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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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

1、试比较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

答:无害通过制度的核心是“通过”。通过是指:①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②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驶航行和飞越自由。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1)相同点:①在两种通行制度下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在海峡继续不停和毫不迟延地通过的权利;②两者都要求外国船舶在通过时不得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但两者都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2)区别:①在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领海海峡内航行,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必需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使用过境通行制度的领海海峡内航行的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则无此要求;②无害通过不包括航空器的飞越;而过境通行则包括飞机的飞越权。

2、试述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与其地位:

答: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

(1)、先占,即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而先占行为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土地”。

(2)、时效是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在国际法律实践中,时效并不是一项单独存在的法律原则,它通常与默许、禁止反言的观点以及抗议或不抗议的效果联系在一起的。时效不能单独作为取得或丧失领土的方式,而是一个合在一起创设或破坏某种权利的一群因素的方便词。(3)、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

添附是最原始取得领土的方式。添附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

(4)、割让是国家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取得领土主权。割让是以条约为基础的,分为有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以武力对别国领土的兼并。这种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因为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非法使用武力的结果。

在上述五种领土取得方式中,除添附外,其他几种方式都曾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广泛利用,已达到夺取他国领土的目的。所以,以现代国际法的观点来看,

只有添附符合国际法,其他几种方式都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有效根据。然而,它们仍具有历史的意义。当涉及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问题时,领土所有权的根源必须依据有关事实发生当时的法律来判断。

3、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联系:

答: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为我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我国的大陆架为我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外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所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

其次,二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的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因此,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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