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五大争议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五大争议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五大争议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五大争议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远超

2012年7月20日,贵州茅台酒厂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获得初审通过。该初审通过公告立即引爆媒体舆论,五粮液、山西汾酒、泸州老窖、杜康等国内酒业大佬纷纷在媒体上群起而攻之,泸州老窖、杜康等更是正式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驳回“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面对如此强烈的反应,贵州省某副省长也一时按奈不住,公开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呐喊助威。一场围绕“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攻防战,已经硝烟弥漫、在所难免。

眼下,“国酒茅台”商标注册面临着五大“拷问”,贵州茅台能否圆满“过五关”,直接关系着“国酒茅台”能否胜利突围,逃脱众多质疑者的“围剿”。

一、前8次申请为什么都被驳回,而第9次得以初审通过?

自2001年起,贵州茅台就“国酒茅台”商标先后申请了8次均未获初审通过。2010年6月29日,贵州茅台提起第九次申请,终获初审通过。因而,诸多媒体以及同行发出质疑,为什么前8次都被驳回了,第9次就能初审通过?前后申请存在什么区别?之前驳回的理由到了第9次申请就不成立了么?

从法律依据角度看,我国关于“国”字的商标注册法律规定并无本质变化,也没有放松趋势,相反,2010年7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不仅细化了“国”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同时提出了“从严审查,慎之又慎”的审查原则。根据该《标准》规定:“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

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从“国酒茅台”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角度看,“国酒茅台”最后第一次被驳回的申请日期是2007年9月10日,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提起了四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均获初审通过。众所周知,“国酒茅台”通常都以宣传口号出现,并未以未注册商标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期间是否加大了“国酒茅台”宣传力度笔者不得而知,也并未感知。近年,社会舆论关注较多的在于茅台酒的零售价格一路高歌猛进,股票价格逆势坚挺趋高。贵州茅台提出了“做白酒中的奢侈品”等发展口号,反观“国酒茅台”的宣传口号并未引起媒体或者公众的过多关注。依笔者之见,“国酒茅台”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第8次和第9次的间隔期内并没有明显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茅台官网2010年9月13日发布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就“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保护等在贵州茅台进行实地调研,周伯华在讲话中指出,“国酒茅台是中国知名品牌,保护国酒茅台知识产权,促进国酒发展是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另有媒体报道,2011年11月8日至9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主任何训班等组成的调研组一行6人就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相关事宜赴贵州茅台进行考察调研。可见,在贵州茅台提起第9次申请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各领导对“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十分重视,已经先后亲赴贵州茅台进行实地调研。

二、“国酒茅台”对消费者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茅台酒被称为“国酒”有何渊源呢?1975 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王震在

一次全国性会议上正式宣布:贵州茅台酒是国酒。1984 年,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朱学范为茅台酒题词:国酒茅台,玉液之冠。可见,茅台酒被封为“国酒”并非空穴来风,也非自诩自夸,确有历史依据。从历史渊源而言,将茅台酒称为“国酒”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但是,两位国家领导人将茅台酒赞誉为“国酒”,是否意味着就给茅台酒定性了呢?如果两位国家领导人赞誉某风景区“天下第一”,是否意味着该风景区必然天下第一呢?恐怕未必。国家领导人不吝赞誉之词,或许是因为出于个人喜好、一时兴起,代表的仅是个人观点。而将这种赞誉之词通过法律程序变为注册商标,则上升为国家集体意志,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垄断性权利”,这与国家领导人个人的赞誉之词有着本质区别。

茅台酒数十年之前被国家领导人美誉为“国酒”,在现今或者未来的10年之内,茅台酒是否能稳坐“国酒”宝座呢?在如今的白酒行业,五粮液、汾酒、杜康等均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并且在不同的消费群体内享有良好的美誉度。依笔者个人之见,茅台酒尽管一直受到市场追捧,享有很高的美誉度,但远未达到鹤立鸡群、傲视群雄、独步江湖的市场认可高度。更何况,在酒类中除了白酒之外,尚有啤酒、红酒等多种酒类,青岛啤酒、张裕红酒都在各自领域享有绝对的市场优势地位。在我国七八十年代,其他白酒、啤酒、红酒企业尚未充分发展壮大,茅台酒可谓在国内酒类中独树一帜。然而到了21世纪,酒类企业发展已今非昔比,可谓群雄并起、“百酒争香”。因而,茅台酒在现今或者未来10年内以注册商标形式冠以“国酒”称号,无异于赋予了茅台酒力压各类白酒、啤酒、红酒从而享受“百酒之王”之殊荣,确有“夸大宣传”之虞。

