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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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不成文宪

成文宪法人格权国体

绑架罪报复陷害罪

串通投

标罪

单位犯罪

辩护权逮捕缓刑量刑权拘役减刑假释取保候审单位受贿

犯罪放火罪犯罪中止

非法经营罪非法搜查罪

妨害作

证罪

过失杀人罪

按份共有不可抗力保障安

全权

承诺

从权利处置权承揽合

担保

代理权动产质押恶意占

复代理

法定代理表演权播放权电影权

发行权发明权改编权公平竞争权软件保护软件发表权软件继商标权

权承权

劳动法劳动争议劳动就

业权

失业救济

休息权退休权职业培

劳动权

案件受理费撤诉

第二审

程序

对人管辖权

二审判决法院调解公开审

判权

回避原则

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民间证

合议原则

夫权代位继承法定继

婚姻法

继承结婚继承权可撤消婚姻事实婚姻无效婚姻遗产税遗产诉讼权

涉外票据最密切联系

原则

准据法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

会计概念

定义

偶然所得税税法税收征收

1 国体

国体:指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格权

人格权: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人身权的部分,这种为权利主体所固有而非法律所赋予和承认,权利主体根据出生的事实即可取得人格权,权利的享有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通信自由权;(7)、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大辞典》总主编邹瑜,顾明中国政法大出版社。

3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4 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它的特征在于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5 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6 绑架罪

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7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8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9辩护权

辩护权:指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10量刑权

量刑权: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和受害人的刑罚请求权而决定对犯罪人是否科刑与科处什么样的刑罚的权力,是刑罚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量刑权包括是否科刑与科什么样的刑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科刑又包括对被告人应否科与是否实际的科处刑法,应否科刑是指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他应否受刑罚惩罚。是否实际科处刑罚是指在确定对被告人应科处刑罚的前提下,在进一步决定被告人能否免除刑罚,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显已构成犯罪、但可不其实际的科处刑罚,如正当防卫过当行为,相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非处刑不可,那么就应该对其实际科处刑罚,而且非处刑不可,那么就应该的性质,犯罪后果,犯

罪动机和目的等情节,解决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多长刑期的问题。――――《中华法学大辞典》刑法学卷主编,高铭暄王作富曹子丹中国检查出版社

11缓刑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的法律制度。12逮捕

逮捕: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3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4假释

假释: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15减刑

减刑: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减轻原判刑罚的司法行为。

16拘役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17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8犯罪

犯罪: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的行为。

19放火罪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1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2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23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24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25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26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为消费者取得商品和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消费必须绝对的可靠,必须绝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

27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8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9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30处置权

处置权:指国家享有对涉及到本国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和行为有处理和安置的权力。

31担保

担保: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32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3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仍进行的占有。

34电影权

电影权:将作品摄制成影片并放映的权利。拍摄影片是使用作品的重要权利,在现代传播手段中,电影无疑有特殊的地位,电影权被许多国家视为独立播放权利之外的专有权利。――――《法学大辞典》第一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总主编,邹喻,顾明。

35播放权

播放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转播的权利。《民法》第一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36表演权

表演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

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或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

37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8发行权

发行权: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要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39发明权

发明权:指公民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研究取得的重大成就所享有的权利。

40改编权

改编权:指在原有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41公平竞争权

公平竞争权:指公民享有利用其智力成果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竞争的权利。

42软件发表权

软件发表权:指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决定其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43软件继承权

软件继承权: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八条规定的权利。继承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17条

44商标权

商标权: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设计、有意识的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45劳动法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的一切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总称。

46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47. 劳动就业权

劳动就业权: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48失业救济

失业救济:指国家或社会为丧失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失业劳动者提供现金帮助的一种救济方式。

49休息权

休息权:指劳动者在行使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50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依法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征收的费用。

51撤诉

撤诉:指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

定前的诉讼过程,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法律制度。

5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53对人管辖权

对人管辖权:“对物管辖权”的对称,英美法对司法管辖的一种概念,可以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命令,其采取行为或不行为判决的管辖权,涉及到钱财的判决,或命令诉讼当事人采取特定行为的判决,均以此为据,按照习惯法,此种管辖权,只有在本国或本州境内向被告直接送达传票或被告本人服从管辖时才开始生效,成文法把该规则大为放宽,只有被告的住所,居所,国籍,侵权行为地,营业地等在本国或本州境内或与法院所在地国(州)有某种合理地最低限度地联系时,也可对在外国或外州的被告发出拟制的传票行使管辖权。――――《法学辞典》主编邹喻,顾明第39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4劳动权

劳动权: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进行劳动的权利以及按公民工作、劳动中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55隔时犯: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尽管危害结果发生在具

