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税字()第号

经调查,现已查明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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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xxxx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1-1)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 地址:xx产业集聚区xx产业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xxx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出水进行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124mg/L(排放标准50mg/L)。1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现场送达。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

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厅于xxx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xxx〕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厅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xxx〕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厅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上一个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共计193762.8元(64587.6元×3)。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操作规范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就是运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明之于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总体要求是内容完整、论证有力、逻辑严密、适法准确、说理充分、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用词准确、语句流畅。 第五条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全面、客观、公正;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四)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贯彻实施。 第二章说理内容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当事人辩称的观点、理由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尾部等事项组成。 第八条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等。该部分应当言简意赅,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简明扼要,准确规范。根据

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的内容表述。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按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 (二)事实。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以及结果等。 事实叙述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应当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事实叙述应当以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征,又抓住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在叙述事实时不得增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应当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等。 (三)证据。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证明的事实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 证据列举方式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四)办理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还应当反映案件查办的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作完整表述下列重要步骤和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或者暂扣、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等。 (五)当事人辩称的观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结果进行简述。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宅:xx县洵口镇政府院内;注册号:36102222000xx22;负责人姓名:陈小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货运、货运代办、仓储服务(此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7年3月5日);注册资本:零万元;实收资本:零万元;成立日期: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经营期限: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至长期;邮编:344600。联系电话:xx707043316。 20xx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觉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未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20xx年11月5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年检通知书》,要求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接到通知后10日内前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依法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年度企业年检材料参加年检。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方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办案机构于20xx年2月18日报县局经批准依法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自2008年至20xx年未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参加每一年度的企业年检,也未向我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当事人登记状态为开业的情况下未参加20xx年度年检。20xx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觉了当事人连续五年未参加企业年检的事实。20xx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限期年检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依法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当事人在限定的时刻内仍未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11月18日对《限期年检通知书》的签收人进行了询咨询,得知该企业多年未经营,负责人也未到过原经营场所,故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原住宅和工商局公示栏张贴了限期年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在限定年检的时刻内当事人仍未到我局办理20xx年度年检事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工商登记差不多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差不多情况; 2、负责人陈小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小泉差不多身份; 3、媒体广告公布证明一份,证明已通知各企业参加20xx年度年检。 4、限期年检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限期当事人参加年检的事实; 5、限期年检公告照片一张及邮寄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履行了告知手续。 基于以上事实,本局于20xx年2月26日在xx县工商局公告栏和xx县工商局网站公告了吊销多年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凉爽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方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能够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能够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连续五年未参加企业年检,对我局立案调查后,又不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情节专门严峻,参照《江西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第5点规定:逾期仍不同意年度检验且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从重处罚。 现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2006年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方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同意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e16705961.html,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办案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由于存在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那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

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经审查认定违法行为由不满14周岁的人所为时,办案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不了解自己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办案机关查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必须请有关机构作出科学鉴定。只有确定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才能认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醉酒状态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

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X公( )不罚决字〔〕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予以收缴,

对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不予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________: 对你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报称的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案由)一案,我们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不予处理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处理。 (办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不予处罚决定书相关文章: 1.不予处罚决定书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3.国税不予处罚决定书 4.不予处罚决定权

上海崇明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构代码:8942751652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崇处字〔2018〕第302018000758号 当事人:茅惠超; 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茅惠超食品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码:92310230MA1M4W0751; 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春风村光明102号 经营范围:食品流通(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卷烟、雪茄烟、酒类、日用百货零售。 2018年5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品名为“绿爽(调味面制食品)”的食品(批号:2018/4/14;规格:22克/袋;生产企业:尉氏县千味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测。上述食品经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其含有脱氢乙酸食品添加剂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要求不得检出)。2018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上述“绿爽(调味面制食品)”食品的《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为:BMAJ8RBH71148823)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SHSPCJLT201816070001)各1份,当事人对上述食品检验结果无异议。2018年6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案相关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30日从常熟市支塘新世纪副食品商店(经营者:吴建良;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C71P78)购进品名为“绿爽(调味面制食品)”的食品(批号:2018/4/14;规格:22克/袋;生产企业:尉氏县千味源食品有限公司)420袋(共计9240克,货值金额123元),其中37袋被我局进行了抽样检测,上述食品经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其含有脱氢乙酸食品添加剂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要求不得检出)。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上述食品263袋,违法所得13.1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 主体判定错误 2.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以xx卫生监督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在落款处落xx卫生监督所而不是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卫生监督所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填写卫生行政机关的全称,并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 2.2 被处罚主体判定错误 2.2.1 认定的当事人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作为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小吃店;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处罚人:刘××,××小吃店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被处罚主体同时是单位和个人及被处罚主体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错误,如XX股份有限公司岳某。被处罚对象或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为个人,对象要准确,将法人或其它组织与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号 珠海市明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工业区连湾片德祥路号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年月日、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年月日、年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号)、现场照片、《关于珠海市明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珠金环[]号)、《关于珠海市明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珠港环建验[]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编号:珠港排水字[]第号)、检测报告(华保科技检测报告编号:)及检测报告送达回证、检测委托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关于珠海市明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报告的审核意见、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人员上岗合格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整改中我司经排查、分析,初步确定雨水井内“石油类”超标原因为:①我司雨水管道上游的招商物流公司旁边的雨水管(管)与其市政污水管(管)是直接连通的,造成下游我司的雨水管道被污染。②我司所在园区年以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比较落后,采用的是雨水和污水合用一条排水管道的形式。市政部门在年至年完善了污水管道,对园区实施雨污分流,因市政管道改动较大,当时我司重点关注了工业污水与雨水的分流,导致小部分生活污水未完全实现与雨水分流排放。③石油类超标的处雨水井是山水的出水口,我司、、号厂房外围放置带雨棚的模具架,但底部防泄漏措施不足,可能存在下雨后部分油污流入雨水井口的情况,造成雨水井内存在油渍。.根据 以上排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镇政府立即组织对管道进行了整改;我司组织对现有生活污水进入雨水管网的水流彻底改道,使生活污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对、、号厂房模具放置区地面进行清理、除油,并对模具架进行防护,避免雨污混流;组织对原来残留在雨水管道的油污进行抽排,保证雨水管道清洁;根据更改后的各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管网,请专业的机构重新制定我司的污水管网图。整改总投入了万元,整改完成后,委托了广州市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月日和月日对雨水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已达标排放。.现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我司在面临较大生存压力之下,积极进行环保设施的整改,恳请贵局继续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帮扶企业发展,对我司能够减免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本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被处罚人:施某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20**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20**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20**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20**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4、20**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