三、国酒茅台注册商标后是否有损酒类行业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贵州茅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在白酒行业已然引发众怒。汾酒集团认为,“国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有3种含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在一国内最好的酒;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汾酒集团认为,贵州茅台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该产品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国酒”商标一旦注册成功,

由茅台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将在整个白酒行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杜康公司认为,“国酒”这一称号本身给人一种有关“国家”特质的庄严感、神圣感、可信赖感,如果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有“政府机关以公权力为企业行为做担保”之嫌,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对众多白酒企业也是不公平的。现已有多家白酒企业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驳回“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请求。

贵州茅台申请的四项"国酒茅台"商标,均在7月20日获得了初审通过,其中两项为字体不同的文字商标,两项为字体不同、图形不同的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但上述四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均覆盖果酒、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茅台酒被赞誉为“国酒”显然针对的是茅台酱香型白酒。如果在果酒、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领域,给予茅台酒“国酒”称号,显然言过其实,名不副实,不仅误导公众,而且对张裕、长城等其他酒类企业显然不公。

四、国字号商标在酒类企业是否有先例?

2012年8月9日,贵州省某副省长公开表示,国字号商标早有先例,国字号有好几种,比如国窖1573,为什么茅台申请国酒就引起这么大的波动?

该领导并没有说错。事实上,五粮液集团曾经申请了“国宝五粮液”商标,茅台镇国酒厂曾经申请过“国宝迎宾酒”,贵州茅台申请了“国酒之都”商标,贵州国珍宴酒厂曾经申请了“国酒赖茅”,这些“国”字号酒类商标都被驳回了申请。但是,泸州老窖申请的“国窖1573”、“国窖”已成为正式注册商标。不过,“国窖1573”并非是单纯的文字商标,而是一组“国窖1573”酒的酒瓶各视图组合,更像是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集合,并没有突出显示文字“国窖1573”。泸州老窖的“国窖”注册商标为文字商标,但鲜有人对其称号提出挑战。原因是泸州老窖拥有我国建造最早(始建于公元1573年)、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保护最完整的老窖池群(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泸州老窖国宝窖池),世人对此皆无异

议,其国窖称号当之无愧,众人皆心服口服。具体到“国酒茅台”商标,之所以为引发争议,一方面,是因为该商标是文字商标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突出显示了“国酒茅台”字样,一旦注册成功对于“国酒”字样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垄断性;另一方面,国酒的含义范围显然要比国窖的含义范围要广的多,如将“国酒”称号被贵州茅台一家垄断使用,其他白酒企业无论如何无法心服口服,其他白酒企业的市场营销、宣传重点不在酒窖,对泸州老窖的酒窖历史地位鲜有争议。可见,“国窖1573”与“国窖”注册商标,与“国酒茅台”商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即使存在国字号商标先例,也不能进行简单类推。

五、“国酒”先例一开,是否会引发“国烟”、“国茶”等其他行业的国字号商标抢注热潮?

经不完全统计,除“国酒”之外,“国笔”、“国表”、“国茶”、“国瓷”、“国刀”、“国鼎”、“国烟”、“国车”、“国宝桥米”、“国花牡丹”商标都已有人申请注册,仅有文字商标“国笔”在第9类(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电话机、计算机程序等)、文字商标“国鼎”在第7类(织机、纺织工业用机器、织布机等)、文字商标“国宝桥米”在第30类(米)获得核准通过,其他商标注册申请均未获通过(见下表统计)。

可见,国家工商总局在审核“国”字号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审查经验。国家工商总局依据“从严审查、慎之又慎”的审核原则,绝大部分“国”字号商标注册申请均未获通过,仅有极个别的“国”字号商标得以核准通过。因而,我们倒不必过于担心由于“国酒茅台”商标的获批,而引发“国”字号商标的泛滥。

