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结案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结案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结案报告

XXX妨害公务案结案报告

案件性质:XXXXX罪

代理介入阶段:审查起诉

受援助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居住在XX市XX区XXX,身份证号:XXXXXX。

接受指派时间:2015年5月28日

援助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结案时间:2015年6月15日

案情摘要:

工作记录:

律师接受指派后,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1、详细了解受援人的基本情况,给其亲属提供法律咨询。

2、到XX区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相关卷宗。

3、对受援人进行2次会见,详细了解案情。

4、出席法庭审理,为其辩护,最终其仅获得罚金刑。

律师评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与社会环境、文化生活、经济发展、家庭环境及法制道德教育等各方面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经综合分析,XXX犯罪的主要原因以下四点:

1、家庭环境的影响。XXX父母对其过分溺爱,娇惯放纵和简单的粗暴型教育,以打骂为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及父母对自身素质要求不高,经常酗酒、赌博,表率作用不好等情况,使其思想出现偏差,

不计后果,走上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的误区。XXX初二就辍学打工,在校期间其学校和教师片面降调升学率,只教书不育人,对于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漠视缺位,导致XXX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思想、习惯侵蚀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社会风气的影响。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所处的环境较为简单,幼稚单纯,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社会上各种充斥着暴力内容的音像制品和网络游戏对其产生了极大的腐蚀作用。

律师建议: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为办理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的重点,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严惩有据、宽处有理、宽严有度、不枉不纵,努力实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积极推进捕、诉一体化工作模式,保障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刑事政策落到实处。检察院应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办案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无逮捕必要”的审查与评估,慎用逮捕强制措施。针对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社会经验少的特点,细心把握案件审查与调查环节,耐心讯问、区别对待,深挖犯罪根源,对症下药,做好转化工作,可成立由女检察官组成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小组,采取庭前认真审查,庭上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消除未成年犯的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是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优质从速办理机制。公诉部门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受理后,实行全面审查、全面告知、优先阅卷、优先讨论,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手续,尽早地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意见。对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依法不诉;对犯罪较轻的,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

在庭审过程中,采用“寓教于审”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公诉方式。

三是选派优秀检察官到学校兼职法制老师,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可选派一批优秀检察官到学校兼职法制老师,工作之余深入辖区学校以“以案析法”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同时,还通过举办教师、家长培训班、印制法律手册,提高教师、家长的法制水平。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并能根据法律指导孩子的行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的帮扶、定期回访等综合教育体系。在对未成人犯罪给予依法打击的同时,应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方法上灵活多变,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促使他们对所犯罪行的反思和悔悟。同时帮助其摒弃旧的观念习惯,逐渐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健康心理,早日回归社会。此外对那些不够法定责任年龄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训诫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不定期对不诉或者判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扶和教育,保证其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促使未成年人得到切实有效全面的管理。

