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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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条凡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洪水、雷击、暴雨或台风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职业病、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六)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七)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八)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

(九)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所有赔偿责任的总和,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费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方式计算,并且在明细表中载明的支付日期之前交纳。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根据实际情形商议确定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公安交通、消防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付诸实施。

车辆入场时,被保险人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包括但不限于:改变业务经营性质;对被保险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状态、占用性质或用途做任何改变;新增或改变营业地点、处所或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等),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发生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经被保险人签章的出险通知书;

(三)经被保险人签章的保险索赔申请书;

(四)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法律关系证明资料;

(五)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损失证明资料;

(六)停车场合法经营证明、车辆出入记录;

(七)责任认定证明,车辆遭盗抢时须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

(八)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计算赔偿时应首先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二)对于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数量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车位数,则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车位数与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数量之比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明细表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后附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短期费率表

释义

如下释义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所有组成部分。

1.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2.间接损失:指任何类型的可预期财务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业务机会丧失、因未履约或延迟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丧失合同或罚金等。

3.产品/完工责任:包括所有起因于“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被保险人的工程”

(但如下产品或工程除外)并且发生在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用之场所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一)仍由被保险人实际占有的产品;或

(二)尚未完工也未被遗弃的工程。

“被保险人的工程”应被视为在如下时刻完工,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

(一)当被保险人的施工合同规定的所有施工都完成时;

(二)如被保险人的施工合同包括多处施工场所,则当相关施工场所的所有施工都完成时;

(三)某一施工场所的部分工程已被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包括在同一项目上施工的其他承包商或分包商)用做其预定用途时。

如果某项工程除了尚需予以维护、保养、修正、修理或替换以外其他方面皆已完工,则该项工程应被视为已经完工。

4.被保险人的产品:是指

由下列个人或组织生产、销售、搬运、分销或处置的任何商品或产品(不动产除外):

被保险人;

其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贸易的个人或组织;或

其业务或资产已由被保险人收购的个人或组织;以及

由上述个人或组织提供的与上述商品或产品配套或相关的容器(车辆除外)、物料、部件或设备;

包括:

就上述第(一)款中任何项目的适用性、品质、耐用性、性能或使用,在任何时间所作出的保证或描述;

提供或未予提供警告或指引。

不包括自动售货机或其他出租或安放以供他人使用的但并不出售的财产。

5.被保险人的工程:是指

由被保险人或由其他人代表被保险人从事的工程或施工;和

由上述被保险人或由上述被保险人的授权代表提供的与上述工程或施工配套或相关的物料、部件或设备;

包括:

就上述第(一)款中任何项目的适用性、品质、耐用性、性能或使用,在任何时间所作出的保证或描述;

提供或未予提供警告或指引。

6.职业责任:指的是由于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一)提供或没有提供专业意见或专业服务,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错误或遗漏;或

(二)任何建议、设计程式或说明中存在的错误。

7.恶意行为:指任何抱有不良目的的非法或不道德行为。

8.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多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无论是否单独行动或与组织、政府相关,为了政治、宗教、思想或类似目的,包括影响政府或造成大众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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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介和股东背景汇总数据更新月

2018年度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简介和股东背景汇总 (截止日期2018年10月) 本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整理,部分背景信息可能未及时更新。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慕尼黑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81%和19%,管理资产超过820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08月22日于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慕尼黑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立于1880年,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1997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和上海分别成立了代表处,2003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获中国保监会核发全国性综合业务执照的国际再保险公司。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5日,股东为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日,注册资本28亿元,股东为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过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德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4日,总部位于深圳。股东由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构成。公司现注册资本117.52亿元,总资产已超2700亿元;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总部位于深圳,是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揭牌营业,注册资本金5.88亿人民币,目前管理资产规模已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国有控股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12月在纽约、香港两地成功上市,是第一家在境外两地同步上市的中国内地金融企业和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寿险公司,为当年全球最大IPO。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保险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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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

2019年机动车损失保险全面条款范本

机动车损失保险全面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所有,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乘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及已列明并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5.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7.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8.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设备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投保新增加设备的,新增加设备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被保险机动车及新增加设备的折旧金额可按月计算,月折旧系数为0.6%,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被保险机动车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新增加设备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购置价的80%。 被保险机动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新增加设备折旧金额=新增加设备购置价*新增加设备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赔偿处理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 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轮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编号:YB-HT-02014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Motor vehicle third party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 款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

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米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 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累计赔偿限额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超过约定的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五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4家财产保险公司名单及股东

0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0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武新裕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外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服务公司 0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亚洲保险有限公司 北京松联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泰国盘谷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印度尼西亚中亚保险有限公司 0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6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史带保险和再保险有限公司(Starr Insurance & Reinsurance Limited)、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等 0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保险集团)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08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创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 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10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全国唯一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 11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新疆兵团投资中心、新疆华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12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15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021版)

YOUR LOGO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1版) The contract is the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nd binding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021 版) 导语:合同就是对签订双方的一种保障,如果发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凭借这个合同协议书,到这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去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条款没违反法律意思,是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是有效的。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第一章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公众责任险模板

公众责任险保险方案模板 编号:? 1.?被保险人? 1.1?被保险人名称?? 1.2?被保险人地址 3. ?经营性质? 4.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5.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6. ?保险金额? 6.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6.2?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6.3? 累计赔偿限额:? 7. ?免赔额: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为RMB???万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8. ?保险责任? 8.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9. ?责任免除? 9.1?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2?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3?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4?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9.5?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9.6?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9.7?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9.8?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9.9?火灾、爆炸、烟熏;? 9.10?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 9.11?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 9.12?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9.1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名称 被保险人名称电话 被保险人地址邮编 占用性质办公室经营内容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保险项目: 1. 物质损失项目1:物品保险金额RMB 项目2:存货保险金额RMB 项目3:建筑物保险金额RMB 2. 营业中断额外支出RMB 50,000 3. 现金损失 ⅰ) 银行营业时间内运送的现金最高赔偿限额RMB 20,000 ⅱ) 办公时间内置于办公场所内的现金最高赔偿限额RMB 20,000 ⅲ) 非办公时间内,置于办公场所 上锁的保险箱或上锁的金库内的现金最高赔偿限额RMB 10,000 上锁抽屉或上锁收银机内的现金最高赔偿限额RMB 2,000 4. 公众责任最高赔偿限额RMB 100,000 5. 雇主责任保险最高赔偿限额 您的雇员是否需要在办公场所所在行政辖区范围以外地方工作?(如“是”,请列明详情) [ ]否 [ ]是 总保险费RMB 过往保险及意外的资料(请在适当方格内加上“√”,如“是”,请列明详情) 1、您的办公室是否曾被任何保险公司拒绝投保申请,取消报单或拒绝续保,或须附加特别条款使能被接纳? [ ]否[ ]是 2、您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因办公场所业务运作发生意外而引致财物损失或损毁、或第三者法律责任? [ ]否[ ]是 3、您的雇员于过往三年内曾否因工作受伤或死亡? [ ]否[ ]是 声明: 本投保单所填各项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依据及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投保人确认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就其办公室综合保险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及保险条件已完全了解。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签发之日成立。 投保人签章日期 Signature of Proposer Date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9层邮编:100022 电话:86-10-59601818 9th Floor, West Tower, Twin Towers,B-12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China Tel:86-10-59601818

机动车保险合同(3篇).doc

2017机动车保险合同(3篇) 本文目录2017机动车保险合同精选机动车保险合同样本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

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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