序号商标

名称

申请日申请类

法律

状态

专用权申请人

1 国笔2004年9月

15日第9类有效2007年2月28日至

2017年2月27日

广东国笔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2 国表2006年12月

29日

第14类无效朱新华

3 国茶2006年3月

27日

第30类无效苏少宁

4 国瓷2009年11月

12日第19类无效临沂市连顺

建陶有限公

5 国刀2008年1月2

日第8类无效北京振国威

经贸有限公

6 国鼎2002年6月6

日第7类有效2004年3月21日至

2014年3月20日

石狮国鼎机

械有限公司

7 国烟2002年7月2

日第34类无效北京慈恩糖

尿病研究院

8 国车2008年3月

21日

第12类无效薛宝明

9 国宝

桥米2006年9月4

第30类有效2010年5月28日至

2020年5月27日

湖北国宝桥

米有限公司

10 国花

牡丹2001年11月

13日

第30类无效定陶县鲁西

南郝王调剂

品厂

综上所述,“国酒茅台”目前仅是初步审查通过,便已遭致白酒同行业的猛烈反击,如要成为正式注册商标,尚需“过五关斩六将”。通过上述五大争议

焦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国酒茅台”的第9次商标注册前景并不乐观,或许正要应验了“九死一生”,等待贵州茅台的,将是第10次努力。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商标局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首页) 争议商标: 类别: 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引证商标: ★类别: ★申请号/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 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 2.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 请须填写“★”栏目。 3.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 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争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争议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6.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分别列明。 7.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8.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应当在 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9.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 代表人办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10.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 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11.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2.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750元。邮寄办 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1)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人对新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 (2)受理争议裁定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事宜的法定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 (3)争议的裁定:对争议申请进行裁定,是整个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活动的最重要一环,也是争议裁定的最后一道程序。 二、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三、注册商标好处 从国家法律上来说,注册商标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不被他人使用,可以维护商品的信誉和形象。另外,注册了的商标不仅可以增强消费者的认同感,还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提升品牌形象,在国际市场上拓展市场。 正因为商标可以让如此多的消费者信任和信赖,所以企业拥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商标就显得尤其重要。除此之外,注册商标还有一系列的好处: 1、注册商标,表明了商品的独属性,在全国乃至世界,只有拥有这一商标的企业才可以使用,任何其他的企业不能擅自使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 2、注册商标,还可以形成一种独特的品牌形象,在任何地方,只要看到这样的商标。就能让消费者联想起这一产品,创造一定的市场认同感。

商标争议案例

阿赫斯(ahus)商标之争,瑞典绝对伏特加败北 2011年9月,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绝对伏特加))诉阿赫斯(ahus)伏特加(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阿赫斯酒业))商标争议一案历时两年终于尘埃落定,以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败北告终,维持阿赫斯(ahus)商标的合法地位。 案件回放 两年前,绝对伏特加委托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争议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品牌阿赫斯(ahus)商标。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争议理由有两点:一是阿赫斯(ahus)是公众知晓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二是绝对伏特加在阿赫斯(ahus)生产,所以阿赫斯(ahus)应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而阿赫斯(ahus)商标所代表的伏特加会被公众误认为是绝对伏特加。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证据材料有9条,其中,两条是《世界地名翻译大辞典》和《外国地名译名手册》对阿赫斯(ahus)的翻译,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两条是阿赫斯(ahus)在瑞典地图和谷歌地图上的位置,同样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三条是百度、维基百科、谷歌对于阿赫斯(ahus)小镇的介绍;两条是百度和谷歌对于绝对伏特加的介绍。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的申诉观点:一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为公众知晓,争议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阿赫斯