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未成年人多少岁才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多少岁才负刑事责任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不管犯任何罪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 有时候我们发现,未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都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这就让很多人不解了,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多少岁才负刑事责任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完全负刑事责任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不管犯任何罪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二、减轻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过程中会减轻其处罚。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三、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但是,这八种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例如14到16周岁不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在绑架行为中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分别根据情况给予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处罚,而非不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故意伤害案 张某、王某、朱某均为未成年人,李某为大竹县某修理厂漆工,由于业务不佳,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认为是相邻的某汽修厂漆工周某、罗某抢了自己的生意,由此心怀不满,就授意其徒弟张某找人教训周某、罗某。2006年7月11日下午,张某邀约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伺机作案。当晚8时许,周某、罗某骑摩托车回家,途径英雄模范加油站时,由事先埋伏在这里的张某指认后,王某、朱某等人手持钢管对周某、罗某殴打,致使周某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顶骨线形骨折;罗某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伤,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李某因行业竞争而心怀不满与张某、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九级伤残)、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且教唆张某、王某、朱某等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予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王某、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张某、王某、朱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了解三点:一是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共同犯罪;三是教唆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相关规定,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也就是《未成人保护法》中的司法保护。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事能为,什么事不能为。希望大家明辨是非,切莫以恶小而为之。 投毒案 未成年人黄某因偷拿别人的东西,被他的二叔文某打骂,遂产生杀死二叔的念头。2006年12月8日中午,黄某趁二叔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二叔的家中,将农药“稻瘟灵”倒入水缸、茶杯里,欲毒死二叔。当晚其二叔在家煮面条吃时发现有异味,随后发现水缸、茶杯里都有农药味。文某一是立即向派出所报警,二是及时到村卫生站就诊治疗。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黄某为泄愤报复而将农药“稻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参考答案: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也可以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某些个罪中刑法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其他人不构成犯罪,因此,有的情况下只有一个罪犯,不存在主犯和从犯的问题,因此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是犯罪首要分子的是: A:甲成立了一个制毒贩毒的犯罪集团,亲自担任制毒工厂的负责人,并指挥贩毒网络 B:乙通过网络联系,组织聚集了若干人员到一避暑山庄进行集体淫乱活动 C:丙多次积极参与其所在流氓团伙与其他团伙的聚众斗殴活动 D:丁与乔某、王某共同实施的抢劫某银行的过程中,负责炸开银行柜台并取出钱。 参考答案:A B。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的首要分子有两类,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聚众犯罪的而没有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不是首要分子,所以C错误,另外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与首要分子也是相区别的概念。 3、聚众犯罪:() A:属于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有的属于共同犯罪 D:不是法律概念,不应在共同犯罪中适用。 参考答案:C 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于一定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在聚众情况下,参与者可以随时增加。对聚众犯罪,刑法一般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与人。当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只有一人时,则不属于共同犯罪;如果是数人,则属于共同犯罪。 1、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有人构成行贿罪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一)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 解读(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裁 内容提要: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形成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决议》,明确提出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制为14岁,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低限为18岁,在刑罚处遇方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不得判处死刑等,决议反映了新的理念,反映了刑事教育制度应当对儿童负有一定责任,因而刑事责任年龄要和受教育年龄相吻合(注:SeeThomasCrofts,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ofChildrenandYoungPersons:AComparisonofEnglishan dGermanLaw,AshgatePublishingCompany2002,pp29-30.在讨论过程中,甚至有人建议将该年龄提高至16岁,以便与其承担一些民事责任的年龄相符,SeeBaronessBirk,ParliamentaryDebates,HL(19June1969),CCCIIcol1169.但由于政府变动,保守党政府决定不完全执行这一法律,因而该规定并未生效,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仍为10岁。)。在德国,同样始终存在着要将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6甚至18岁的要求(注:但是1992年德国少年法院和少年法院机构联合会的一个委员会认为不应当对这一年龄作一般性的提高,见前引ThomasCrofts书,第199页。)。 降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另一种方式是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有的学者虽然并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但提出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学者提出应当将“推定无能力”年龄14岁降低为12岁,从而使12岁以上的人能够为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在20世纪最后阶段的儿童明显比200年前的儿童受过更好的教育,也更为复杂。一个12岁的澳大利亚儿童能够使用电视、收音机、互联网,他们比1769年的英国儿童对这个世界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注:ByStephenScarlett,seeGregorUrbas,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Trend&IssuesinCrimeandCrim inalJustice,Nov.2000.在新南威尔士,14岁以下被刑事起诉的儿童85%是在12~14岁之间。如果实行这一规定,可能意味着12岁以下的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人(15%)才会按照“doliincapax”原则被起诉,12岁以上的人都会被刑事起诉,因而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但是,相反的观点认为电子信息和互联网并不意味着更快的智力发展。更为极端的做法是取消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例如在英国10~14岁的人被推定为没有恶意,但这一推定可以被反驳,即如果证明儿童对其行为是严重罪错具有明知,他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1998年犯罪与秩序违反法第34条取消了这一推定,使得英国10岁以上的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实际上只是一个立法推定,并不完全意味着未成年人的智力发展状况,因而刑法中的人更多地是以具有平均能力的标准人的面貌出现。做出这一推定的用意也仅在于划定合理的刑事责任范围,这往往同各国的经济发展、历史传统、生活习惯等相联系,同时必须要考虑到责任惩治范围和防卫社会之间的平衡。过低的年龄界限会导致责任概念的丧失,进而使责任刑法的约束机能完全失去意义。决议提出的14岁界限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实践,也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标准,但是考虑到决议的效力,奢望它能够对年龄界限过低的国家起到指导作用,恐怕也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 二 决议也提出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限。北京规则考虑到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为了充分尊重会员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并未提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概念及其低限。同样,以往的国际性文件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等文件,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即特定阶段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范围问题,几乎都没有提到(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仅仅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③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目录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及其责任范围 (1)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1) (二)我国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范围 (2)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分析 (2) (一)我国刑事责任制度立法体系缺陷 (2) 1.立法规定较少且较为粗疏 (2) 2.立法规定较为零散且未有效衔接 (2) (二)法定处罚措施存在立法缺陷 (3) 1.刑罚处罚措施内在规定问题 (3) 2.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自身问题 (3)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4) (一)健全刑事责任制度立法体系 (4) (二)弥合现有处罚措施不足之处 (4) 1.刑罚措施的完善 (4) 2.非刑罚措施的完善 (5) 参考文献 (6)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事关家庭,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 稳定。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或者零星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法律解释中,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系列难题。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断增长导致了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成了刑法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具有特定的含义。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相关的理论主要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从宽处罚与不适用死刑两项基本原则。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即刑事处遇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法律应从刑罚处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罚方法两方面来完善刑事处遇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缺陷;完善 前言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事关家庭,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规制尚不完善,这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及其责任范围作出了详细阐析,并以实际问题为基点,提出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尽绵薄之力。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及其责任范围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存有诸多立法模式。概括来讲,主要有如下几种:依据未成年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是否设有专章规定,可将其分为专门规定模式和非专门规定模式,前者是指在刑法中对其设有专章规定,或有独立的专门法律规制,而后者则是指刑法对其相关规制较为分散。此外,依据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是否存有明确性的规制,可将其分为限定模式和非限定模式,前者是指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存有明确规定,而后者则是指未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任何限定的模式。 然而,我国刑法并未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设置专门规定,其也一直采取分散立法模式。从少年司法刑事理念的视角分析,该立法模式无疑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它会进一步使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限制于普通刑事司法的框架范围内,而无法独立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专门规定模式。该模式的设置一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和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我国司法实际需要相关实体法规制未成年刑事责任制度的考量。采取该模式,会使得相关法律规制得到统一,从而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起到预防作用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刑法:共同犯罪(一)

