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限详细整理_202010

破产重整期限详细整理_202010
破产重整期限详细整理_202010

结论: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在3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约1个月。

2、对于法院受理后,审查是否满足破产重整的,无明确法律期限。

3、如申请预重整环节,预重整期限最长为4个月。

4、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包括制定重整计划最长为9个月,债权人表决期限为30日,重整计划通过的法院在30日内裁定予以批准(批准后终止重整程序),合计为9个月+30日+40日,约11个月。

5、自完成制定重整计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法院裁定对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进行重整之日起一个月内,债务人不能就债务清偿及后续经营提出可行性方案的,管理人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即可对外借款)。

6、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具体由法院裁定。

7、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综上:根据已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裁定预重整,到裁定重整,到可以对外借款,约需要6个月左右(37日+4个月+30日

/25日),不含延长期的话最快约4个月17天左右(22日+3个月+25日)。

环节一、法院受理

一、当申请主体为债务人(需满足《破产法》第二条)时(30日)

1、法院裁定受理期限:15+15日

2、送达期限:5日

3、裁定结果

(1)裁定受理的:债务人15日内提交债务、债权清册;法院自受理破产申请25日内通知债权人。

(2)裁定不受理的:15日内可以上诉。

二、当申请主体为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37日)

1、法院裁定受理期限:5+7+10+15

(1)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

(3)法院应在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送达期限:5日

3、裁定结果同上。

环节二、法院审查是否满足重整要求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重整条件的,宣告破产进行清算。

环节二无明确期限要求。

环节三、预重整(如有,3+1个月)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环节四、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9个月+30日+40日)

1、制定重整计划:6+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公司内部表决通过:30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七十二条: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裁定对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进行重整之日起一个月内,债务人不能就债务清偿及后续经营提出可行性方案的,管理人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4、法院裁定:10+30日

(1)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予以公告:

A、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B、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裁定不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环节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期限以法院裁定为准。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监督

(1)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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