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与刑诉证明责任之区别解析(一)

民诉与刑诉证明责任之区别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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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与刑诉证明责任之区别解析(一)

论文关键词]证明责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将民诉中的证明责任概念引入刑诉,以从证明责任角度来加深司法工作人员对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理解。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孕育保障人权理念。为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把握疑罪从无原则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是指当双方当事人穷尽一切手段都无法说明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得法官无法基于现有证据对该案件事实作出内心确信时,得判决主张对己有利事实之当事人承担该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之证明责任,即承担不利后果之责任,或说败诉责任。也就是说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超出法官自由心证范围时,就进入了证明责任的领域内。自由心证和证明责任有各自作用的范围。正是因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存在,民事诉讼才得以获得民众普遍认可的公正,尽管这种公正也许并不是真实情况的反映,但是程序公正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对抗平台,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手段,而败诉是当事人自己未能有效攻击防御的结果,在情感上败诉当事人虽有不甘,但也是能够接受的。从而平复了业已破坏的社会秩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则称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又包含主张责任和提出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根据法律预设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的法律规范,对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判决具有实质意义。它是由法律预先分配的,是不可转移的,具有指导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为法院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提供裁判依据的作用。英美法系证据法又称之为“说服责任”,即任何主张争议事实的当事人,不能以充分的证据说服陪审团和法官,或者争执的结果真伪不明,便承担败诉的风险。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必须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可信性和诉讼行为的正当性。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进行的情况动态分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转换。它具有引导案件事实的证明不断深入的功能。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又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或“推进责任”。

现在我们把证明责任的分配引入刑事诉讼中来讨论:我们都知道刑事诉讼是一个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过程,其中有一项现代各国基本都已确立的原则被告人不得自证无罪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要对被告人判处刑罚,那么控诉机关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对被告人之指控是真实可信的,否则就应当对被告人作无罪判决。而不得要求被告人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更不能为获得被告人之口供而刑讯逼供。基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之分配是绝对的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之分配是动态的在当事人之间转换的,而刑事诉讼中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则完全由控诉机关来承担。具体到案件中就是对于被告人的各项犯罪指控都是由控诉机关提出并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所以从推进诉讼进程,引导案件事实证明不断深入这点上,其责任几乎都在控诉机关身上。所以可以这样说刑事诉讼不存在民事诉讼中所谓的动态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控诉机关承担的是绝对的诉讼程序推进责任。我们知道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包含主张责任和提出证据的责任两部分的,在刑事诉讼具体案件中主张责任就是控诉机关对被告人之犯罪指控或说指控罪名的提出。而后控诉机关必须围绕其所指控之罪名提出充分证据来证实被告人确实犯该罪。那么控诉机关必须提出哪些事实呢?让我们先分析一下民事诉讼的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将各种实体法律规范划分为请求权规范和对立规范。对立规范又分为权利妨碍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是阻止权利的生效,比如合同双方其中一方无行为能力,后又未被监护人追认。此时主张无行为能力就是主张一个妨碍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是指阻止权利的行使,比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履行抗辩等。权利消灭规范是指权利被消灭已经不存在。比如债务履行而消灭债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主张权利的人必须证明权利形

成规范要件事实的存在,即对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针对此权利进行抗辩提出妨碍规范、受制规范和消灭规范之当事人则必须对其提出的以上三种规范承担证明责任,也即当以上规范要件事实无法证明时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那么在刑法中是否存在法律规范的如此划分呢?我认为是存在的。具体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即可看作是刑罚权规范(类似权利形成规范);而刑法规定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行为违法性之规范则为权利妨碍规范;刑事追诉时效则为权利消灭规范,即一旦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就不再予以追究,刑罚权消灭。但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之根本不同,在于后者对基本规范要件事实(权利形成规范)与对立规范之证明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而前者无论是基本规范还是对立规范都由控诉方承担。也就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不仅要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具体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而且还要证明其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权利妨碍规范)和未过追诉时效(权利消灭规范)。这一点恰是与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一致的。

