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四川(采矿权申请登记)

采矿权审批四川(采矿权申请登记)
采矿权审批四川(采矿权申请登记)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申请登记)

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申请条件(一)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三)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四)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五)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登记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

申请人按竞买成交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收据;(五)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属竞买出让的,由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注册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八)安全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九)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十二)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等有关资料(不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十三)取水许可证(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

(十四)河道、航道部门意见(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办理程序(一)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

(三)审查合格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25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028)87036220 87 03621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 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302984593.html, 省国土资源厅:https://www.360docs.net/doc/302984593.html,

表格下载无表格下载备注无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DOC44页)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 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 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 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 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 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 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 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附件1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材料名称新 立 延 续 保 留 注 销 试采 (油 气) 变更 要求扩大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合并) 缩小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分立) 勘查 主矿 种 探矿权 人名称 转 让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 申请书 ▲▲▲▲▲▲▲▲▲▲ 1.附电子报盘。 2.转让探矿权申请:探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受让人提交 变更申请登记书。 3.油气试采:提交试采申请书(含试采井位坐标表、控制范围坐标 表)。 4.申请书含坐标页。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 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复印件) ▲▲▲▲—▲▲▲▲▲ 1.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应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 证书。 2.转让探矿权申请: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勘查许可证—▲▲▲▲▲▲▲▲▲试采 (油气)申请:提供复印件。 4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 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 明文件(复印件)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仅适用于油气):油气项目提供。

序号材料名称新 立 延 续 保 留 注 销 试采 (油 气) 变更 要求扩大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合并) 缩小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分立) 勘查 主矿 种 探矿权 人名称 转 让 5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 意见书 ▲▲——▲▲▲▲▲▲ 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2.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机构组织评审通过并出 具评审意见书。(仅适用于非油气) 3.保留申请、试采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及转让(仅适用于油气): 保留提供地理位置图及勘探程度图、试采申请提交试采方案(含试 采井位、控制范围与勘查区块关系图);其他油气申请提交勘查实 施方案。 4.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仅适用于非油气):以分立 方式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提交此资料,其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 不需提交此资料。 6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意见 ▲▲▲——▲▲▲▲▲ 仅适用于非油气 按本通知及附件5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审批登记的除外) 7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 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 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设置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设臵 (一)、设臵方案报批前期基础工作(不少于6个月,其中地方政府3个月,国土资源部门3个月) 1、拟设采矿权当地乡镇街道向县(区)政府提出申请,说明设臵理由,采矿权大致区域、储量规模、年限等。(至少3个月) ①首先是社区、村委会同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②拟设采矿权区域租赁或征用补偿相关政策初步协议; ③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农林、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沟通等; ④乡镇街道研究并起草报告上报。 2、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同意后,抄告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前期工作。(至少0.5个月) ①县(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有关部门意见对采矿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②起草批复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3、矿区范围现场实测:县(区)国土资源局、测量单位、采矿权申请单位对拟设采矿权进行实测,初步圈定矿区范围。(至少1个月) ①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提出初步意见; ②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初步确定矿区范围并埋设简易 界桩; ③测量单位绘制简易矿区范围地形图。 4、联合踏勘:县(区)国土资源局邀请公安、安监、环保、农林、水利、交通、港航、当地乡镇等部门现场踏勘,填写

踏勘表,提出意见。(至少0.5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协调和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现场踏勘; ②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县(区)分管领导在踏勘表上签署意见。 5、矿区范围论证: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矿地质专家意见,充分论证后圈定矿区范围。(至少0.5个月) ①联系和邀请专家; 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召开矿区范围论证会,确定矿区范围。 6、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根据圈定的矿区范围由中介单位编制地质普查报告并评审。(至少2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②测量单位组织野外地质工作,测量和钻探; ③测量单位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地质储量报告; ④地质储量报告专家评审、修改和完善。 (二)设臵方案编制、上报、复核、批准和备案(不少于3个月) 1、设臵方案编制和评审。(至少1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采矿权设臵方案; ②组织设臵方案评审、修改和完善; ③县(区)国土资源局起草报告并上报。 2、市级国土资源局复核,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国土资源部备案。(复核20个工作日,批复20个工作日,备案10个工作日) 二、采矿权出让交易 (一)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不少于2个月) 拟招拍挂出让采矿权

探矿权申请流程(方方面面都很详尽的介绍到了)

探矿权申请流程简介 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围。勘查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围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 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 第五步:耐心等待通知和公告等一系列过程(附件六),大约40天。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部办事流程为: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较省级国土资源厅多了复核等环节)。

