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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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相应责任。

前期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相关费用。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程度。对于因深基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勘察方案进行编写。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

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提倡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深基坑设计。当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

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影响。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落实;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履行;

(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应及时制止。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开挖条件包括:具备合法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当及时向建设

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监测单位应根据本基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监测方案,提出各项预警值,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单位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预警值或出现险情时,监测单位应先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该工程必须立即停工,建设单位迅速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三条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结构至±0.00和基坑与地下结构外墙间空隙回填完毕。若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发生变形,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应当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四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深基坑施工质量。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上海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2.实施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政策。在2015年4月1日起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Ⅰ标准汽油车通行。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国Ⅰ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分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3〕304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运营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非运营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需求 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整合本市建设交通行业科技信息资源,提高行业科技管理水平,依据交通部《关于启动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广工作的通知》(厅科技字[2010]198号)要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2年建立了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目前信息平台已正式投入运行。 为进一步增强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科技服务作用,现开展针对信息平台的信息需求情况调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在梳理本单位科技信息资源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见附件)要求,填写《信息需求调查表》,完成本次调查工作。

请于6月28日前将书面调查表反馈至市建设交通委科技信息处,同时将调查表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崔严慧周君俊 联系电话:23116404 23116419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2512室 电子邮箱:jasminecui@https://www.360docs.net/doc/2d9084359.html,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 请根据你单位所掌握的科技信息资源情况完成本次调查工作,我们将根据调查结果继续优化和完善信息平台的应用功能,以使本平台能够更好地为本市建设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服务,为推动本市建设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信息平台简况 本信息平台包括1个门户网站和2个信息系统(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其功能主要包括:与相关部委信息平台间进行数据交换;为行业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最新的科技信息;为行业内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登记、科普统计等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在线服务;为行业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提供交流和展示等。

上海交通建设品质工程评选办法

上海市交通建设“品质工程”评选办法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2018年1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报送资料 第五章工程评审 第六章纪律 第七章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本市交通工程建设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水平提升,实现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满意的交通工程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交 通品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建设“品质工程”是本市交通建设行业工程质量评选的最高荣誉奖项,评选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上海市交通建设“品质工程”的评选工作。 第五条申报上海市交通建设“品质工程” 的企业可以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或主要承建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六条上海市交通品质工程评选范围是: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 第七条参评工程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不得从一个独立的、使用功能相同的合同项目中抽取部分工程进行申报。 (一)每座大型立交、独立桥梁、特大型桥梁的主桥可为一个申报单元; (二)连续高架道路工程,原则上按标段申报,主线和匝道合为一个申报单元; (三)隧道可按每条为一个申报单元; (四)码头工程可按座或泊位作为申报单元; (五)航道整治工程按标段或航道为申报单元; (六)轨交工程每个区间或车站可为一个申报单元; (七)公共建筑类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报单元。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程、 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 表彰名单 一、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程名单 1、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上海东方体育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 2、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3、上海中心大厦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 (含海运大厦)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开发有限公 司 5、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崇明至启东长江公路 通道(上海段) 上海长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名单 1、浦东供电分公司生产调 度楼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海龙良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市东供电公司 2、静安豪景苑(常德路95 号街坊B地块住宅工程 7-8号楼)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3、上海区域管制中心生产 附属用房工程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1 —

4、绿地望海CBD(A区)商品 房建设项目 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上海爱达工具制造有限 公司旧厂房改建上海新长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兴建设监理 6、上海外贸仓储浦东储运 公司新建仓储.物流中 心、堆场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7、瑞虹新城第三期4号地 块发展项目1-3、5、6号 楼及地库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工程咨询公司 8、风荷丽景尚城二期3、4、 5、12#楼及配套项目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海光大厦华东电网调度中 心 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10、朱家角新镇D18地块水上 宾馆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1、曹家渡旧区改造地块(江 南宴花园1号楼)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杨浦区30、33街坊(东 块)商品住宅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工程咨询 13、1#工业研发大楼(除桩 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宝山顾村镇新选址一号基 地配套商品房B4-2 地块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海龙工程技术 —2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