有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隔时犯,应以其行为之日而不是以结果发生之日作为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56因果关系中断:在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的这种反应是行为人的危

害行为的自然结果,且是一个可预见的范围内,那么不能视为因果关系的中断。57纯正不作为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渎职罪当中的一些罪名。

58 .刑法中的打击错误,又称为打击偏差,指行为人意欲侵害某一客体,由于失误导致

对另一客体的侵害。

59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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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解释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JAVA常见名词解释

JAVA常见名词解释 面向对象: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Object-Oriented Programming)是一种起源于六十年代,发展已经将近三十年的程序设计思想。其自身理论已十分完善,并被多种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语言(Object-Oriented Programming Language,以下简称OOPL)实现。对象是对现实世界实体的模拟,由现实实体的过程或信息牲来定义。一个对象可被认为是一个把数据(属性)和程序(方法)封装在一起的实体,这个程序产生该对象的动作或对它接受到的外界信号的反应。这些对象操作有时称为方法。区别面向对象的开发和传统过程的开发的要素有:对象识别和抽象、封装、多态性和继承。(参见百度百科:面向对象) 面向对象要素:封装、多态、继承 Java名词解释: Abstract class 抽象类:抽象类是不允许实例化的类,因此一般它需要被进行扩展继承。 Abstract method 抽象方法:抽象方法即不包含任何功能代码的方法。 Access modifier 访问控制修饰符:访问控制修饰符用来修饰Java中类、以及类的方法和变量的访问控制属性。 Anonymous class 匿名类:当你需要创建和使用一个类,而又不需要给出它的名字或者再次使用的使用,就可以利用匿名类。 Anonymous inner classes 匿名内部类:匿名内部类是没有类名的局部内部类。 API 应用程序接口:提供特定功能的一组相关的类和方法的集合。

Array 数组:存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数据类型的数据结构,使用下标来访问。在Java中作为对象处理。 Automatic variables 自动变量:也称为方法局部变量method local variables,即声明在方法体中的变量。 AWT抽象窗口工具集:一个独立的API平台提供用户界面功能。 Base class 基类:即被扩展继承的类。 Blocked state 阻塞状态:当一个线程等待资源的时候即处于阻塞状态。阻塞状态不使用处理器资源 Call stack 调用堆栈:调用堆栈是一个方法列表,按调用顺序保存所有在运行期被调用的方法。 Casting 类型转换:即一个类型到另一个类型的转换,可以是基本数据类型的转换,也可以是对象类型的转换。 char 字符:容纳单字符的一种基本数据类型。 Child class 子类:见继承类Derived class Class 类:面向对象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定义类型。 Class members 类成员:定义在类一级的变量,包括实例变量和静态变量。 Class methods 类方法:类方法通常是指的静态方法,即不需要实例化类就可以直接访问使用的方法。 Class variable 类变量:见静态变量Static variable Collection 容器类:容器类可以看作是一种可以储存其他对象的对象,常见的容器类有Hashtables和Vectors。 Collection interface 容器类接口:容器类接口定义了一个对所有容器类的公共接口。

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人格权国体 绑架罪报复陷害罪概串通投标罪单位犯罪辩护权逮捕缓刑量刑权拘役减刑假释取保候审单位受贿罪犯罪放火罪犯罪中止非法经营罪非法搜查罪妨害作证罪过失杀人罪按份共有不可抗力保障安全权承诺 从权利处置权承揽合同担保 代理权动产质押恶意占有复代理法定代理表演权播放权电影权发行权发明权改编权公平竞争权软件保护权软件发表权软件继承权商标权劳动法劳动争议劳动就业权失业救济休息权退休权职业培训劳动权案件受理费撤诉第二审程序对人管辖权二审判决法院调解公开审判权回避原则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民间证明合议原则夫权代位继承法定继承婚姻法继承结婚继承权可撤消婚姻事实婚姻无效婚姻遗产税遗产诉讼权

涉外票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准据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会计概念定义偶然所得税税法税收征收 1 国体 国体:指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格权 人格权: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人身权的部分,这种为权利主体所固有而非法律所赋予和承认,权利主体根据出生的事实即可取得人格权,权利的享有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通信自由权;(7)、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大辞典》总主编邹瑜,顾明中国政法大出版社。 3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4 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它的特征在于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5 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

