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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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

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

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

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

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

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

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

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

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

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

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

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

收费;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

载客;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

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

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

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

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

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

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0

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

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

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

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

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

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

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

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

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

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

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

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

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

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

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

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

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

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

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

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

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

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

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

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

收费;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

载客;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

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

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

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

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

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

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0

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

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

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

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车辆养护

(一)每日例行养护制度:

1、检查外观从左前门起,看看全车漆面有否新的划伤;玻璃状态、后视镜、前后车灯的状况等。

2、目视四个轮胎的胎压情况。如果某一轮胎胎压低,应及时补

充并查明原因。

3、目视车下的地面上是否有油、水迹。一旦发现有,应查明原

因修复后再行驶。

5、检查雨刷片工作是否正常。

6、检查转向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

7、在启动过程中和着车后,发动机是否有异常声音。

8、检查空调是否制冷、有无异常声音。

9、检查车内、外卫生,是否干净,有无异味。

10、行进检查,行车前,应先踩几下刹车踏板,感觉刹车踏板高度是否正常。

11、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12、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二)每周例行养护制度

1、检查机油油面的高度。检查的条件:发动机水温需要达到

80°C以上,使发动机不运转,车辆处于水平位置,等待3至5分

钟后,拔出油尺,用干净的针织布或棉丝将其擦拭干净后,再将油

尺插到底,然后拔出油尺检查其油面的位置。

2、检查其它各种液面的高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3、检查备胎的气压情况,标准气压值见油箱盖处。一般情况下,轿车的轮胎气压一般为2.3-2.5巴,备胎2.5-2.9巴。具体数值需

参照主机厂的要求。

4、检查全车外部的灯光情况,特别是后部刹车灯,如有灯泡不亮,应及时更换。

5、以上养护必须在每周检查一次。做到有病早知道,早预防,

避免病重麻烦多。

6、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7、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三)每月例行养护制度??经过一个月的行驶,在每周的检查基础上,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

1、皮带的检查。有无裂纹、松紧,如出现裂纹应及时更换。

2、发动机的密封性。主要检查发动机表面有无渗漏现象。

4、检查雨刷条的清洁程度和喷嘴的方向位置。在操作清理前风

挡时,发现雨刷片刮不干净时,需尽快更换雨刷片。

5、检查所有轮胎的气压,包括备胎。

6、检查轮胎的花纹深度及磨损情况。轮胎花纹的磨损极限深度

为1.6毫米,轮胎胎面应磨损均匀,如出现偏磨或者磨损异常,需

要到维修站进行检查和调整,磨损严重,需更换轮胎。

7、检查电瓶装头表面是否有腐蚀物,如有白色或绿色污染物,

用热水冲冼即可,避免用硬物或者拆下装头进行清洁。

8、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9、及时排除、修正异常情况。

(四)强制养护制度

1、保养空气滤清器

每行驶3000公里要进行空气滤清器的保养,拆开空气滤清罩的

盖子,取出滤芯查看,如脏得不厉害,用一小棍子轻轻敲敲滤芯掸

去污垢即可,如脏得很厉害,就要换新的滤芯了。

2、更换机油

每行驶5000公里要更换机油。

3、四轮定位

当车辆行驶时出现转向发沉、发抖、跑偏、不正、不归位、漂浮、颠颤、摇摆或轮胎单边磨损、波状磨损、块状磨损、偏磨等不正常

的现象时,就必须进行四轮定位。

5、刹车皮更换

车辆行驶2—3年,要更换新的刹车皮。

6、更换燃油泵

车辆行驶2—3年,要清洗或更换燃油泵。

7、正时皮带更换

车辆行驶7—10万公里,要更换正时皮带。

8、其他

二、待租车辆标准

1、一格

待租车辆必须保持有一格以上的油量。

2、二准

时间准:准时、准确的把车送到客户手上。

3、三齐

证件齐:待租车所有证件要齐全有效(行驶证、购置证、养路费证、营运证等)

备件齐:待租车所有备件要齐全、完好(备胎、轮胎套筒、千斤顶、防盗锁、灭火器、警示牌等)

