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存单质押办理信用卡

兴业银行存单质押办理信用卡
兴业银行存单质押办理信用卡

兴业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

办理个人信用卡/调整信用额度合同

编号:兴银信用卡(质)20 字第号质权人:兴业银行

出质人:

联系电话:

信用卡申请人出于以下目的之一(请勾选):

□向兴业银行申请核发信用卡

□申请所持信用卡(卡号:)的额度调整

由出质人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以保证信用卡申请人在信用卡使用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本合同所称的“信用卡”是指经兴业银行审核并核发给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信用卡。

2、本合同所称的“信用卡申请人”是指申请兴业银行公开发行的信用卡的人,系主合同的乙方。

3、本合同的主合同为信用卡申请人为申请信用卡而签订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发行的其他种类个人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及其修改、补充、附件等,主合同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

4、本合同所称的“出质人”是指为信用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或申请所持信用卡的额度调整之需,提供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以保证信用卡申请人在信用卡使用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的人。

5、本合同所称的“信用卡销卡”是指信用卡申请人在使用信用卡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均被还清后,注销信用卡的行为。任何更换信用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损坏而更换、到期续用信用卡等)和其他停用信用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挂失、被管制等)并不意味着信用卡的注销。信用卡销卡的办理须遵守主合同的约定。

6、本合同所称的“质物”、“个人定期存单”均具有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含义。

7、本合同所称“质押有效期”是为了明确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而由立约双方

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信用卡申请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出质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对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8、本合同所称的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

9、本合同的生效并不构成兴业银行对信用卡申请人核发信用卡或调整信用卡额度的承诺。

第二条质押有效期

1、若信用卡申请人以向兴业银行申请核发信用卡为目的,质押有效期指自兴业银行核发信用卡给信用卡申请人后直到信用卡销卡时止的连续期间。

若信用卡申请人以向兴业银行申请所持信用卡的额度调整为目的,质押有效期指自兴业银行为信用卡申请人所持信用卡额度调整当日起直到信用卡销卡时止的连续期间。

2、本合同项下质物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质押有效期内,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质押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信用卡申请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质押有效期的到期日,出质人均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对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质物

出质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质物。个人定期存单的币种为人民币,其详细信息如下:

开户机构:

户名:

账号:

存款金额:

存款期限:

存款利率: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信用卡申请人在信用卡使用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及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质押最高本金限额

1、信用卡申请人以向兴业银行申请核发信用卡为目的,则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与兴业银行向信用卡申请人所核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一致。

信用卡申请人以调整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目的,则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与信用卡申请人所持信用卡调整后的信用额度一致。

2、在该最高本金限额范围内,不论质权人与信用卡申请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质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质物的占管

1、质押有效期内,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个人定期存单,并有权将质物所生孳息作为质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2、质押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过挂失或公示催告程序或其他方法主张个人定期存单无效。

3、质押有效期内,出质人承诺不支取或兑现个人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

4、质押有效期内,作为质押的个人定期存单按照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存款利率计息。质押有效期内,个人定期存单到期的,出质人无条件同意由质权人代为办理续存,续存的期限为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存款期限,续存的金额为到期个人定期存单的本金和利息,续存的利率为续存时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办理续存的存单应继续作为本合同项下质物。

5、质押有效期内,作为质押的个人定期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本合同第七条项下的“质权的实现”时,按照提前支取的手续办理,并依据提前支取时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6、质押有效期内,定期存单丢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信用卡申请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立即处分质物:

(1)信用卡申请人未能按主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透支款项的;

(2)信用卡申请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3)信用卡申请人发生影响资信状况的事件;

(4)信用卡申请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信用卡申请人履行主合同义务;

(5)信用卡申请人、出质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6)信用卡申请人违反主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7)信用卡申请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2、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有权按下列方式处分质物,并将所得款项清偿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1)兑现或支取个人定期存单;

(2)转让、拍卖、变卖个人定期存单;

(3)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个人定期存单。

3、个人定期存单处分所得款项不足偿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向信用

卡申请人追偿;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后有剩余的,质权人将剩余款项退还出质人。

4、如个人定期存单的币种与信用卡申请人逾期债务的币种不同,则质权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实现质权时,有权将个人定期存单的币种按照质权实现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各外币对人民币的结售汇牌价并按兴业银行的结售套汇的计算方式折算成逾期债务的币种以偿付逾期债务。

第八条质物的解押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出质人可至质权人处办理解押手续。

(1)兴业银行未向信用卡申请人核发信用卡(适用于信用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情形)或未对已核发信用卡额度作出调整(适用于申请调整信用卡额度情形,但额度调整前已核发信用卡即采用定期存单质押方式办理的除外)。

(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履行完毕后且个人定期存单项下尚有余额。

(3)经质权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2、出质人办理解押手续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和单据。

3、在质物解押后,若出质人要求支取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按照提前支取的手续办理,并依据提前支取时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出质人保证

1、对质物享有完整、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且未作担保、未失效、未被依法止付和冻结。如第三人对质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物的处分提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出质人承担。

2、如果信用卡申请人与出质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质权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享受的任何权利。

3、本合同项下质物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在处分上述款项时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4、提交的资料均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并同意兴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允许兴业银行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5、出质人已知悉并理解《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同文本,并在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并保证按质权人的要求配合办妥质押手续。

6、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修改、质权人对信用卡申请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信用卡申请人换领新卡、信用卡申请人人数的增减、信用卡信用额度的调整、信用卡加办附属卡等情形而改变。

第十条质权人保证

1、妥善保管质物。

2、如质物在质押期间丢失,质权人应立即通知信用卡申请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补办;质物毁损的,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如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3)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担保债务,直接处分质物并以所得款项清偿担保债务;

(4)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5)从出质人任何账户扣收款项支付出质人应承担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2、质押期限内,因出质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按上述约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合同的有效期

1、本合同经质权人、出质人和信用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质权人依照本合同处置质物后或将质物退回给出质人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信用卡申请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补充条款

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信用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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