数字推理习题库及答案解析

数字推理习题库及答案 解析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数字推理习题库及答案解析 1、5,10,17,26,() A、30; B、43; C、37; D、41 【解答】相邻两数之差为5、7、9、11,构成等差数列。 2、184:55,66,78,82,() A、98; B、100; C、97; D、102 【解答】本题思路:56-5-6=45=5×9 66-6-6=54=6×9 78-7-8=63=7×9 82-8-2=72=8×9 98-9-8=81=9×9 4、5的立方加1,所以括号中应为5的立方加1,即126的开方,故选D。 3、1,13,45,97,() A、169; B、125; C、137; D、189 【解答】相邻两数之差构成12、32、52这样的等差数列,故下一个数就应该是97+72=169,选A。 4、1,01,2,002,3,0003,()… A、40003; B、4003; C、400004; D、4 0004 【解答】隔项为自然数列和等比数列,故选D。 5、2,3,6,36,()

A、48; B、54; C、72; D、1296 【解答】从第三项开始,每一项都是前几项的乘积。故选D。 6、3,6,9,() A、12; B、14; C、16; D、24 【解答】等比数列。 7、1,312,623,() A、718; B、934; C、819; D、518 【解答】个位数分别是1、2、3、4,十位数分别是0、1、2、3,百位数分别是0、3、6、9,所以选B。 8、8,7,15,22,() A、37; B、25; C、44; D、39 【解答】从第三项开始,后一项是前两项的和。故选A。 9、3,5,9,17,() A、25; B、33; C、29; D、37 【解答】相邻两项的差构成等比数列。故选B。 10、20,31,43,56,() A、68; B、72; C、80; D、70 【解答】相邻两项的差构成等差数列。故选D。 11、+1,-1,1,-1,() A、+1; B、1; C、-1; D、-1 【解答】从第三项开始,后一项是前两项的乘积。 12、+1,4,3+1,()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中存在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又是各种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它的承担在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上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

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解决诉讼实务需要,在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在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因此,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认就显得至关紧要。怎样做到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举证责任,其内含是什么?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它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行为意义上的责任是在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在外在形式上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它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而可以数次反复,它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因此,它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 备战司考,轻松搞定民诉、刑诉易混考点! 01. 概念认识 民诉:民告民。 刑诉:官告民。 02. 基本原则 民诉: ①平等原则;②对等原则;③同等原则;④调解原则;⑤处分原则;⑥辩论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⑧法律监督原则。 刑诉: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⑥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03. 辩论原则、辩护原则 民诉:辩论原则。 刑诉:辩护原则。 04. 检察监督原则 民诉: 监督的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仲裁); 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不可以二审抗诉; 监督的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都能抗诉; 再审的监督:上抗下,同级可以检察建议。 刑诉: 监督的阶段:公、检、法的刑事诉讼活动; 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也可以二审抗诉; 监督的对象:只有对判决、裁定的抗诉; 再审的监督:上抗下。 05. 调解 民诉: 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 【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调解。 刑诉: 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 06.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诉: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刑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07. 和解 民诉: 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和解)。 刑诉: ①附带民诉; ②自诉案件; ③公诉案件:a.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b.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08. 和解的法律效果 民诉:可以申请撤诉。 刑诉:自诉案件:和解可以撤诉。 公诉案件: 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审查起诉: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09. 合议庭中的陪审员 民诉:只有一审“普通”可以有。 【考点提示】简易程序没有陪审员;特别程序没有陪审员。 刑诉:只有一审可以有。 【考点提示】简易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特别程序可以有陪审员。 10. 合议制度之例外(独任庭) 民诉: ①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 ②但是独任审理的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 A.简易程序; B.特别程序; C.公示催告程序公告阶段; D.督促程序。 刑诉: ①独任庭只能在简易程序; ②但是简易程序未必都是独任庭。 A.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 B.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11. 回避的决定权 民诉: 审判人员→ 由院长决定; 院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其他人员→ 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12. 回避的效果 民诉: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刑诉: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 13. 回避的效力 民诉: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互相替用;(注: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执法和司法人员;(注: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还有人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相容概念,前者包括后者。(注: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侧重,其实都有一定道理。从字面上看,举证的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因此,严格地说来,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两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不过,如果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内涵,人们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去并不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明也就包含了举出证据的意思。离开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举证便成了毫无意义的行为;没有人举出证据,证明也就是一句空话。由此可见,证明离不开举证;举证也离不开证明。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笔者以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只要人们在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学者也没有必要过分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虽然举证和证明这两个概念的字