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之二 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写汇编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 2017年6月

《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 编》 使用须知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违法情形,同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各种处罚种类。 《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汇编》中

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 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行了适当隐去。 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相同,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符合《汇编》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要素。 五是《汇编》中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依据仅引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对各地适用的裁量依据作具体表述。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各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属地裁量依据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裁量依据。 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 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本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新 行政处罚决定 环罚告字[ 法定代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_________ 条第_______ 款(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______ 条第________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拟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_____ 条第_____ 款(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____ 条第_____ 款)之规定,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食药监食罚…2018?506号当事人:杨木生 地址(住址):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邮编:3542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2350784**********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3522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男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2018年4月25日,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法对南平 *******有限公司建阳**店销售的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4月21日二个批次的黄甲鱼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检。2018年5月24日,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根据上述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出具了编号为2018S0437的《检验报告》,报告中上述送检的黄甲鱼样品检测出“孔雀石绿”3.6μg/kg,并作出“不合格”的判定。我局于2018年6月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南平*******有限公司建阳**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经进一步调查,南平 *******有限公司建阳**店所销售的2018年4月20日和2018 年4月21日批次的作为抽样样品的黄甲鱼是从杨木生经营的南平市建阳区杨木生水产经营部进的货,南平*******有限公司建阳**店能提供上述批次黄甲鱼的相关索证索票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规定。而作为该批次黄甲鱼的供货商:杨木生(南平市建阳区********),则无法提供任何相关的索证索票资料,故将供货商杨木生作为本案的违法主体,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根据当事人杨木生的陈述,所销售的上述送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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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的介质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搭建在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范文,大家来看看吧。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 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5T-2C、LK5-6C、LK5T-6、LK100T-2、LK5-7C、LK110、LK100T-8、LK5-2、LK5-9C、LK100T-6、LK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调查。

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汇编

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之四 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写汇编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

2017年6月

《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 使用须知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违法情形,同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各种处罚种类。 《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汇编》中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

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行了适当隐去。 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相同,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符合《汇编》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要素。 五是《汇编》中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依据仅引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对各地适用的裁量依据作具体表述。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各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属地裁量依据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裁量依据。 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 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不予处罚操作指引

行政案件不予处罚操作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我局办理的需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明确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不予处罚的 1、依法应当(必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4)预备行为,违法人员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适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项仅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预备行为,其它行政违法行为不适用此规定。 (5)中止行为,违法人员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适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仅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中止行为,其它行政违法行为不适用此规定。 (6)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 2、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属于治安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被处罚人:施某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0**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0**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

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0**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20**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20**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20**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20**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20**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1、2、3、4,反映了20**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施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施某给患者彭小桃挂水,同时现场调取“病人收费本一份”,并要求当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了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横新综免罚决〔2017〕食药第005号 当事人: (公民)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珠海市横琴新区爱司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粗沙环76号802房 本单位于2017 年8月10 日对你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经营的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爱司盟大豆复合胶囊及爱司盟山桑子叶黄素复合片等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卫生证书部分结论失效的决定书》、《行政起诉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购进票据、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关于撤销对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起诉讼的情况说明》及《关于对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爱司盟大豆复合胶囊及爱司盟山桑子叶黄素复合片等食品召回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单位)经营的上述三种食品虽已于2017年5月被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撤销合格评定,但进口时间为2014年,进口时已取得了该局出具的明确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你(单位)在进货时能够认真查验货物,查验并保存产品资质文件、供货商资质文件及进货单据;得知产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后能够及时进行召回,未发现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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