照明灯光齐:前大灯、远近灯光、转向灯、刹车灯、防雾灯、应急灯、车内灯。

4、四无

无残缺:待租车外表、车内、车门没有损坏、脱落等现象。

无划痕:待租车外观没有明显划印痕迹。

无异味:待租车厢内没有其它难闻的气味。

5、五清

车身清洁:待租车外观清洁明亮(前后挡风玻璃、左右倒车镜、左右车门、轮胎、轮毂干净)车厢内部清洁:待租车座椅、靠背、脚垫、扶手、安全带、行李箱清洁干净。

发动机清洁:待租车发动机外表必须清洁干净。

仪表盘清洁明亮:待租车仪表盘必须清洁、明亮没有灰尘。

随车工具及备胎清洁:待租车的随车工具、备胎清洁、干净、没有油污。

三、车辆出勤管理

(一)租赁车辆发车管理

1、保证所有营运车辆符合待租标准、处于待租状态。

2、接到发车信息后,立即跟接待部确认发车时间、地点、车型、价格、押金、客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他要求。

3、从接待部领取所发车辆的钥匙、证件、租车合同、验车单等

手续。

4、主动与客人取得联系,进一步确认发车时间、地点、车型、

价格、押金等。5、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做好验车、发车准备。

6、见到客人后,主动向客人问好,并检查客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来程机票或其他有效证件。通过GPS监控中心核对客人的身份

证和驾驶证,请客人提供其家里的固定电话号码,以进一步确认客

人身份。

7、与客人一起验车。

A、详细查验车辆的外观,从车体油漆、部件、装饰、灯罩到底

盘和轮胎,伤痕的长度、面积、部件的数量等,都要在验车单上做

详细记录。

B、查验车内饰、部件的完好情况,并记录。

C、发动汽车,查验仪表盘的各项显示,记录公里数、存油量、

机油表、水温表等各项数据。查验灯光、空调、雨刮器、音响、刹车、电动门窗和天窗是否正常。

D、给客人讲解并示范该车的各项操作:空调、灯光、天窗、音

响等。

E、打开发动机盖,给客人讲解并示范如何检查和添加水、机油。

F、签定租车合同,收取押金。

H、给客人安全驾驶的提示和建议。

I、帮助客人解决其他问题。

8、发车完毕后,第一时间将租车合同手续、押金交回接待部。

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修订版

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驾驶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抓、办公室协助。 2、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和服务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月最少一次的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和运管等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督促出租车驾驶人及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通报各类事故、分析事故原因、以案说法、警钟长鸣。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她)人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5、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 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安全学习到会人员签到制度和安全学习缺席人员补课制度,及时对未参加学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7、出租驾驶员在每一个月积极参加安全学习、认真听讲、掌握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技能知识并学习合格后及时请主管领导在《出租车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登记本》上签字。一年12个月要签到12次、这个记录算为年底营运证审验时全到学习的依据。 8、为不影响大多数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时间及保证学习的质量,对迟到、早退者给予罚款,并于第二天乌鲁木齐时间上午9:00到公司进行补学习。 9、如确实有事或生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要在学习前向公司主要领导请假、批准后可于第二天乌鲁木齐时间上午9:00到公司进行补学习。既不请假、又不按时参加学习的视为齐时间上午9:00到公司进行补学习。既不请假、又不按时参加学习的视为无故不到会。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5435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 版次:修改版 编码: HWAQZD-201104-01 起草: 审核: 批准: 2011-xx-xx发布 2010-xx-xx实施XXXXX XX石油仓储码头有限公司

目录 (一)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2) (二)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 (6) (三)系、解缆作业规程 (8) (四)围油栏布放规程 (10) (五)码头装卸作业规程 (12) (六)码头装卸作业安全规定 (15) (七)码头防台防汛安全规定 (17) (八)输油臂操作与维护保养规则 (19) (九)码头输油软管使用操作规定 (20) (十)码头收油作业流程指导 (21) (十一)油船采样作业流程指导 (24) (十二)码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6)