高一语文试题及答案详解

高一语文试题 一、基础达标 1.下列加点字的注音正确的一项是() A.句读.(dòu)读.书(dú)不.能(bù)或不.焉(fǒu) B.经传.(zhuàn)传.道(chuán)从.师(cóng)从.兄(zóng) C.老聃.(dān )冉冉.(rǎn)李蟠.(pán)吐蕃.(fán) D.苌弘.(cháng)长者.(zhǎng)近谀.(yù)须臾.(yú) 2.下列加点的词语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庸:岂,表示反问的语气。 B.彼与彼年相若 ..也,道相似 ..也相若、相似:相象,差不多的意思。 C.巫医、乐师、百工之人,君子不齿 ..不齿:不屑与之同列,表示鄙视。 D.生乎吾前,其闻道 ..也固先乎吾闻:听见,引伸为懂得。道:道德学问。3下列各句中“师”字用法归类正确的一项是( ) ①吾从而师之②吾师道也③师道 之不复,可知矣④或师焉,或不焉 ⑤不耻相师 ⑥孔子师郯子 A.①⑥/②⑤/③④B.①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⑥/③④⑤ D.①③④/②⑤⑥ 4.“道”字的意义不同其他三项的一项是() A.师道之不传也久矣 B.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 C.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D.其闻道也亦先乎吾 5.下列加点的“其”字意义、用法相同的一项是() A.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B.古之圣人,其.出人也远矣 余嘉其.能行古道 C.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 爱其.子,择师而教之 D.圣人之所以为圣……其.皆出于此乎今其智乃反不能及,其.可怪也欤6.下列加点的词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是故圣.益圣.(前一个“圣”是名词,指圣人;后一个“圣”是形容词,指圣明)吾师.道也(从师、学习) B.六艺 ..经传皆通习之(书、数、礼、乐、射、御) 郯子之.徒,其贤.不及孔子(这些;才干) C.惑之不解.(解决) 爱其子,择师而教.之(教育) D.小.学而大遗(小的方面,形容词用作名词) 是故 ..弟子不必不如师(因此) 7.下列各句中加点的词意思相同的一组是() A . B . C . D . 8.选出与“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中“所以”意思相同的一项() A.圣人之所以 ..为圣,愚人之所以为愚,

从本案看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doc

从本案看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案情:? 某甲起诉某乙,要求某乙偿还欠款1.5万元。某甲提供证据是某乙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某甲称某乙已偿还5000元,尚欠1.5万元。某乙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某乙提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是其委托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掉,某甲并未将卖车所得的价款1.8万元交付给某乙,某乙认为这1.8万元是偿还其所欠某甲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某甲对收到某乙的卖车款1.8万元没有异议,但又称这1.8万元是某乙用于偿还其欠某甲另一笔债务的,本案的1.5万元某乙并未归还,某甲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并无证据证明。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得到了被告的卖车款1.8万元,原告称这1.8万元

并非偿还本案1.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而是偿还被告和其之间另一笔债务的,但原告对此无证据证明,故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认定本案的1.5万元债务已经清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收到了被告的卖车款1.8万元,被告称这1.8万元是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收到了被告1.8万元的卖车款,这一事实并不能使法官确信这1.8万元就是用于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被告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探析: 笔者认为,由于本案中的1.8万元卖车款是不是用来偿还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这一事实真伪不明,所以必须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证明标准制度来处理本案。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从罗马法时