目录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第二节 共同犯罪第一节 一、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二人以上 2、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完全共同说)。但,就二人行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二、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核心: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行为不成立共犯。如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罪犯乘机脱逃。监管人员与逃犯不成立共犯

3、同时犯。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人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如二人先后相继盗窃同一人家。 5、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 (3)伤害中杀人; (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 7、二人有共同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毒品的;另一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角度)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片面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2、种类: (1)主犯二种:A、集团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众首要不全是主犯; (2)从犯二种:A次要作用实行犯,B辅助作用帮助犯; (3)胁从犯一种:暴力胁迫; (4)教唆犯。 3、责任与处罚原则:“一部行为,全部责任”:集团首要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对组织、指挥、参与全部罪行负责。主犯:全部责任“完整处罚”;从犯、胁从犯,全部责任“宽大处罚”。从犯、胁从犯实质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剖析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学生姓名:高晓琴 指导教师:张桂英 学科专业:法学 学号:14035140208001 学习中心:奥鹏远程教育长春学习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6年10月

独创性声明 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 1.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稿件,最终形成本文; 2.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 3.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 4.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趋势已经引起了社会和国家越来越多的关注,更加科学地运用刑罚武器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犯罪与成人犯罪在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更加深入地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各种内函,科学地界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处罚,从教育、感化、挽救角度出发,有效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扼杀成人罪犯的“后备军”,使我国社会更加安定。 国家的未来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同时也是民族的希望,刑法是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在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刑法也是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大宪章。犯罪和刑事责任密切相关,在体质、智力等方面,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均存在差别,因此,在刑事责任方面两者也应该有所区别。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刑事责任

