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代理协议

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 (附件 HT 1.4)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代理人,代理其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的相关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履行代理职责。

根据双方要求,可代办下列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1. 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

2. 托运;

3. 仓储;

4. 包装;

5. 集装箱装拆箱与拼箱,分拨,中转;

6. 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7. 报关;

8. 报检;

9. 报验;10. 保险;11.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12. 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13. 国际多式联运;14. 集运(含集装箱拼箱);15. 进口换单及相关操作;

双方共同择定办理上述第 项业务。

具体代办事宜以实际委托、发生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责:

1.甲方的委托实行单票委托制,即每一票业务开始时,甲方均应填制书面订舱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日期,邮寄或传真给乙方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订舱委托书应加盖甲方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或订舱专用章,并由甲方业务经办人员签字;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船期,提前于开船日5个工作日内(如果舱位紧张,甲方在乙方建议的时间内)向乙方发出书面委托,并提供相应的单据交于乙方,以便让乙方订舱及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如实填写订舱委托书中的货物名称、(如需报关,提供相应的海关注册号和商品编码)、数量、重量等项。如因填写不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4.在乙方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甲方需要更改委托内容,必须要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承担因更改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

5.在乙方已经订舱的情况下,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派车装货,乙方作为甲方代理,可以安排车辆至甲方指定工厂装货,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准确的派车时间及地点。

6.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入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最迟于通关后,开船之前确认提单内容;

8.交付乙方费用,领取提单;

9.承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货物不能按时出运或送货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费用;承担由于甲方订舱不及时和自行报关不及时而造成的甩货及相关费用;

10.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实际承运人目的港代理或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期未提货或拒绝提货的,无论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无论贸易价格术语如何,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则由甲方和收货人共同负责处理并

连带承担全部费用;

(二)乙方权责: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按甲方的委托要求,认真履行其代理职责,妥善处理委托事项;

2.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按委托要求订舱,并及时将提单号、船名、航次、入货时间、

地点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入货;

3.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报关,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相关单证,并为甲方代为安排,同时需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按甲方的合理要求安排至甲方指定地点装箱;

5.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对一些不可预见或突发性事件应及时通知甲方,以确保甲方货物顺利出运;

6.待货物装船后,乙方为甲方缮制提单,开船后签发经甲方确认的提单;

7.收取费用后将提单交于甲方;

8.协议执行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码头拥挤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船期延误或取消,并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费用

1.乙方完成代理事项后,应尽快将代理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以书面形式传真给甲方确认。费用确认书应由甲方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由单位负责人或业务经办人员签字;

2.特殊情况发生的费用,如加急费、更改费等可由甲方单项确认;

3.本协议所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海运费、空运费、陆运费、场站费、港杂费、THC费、加急费、报关费、报验费、单证费、更改费、CFS费、仓储费、监装监卸费、代理费等;

4.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调整运费水平或增收附加费,乙方将按调整后的运价或在协议费率基础上加收附加费后与甲方结算;

四、费用结算

(一)出口结费

1.对每一票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同意原则上一票一结,付款赎单(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货物的运输费用,包括运费和各项运输杂费后,领取相应的提单);

2.由于调汇等原因不能付款赎单,乙方同意费用可半个月结算一次,即当月20日前结清上半月的所有费用,次月5日前结清下半月的所有费用;

3.因甲方出口货量较大,为了便于操作,乙方同意费用可实行月结,但当月的费用必须在次月5日前一次结清;

4.以上第二、第三种情况,乙方原则上可以适度考虑,但不保证对甲方托运或代理托运的货物一律给予上述支付运输费用的宽限期。

5.以上第二、第三种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固定格式的“付费保函”,并加盖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进口结费

1.甲方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商检费、到付海运费、进口陆运费、滞纳金及海关罚款等,乙方一律不予垫付,甲方应在委托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足够的备用金,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2.以上费用之外的费用,乙方可以先行垫付,甲方在办理提货手续时一次结清;

(三)甲、乙双方商订,每一个结算期(日历月)内产生的运杂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4万元,超出限额,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全部的运杂费;

(四)甲方的付款责任:

1.无论乙方自己直接承运甲方托运的货物,或代理船东(承运人)承运甲方托运的货物,甲方都保证向乙方直接支付约定的运输费用,甲方保证不以乙方是船东代理为由,而拒绝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2.甲方向乙方明确保证:无论乙方托运的是甲方自己的货物,还是甲方代理他人托运的货物,甲方都保证向乙方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运费),甲方保证对代理他人向乙方托运的货物的运输费用与货方(托运人或收货人)一起向乙方承担支付运输费用的连带责任;

五、提单及发票

1.甲方人员或甲方授权的其他人员在向乙方领取提单时,需在乙方固定格式的单据上做出提单领取的签收记录;

2.若采取快递的方式交付提单,乙方将正本提单交付快递公司,即视为交付义务的完成;

3.甲方应当以银行转帐支票或汇票等类似支付工具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运费发票(或收据)兼有付款通知的性质,如果甲方收到乙方的运费发票(或收据)并未通过银行实际付款,此发票(或收据)不能做为甲方已经支付运输费用的最终证据,甲方用现金支付运输费用的,乙方在运费发票(或收据)上注明“现金”字样。

4.甲方托运货物后,应当主动领取提单并支付运输费用。如果甲方未领取提单或拒绝领取提单,或要求乙方向收货人电放货物,应视为甲方已经放弃索取提单的权力并保证将当月产生的全部运输费用于次月5日内付费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未尽到代理职责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有权通知承运人暂缓货物在目的港的交付、扣押提单和外汇核销单等相关单据,或暂缓电放提单,并采取付款赎单的方式进行结算,甲方还要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甲方拖欠乙方的运杂费,甲方应按拖欠金额 千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违

约金;

七、其他

1.提单条款,及双方签署的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及附件,均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期间,甲方如以非正常手段获取提单,乙方有权要求承运人保留对该票货物的留置(滞留)权,直至扣押甲方其他托运货物的提单和外汇核销单等单据,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损失;

八、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期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

九、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青岛海事法院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费、海关罚款等,

物,义务的完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