刑诉民诉对比

刑诉民诉对比

01. 概念认识 民诉:民告民。 刑诉:官告民。 02.基本原则 民诉: ①平等原则;②对等原则;③同等原则;④调解原则;⑤处分原则;⑥辩论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⑧法律监督原则。刑诉: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⑥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03. 辩论原则、辩护原则 民诉:辩论原则。 刑诉:辩护原则。 04. 检察监督原则 民诉: 监督的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仲裁); 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不可以二审抗诉; 监督的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都能抗诉; 再审的监督:上抗下,同级可以检察建议。 刑诉: 监督的阶段:公、检、法的刑事诉讼活动; 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也可以二审抗诉; 监督的对象:只有对判决、裁定的抗诉; 再审的监督:上抗下。 05. 调解 民诉: 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 【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调解。 刑诉: 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 06.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诉: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刑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07. 和解 民诉: 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和解)。 刑诉: ①附带民诉; ②自诉案件; ③公诉案件:a.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b.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08. 和解的法律效果 民诉:可以申请撤诉。 刑诉:自诉案件:和解可以撤诉。 公诉案件: 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审查起诉: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09. 合议庭中的陪审员 民诉:只有一审“普通”可以有。 【考点提示】简易程序没有陪审员;特别程序没有陪审员。 刑诉:只有一审可以有。 【考点提示】简易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特别程序可以有陪审员。 10. 合议制度之例外(独任庭) 民诉: ①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 ②但是独任审理的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 A.简易程序; B.特别程序; C.公示催告程序公告阶段; D.督促程序。 刑诉: ①独任庭只能在简易程序; ②但是简易程序未必都是独任庭。 A.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 B.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11. 回避的决定权 民诉: 审判人员→ 由院长决定; 院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其他人员→ 由审判长决定。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 谁承担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

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互相替用;(注: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 主体是执法和司法人员;(注: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 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还有人 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相容概念,前者包括后者。(注: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侧重,其实都有一定道理。从字面上看,举证的 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因此,严格地说来,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 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两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不过,如果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内涵,人们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去并不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明也就包含 了举出证据的意思。离开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举证便成了毫无意 义的行为;没有人举出证据,证明也就是一句空话。由此可见,证明离不开举证;举证也离不开证明。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为基础;而举 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笔者以为,语言是约定俗成 的。只要人们在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学者也没有必要过分 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虽然举证和证明这两个概念的字 面含义确有不同,但是人们在长期使用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时候已 经赋予它“证明”的含义。人们讲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就包有证明责 任的含义,即不仅指举出证据的行为责任,而且包括说服责任和结

答案及解析

模拟卷答案与解析 1.【答案】B。《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要求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明确了“十二五”期间防灾减灾工作的8项目标。规划提出,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创建500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每个城乡基层社区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等。 2.【答案】C。解析: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2011年11月29日上午在北京召开。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这个标准比2009年1196元的标准提高了92%,对应的扶贫对象规模到今年年底约为1.28亿人,占农村户籍人口比例约为1 3.4%。故答案选C。 3.【答案】B。解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会议批准实施《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试验区包括玉树、果洛、黄南、海南4个藏族自治州21个县和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故答案选B。 4.【答案】B。解析: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关于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对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央确定,党的十八大代表名额共2270名,十八大代表选举在结构比例上要做到“两增两减”、“一个提高”。 5.【答案】D。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一代居民身份证将停止使用,同时还新增了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指纹信息的规定,并要求在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6.【答案】A。解析:小型和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会提高,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将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故答案选A。 7.【答案】D。解析:辛亥革命是指1911年爆发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是在清王朝日益腐朽、帝国主义侵略进一步加深、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初步成长的基础上发生的。其目的是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挽救民族危亡,争取国家的独立、民主和富强。A、B、C三项的说法正确。D项中的保国会是1898年4月,康有为、梁启超在北京发起成立的,为变法维新作了直接准备。故答案选D。 8.【答案】C。 9.【答案】B。解析:2012年2月1日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即“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故答案选B。 10.【答案】A。解析:价值规律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交换以商品的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最本质和基础的规律。 11.【答案】D。解析: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新价值。 12.【答案】B。解析:国债即国家债券,它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并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三大功能。政府用募集来的资金进行投资,主要是一些资金需求量巨大的公共建设,比如开大型工厂、修基础设施(高速公路、铁路、水坝以及港口等)、西部开发等,拉动了国内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13.【答案】B。解析:1927年9月,秋收起义部队在三湾改编时,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对实现党对军队的领导,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基础,开创了党指挥枪的历史性探索。 14.【答案】C。解析: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对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集中概括,充分体现出思想路线的本质属性,是思想路线的核心。15.【答案】D。解析:本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16.【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的理解,主要是形式意义的民法。在民法学领域,为了更好地确定民法体系和理解民法规范,将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其特点是以民法命名、经立法程序、系统性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是指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是通过民法的具体渊源体现,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只要涉及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浅析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浅析 2010级法学专业周波 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中,对峙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所提供证据的多寡及证明力的大小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对各方当事人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否则会造成形式平等与实际平等的严重脱节,从而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因此,如何科学、公正、合理地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始终是司法理论和实践发展过程中的中心议题。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证明标准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观的证明责任[1] 。直到1883年,德国诉讼法学者尤力乌斯.格尔查在《刑事诉讼导论》中明确提出证明责任的两种含义,即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使现代证明责任理论最终被创立。其中主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受到不利裁判的后果。因此,主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行为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结果责任”、“实质的证明责任”。