(一)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为减少码头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油库码头管理 本制度所称码头区域,包括码头操作平台、引桥、码头控制室等区域。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技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仓储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基本管理要求 4.1.1 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1.2 根据具体安全形势需要在岸边方向设置安全围障,划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1.3 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或配防爆对讲机。 4.1.4 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码头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4.1.5 码头上的输油软管、葫芦小吊机、输油臂、护弦等每年应进行检修保养一次。4.1.6 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4.1.7 严禁船舶靠泊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只停靠码头;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

电力项目专责安全责任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电力项目专责安全责任制(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5525电力项目专责安全责任制 Spe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power projec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专责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专责的安全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 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

[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及要求 3.1在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的领导下,对电力生产检修、代维代运、调试等项目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协助项目管理主责对电力生产检修、代维、代运、调试等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3.2认真贯彻执行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及时纠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协助部门领导建立、健全电力生产检修、代维、代运、调试等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4协助项目管理主责对外部市场的代维代运、检修等项目管理和项目的资金预算控制。 3.5协助项目管理主责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人员调配和协调,圆满完成所承接的项目。

码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码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码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保证公司码头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特制本制度。 1、各码头施工项目需建立安全管理目标。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实行施工前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5、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特 殊工种持证上岗。 6、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指定安全保证措施。 7、现场安全员协同工程负责人搞好安全检查工作,班 组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 8、对所有施工设备进行检查、实验、校准,确保技术 状态和性能满足施工要求。

9、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维护。 10、现场工作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 11、现场施工用电按规范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并接好保护零线,开关箱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2、起重作业严格遵守起重操作规程,尤其注意统一信号、统一指挥。 13、火工作业按要求办好动火手续,配好消防设备,落实监管人员和应急措施。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安全管理) 二? 一一年十月一日 目录前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与考核办法机械司机一般安全守则 装卸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港口大型机械防 风防台应急预案用电安全应急预案 前言本《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安全管理篇)》中“集团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本《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安全管理篇)》编制:马能,审核:王正福,批准:徐文。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将修订内容以文件修订单形式下发到各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引用标准、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2日施行) 2.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施行) 3管理职能 3.1公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对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副主任由公司有关分管领导担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公司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其他各分管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方面内容的应承担相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范文3篇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范文3篇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本文是安全施工的责任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范文一: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职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例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3、施工单位对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例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检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井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

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5、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6、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7、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14小时。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同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划清各类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应急措施。 3、加强司机的安全驾驶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的教育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及时、安全、有效的完成工作。 4、驾驶员对运营车辆安全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如出现交通责任事故,追究驾驶人员的相关责任。 5、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岗位责任制度 1、《经理岗位职责》 (一)在公司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车队的工作全面负责。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行业资料:________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7 页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第 2 页共 7 页

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码头收油作业流程指导 1.1确认业务计划 按公司下达作业计划核对船名、油品品名、数量、发货时间。 1.2入库化验 仓储部通知化验室。化验员按《质检作业指导书》进行采样、化验,将化验结论回单反馈给仓储部,并整理数据。 1.3穿着防护服 码头工穿着救生衣、防静电工作服、鞋、帽、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准备相关工具。 第 3 页共 7 页

安全责任书范文3篇

安全责任书范文3篇 安全责任书范文一: 员工安全责任书 为了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地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特、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第一热源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以此遵守。 一、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决定、规章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二、服从领导和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行为,有权拒绝违反安全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 三、严格劳动纪律,不得私自串岗作业,工作时不得打闹、开玩笑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事情,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 四、在工作中,因个人违章行为或不按规定流程作业等造成不安全隐患、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外,并应承担伤者全部医疗费的,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经济赔偿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及上级组织的各类培