案例版、、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完善

试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完善 袁彬冯景旭 一、从一个案例说起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李某为杀害张某准备了菜刀并邀请王某帮忙。一天夜里,李某、王某在张某必经的小巷将张某拦住。李某捅了张某一刀,扎中张某腹部。张某负伤逃跑。李某、王某紧追。追赶中,王某担心受到法律严惩,建议放弃。李某不同意。王某说服不了李某就自己走了。为了阻止李某进一步的犯罪行为,王某给附近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在民警快接近李某时,李某被群众逮住。张某经治疗伤愈。 显然,这是一起共同犯罪,全案为故意杀人未遂。但是对从犯王某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以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阻止同案人(实行犯)实施犯罪为由,认为王某行为仍属犯罪未遂,王某的报警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的行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自动放弃了其犯罪行为,并且也表现出了足够悔意,可以定犯罪中止。 现行通说认为王某成立犯罪未遂。对于王某实施阻止李某继续犯罪的行为,一般是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这似乎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优良方案。但细细考量,我们会发现,这其中仍然有不甚理想之处: 将王某后面的行为仅仅作为量刑情节而且是酌定情节从宽处罚,这其实只解决了对王某行为的量刑问题,而没有解决定性问题。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在性质上,属于犯罪论,因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涉及的是定罪,而非量刑。本案中,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并进一步考察其从宽情节,虽然可以达到犯罪中止的处罚效果,但是这毕竟不同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处罚是法定,这里仅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靠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弱来实现,对行为人的从宽处罚缺乏法律保障。 由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进一步审视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二、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主要涵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中问题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e9507523.html,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中问题 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质量呈持续增长和严重化的态势,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一样,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同一定时期社会发展趋势密切相关的。一方面,集中反映出当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个体来说是个人的责任,而对于整体来说则是社会的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规定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但是这种处罚是在处理其不良行为时所采取得一种辅助教育手段,这种处罚从刑罚的目的和本质上看属于保护、教育和预防的性质。因此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正确定罪量刑,达到教育、挽救和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需要对我国刑事法律保护功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关键词:教育.改造.挽救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刑事法律之所以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照顾是因为未成年人处于身

体、智力的发育阶段,其思想尚未成熟,有着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比较薄弱。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基于未成年人的上述特点对未成年作出了不同于成年人的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的限定涉及到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也是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对待的自然科 学的基础,只有真正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的特点才能作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刑事政策,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这也是人道主义和最大限度减少犯罪的需要。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青少年犯罪 在我国,长期以来“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在法学界和社会各界被广泛使用,通常是指从14岁到25岁这一年龄段中的人的犯罪。其实这一概念包含着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 其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解释上也是采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的界定,以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我国现行刑法也是以18岁为界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8岁以下的区别情况负部分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其二,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中包含着18~25岁年龄段的人的犯罪,因为在25岁以前,虽然已是成年,但仍然是青年,并且犯罪学显示的犯罪规律:25岁左右是人生犯罪易发、高发阶段。所以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学中被广泛应用,18~25岁的人的犯罪被划归到青少年犯

诉讼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 写结案报告有以下作用: 1.培养概括案件的能力 2.培养分析案件的能力 3.树立服务意识 一件完整的论述充分的结案报告能够消除当事人的疑惑,能够让当事人完整评价代理人在案子中起到的作用.很多结案报告甚至成为当事人是否继续聘用该律师的重要参考文件. 结案报告 致 湖南xx通信网络开发有限公司 XX总经理: 受贵公司以及阁下的委托,我代表贵公司参加了xxx诉xx 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恢复工伤认定案件,该案件于200x年10月10日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于200x年10月17日公开宣判。先做出如下结案报告,请审核: 案件经过: 本案件是xxx人身伤害案件衍生的第四案件,xxx认为xx 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原作出的工伤认定侵害其权益,

