证管理的内部审核活动。 2.2 技术科 2.2.1 合格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格证式样的设计、备案。 2.2.2负责合格证备案,负责合格证系统U 盾的统一申购、发放、登记等。 2.2.3负责合格证系统维护,负责合格证的打印、上传、变更,以及打印后的合格证移交品管科。 2.2.4 负责已经上传的合格证因遗失、损坏、污染等原因进行更换、补发、换发后,无法回收旧合格证作废信息的上传。 2.2.5负责旧、作废、损坏、污染、打印错误等无用合格证的接受、管理、销毁等。 2.2.6负责对合格证系统操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只有培训合格之后方可进行合格证打印、发放等工作。 2.3品管科 2.3.1负责向技术科提供产品合格信息、合格证打印信息。 2.3.2负责打印后的合格证的接收、发放、回收、补发、换发、登记。 2.4生产科采购组负责空白合格证的印刷与采购。 2.5销售科 2.5.1负责市场合格证的变更、补发、换发的审批等管理,负责对已经变更、补发、换发后旧合格证的回收。

2.5.2负责用户遗失的合格证的作废处理的通告,防止被非法使用。 2.5.3负责市场反馈合格证问题的处理。 3.合格证正面式样的设计、备案 3.1合格证正面式样的设计合格证正面式样由技术科负责设计。技术科按国家机动车合格证管理机构的要求设计合格证的正面式样。合格证的正面应有公司名称和(或)公司规定的标志(或商标),其下方必须设置合格证的纸张编号。 3.2合格证正面样式的备案 技术科负责在合格证正式使用之前,将合格证正面样式向国家机动车合格证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在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安排印刷、使用,合格证空白纸张印刷和防伪信息由国家指定的相关机构进行印刷。由技术科保持备案记录以保证追溯每张合格证的使用记录。 4.合格证发放管理 4.1合格证空白纸张的印刷、纸张编号管理、纸张追溯方式 4.1.1空白合格证的印刷 1)合格证的印制由生产科采购组负责,技术科协助。 2)合格证正面式样的印制必须严格按备案的式样,并且由有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印制单位应具有防伪印刷、缩微印刷等能力。 4.1.2空白合格证的纸张编号管理和纸张追溯方式 合格证的纸张编号应按顺序编制,领用合格证时按纸张编号顺序领用,基本做到一辆车领用一张空白合格证。当前一张因某种原因需要再领用一张合格证时,需回收前一张合格证写明作废原因并盖上作废章之后方可领用下一张合格证。 4.2空白合格证的检验 1)空白合格证印制完成后,由技术科对正面式样、防伪信息、缩微、公司名称和(或)公司标志、纸张编号至少抽3张进行检查(检查是否与备案的正面式样一致)。 2)由生产科品管组对数量、印刷质量进行检查,数量、纸张编号必须全数检查(检查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检查纸张编号是否连号、是否有重号),印刷质量按5%-10%的比例抽样检查(检查是否清晰、是否有重影、是否有破损、是否有缺印等)。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及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1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1、股权投资:新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事项。 第五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公司章程》、

《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财务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投资。 第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暂定5000万)。 第八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帐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帐户,每笔超过50万元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因证券投资所得收益必要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业人员应向监察稽核部如实备案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交易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账户信息及持仓情况。 第五条从业人员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信息,应按第四条的时间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在公司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能提供纸质对账单(应包含交易流水信息及持仓信息等内容)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且原则上一人只能选定一家证券经纪商。 第七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时,禁止以下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doc

精品资料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 wei.deng@https://www.360docs.net/doc/2d17433256.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 XX 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 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XX 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 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 200 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 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 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 50 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维护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金投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第五条基金投资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坚持投资决策中权利与相关责任对称 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在投资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资理念,又要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格)制定相应的投资原则。 第八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条适应市场波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险)及基金投资目标,适当开展相机抉择投资。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首要原则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资者,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收益期望以及风险承受 能力,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以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和长远的眼光为 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则 (一)长期投资的原则 公司信奉并遵循长期投资原则,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每个基金都将根据建立在深入研究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第03号关于公司执行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部门、各岗: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公司业务制度,树立并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试行《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详见附件)。请各部门、各岗成员认真学习并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日 签发人:

附件: 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总体原则:注重安全性,确保流动性,平衡收益性。 (二)投资策略:依据总体原则,灵活设置投资期限,短期、中期、长期投资合理设置。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及以内,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至二年(个别投资可适度延长),长期投资期限为三年及以上。 (三)具体投资策略:依据投资策略,具体投资项目应明确定位,定位为单一投资或集合投资;单一投资可根据拟订投资策略或委托方需求,设定单一期限投资方案并投资;集合投资,则应充分考虑短、中、长期期限配置,并结合委托方需求设计投资方案。 (四)具体投资标的选择:短期投资,主要以银行活期存款、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货币基金等为标的;中期投资,主要以中期可赎回股权投资、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应优质收益权转让为主;长期投资,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具体为高盈利性优势企业股权、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及新型商业企业股权。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确保风险可控且在可承受范围内,致力确保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各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等,结合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金风险分类 第二条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基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第四条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第五条当基金出现以下事项时,公司将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一)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二)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三)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四)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五)基金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六条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一般存在以下风险: (一)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三)流动性风险。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基金结束并清算完毕,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基金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四)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五)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六)税收风险。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七)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三章公司的风险揭示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九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改)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改)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业务的工作规范和风险控制。 第三条本公司证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能部门为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中的账户管理.资金调拨的管理部门为资金计划部,财务核算与绩效评估的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风险监控的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投资的范围仅限于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基金券.可流通的债券。增加投资范围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二章投资计划和投资决策 第六条证券投资部指定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根据《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第七条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投资研究报告应明确证券投资的依据和理由,至少应包括上市公司情况分析.同行业比较分析以及公司发展预测分析。 投资建议书至少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组合.投资品种.单个品种的持股数量.股票与现金的比例.投资时间.买入价位.目标价位.止损点和预期收益等。 第八条投资小组执行单个投资计划,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形成投资计划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报公司分管副总裁决策,决策意见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的最高投资决策权力机构。其主要工作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证券投资原则,并对证券投资部提出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第九条投资小组以定期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紧急会议。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实施 第条投资计划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即正式立项并进入实施程序。 第一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财务.人事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而导致原投资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投资小组随时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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