训,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和技术水平;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本岗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掌握必要的现场急救知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六、熟悉本岗位安全环境,加强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做到不带病作业;严格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为接班人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七、不得打架斗殴、偷窃他人财物和公司物品、破坏公司和他人财产、不得做威胁公司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爱护公司的财产物品,并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或现金放于办公场所,如因此引起的财物丢失等不安全事故,均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八、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安全工器具、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对本岗位、班组、部门发生的异常及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如实上报,有义务参加事故抢险及善后工作。 九、在上班期间不服从公司及第一热源规定私自外出人员,若因此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和安全事故的,由私自外出人员自行全部负责。 十、在下班时,需认真检查本部门场所照明、设备或其他用电设备是否断电、办公室门窗是否锁好。因人为因素引起火灾事故、安全事故及责任区内失窃等,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责任人须对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020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020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020版) 一.囤船顶棚应设置“危险品码头”的明显标志. 二.囤船有汽油驳停靠或装有其它危险品时,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 三.囤船在接到有汽油驳停泊任务的调度命令后,应事先将囤船“排”、“贴”就位,如因水位陡涨陡退而临时需要移囤和油驳停靠时,都不准使用电动绞缆绞锚,并要用水喷洒甲板和链条与钢缆,消除静电,但不得使用消防水枪喷水,同时还必须用橡皮覆盖锚链孔,封闭前后锚链舱两边的通风眩孔. 四.囤船与汽油驳之间,必须用软靠把垫好,禁止使用有锈的钢绳作缆绳. 五.停靠汽油驳时,禁止在囤船上进行除锈和敲击铁器的作业和穿带钉鞋在囤船上走动,严防铁件碰撞、磨擦、拖移而引起的火花. 六.未经调度部门批准,囤船不得随意停靠其它轮驳

七.停靠汽油驳时,任何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引火引爆易燃物品上囤船,严禁吸烟和点蚊香,更不能生火煮饭.囤船和泊区5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并且囤船还必须经常保持清洁,随时清除一切引火易燃物品. 八.汽油驳拖移后,锚链舱内应使用防爆风机强力通风,排除残留气体 九.汽油驳插接囤船电源,囤船排除电器故障,以及拆卸安装电器零件时,都必须先断电,后操作. 十.囤船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源及插头、插座、并不得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融断丝(保险丝),应按规定型号配置,不准加大容量,或使用其它金属丝硬接. 十一.绞移囤船时,应注意保护好动力电缆. 十二.囤船船员应执行消防岗位责任制,对消防设备要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并熟悉消防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熟悉发生火灾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平时要加强消防训练,一旦发生火灾,应尽力抢救. 十三.囤船船员亲属,以及其它与作业无关的一切人员,都不准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3篇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3篇 从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看,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核心和关键,责任明确、责任到位、责任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本文是安全责任制度的范文,仅供参考。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一: 1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1 提高安全工作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纵横责任体系,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全问题以后再恢复生产,强化安全一票否决权。 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3 制定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和制定处理生产施工中安全隐患的技术措施。 1、4 对公司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督促各级责任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做好本职工作。 1、5 公司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并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 1、6 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7 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2 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1直接领导安全技术部门工作,协助总经理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 系,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2、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2、3督促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有安全工作。 2、4对员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2、5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与执行。 2、6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2、7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境意见和改进措施。 3 副总经理对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负责范围内的生产情况,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4 总工程师 4、1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2负责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程、规定。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措施、方案,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4、3对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与设备、机械操作的防护设施。 4、2 对高空、架子、起重、吊装、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制定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JGJ59-99标准参加检查验收,并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对参与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 4、3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和改进措施。 5 各基层(分公司、项目部)主管领导对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1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一票否决权,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带领本单位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5、2 实实在在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建设,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考评。 5、3 制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年初递交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5、4 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安全制度、规程和纪律教育,在危险关键部位施工要事先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安全措施。 5、5 发生事故后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参与事故

出租车安全管理制度

广元市泰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影响安全行车的因素 第一条客观因素 客观因素是指由于道路、环境等因素造成的事故。据资料分析,此种因素造成的事故比例为30%左右。 一、气候因素:由于刮风、下雨、大雾迷漫,烈日炎炎,下雪结冰等恶劣天气条件,往往使车辆性能严重下降,驾驶员和行人视线不清,致使安全行车无保证。 二、道路因素:道路设计不良,路面过于狭窄,影响会车超车的安全;道路施工质量不高,路面强度、平整度、抗滑性能达不到规定标准,不利于安全行车。 三、行人因素:不同年龄、状态的人反映特性不同。老年动作迟缓,儿童遇车容易惊慌,精神失常和疯傻病人突然奔向车前,这些都容易给行车安全带来影响。 四、车辆因素:车辆制动性能是否灵敏有效,是安全行车的关键。此外,转向系统、车轮、灯光、喇叭、仪表等部位的结合是否调整得当,性能是否良好,也会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漏油、漏气、漏水等故障,刮水器损坏,缺少后视镜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条主观因素