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恢复原工伤认定。Xx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答辩称:xx并没有委托该局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原工伤认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格式,故不产生法律效力。我方同意劳动局的意见,并补充说明,xxx与我司案件已经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我司与x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恢复工伤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xx)xx号文件,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是否认定xxx工伤无管辖权,其作出的xx号工伤认定应该予以撤销,同时,xx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的撤销xxx的工伤认定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本案件的裁定书,判决从根本上解决了xxx是否为工伤、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权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对公司来讲,上述问题已经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间接解决,本判决从行政法律的角度对本事故的管辖机构及权限作出了认定和解决,对公司而言,xxx如继续要求补偿,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节的途径解决。 对本案件后续情况的预测与准备: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xxx表示出将诉讼进行到底的心态,同时,作为受伤者,在心理上容易得到人们的同情。Xxx可能采取的法律途径为:1.要求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机构对伤害进行工伤

浅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

浅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 【正文】: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更加复杂。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一人做事一人当”,责任简单明了;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的多。所以,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司法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面我就两方面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如何对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理论和立法例上,如果从标准的同一性考察,主要有三种分类法:一是分工分类法,即以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犯的身份予以分类,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犯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这种分类能明显地揭示出每一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从事的活动,有利于揭示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的大小,便于分析每个共同犯罪人的情况,能较准确地认定每个人的责任。二是按作用分类法,即以对共同犯罪的实施和完成的作用大小为标准,对共犯的身份予以分类。按照这种标准,共犯分为正犯与从犯。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然属于从犯。这种划分能直接体现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分工分类法能够明确显示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从事的活动性质,参加犯罪的程度以及各共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显示出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次地位。但是这种划分方法不能直接反映实行犯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具体所起作用的大小,也不能清楚说明各个实行犯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因而不能直接确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比较而言,作用分类法符合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目的,但它的不足是没有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而分工对区分他们所起作用大小具有一定意义;而且按作用分类,主要通过司法人员来判断,易给司法专断留有余地,难免带有很大主观色彩。除以上两种分类方法为,还有第三种分类方法,也就是混合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同时兼顾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补充,来确定共犯的地位和身份。按照这种分类标准,一般将共犯分为正犯(实行犯)、从犯(帮助犯)、教唆犯,有的还划分出组织犯一类(注1)。 (二)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分类 我国刑法对于共犯的分类,学者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即对于共犯,根据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在共犯中考虑到分工单独划分出教唆犯(注2)。同时,在理论上对于共犯中实施具体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在主犯中划分出包括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行为的实行犯、组织犯;从犯中划分出包括实施次要实行行为的(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实施帮助行为的(辅助作用的从犯)两种情况;至于教唆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则是根据教唆的具体情况归入主犯或者从犯之中。 通说认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特殊

曹某离婚案件结案报告--南京离婚律师苗廷

南京婚姻律师苗廷十天内办结诉讼离婚案件 ---曹某离婚案件结案报告 委托人:曹某(男) 委托事项:离婚 代理律师:苗廷律师 委托时间:2014年12月8日 结案时间:2014年12月17日 本案从收案到结案,一共用了十天时间,且子女抚养权及房屋产权都归属于我的委托人,委托人曹先生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一、本案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离婚案件比较特殊的情况是,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材料往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合同等,这些证据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退而求其次,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本案中,曹某和女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南京,但都在南京居住超过一年,即南京已成为双方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件应由南京某法院管辖。根据我的指导,当事人曹某取得了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顺利地在南京某区法院立了案。 凑巧的是,女方也同样强烈要求离婚,但她不懂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只好到我的当事人曹某户籍所在地—江苏徐州起诉。只是在案件受理的时间上,南京法院早于徐州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徐州法院的案件应该移送到南京法院合并审理。 遇到这种情况,受托人苗廷律师仔细分析后决定,我方当事人果断地撤回在南京的起诉,理由如下:1、女方起诉离婚,只要我方同意离婚,法院即会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不会出现我方撤诉后六个月内不准再次起诉离婚的后果;2、由于婚生女被女方强行带回女方老家浙江居住,时间拖地时间越长,越对争取子女抚养权不利;3、徐州是男方家庭所在地,在徐州起诉相当于在主场作战,对女方的心理上的压力会很大。 经过此番运作,此案最终在徐州主持调解。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由于离婚双方矛盾较大,在一个月前的一次激烈争吵后,女方将女儿带回了浙江温州,且将婚生女安顿在温州一家幼儿园读书。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考虑到未来执行的难度,很有可能将婚生女判给女方抚养,这将对男方极其不利。 苗廷律师经仔细分析,迅速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 1、争取快速开庭,时间越久对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越不利。在与法院真诚沟通后,承办法官同意尽快开庭。 2、到幼儿园开具证明,证明女儿很适应在南京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宜改变