法律学名词解释优选稿

法律学名词解释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 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 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 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18、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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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 上黑色)、劓(音义,割去罪犯鼻子)、刖(音月,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 2.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 法。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一,见于《左传》.“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 别人的美名.“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是要处死. 4.威侮五行:它是夏朝时期夏启宣布有扈氏的一种罪名。“五行”指金、木、水、火、土, 泛指天象. “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它体现了一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 5.孥(音奴)戮(音陆):是夏商的刑罚。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即把不遵从王命的 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类似以后的族刑。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6.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 监狱的名称。 7.劓殄(音舔):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殄,灭绝,绝尽。即一 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 8.炮烙(音袍格):相传为商代所使用的一种酷刑。即用方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火烧热, 令罪犯步行其上,烧足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火中烧死。 9.醢(音海):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剁成肉酱。 10.脯: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处死后晒成肉干。 11.斫(音酌)胫:即砍掉小腿的刑罚。膑,膝盖骨。 12.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13.圜(音园)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 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 14.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 任命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5.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 制度.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周初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其特点是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合而为一, 是族权与政权合而为一,宗权与君权难解难分,宗法等级与政治等级一致.宗族中分为大宗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大宗.其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均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其封国内是大宗.诸侯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卿大夫,其对诸侯是小宗,在其采邑内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世袭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位子均由嫡长子继承,并明确规定大宗统治小宗,下级服从上级.形成以周王为核心的等级森严的宗法体制. 16.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是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指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 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17.殷彝(音一):指殷商的法律。彝,法。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 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制度。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叫犯罪预备。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犯罪目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故意: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履行自己义务之前,因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或信用可能丧失,有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其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履行自 己义务的权利。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著作邻接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java专业术语

1.API:Java ApplicationProgrammingInterface APT(应用程序接口) 2.AWT:Abstract WindowToolkit AWT(抽象窗口工具集) 3.JFC:JavaTM Foundation Classes(JFC)(Java基础类) 4.JNI:JavaTMNative Interface JNI(Java本地接口) 5.JSP:JavaServerTM Pages(Java编程语言代码) 6.J2EETM:JavaTM 2PlatformEnterpriseEdition J2EE(Java2企业版-平台提供一个基于组件设计、开发、集合、展开企业应用的途径) 7.J2METM:JavaTM 2MicroEdition J2ME(Java2精简版-API规格基于J2SETM,但是被修改成为只能适合某种产品的单一要求) 8.JVM:JavaTM VirtualMachinel JVM(Java虚拟机) 9.JDKTM:JavaDeveloper'sKit JDK(Java开发工具集) A: 10.AJAX:Asynchronous JavaScript and XML(异步) 11.annotation:注解 12.Ant 13.AOP:aspect-oriented programming(面向方向编程) 14.application:应用 15.argument:参数 B: 16.B2B:Business-to-Business(业务对业务) 17.BAM:Business Activity Monitoring(业务活动监测) 18.BMP:bean-managed persistence, Bean(管理的持久化) 19.BPEL:Business Process Excursion Language(业务流程执行语言) 20.BPM:Business Process Modeling(业务流程建模) 21.build:建立、编译 C: 22.C2B:Consumer-to-Business(客户对业务) 23.CAD:Computer Aided Design(计算机辅助设计) 24.CAM:Computer Aided Modeling(计算机辅助建模) 25.case-insensitive:大小写不敏感 26.case-sensitive:大小写敏感 27.container:容器 28.cluster:集群 29.CMP:container-managed persistence(容器管理的持久化) https://www.360docs.net/doc/2d1869550.html,ponent:组件,部件 31.configuration:配置 32.context:上下文,环境 33.control:控件 34.convention:约定 35.CORBA:Common Object Request Broker Architecture(公共对象请求代理体系) 36.COS:Common Object Services(公共对象服务)

常见法律名词解释1

常见法律名词解释1

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不成文宪 法 成文宪法人格权国体 绑架罪报复陷害罪 概 串通投 标罪 单位犯罪 辩护权逮捕缓刑量刑权拘役减刑假释取保候审单位受贿 罪 犯罪放火罪犯罪中止 非法经营罪非法搜查罪 妨害作 证罪 过失杀人罪 按份共有不可抗力保障安 全权 承诺 从权利处置权承揽合 同 担保 代理权动产质押恶意占 有 复代理 法定代理表演权播放权电影权 发行权发明权改编权公平竞争权软件保护软件发表权软件继商标权

