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六年六月

目录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3)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4)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机构(岗位)示意图 (5)

教育局(学前教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6)

学前教育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7)

教育局(成人教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8)

成人教育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9)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10)

甘井子区教育局学前教育机构行政许可流程图 (11)

甘井子区教育局学前教育机构行政许可流程图 (12)

甘井子区教育局幼儿园托儿所升级确认程序 (13)

甘井子区教育局幼儿园行政检查流程 (14)

甘井子区教育局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终止审批流程 (15)

甘井子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 (16)

甘井子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检查流程 (17)

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18)

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19)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制度 (20)

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1)

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23)

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5)

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27)

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31)

第一部分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9.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9.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9.1)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4.1)

2、《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3.14)

4、《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2.1)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

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2004.9.28) (三)地方法规

1、《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11.23)

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8.21)

3、《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12.31)

4、《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1997.11.20)

5、《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2004.8.4)

二、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地方法规

1、《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3、《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4、《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5、《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

6、《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7、《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

8、《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9、《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10、《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1、《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2、《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

定》

13、《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机构(岗位)示意图

教育局(学前教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学前教育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教育局(成人教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成人教育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第二部分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甘井子区教育局学前教育机构行政许可流程图1、申请筹建学前教育机构程序

甘井子区教育局学前教育机构行政许可流程图

2、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程序

甘井子区教育局幼儿园、托儿所升级确认程序

甘井子区教育局幼儿园行政检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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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教育局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终止审批流程

甘井子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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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检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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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制度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相关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的通知》(辽教发〔2016〕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深化我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全体学生,推进因材施教,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人人成才,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主要目标 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积极适应课程改革新变化,落实新要求,聚焦课程改革关键领域,着力推进和突破课程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工作。进一步增强课程意识,加强课程建设,强化课程管理,改进课程实施,深化教学改革,推进评价改革。充分发挥课程综合育人功能,强化德育和实践活动课程,增强课时安排灵活性,扩大学校课程

建设、实施的自主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课程建设 1.统筹整合三级课程。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好地方课程,完善校本课程。加强课程之间、学科之间、学段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提炼课程主题,促进学段衔接、学科整合和资源统筹,探索“全课程”整合教学、“主题式”学习活动等,增强课程的综合性。 2.开齐开足国家课程。配足、配齐各学科教师,不随意增减学科和课时数,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推进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鼓励根据校情、教情和学情,因地制宜,实施基于课程标准与核心素养的教材校本化处理,实现国家课程实施的最优化。 3.开好地方课程。地方课程的实施要以主题课、综合课、实践活动等形式承载教学任务,防止“学科化”倾向。地方课程在落实省情教育和专题教育内容和课时安排的前提下,可与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课时统筹使用,课时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地方课程中体现区域特色的部分由我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在地方课程课时中安排。地方课程教学任务计入教师工作量,并作为教师考核、评聘和晋级的重要内容。 4.完善校本课程。按照学生为本、教师为主、发展特色、统筹整合的原则,依据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及社区资源、家长资源、学校条件、学生需求等要素,积极探索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评价和共享机制,突出校本课程的兴趣性、活动性、层次性和选择性,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5.科学编制学校课程规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2014)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4.10.23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23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 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5]8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5.07.22 【实施日期】200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5]81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各局属高中: 各区市县慈善总会(慈善办事处): 现将《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工作。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取得联系。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调动和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帮助他们集中精力完成学业,大连市慈善总会根据捐赠者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意愿,会同大连市教育局设立“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由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捐赠,由大连市慈善总会、大连市教育局实施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在市、县两级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乡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普通高中学生,尤其是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身份的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主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所需费用。特困生(不确定比例)由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经济来源及平时消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 第四条受助的特困生除家庭生活困难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发[2018]46号)(1)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 的通知(大教发[2018]46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法办〔2018〕23号)和《关于完善全市行政裁量基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法办〔2018〕34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组织制定了《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3日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 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力。 第三条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章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市教育局通过进一步细化违法程度、裁量情形,量化处罚幅度的裁量标准,制定本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积极悔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积极悔改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大连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大连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教育行政复议程序同一般行政复议程序一样,大致分为复议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审理、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执行五个阶段。 (-)复议申请 1、申请期限。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超过法定期限就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在我国,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一般在告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耽误,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延长,延长多久,由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决定。 2、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教育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5)属于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在提出教育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及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书作为提起复议的法律文书应载明以下内

