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6〕1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

(一)令

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社会公布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八)通知

适用于印发有关工作制度,任免干部,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四)函

适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国资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文件、国资委函、国资委办公厅文件、国资委办公厅函等;国资委党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党委文件、国资委党委函、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第十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各类公文适用范围

(一)国资委文件。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公布国资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转发国务院文件等。

(二)国资委函。用于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呈报报告性公文;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送议案办理意见,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答复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审批的事项;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通知重要事项等。

(三)国资委办公厅文件。用于印发委内有关工作制度、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委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及不相隶属部门的文件;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署有关工作;印发委机关内部事务类通知等。

(四)国资委办公厅函。用于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国资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五)国资委党委文件。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党组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公布国资委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布

经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定;转发中共中央文件;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重要事项;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党内职务)任免事项等。

(六)国资委党委函。用于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等。

(七)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用于印发国资委党委有关工作制度、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根据授权,传达国资委党委的指示,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有关事项。

(八)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用于向有关部门征询对国资委党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九)电报。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涉密与否,分“密码电报”和“明传电报”两种。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党的机关或党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国资委党委公文的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

(七)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二者均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行文,一般应当加盖所有发文机关的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排列在前;以行政机关名义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任免文件以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十二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第十三条国资委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国资委党委公文用纸采用16开型(184mm×260mm),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属于国资委、国资委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确需行文的,应当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可由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上级机关同意字样。

第十七条除中央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八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行文中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委内有关厅局职能时,应主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向下行文。

第二十一条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机关发送的公文,不得有

指示性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同级或同一管理层次的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二十三条除办公厅外,国资委内设厅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函”的形式与相应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第二十四条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行文;国资委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直属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第二十五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凡可以发明电的不得发密电。电报回复原则是密电密复,明电明复;严禁密电明传,明电不得有涉密内容。

第二十七条委机关各厅局向委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重要公文的起草过程、有关事项的背景、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签报”。

(一)“签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领导阅批。

(二)“签报”须由主办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厅局职能,应会签有关厅局。

(三)“签报”作为委机关内部文件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起草(送签)公文附送的“签报”,应随送审公文一并运转和存档。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收文处理

(一)受理公文的范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解放军四总部,全国性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直属单位、联系的行业协会主送或抄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以及其他属国资委职能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公文。

(二)接收公文时,办公厅秘书一处(以下简称秘书一处)应认真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签收公文应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签收绝密件、机密件应登记公文序号;签收特急公文应注明签收时间。收文分为办件和阅件,对主送国资委、国资

委党委的需要答复、汇报或反馈结果的公文为办件,挂“国资委收文处理单”,并粘贴办件条形码;需要送委领导和有关厅局阅知的公文为阅件,直接在来文首页上粘贴阅件条形码。

(三)对下级机关报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来文是否属公文受理范围;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报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对符合规定的公文,秘书一处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送委(厅)领导阅批或交有关厅局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厅局承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厅局;对紧急公文,应标明办结时限。

(五)委领导秘书和各厅局收到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或厅局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转秘书一处按程序办理,特别紧急的公文,可在办理的同时到秘书一处补办登记手续。

(六)承办厅局收到交办的公文后,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厅局职能范围或不宜由本厅局办理的,应及时退秘书一处,并说明理由。

(七)密码电报的接收与阅办。

1.密码电报(绝密?指人译电报除外)由办公厅委主任书记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后转秘书一处。秘书一处登记后呈送委(厅)领导阅批。

2.节假日、双休日和夜间传送我委的密码电报,由委值班室负责接收,紧急事项应请示办公厅负责人后处理。上班后,委主任书记办公室应将收电及处理情况转交秘书一处。

3.呈送委领导阅批的密码电报,应及时送阅。委领导阅批后,由秘书及时转出。凡需办理的密码电报,承办单位要指定具体承办人严格按照紧急程度办理,特提、特急电报需分别在24小时内和3日内办结。

4.传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密码电报,登记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企业领取;企业机要人员前来领取时,应先验证领取人身份,再办理电报签收手续。