权承权 劳动法劳动争议劳动就 业权 失业救济 休息权退休权职业培 训 劳动权 案件受理费撤诉 第二审 程序 对人管辖权 二审判决法院调解公开审 判权 回避原则 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民间证 明 合议原则 夫权代位继承法定继 承 婚姻法 继承结婚继承权可撤消婚姻事实婚姻无效婚姻遗产税遗产诉讼权 涉外票据最密切联系 原则 准据法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 会计概念 定义 偶然所得税税法税收征收 1 国体 国体:指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格权 人格权: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人身权的部分,这种为权利主体所固有而非法律所赋予和承认,权利主体根据出生的事实即可取得人格权,权利的享有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通信自由权;(7)、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大辞典》总主编邹瑜,顾明中国政法大出版社。 3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4 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它的特征在于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5 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6 绑架罪 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7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8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9辩护权 辩护权:指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10量刑权 量刑权: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和受害人的刑罚请求权而决定对犯罪人是否科刑与科处什么样的刑罚的权力,是刑罚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量刑权包括是否科刑与科什么样的刑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科刑又包括对被告人应否科与是否实际的科处刑法,应否科刑是指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他应否受刑罚惩罚。是否实际科处刑罚是指在确定对被告人应科处刑罚的前提下,在进一步决定被告人能否免除刑罚,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显已构成犯罪、但可不其实际的科处刑罚,如正当防卫过当行为,相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非处刑不可,那么就应该对其实际科处刑罚,而且非处刑不可,那么就应该的性质,犯罪后果,犯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1 国体 国体:指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格权 人格权: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人身权的部分,这种为权利主体所固有而非法律所赋予和承认,权利主体根据出生的事实即可取得人格权,权利的享有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通信自由权;(7)、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大辞典》总主编邹瑜,顾明中国政法大出版社。 3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4 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它的特征在于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5 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6 绑架罪 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7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8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9 辩护权 辩护权:指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10量刑权 量刑权: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和受害人的刑罚请求权而决定对犯罪人是否科刑与科处什么样的刑罚的权力,是刑罚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量刑权包括是否科刑与科什么样的刑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科刑又包括对被告人应否科与是否实际的科处刑法,应否科刑是指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他应否受刑罚惩罚。是否实际科处刑罚是指在确定对被告人应科处刑罚的前提下,在进一步决定被告人能否免除刑罚,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显已构成犯罪、但可不其实际的科处刑罚,如正当防卫过当行为,相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非处刑不可,那么就应该对其实际科处刑罚,而且非处刑不可,那么就应该的性质,犯罪后果,犯罪动机和目的等情节,解决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多长刑期的问题。――――《中华法学大辞典》刑法学卷主编,高铭暄王作富曹子丹中国检查出版社 11缓刑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java常见简答题

一、基础知识 1.简述使用文本编辑器和JDK创建并运行Java应用程序的基本步骤。 2. 对比分析Java与其它高级语言的编译和运行过程,说明Java具有平台独立性的原因? 3.简述break和continue语句在使用时的区别? 二、类和对象1 1.什么是类?什么是对象?类和对象有何联系? 2.方法的重载和方法的覆盖有什么不同? 3.类变量和实例变量有何区别? 4.Java的成员变量修饰符有哪几种?其中哪种修饰符限定的范围最大? 5.作用域public,private,protected,以及不写时的区别 6.说明对象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征? 三、类和对象2 1.抽象类和抽象方法有什么特点? 2.接口和抽象类有什么区别? 3.什么是包?为什么要使用包?

4.简述在类的继承关系中,子类可以继承父类的哪些成员,不能继承的有哪些成员。 5.多态 多态:相同类型的变量,调用相同的方法,执行的具体代码却不同的现象称为多态 继承与多态表现形式:变量隐藏 (属性的不同表现)方法重写(方法的不同表现) 上转型对象(实例的不同表现) 方法的覆盖 规则:父类和子类方法同名;返回值类型形同;参数类型顺序相同;子类方法的权限不小于父类方法权限;子类方法只能抛出父类方法声明抛出的异常或异常子类。(异常应比父类方法更具体)p119 继承关系图 注意:子类只有在能够访问到父类方法时才能对该方法进行重写 函数重载:函数名称相同,函数的参数个数不同或参数类型不同或参数顺序不同 四、异常 1.Error类和Exception类有什么区别? 2.什么是异常?为什么要进行异常处理? 3.简述异常处理的过程。 4.写出下列关键字的意义和运用场合:①final;②finalize;③finally。 五、常用类库 1.Vector对象的大小与容量之间有什么区别? 2.String类和StringBuffer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律名词解释整理讲解学习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内法: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程序严格的法律。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般法:一国内一般公民、法人和一般事项都适用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一国内特定公民法人、特定事项、特定区域适用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 习惯法: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形成的法律。 公法: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固有法:一国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 继受法: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若干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

司考复习资料: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1)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9、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2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8、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 3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3、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34、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36、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7、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机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39、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40、固定财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股价结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41、固定财产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持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42、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43、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4、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46、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47、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48、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49、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0、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52、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3、政府采购当事人:广义之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狭义指采购当事人仅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和供应商,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 54、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广义分为三类(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55、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6、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办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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