关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矿种有以下 80 个: 1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2 锰; 3 铬; 4 钒; 5 钛; 6 铜; 7 铅、 8 锌; 9 铝土矿; 10 镍; 11 钴; 12 钨; 13 锡; 14 铋; 15 钼; 16 汞; 17 锑; 18 镁; 19 铂; 20 钯; 21 钌; 22 锇; 23 铱; 24 铑; 25 金; 26 银; 27 铌; 28 钽; 29 铍; 30 锂; 31 锆; 32 锶; 33 铷; 34 铯; 35 镧; 36 铈; 37 镨; 38 钕; 39 钐; 40 铕; 41 钇; 42 钆; 43 铽; 44 镝; 45 钬; 46 铒; 47 铥; 48 镱; 49 镥; 50 钪; 51 锗; 52 镓; 53 铟; 54 铊; 55 铪; 56 铼; 57 镉; 58 硒; 59 碲; 60 金刚石; 61 自然硫; 62 硫铁矿; 63 钾盐; 64 蓝晶石; 65 石棉; 66 蓝石棉; 67 石榴子石; 68 蛭石; 69 沸石; 70 重晶石; 71 方解石; 72 冰洲石; 73 萤石; 74 宝石; 75 玉石; 76 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77 二氧化碳气; 78 硫化氢气; 79 氦气; 80 氡气。 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上矿种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得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 1、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

附件3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1) 非油气探矿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签章)

勘查单位(签章)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2.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名称。 3.勘查单位:填写承担勘查项目且具有从事该类矿产资源勘查资格的施工单位。 4.填表时间:填写表格的时间。 5.勘查矿种: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6.勘查阶段:填写预查、普查、详查或勘探。 7.项目性质:按财政出资项目、市场项目、涉外项目、勘查基金项目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 8.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9.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 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0.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11.勘查年度:实际勘查年度,不是年份。 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3.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1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5.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7.地址(勘查单位):按勘查单位注册地址填写。 18.探矿权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财政出资项目。 19.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需填此项。填写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一次缴清、分期缴纳、转增国家资本金等其他方式)。 20.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21.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 提交的材料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延续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三)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等缴纳凭据(复印件4份); (四)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六)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原件4份),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开采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 (八)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若原审查通过并批复的矿山设

计仍可适用于延续采矿,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 (十一)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批复文件或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二)水利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批复文件或有效期内的水土保持合格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三)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四)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适用于矿山延续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五)矿山土地租用相关有效协议,要求有村委盖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六)旅游部门出具的是否影响旅游规划和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十七)林业部门出具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十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非油气采矿权 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矿山名称: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6.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它主矿种。 7.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10.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经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13.应缴纳釆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 14.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采矿权人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转让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15.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及扩大开采规模填写此项,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不涉及以上三种变更情况的,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1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附件4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1) 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书 申请人×× ×(签章) 矿区名称× × × ×公司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名称。 2.矿区名称:填写申请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申请的矿区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7.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他主矿种。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10.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1.预留期限:首次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申请不得超过3年。 12.探明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13.可采地质储量:按初步设计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填写。 14.探矿权取得情况: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5.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 (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16.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5) 非油气采矿权 注销申请书 采矿权申请人×××(签章)矿山名称××××公司 采矿许可证号×××× 填表时间×年×月×日

探矿权申报程序

探矿权申报程序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六)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七)探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 (八)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探矿权申请提交资料

探矿权登记审批有关事项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一、主办业务处室:地质勘查处 二、会审业务处室:规划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 三、办文时限:40个工作日 四、办文程序:申报单位→窗口初审→窗口收文→转交主办处室→承办人办理→会办处室→厅领导签发→打印盖章→缴纳费用→窗口发文→申报单位。 五、收费项目:1、探矿权年度使用费;2、探矿权登记费 六、探矿权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从县、市签署意见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的照此提交);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相应的委托书1份,合作合资勘查的应提交企业章程、合同;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6、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7、交通位置图1张; 8、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9、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 10、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12、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 1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变更扩大范围申请与新立申请相同,从

县、市签署意见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也是一式贰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4、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委托书1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7、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8、交通位置图1张; 9、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10、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2、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 13、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应提交改变前后的探矿权人和申请人营业执照1份; 14、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15、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16、扩大范围的,应提交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 1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4、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委托书1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7、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8、交通位置图1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 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采矿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知识拓展: 采矿权新立登记的条件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人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 4、已按规定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国土资发[2010]16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科学设置采矿权,确保新立采矿权布局合理,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审批登记 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外500米范围内已设置同一矿种采矿权的,探矿权人要在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前,委托有国家颁发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根据地质条件,结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业权布局情况,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采矿权布局是否合理、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等进行重点审查。专家审查具备独立设置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人可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要与其周边的采矿权进行整合,整合后方可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或探矿权应与周边采

矿权进行整合而不整合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周边应整合采矿权不进行整合的,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原则上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一)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允许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1、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矿山生产系统开采矿区范围周边或深部矿产资源的; 2、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周边不能独立设置同一矿种矿业权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 3、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超越矿区范围的; 4、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资源整合的。 (二)报批程序 1、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采矿权扩界项目现场勘察责任表》内容要求,签署现场勘察意见,并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2、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前,必须征得登记管理机关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 3、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周边不能独立设置同一矿种矿业权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方案业经部、省备案的除外)的,采矿权人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账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单位:万吨/年。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法: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式: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量(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采矿权审批四川(采矿权申请登记)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申请登记) 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申请条件(一)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三)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四)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五)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登记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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