5.绝密?指人译电报,由办公厅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呈报委(厅)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处理。

6.密码电报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厅局必须通过委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系统进行传递。

第三十条公文传递

(一)公文的传批、传阅顺序原则上按照委领导的排序,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如委领导出差(访),注明后依次传递。

(二)公文传批、传阅过程中,委领导批示有关厅局阅处的,一般需待公文传批完毕后再转相关厅局;时限紧急的,由秘书一处复印送承办厅局先行办理,原件继续传批。

(三)委内公文传递应通过委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系统进行。

(四)严格文件交换制度。委内传递公文,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集中交换时间(9:00-9:30,16:00-16:30)转出和收取。特急件随时转出交接。下班后或节假日,除特急件外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再传送,特急件由委值班室负责联系办理。

(五)绝密、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的收发、传递,由各厅局指定人员(需在办公厅备案)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文督办

(一)办公厅负责公文督办工作。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会签或征求我委意见的公文及其他需要回复、汇报、反馈结果的公文,由秘书一处负责督办;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国资委党委会议、国资委专题会议议定事项需办理的公文,由委主任书记办公室负责督办;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转交的有关信访办理件,由办公厅信访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公文办理完毕后,主办厅局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告秘书一处,并办理销号手续。

(三)未能按时办结的公文,主办厅局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向秘书一处说明情况;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未能按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厅负责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理时限要求

(一)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一般应在两周内办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

(二)委内厅局间会签公文,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时需提前与主办厅局协商,否则将视为同意(主办厅局应在签报中予以注明)。

(三)有关部门会签我委的公文,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未明确时限的,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制、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公文拟制

(一)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凡拟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应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人名、单位名称、地名、数据和引文应当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5.文稿中不得引用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内部讲话;不得以政策、法律、法规的未定稿作为拟文的依据。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0.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11.涉密公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

(二)转发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文件。

1.对上级机关和其他平级机关的正式文件,经发文机关同意后,可根据需要予以转发。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要求。

2.转发涉密文件应标注相应密级。转(摘)发密码电报,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下列文件不得转发:各种绝密文件、资料;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的内部讲话;规定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重要措施的未定稿;其他不得转发的文件。

(三)拟制公文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厅局应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厅局应报请委领导予以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自行向下行文,对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五条公文审核

(一)为保证公文质量,国资委实行二级核稿制度。拟以国资委、国资委办公厅、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送厅局负责人审签前,应当由厅局核稿人员(需在办公厅备案)把关;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公文送委(厅)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厅审核,不得先签后核。

(二)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行文方式是否妥当,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等。

(三)公文审核中,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拟文厅局协商或请其修改;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厅局领导确认,核稿人员应当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公文签发

(一)各厅局报送委(厅)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资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2.必须经本厅局主要负责人审签。主要负责人离京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

3.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厅)领导阅批。

4.送签的文稿应当为眷清稿。

(二)公文的签发,实行权责结合的原则。

1.以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分别由国资委主任、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

2.以国资委名义公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公告,人事任免事项等,经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国资委主任签发;其他公文,由国资委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国资委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以国资委党委名义公布的决定、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

事任免事项等由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或授权副书记签发。其他公文,经国资委党委书记授权,可由其他党委委员签发。以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如涉及其他委领导分管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批请相关委领导核发或报请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签发。

5.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公文印制

(一)公文正式送印前,由办公厅秘书二处(以下简称秘书二处)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如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二)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公文由秘书二处编号后统一送印。

(三)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主办厅局(部门)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国资委令的发文字号,不标注年份,按顺序编号。

国资委公告和会议纪要的编号办法,按年份累计编号。

(四)公文的印制份数根据文件的发送范围和有关规定确定。主办厅局需要增印公文,须提出意见,由厅局负责人签字后,报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