在德国,从1900年起德国法学界接受了尤利乌斯.格尔查的观点,将“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奉为通说。在美国,“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的首倡者应属美国学者赛叶,他首先在1980年发表的《证明责任论》一文中提出了区别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的必要性[2] 。他的学说后来成为美国证据法上的代表性学说。 在我过,学界对证明责任的认识因所处时代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败诉风险说三种类型。 1、行为责任说。这种学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负有提高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 2、双重含义说。这种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负担[3]。” 3、败诉风险说。这种学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败诉风险说最能充分揭示证明责任之涵义,即:证明责任是指“当时人因要件事实不明而承担的不利诉讼负担或不利益诉讼风险[4]”如果要件事实真伪是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不举证,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是结合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履行裁判职责的必备装置,它可以防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案件做出裁判。

试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一)

试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一) 论文摘要 “证明责任是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由于理论界对于“明责任”概念的争议而导致证明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化。笔者认为,在新刑诉制度中,证明责任承担主体应该单一化。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不利后果证明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 任何事物的属性特征必须界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讨论。否则,往往因各位学者论及的范畴相异而导致观点难以趋同。所以在论及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前,我们先给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下个定义。 在当前我国诉讼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看法颇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行为责任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罪重还是罪轻的义务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即指诉讼主体要求法院就其主张作出裁判,对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我国大多数刑事诉讼法教科书都采用这种观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或者当事人中,应当由谁来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承担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主张的责任。”(1)这种观点,侧重于举证行为本身,看重行为的过程,而不重视行为的结果。 (二)结果责任说。此学说认为:不同诉讼体制中的举证责任的含义,大同小异。在法院作出终局裁决前,对一定事实是否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例如对于证据有缺陷的案件,即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对一些具体的犯罪情节、手段、作用等方面认定上证据不十分充分,需进一步完善,但控诉机关己力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是对控告作出不利判决?还是对被告作出不利判决?对于此问题法律必须预先作出规定,在事实的真假虚实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哪方承担风险及不利后果的法律假定,叫做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或举证义务的主体未能有效履行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2)这种观点侧重于不尽证明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双重含义说。该学说认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证明责任。即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诉讼主体对所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诉讼主体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 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证明责任的含义,但笔者趋同于“双重含义说”。众所周知,证明责任最早被提出来是在古罗马,但最初并不被称为“证明责任”,而谓为之为“举证责任”。那条脍炙人口著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流传千载,己在诉讼法史上牢牢地占据一席之地。它具体化为两条规则,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在事实真伪不明,都提不出足够证据,则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古罗马所确立的证明责任原则,对其后各国立法和证据理论都有很大的影响。在当代英美证据法理论中,证明责任这一概念还有两个附加词汇:“说服责任”和举证责任“。说服责任是使裁判者确信所举证据指向事实为真实的义务:举证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有事实真伪不明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由控方承担败诉的证明责任。在我国新的诉讼制度中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庭审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具有决定意义。法庭调查活动的主角由法官转变为检察官,检察官担负着控诉犯罪的庭审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其举证和论辩活动是否有力,直接影响控诉能否成立,直接关系诉讼的结局。因而,笔者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人教版 语法测试及答案解析