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等;(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依法应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复议申请,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告之理由不予受理。 申请人在受理阶段还享有一定申诉权,即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的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受理或答复。 (三)复议案件的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和步骤: 1、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7天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副本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大连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决定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大连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决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5]11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5.09.16 【实施日期】2005.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大连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决定 (大教[2005]112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学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班主任教师队伍”、“大力表彰优秀班主任和德育先进工作者”的要求,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我局决定评选表彰大连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经学校评定、推荐及公示,区(市、县)教育局初审,市教育局复审,授予张丽新等873名教师大连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称号。希望被表彰的教师再接再励,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为我市班主任队伍在教育教学、班级管理、师德师风、德育活动等方面的培养与提高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大连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名单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附件: 大连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名单 中山区 张虹莉夏阳安秀华战友吕艳李萍张美华 金碧霞冯丽乔冰刘晶林晶徐海英孙永华 李律华林娜李鸣秋于艳肖岩汤泓静梁玉红 孙淑娥王清侯英丽杨玉红盛静陈艳坤李梅 刘淑娟庞萍刘淑勤迟玉琴赵植清侯艺刘岩 钟丽君范淑珍李圣波刘嘉李瑞华楚立杰王亚静 孙艳宋岩岳文李保文陈秀菊 西岗区 张翎慕俊刘晓玲房沈健杜媛金明刘姝婧 孙燕杨丽君孙晶杰刘岩梅孙淑琴杨杰胡静 杨慧玲李华赵雪梅杨华鞠卫华许伟包金荣 于杰郭俐何志云周淑丽魏丽朱红林秀晶 赵雪松聂振云车丽君孙秀宋立敏张红彦谭小梅 张涛张英宏 沙河口区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7.05.10 【实施日期】200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7年05月10日)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各局直学校: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改善在我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受教育的条件,提高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的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及具体负责人员,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籍学生的规划,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籍学生的办事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所属学校外籍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具有接受外籍学生就学资格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定点学校)要建

立健全外籍学生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校长的领导责任,确定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加强相关人员外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水平。 三、在我市投资或正式就职并在我市居住的外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外商子女),要求到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就读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到本地区定点学校就读并办理学籍;要求到民办小学、初中就读的,由定点学校自行录取,并到学校所在地区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 四、外商子女要求到普通高中就读的,须参加由定点学校自行组织的入学考试。定点学校认定其能够达到随班就读条件的,可按照招生计划提出录取名单,于每年8月1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准后办理录

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试行指导意见

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试行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7]11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7.09.03 【实施日期】200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试行指导意见 (大教[2007]11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市内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切实加强和改进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根据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实际,提出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试行指导意见。 一、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大连、建设东北

亚重要国际城市的实际,遵循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创新德育内容、方法和手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实行全面、全程、全员育人,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继承和创新的原则。既要体现德育工作优良传统,又要反映时代特点和职业教育特色,始终保持德育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既要遵循德育工作规律,又要以学生为主体,从学生思想、生活实际出发,采取适应学生特点和接受能力的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 3、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重视课堂教育,引导学生学习道德知识,又要注重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提高德育的实效性。 4、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又要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三、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目标任务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目标是:使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想信念,具有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科学的思想方法;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造,大胆实践,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

大连市教育局教资源教室及资源中心

大连市教育局特教资源教室及资源中心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公示 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市教育局的委托,对大连市教育局特教资源教室及资源中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LZY-2015-1018)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对招标文件进行网上公示,在公示期内,针对其是否具有岐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本招标文件的严密性和严肃性。各潜在投标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1月5日16:00时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传真至我单位。 招标文件附后。 招标代理人: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郝苗苗 电话:0411- 传真:0411-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和阳街41号 大连市教育局特教资源教室及资源中心 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DLZY-2015-1018) 招标人:大连市教育局 招标代理人: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0一五年十月

目录 投标邀请函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投标函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投标报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说明表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规格及技术响应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技术和商务条款偏离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资格证明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项目实施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售后服务承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项目业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产品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节能和环保产品的特别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担保函 .......................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履约保证金保函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开标一览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2:评标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资格性评审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4:符合性评审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办学方针,提高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历教育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满足市民多样性的教育需求,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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