(ahus)是一个地名,不能证明它是一个公众知晓的地名,相反,被争议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知名;二是阿赫斯(ahus)品牌产品是阿赫斯酒业历经8年,集巨资打造的民族伏特加西南第一品牌;三是绝对伏特加曾抢注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产品阿赫斯(ahus)商标未遂;四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小镇,并不是一个伏特加地理标志,在瑞典不是,在中国就更不是了。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阿赫斯(ahus)伏特加8年来的市场销售和品牌建设活动,包括阿赫斯(ahus)商标注册证以及阿赫斯(ahus)伏特加相关的设计专利3项;拥有阿赫斯伏特加相关设计专利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产品以及包装物;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的部分销售合同;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部分广告及品牌推广活动资料;阿赫斯(ahus)伏特加曾获得的产品荣誉证书,其中一项被评为2005广东国际博览会伏特加产品金奖。第二个方面是从中国商标网获得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商标遭绝对伏特加抢注的证据,包括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抢注成功的阿赫斯(ahus)第43类、第32类、第30类、第21类商标,阿赫斯(ahus)第33类商标因阿赫斯酒业以获得注册商标而抢注未遂。 案件分析 该案的关键要素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地理标志。《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https://www.360docs.net/doc/2e13201645.html,2007-04-16来源:中国箱包网 《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此处的“注册商标争议”系指依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案件类型。 本文所指“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专指前述第四十一条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本文旨在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对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阐释。 一、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行的法律法规中,调整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标法》第五章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其中,核心的条款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符合的条件什么是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对注册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有什么不同呢? 在商标注册流程中,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商标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减少人为审核带来的失误,在实质审核之后,还有三个月的公告时间,这个时间,是为了尽早处理有异议的近似商标。但三个月内就想解决所有问题,也不现实,毕竟没有多少企业会定期去看商标局公告,所以,才有了商标争议。 异议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争议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这点和异议有区别,因为异议发生时,商标尚未注册,但是在争议时,商标已经注册了,所以,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2、申请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考虑到人工审核会出现失误,所以给了5年的争议时间。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比如两者近似,容易被客户混淆,并且被用于同一商品或服务。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如果之前在公告期提出过异议,那么这个时候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再提出争议,因为结果已经很明显了嘛,找到更好的理由再来吧。 不服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怎么办?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或撤销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应当向注册商标争议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申请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足以支持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包括被争议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日期和期数,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以及相关其他证据。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合同模板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合同模板 Application for determin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dispute (text style) - contrac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合同模板 前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合同包括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和商标权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本文档根据知识产权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本申请书副本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商标-“武松打虎图”商标争议案

下面来看看“武松打虎图”商标争议案,这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十一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该厂对此商标一直使用至本案案发时,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即该继承人)的同意或许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破坏了组画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被告在诉讼中称,其使用行为曾获得组画作者刘继卣的许可,但并未能提出相关证据。 此外,被告景阳岗酒厂还声称,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由于该商标已使用多年且 又被核准注册,因此并未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1996年12月,一审法院未支持被告的抗辩, 认定原告的诉讼理由正当,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但也认为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50万元),缺乏有力依据,不予采信。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对著作权人因被侵犯而获得的数额可视《武松打虎》组画使用的范围、时间、数量及产品获利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产品景阳岗陈酿系列的酒的瓶帖和外包装装璜中使用《武松打虎》图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法院审理本袋的同时,原告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景阳岗酒厂《武松打虎》注册商标申请.1997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认为:被告将“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决定撤销被告《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本案中刘继卣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于注册商标客体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这些客体又可以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由于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商标注册审查除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审查外,主要关注于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比较,如果一个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应被核准注册。 因此,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关键问题是如何加以防止及出现冲突时如何加以解决。

“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2e13201645.html,/200411/20041125185153_671.asp 争议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 争议人商标: 使用商品:第30类营养粉等 被争议人商标: 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 争议理由:我厂“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的“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被误认为我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我厂首创的全国唯一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杭州云峰化妆品厂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的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答辩理由:我厂是在3类商品上首先注册“娃哈哈”商标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不存在类似商品的争议。在同一地区但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名称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上海卷烟厂生产的“中华”香烟,上海牙膏厂生产的“中华”牙膏等等。并不会因商品相同而造成混淆,何况两者图形根本不一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被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理由:“娃哈哈”儿童营养液、营养粉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精心研制、开发的儿童营养食品。娃哈哈一词为该厂独创并使用在儿童食品上的商标,经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声誉,并由于娃哈哈一词的独创性及宣传效果,使“娃哈哈”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化妆品上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争议人的“娃哈哈”商标使用商品虽不属类似商品,但以争议人“娃哈哈”商标的独创性和消费者中的周知程度来看,易使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综上所述,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5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该商标应予以撤销。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二) - 法律文书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二)-法律文书 争议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证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_________________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口;否口