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倡导科技进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白玉兰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负责市白玉兰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申报市白玉兰奖工程的企业必须是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且是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市白玉兰奖的申报,一律通过创优赛区进行选拔。赛区分为上海建第五条 工(集团)总公司和中建总公司、江苏省、浙江省进沪企业分别组成的赛区,以及由其他本市和中央部属、外省市进沪企业组成的综合赛区(综合赛区的会员单位按预报预审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市白玉兰奖的评选一律实行预评制,当年通过预评的工程,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并经受一冬一夏的考验后,无质量问题反映的,方能予以正式认定。 第七条市白玉兰奖每年评选两次,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 第八条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从市白玉兰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九条市白玉兰奖评选工程范围是: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其工程的规模要求如下:

一、8层以上(含8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 四、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体。 五、单项安装工程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且产值不少于3000万元。 六、单项装饰工程是指对原有建筑的改建,并全面完成工程的整体装饰,且产值不少于5000万元。 七、市政工程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且产值不少于8000万元。 八、绿化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绿化工程。 九、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建筑群体。 十、学校、厂房、医院、别墅、度假村等每个单体工程未达到评选工程规模,可以群体工程申报,但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其他要求还须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的有关条件执行。 十一、个别建筑设计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工程,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十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市外、国外的工程。 二、凡属于地下隐蔽的、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改建历史保护性建筑的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市白玉兰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各赛区推荐市白玉兰奖评选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d9084359.html,)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d9084359.html,)注册,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精编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1〕97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壹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壹)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且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壹)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口。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 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创建人:顾静丽] [创建日期:2009-01-20] 沪建交〔2008〕828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加快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的贯彻执行,我委配套制定了民用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暖通空调专业 (一)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 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包括: 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采暖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冷(热)源形式及其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 (当本条在设计说明的其他章节中已有表述的,应当说明其所在章节) 3、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5、对采用集中采暖或者空调的每栋民用建筑、冷热源站房、需要独立计费的使用单元等,应当说明其用水、电、燃气、燃油和其他能源消耗的分系统、分项计量措施。 6、室温控制与显示、系统监控等自动控制节能设计措施。 7、水管和风管绝热层材料的热工参数,如导热系数、厚度和热阻等。 8、能量回收、再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 9、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利用的装机容量和技术措施。 10、其他有利于节能运行管理的技术措施。 (二)施工图阶段采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要求 1、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详细计算。 2、负荷计算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中的计算方法,并在计算书中说明其来源、出版日期等。 3、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当依据建筑专业设计的实际参数取值。 4、负荷计算的打印文件中应当包括:原始输入数据(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每个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结果及汇总表。 (三)施工图设备表及设备选择计算书要求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2006-7-12 沪规法〔2006〕624号 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一年内,按本规定的第二条范围有重点的确定一至两个建设项目,先行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在本市尚属起步,需不断总结、改进,请你们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要评价的区域和项目) 本市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区域范围 1、内环线以内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沿线地区; 2、黄浦江两岸规划确定的地区; 3、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地区。 以上沿线地区指各一个规划街坊地区。 (二)建设规模 1、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内外环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2、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 3、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为确保本标段工程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我部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完备的质量保证措施。 一、质量目标 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严格按技术要求施工,工程一次交验合格。 二、质量保证依据 本项目质量计划依据主要是:交通部《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技术规范、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IS09001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手册》。 三、质量保证体系 我公司已通过IS0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本项目我们将按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进行管理,细化落实工序环节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奖罚制度。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百分之百满足业主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与环保措施,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1、质量检查组织机构: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和质检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形成行政上支持,技术上把关的良性循环,负责工程总体需求量控制。 2)、由施工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与质检员,成立质量自检小组,形成第一级自检体系。 3)、配备强有力的质检技术力量,以质检部为龙头,组织试验室、测量组、电算室实施各工序的管理和数据检测,形成第二级自检体系。 4)、质检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被授予事前介入权、事中检查权、事后验收权、质量否决权,项目部质检部直接对项目经理部负责,不受任何人,任何事干扰。 5)、专职质检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具有一定资质和现场施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方能担任。 6)、本项目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质检职能分配与相互关系见附图《质量管理体系质检职能分配与信息流程图》 2、工序质量检查程序: 作业班(组)在每一道工序过程完成后,由各班(组)的质量检查小组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经理部的质检科进行复检。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 通委员会 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本区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本区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处理。 (四)负责本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城乡重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的实施;组织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技术储备。 (五)负责本区建筑建材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承发包监管;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监管;负责建筑节能推进