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近日,《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严格地说,10至13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关心的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今中外,不尽相同。在古代中国,秦朝法律以身高作为成年标志,大约低于六尺五寸为未成年人,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唐律规定以7岁、10岁、15岁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不同年龄,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在当代西方各国,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美国一些州也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而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是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各国要考虑的包括儿童发育状况、本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教育发展水平及刑事政策等等。从刑法意义上讲,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最主要是考虑儿童的主观意识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70年代未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其主观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也有较大的提高。因此,如能进行实证研究加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理论上是能讲通的。然而,笔者认为,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却是迷信刑罚万能的陈旧观念。首先,这种观念与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国际潮流格格不入,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其实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在推卸责任。其次,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成效。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本人再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送未成年人进监狱,易产生交叉感染,并不利于其改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成因复杂,社会阅历肤浅,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造成地域上的处罚上实质不平衡。事实上,正如上面所讲,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并非仅从刑法意义上考虑,教育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及刑事政策等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在考虑经济比以前更发达的情形下,我们也要考虑东西部的经济、教育各方面差异的因素造成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的不同,西部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与东部成熟的未成年人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罚上实质的不平等。因此,我们是否能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以达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预防犯罪能产生的利,而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度刑罚化不人道等弊端呢?要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需要从道德、法律多角度的教育,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但笔者认为,现在关键要做的是有效预防那些经常违反刑法、有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和未违反刑法但轻徽违法不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倾向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犯罪问题,在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的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迫切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医疗、感化教育等处置的

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2)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

律所收结案制度

收结案管理办法 一、填写收案登记表 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应由该案件、项目的引进律师 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中: 1. 案件、项目的委托客户的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 方式等资料应详细填写并应尽可能做到中英文对照(若承办过程中客 户资料有变动,承办律师应及时作出更正); 2. 该案件、项目的名称应为能概括其特征的简短说明; 3?该案件、项目中对方的资料,包括对方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也应尽可能详细填写; 4. 律师工作内容栏应大致描述该案件、项目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5. 对于收费情况,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或是按时计收以及收费 标准。若为一次性收费,应标明预付金是否约定及其金额。 二、立案员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 收案登记表由立案员统一管理。立案员在收到基木内容填写完毕的立案登记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立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 1. 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 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己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

是否事务所新客户。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 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 管律师审批; 3. 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非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也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务所主任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 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登记表交事务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是否己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案件、项目引进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了立案。 四、设立案件、项目编号和案卷 立案员在收到经事务所主任签字同意收案的登记表后,应对该案件、项目设立编号并开立案卷。编号分为客户号及案件号,都是唯一的和排序的。编号的案卷将交至该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处作为该案件、项目的专用卷宗,以便统一管理。该收案登记表应一试四份,事务所主任、主管律师、财务部门及立案员各一份。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必须在获得案件编号后才能与客户签署律师聘请合同及收费,合同编号应与收案登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学论文题目: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学院___法学院____专业_法学(民商法方向)年级___2009级___学号__2009104230__姓名___和时____指导教师___高袁____成绩_________ 2011年 5 月25 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2) (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3)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3) (二)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 (4) ( 三 )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 (4) 三、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4) (一)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摘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前途、家庭的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未来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但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也是作为最严厉的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威慑力重要体现。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做了严格的规定。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罚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但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也是作为最严厉的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威慑力重要体现。我们通常说辨别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当一个根本没有辨别能力的人或辨别能力非常有限的人触犯了刑法上规定的一些罪名,比如精神病人发病时的行为,对于他自己来说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我们就不加区别的利用刑法进行处罚,这样做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也起不到刑法应有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从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角度出发,对于辨别能力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年龄,这一点对与未成年人尤为重要。所以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年龄做了严格规定。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没有从字面上明文规定多大年龄的人对于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确定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即不满十四周岁,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不管实施什么行为一概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又政府收容教养。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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