主观因素也就是驾驶员本身内在的因素。据大量行车事故分析,因驾驶员因素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占70%左右。它是导致行车事故的内在因素。 一、违章驾驶:驾驶员缺少法制观念在驾驶车辆中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如酒后驾车、超速行车、违章超载等,都会增加与行人、车辆和设施发生摩擦碰撞的机会,从而造成严重行车事故。 二、疲劳驾驶:情绪影响着驾驶员的大脑。当疲劳时,往往会精神不振、注意力涣散。驾驶员疲劳也受气候、环境影响。如身体状况不佳、气候反常变化,车内通风不良,道路条件差,饮食不适,服药不当或驾车时间过长,都会造成疲劳,从而导致驾驶员操作机能失调,险象环生。 三、思想情绪:思想情绪是心理活动的重要过程,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当情绪激动时,往往遇情况就冲动,不顾后果的强行去做;当心情不佳时驾车,往往不能集中精力,出现反应迟钝,应变能力差等现象,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四、思想麻痹:驾驶员对安全行车不重视,掉以轻心,因而驾驶车辆时精神不集中,或是听广播、吸烟、接手机、吃东西或是说说笑笑,左顾右盼,放松警惕,因而,一旦险情出现时,就会惊慌失措,操作失误。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2402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码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二条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码头。 第三条外来人员进出码头须按《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等管理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油库人员带领。 第四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 第五条码头区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遵守安全生产禁令和其它各项安全规定,禁止在天气恶劣(如台风、雷电、大雾等)条件下作业。

第六条装卸汽油、液化气时,码头必须有消防队员现场监护。 第七条装卸作业完毕,油船应及时离开码头。 第八条码头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溢油、消防设施(器材)和救生器材。 第九条码头不得靠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只。 第十条码头周围不得炸鱼、捕鱼、钓鱼以及从事其它影响码头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码头上的各类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二条做好防台风工作。遇台风、大风天气,应对码头上各种设备、设施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挂2号风球以上禁止卸油。 第十三条保护环境,防止水体污染。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总经理)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每月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副总经理) (1)负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 (2)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 (7)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3、主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副总经理) (1)负安全生产技术主管领导责任。 (2)在组织编制企业长远规划时,应编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3)在组织编制或修订技术或工艺规程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4)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安全卫生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 (5)积极采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轻劳动强度,减少职业伤害。 4、主管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副总经理) (1)负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主管领导责任。 (2)在编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同时编制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计划。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用品、接触职业危害人员体检、补助,及安全奖励费用的资金落实,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负主要管理责任。 2)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指示要求。 3)协同人事、教育部门做好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4)组织制订和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 6)参与新、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 7)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8)日常安全巡回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9)负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 10)负责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应用安全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 1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落实。 2、设备、动力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是企业设备、动力安全运行的主管部门,对设备、动力的安全运行负主要管理责任。 2)制订各种生产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设备维修、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 3)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保持其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4)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尘防毒设施、强检计量仪器的检查、校验和送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办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5)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设备设施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6)在制订设备制造、安装、运行、更新、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制订安全卫生措施,并监督实施。

(完整版)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7) 3、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9)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3) 5、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6) 6、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21)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24) 8、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27) 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为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责任制,提高干部、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出租汽车服务》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规定,对安全事故责任实行追究,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护公司财产和人员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同时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部门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五.各部门必须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每月将安全检查记录上报综合办公室,积极配合综合办公室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各部门必须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务必使职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七.提高本部门职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八.各部门负责人要教育引导本部门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九.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时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未追究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十.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按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奖惩。 十一.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年终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 此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 第十四条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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