申请人章戳(签字):________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争议裁定申请。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须填写“★”栏。 3.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争议裁定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争议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本章需要掌握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掌握并能运用商标争议裁定解决商标争议。了解注册不当商标撤消制度的意义,掌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界定,明确注册不当商标撤消程序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 第一节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处理注册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节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界定: 根据以上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不受时间限制。 1.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注册商标: 指使用了《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注册商标。也就是违反新《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情形。第10条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第11条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第12条是对于立体商标的禁用条款:"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立体商标违反该禁用条款的,也应予以撤销。 2.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实践中不正当手段众多,难以穷尽列举,这一规定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五年内可以请求撤销的情况: 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下条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首页) 争议商标: 类别: 注册号: ★引证商标: ★类别: ★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 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 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须填写 “★”栏目。 3.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 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争议裁定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争议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选择其中一个填写,其他 引证商标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 7.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与商标争议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 代表人;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或被申请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其他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应在具体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8.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 代表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填写相应的内容。 9.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10.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1.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 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的争议 一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商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除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所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 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二的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 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 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即《商标法》第27条第1 款所规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三的裁定 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 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 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裁定 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通知转去《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1份,限期 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评审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依法予 以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 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对于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评审委 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及公告。如果商标评审委 员会经过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并不相 同或近似,则终局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商标注册程序

中级经济师考试精华讲义《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四)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禁用标志和不恰当使用三维标志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侵害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代理人擅自注册他人商标属于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情况的,以及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总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的商标管理工作。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 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地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例题21:2007年多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注册商标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 B.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自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C.连续2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D.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核准 【例题22:2004年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B.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C.我国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D.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节反垄断法律制度 学习要求: 1、掌握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2、掌握垄断行为的种类 3、了解反垄断调查机制

注册商标纠纷案例分析

注册商标纠纷案例分析 《营销相关法律》课业报告 —关于注册商标“洗车王国”的纠纷案 专业: 市场营销专业班级:1122541班姓名:王犬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注册商标“洗车王国”的纠纷案 一、案情背景介绍 近日,据慧聪汽车用品网知,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就“洗车王国”商标产生纠纷。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洗车王国”商标侵权。 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正式注册“洗车王国”这一商标,并且一直经营着车辆清洗、车辆维修、加油站、车辆保养及护理等涵盖汽车相关服务的基本项目。欧德巴斯洗车设备于2019年5月正式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此次被起诉方主要是“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及相关的加盟店面,“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是2019年3月正式注册成立,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及相关链的加盟店面取证工作于2019年12月就已基本完成了,由于经济利益的影响,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多次接到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代表律师的通知,令其马上停止其侵权行为,但是截止到2019年9月份为止,北京卡奇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还没有完全停止侵权举措,然而直到北京法院的正式传票,才开始有所松动,并承认使用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洗车王国”商标属于一种非法行为,因为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经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而使用该商标,确实是一种侵权行为。 此次诉讼过程中,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态度非常坚决,强烈要求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合作店面立即停止“洗车王国”商标侵权行为,并且同时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 经过上面的案情背景介绍,我认为这里面主要的侵权者是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并且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还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原因有这么几点: 1、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的法律已明确告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即专有的使用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2020)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020)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2020)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申请书副本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