1. The little boy won’t go to sleep________ his mother tells him a story. A. or B. unless C. but D. whether 2. We haven’t discussed yet________ we are going to place our new furniture. A. that B. which C. what D. where 3. —Have you finished reading Jane Eyre? —No, I ________my mother in the kitchen all day yesterday.. A. was doing B. would do C. had done D. do 4. As a child, Jack studied in a village school, ________ is named after his grandfather. A. which B. where C. what D. that 5. Mary made coffee ________ her guests were finishing their meal. A. so that B. although C. while D. as if 6. I have seldom seen my mother ________ pleased with my progress as she is now. A. so B. very C. too D. rather 7. When you are home, give a call to let me know you ________ safely. A. are arriving B. have arrived C. had arrived D. will arrive 8. A small car is big enough for a family of three ______ you need more space for baggage. A. once B. because C. if D. unless 9. If the weather had been better, we could have had a picnic. But it __ ____ all day. A. rained B. rains C. has rained D. is raining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尤其当之与特定案件相联系时,出现的情形更为多样和繁复。本文引入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对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划分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不同的证明责任,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此外,文章作者还论述了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文章指出,确立该原则对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一、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本文中,我们使用的是“证明责任”这样一个概念,而非“举证责任”,那么,什么是“证明责任”,它与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呢?2]“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是英美法上的概念,19世纪末的美国证据法学者撒耶在《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导论》中指出:证明责任共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存在争论的事实主张后所产生的危险责任——如果依其所言所为而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将败诉”;第二层涵义是:“继续进行争论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存在于案件的开始阶段,而且贯彻于此后的整个审判或辩论的任何阶段”;第三层涵义是:“无论使用这个术语的何种称谓,都较诸其他两层涵义具有更为丰富的意蕴,而且亦可具体指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或者概指整个涵义”。3]而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的现代学说认为,证明责任这一法律术语具有两层基本涵义。第一层涵义是指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之际,就一定的事实主张说服陪审员的义务;第二层涵义是指当事人一方向法官举出充分证据,以使相对方当事人作出答辩的义务。这两层涵义合在一起,构成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全部内容。4]简而言之,证明责任包括两层涵义,一为说服责任,一为举证责任。我国目前在诉讼法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对证明责任作如此区分,而是统一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当然,这里的“举证责任”并不同于证明责任下的“举证责任”概念,而更多地具有证明责任的意味,即包括了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这里我们之所以要借鉴英美法上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是因为对证明责任作这样的区分更有利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证明责任被喻为刑事诉讼中的脊梁,对于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解决诉讼难题有着重要作用。为此,笔者通过对证明责任概念的分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辨析及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等方面予以论述,并就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分担 证明是诉讼的中心环节。为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在诉讼主体中必须确立谁负有这样的证明义务即证明责任。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对证明责任的相关理论仍然存在相当多的模糊认识,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也不完善。本文试对刑事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 1、研究证明责任的意义 我们知道,正常的刑事诉讼诉讼的运行情况是根据搜集得到的证据所能证实的案件事实,依据刑法的规定确定罪名及法定刑的过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依据的相关案件的事实通过有关诉讼程序的运行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时,对这个案件如何进行处理?证明责任制度就是解决此时该对案件做出怎样处理的难题的,证明责任制度的运用实际上是

通过技术性的手段,解决了司法诉讼过程中的难题。证明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人类法律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立法中应用技术性规范解决法律问题的典范。 2、证明的概念 要研究证明责任的概念,首先应当研究证明的概念。通说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是谁实施了犯罪事实,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是指除司法人员运用证据确定案件湿湿的诉讼活动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 从证明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1)证明主体是有限的。狭义的证明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广义的证明主体还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证明的对象是有限的。证明的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如果对于证明的对象不明确,对于需要证明的问题没有及时去解决,而对于不需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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