和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六)负责本区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行业管理;负责交通枢纽、公交停车场、公交信息化和相关设施的建设推进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资质、新增运力、线路资源配置、停车场(库)的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质量监管;承担交通行业经营秩序、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七)负责本区住房发展、住房保障的行业管理;推进国家、上海市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负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配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基地以及大型居住社区的建设推进;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指导、推进新市镇建设。 (八)负责本区房屋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屋测绘、权属、交易和租赁管理,对房产开发、估价、经纪等相关市场行为进行监管;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居住类房屋修缮、改造的行政管理,推进旧区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负责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 (九)负责本区人民防空建设;牵头负责本区地下空间开发和综合管理;负责本区民众防护的服务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防护工作;组织民防(人防)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负责民防(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港靠泊国际航行船舶岸基供电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港国际航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工作要求,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方案所指的“岸基供电”(以下简称岸电)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上海港靠泊期间,关闭船舶主引擎、辅助引擎等船用设备,转而使用所靠泊码头岸基供电专用电力设备以维持船舶靠泊期间的日常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试点范围上海港岸基供电试点工作的范围,以国际集装箱码头和国际邮轮码头为起步,结合码头技术条件和试点情况,逐步扩大。 第四条补贴内容为鼓励和支持本市试点码头和所靠泊船舶投资建设和使用岸电,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范围包括开展试点的码头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费、电力增容费、船舶使用岸电所致的电费差价和运行维护费等。 第五条资金来源政策支持所涉及的补贴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纳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及港口建设费预算内。同时鼓励试点码头所在区县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六条补贴标准 (一)岸电设施建设费用 岸电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岸电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增加岸电设施后,原有供电容量不足的试点码头需要进行电力增容改造的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用。其中,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按现有标准由市电力公司减半收取。 对建成后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使用比率要求的岸电项目,其岸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30%,港口建设费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其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由港口建设费补贴10%。 岸电设施使用比率要求: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电比率在试点码头建成当年达到60%以上,并逐年递增。 (二)船舶使用岸电服务费 试点码头按优惠价与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结算岸电服务费。岸电服务费采用与新加坡普氏(PLATTS)公开市场的380-cst船用燃料油价格相挂钩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图: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第十九批一级(含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 人员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第十九批一级(含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函[2007]101号)的要求,经审核,王迪友等37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周之德1人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准予变更注册;高卫明1人符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条件,准予注销注册。 变更注册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由申报单位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企业IC卡以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如领取增项、变更注册的除带好原证书外还需交

还原建造师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大厅的领证(章)处,办理领取 证、章手续(印章工本费35元/枚)。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周五下午不办理领取证章)。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12年第十九批一级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含一级临时)人员名单 (受理批次12年第19批,20120924-1007) 原聘用企业名称 现聘用企业名称 更名 后姓 名 注册 专业 变更后的执业印 章号 执业印 章有效 期 大连凯杰建设有限 公司 大毅装饰工程 (上海)有限公司 建筑 沪121050700613(01) 2010-12-5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变更 2 胡军 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50800430(03) 2011-1-1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3 柏 世 杰 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 惠生工程(中 国)有限公司 机电 沪162060700327(01) 2010-8-19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4 汤丽芳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金博(上海)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70806568(01) 2011-8-5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5 曹懿 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91001065(01) 2013-8-29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2019年整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欢迎阅读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谁 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费。 300元; 时200 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2 整。 (三)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的协调会议。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相关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6 【实施日期】2014.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 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doc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 程安全质量 (1)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书 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各方检查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联动试运行情况良好。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上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验收手续,请予办理。 附件: 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3、其它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本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前十天填报。

提供的安全施工条件得不到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2];建设单位通过监理合同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加在监理单位身上。安全监理工作得不到建设单位的支持,安全监理“责、权、利”不一致,导致监理对现场安全施工无法进行有效控制;更有一些民营资本运作的项目,往往把监理当成摆设和“替罪羊”,一旦出了问题,便将责任全部推在监理身 上。 2.2施工单位因素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激烈,一些管理水平差、投标报价低的施工企业进入水运市场,管理水平高的优质企业在施工竞标中被淘汰出局;“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违规分包、转包,挂靠投标屡见不鲜。很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现场安全管理经验不足;一线施工者多是未经专业培训的民工,经验不足且流动性较大,大部分人不具备专业工人应有的安全技能,对所从事的作业安全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自我保护意识差。 2.3监理自身因素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偏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未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项目监理部技术型人才配备较强,安全监理人员投入不足,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或由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兼管其他工作[3];不重视监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敏感性;安全责任落实缺少考核和激励机制,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变成“人人都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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