商标权纠纷案例分析

商标权纠纷案例分析 一、关于?井冈?和?井冈山?的显著性问题分析 1. 内涵上的统一性 井冈山是中华民族革命圣地,在国内外家喻户晓,已经构成了一个有特别意义的名词。首先,严格从文义上来说,?井冈?本身并不是常用词语,只能指代特定地名以及这一地名背后所蕴含的历史意义,除了作为?井冈山?一词中具有区别作用的核心用词外,并没有其他的涵义。各种媒体在宣传、介绍井冈山时,也常以?井冈?代指井冈山,如?井冈会师?1、?井冈精神?2、?井冈游?等,此外,散文家袁鹰有一个名篇《井冈翠竹》曾收录于我国中学生语文课本。因此,不论是在主流的党政机关文化宣传、历史研究文献,还是旅游部门文宣资料或者国家的文教选材中,我们都可以清晰地看出:?井冈?和?井冈山?两词在内涵上并无区别,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在实践中,当需要指代的是?中国的革命圣地?这一有特别意义的对象时,人们对?井冈?和?井冈山?的使用并未作出区分,并且这样做实际上也不会造成任何歧义或者误解。 本案中,原告在争议裁决过程中提出:?井冈山作为中国革命圣地,本身就具有极大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是江西人民的共同财富,作为江西酿酒行业的重点企业,有权依法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使用‘井1见https://www.360docs.net/doc/2e13201645.html,/file/7/rmrb1998/rmrb19980314.htm《人民日报专题》★井冈会师 彪炳千秋 ---纪念井冈山会师七十周年(1998.07.15) 2见https://www.360docs.net/doc/2e13201645.html,/gplt/2003-05/05/content_460328.htm 《时代呼唤井冈精神》2003-05-05 10:03:47 新华网江西频道

金鼎轩商标争议案

“金鼎轩”商标争议案 申请人: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金鼎轩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金鼎轩”是申请人在独特的品牌创意基础上设计出的文字组合,是在北京地区知名的企业名称,同时也是北京地区知名的餐饮服务品牌。申请人成立于1996年11月,成立至今一直主要经营餐饮服务,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8月的北京金鼎酒楼。“金鼎轩”是申请人于1996年改制成立后一直使用和宣传的餐厅商号及服务商标,广为媒体报道,被誉为京城餐饮的代表性品牌。申请人为“金鼎轩”品牌的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金鼎轩”商标多年前就已广为公众、特别是北京及周边地区公众熟知。 (2)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在北京地区有良好的商业声誉,被申请人地处北京,对申请人“金鼎轩”字号和商标的知名度不可能不知晓,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字号和未注册商标“金鼎轩”注册为服务商标,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被申请人以其企业商号是“金鼎轩”来主张对“金鼎轩”商标的当然权利,是不合理的。在申请人“金鼎轩”商号在先使用并已

成名时,被申请人还没有成立;被申请人1998年成立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餐饮,直到2003年12月5日在第三次变更经营时才增加了这一事项;被申请人自己承认其只是“准备涉足”而并未实际经营餐饮项目。 (4)被申请人利用争议商标面向公众招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证明其从申请注册至今一直存在恶意,并且被申请人的招商行为正在餐饮行业内制造市场混淆,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 (1)申请人称“金鼎轩”三字组合具有较强独创性、其在北京地区拥有很高知名度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局的数据查询,以“金鼎”两字作为商标的多达218件;申请人的“金鼎轩”商标只是纯印刷体文字组合和鼎状图形为主,不具备商标设计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其有明显的差异。餐饮企业做广告是必要的,申请人罗列的报道不能证明其有知名度。 (2)被申请人未侵犯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企业名称不等于商标名称,申请人将两个权益和属性不同的法规保障体系混为一谈,是站不住脚的。被申请人以“金鼎轩”为字号,将其注册为商标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在申请注册“金鼎轩”之前,并不知道有申请人的存在,更不知晓其为餐厅。 (3)被申请人进行广告招商是自己的权利,没有伤害第三方,更没有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对商标异议裁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e13201645.html, 对商标异议裁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商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标异议怎么处理 1、异议申请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

审理异议申请之前,商标局须将《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异议人有异议权,被异议人有答辩权。为了方便被异议人主张其答辩权,被异议人有权了解异议人的异议内容。被异议人愿行使答辩权的,可以自其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答辩。不愿行使答辩权的,视为未答辩。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对异议申请的裁定。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的答辩书后,不再将该答辩书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和答辩时,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的,应当在提交异议申请和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 2、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商标局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异议申请符合法宝的形式要件,决定接受该异议申请并准备予以审理的行为。商标局对异议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异议是由异议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异议受理发生的前提条件。异议申请符合法宝形式要件的,商标局受理申请。 3、异议申请的审理及裁定。 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和收到答辩后,需要了解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其理由、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审查确认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答辩的法律

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中国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评点——中国商标经典案例 近似商标争议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

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该事件发生于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一个月之后,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2008年7月,正龙公司提起了白家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包括专利号为 ZL200630029653.9的白家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据悉,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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