(五)公文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初校,文印部门复校。初校应消灭漏字、多字、错字等差错;复校应检查初校指出的差错有无改正,并依照原稿对全篇内容再次校核,同时对公文格式、排版清样等进行检查。校对人应签署姓名。改定的清样,由文印部门审定后付印。印制好的文件要做到无缺损,版头鲜明,套印准确,裁切整齐,无脏污、倒头、多页、缺页、白页、错页等质量问题。

第三十八条公文发送

(一)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由秘书二处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北京市机要通信局、国资委非涉密公文简报传输系统或国资委中央企业文件交换系统发出,收文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到办公厅领取。如遇特殊情况,办文单位需直接到秘书二处领取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二)发往国内的电报:主送在京单位的,内部明电由主办厅局传真发出;密码电报由主办厅局

通知有关单位领取。主送京外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有关通信专网转中办机要局译发。

发往驻外使(领)馆的电报,由办公厅通过有关通信专网转外交部机要局译发。

第七章公文归挡

第三十九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厅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定期移交办公厅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归档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来文、报告办理过程的签报、领导批示等)整理后,送本厅局综合处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主办的,由主办厅局整理立卷;其他部门主办的,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国资委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三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发送范围。

第四十四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国资委复印件”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汇编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制定的可公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上网公布。

上网公布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文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主办厅局在发文首页纸“能否公开及公开时间”栏目中予以注明,随文件一起报批。经批准可公布的文件,由发布单位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上网批准件送委保密办公室备案。

上网公布的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文件,在取消纸质文件前,以纸质文件为准,在纸质文件印制完成前,不得上网公布。

第四十七条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和密码电报的管理按照《国资委中央文件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厅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销毁公文的清单,由各厅局综合处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其他

第五十条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国资委纪委、监事会、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公文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行政公文,是公司在各项工作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公司决定,发布规章制度,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围绕公文的形成、办理、管理等所进行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行政管理部主管负责指导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归档的原则。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严守纪律,恪尽职守,树立为领导、为基层服务意识。 第五条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六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节行文规则 第七条公司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八条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可分别以本单位名义行文,但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自行对外行文,更不能自行对外报送请示性公文。因业务工作需要对外行文时,自拟文稿,经总公司领导签发后以公司名义行文。 第十条公司各部室,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各公司行文;根据集团公司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可以答复各公司请示事项。在一般情况下,各部室不能对各公司发布指示性公文。相关部室对同一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各自行文。 第十一条请示的公文,不要同时抄送同级或下级单位,在上级单位未批复前,下级单位不得擅自按请示公文的内容执行,请示问题坚持“一文一事”制度,避免“一文数事”和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正式公文,公文抬头一律写“集团公司”送行政管理部拟办、呈批,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本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同志,以免重复批示或遗漏。 第十四条向下级单位行文,一般不抄报上级单位。重要行文,经签发人审定,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行文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普发性文件,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领导和各公司、各部室。 一、凡是通过网络、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再行文; 二、某项工作方针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或重申已有的规定、要求,不要再行文。 三、发布内部制度、规范性公文,必须注意与已发布的同类规章相衔接,内容不得抵触。若有新的规定,必须在行文时注明对原发布规章修改或废止,已有的规章未废止前,不要重复发布同类规章。 四、只有原则性意见,尚未有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或办法前,不要仓促行文。

公文管理实施细则

公文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号: 公文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公司公文,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或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为使公司公文管理工作制度化,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特制订本细则。 2 公文种类 2.1 请示: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2.2 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询问,用“报告”。 2.3 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指导工作,规定工作程序,用“指示”。 2.4 布告、公告、通告 2.4.1 向员工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2.4.2 向公司内外宣布重大事件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2.4.3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2.5 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2.6 通知:传达上级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或其它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2.7 通报: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

报”。 2.8 决定、决议 2.8.1 对某些问题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2.8.2 经会议讨论经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2.9 函:平级或相互无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或答复,用“函”。 2.10 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3 公文格式 3.1 公文文本格式 3.1.1 公司内部公文 3.1.1.1 标题:三号字、宋体加粗。 3.1.1.2 正文:小四号字、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距、落款处日期为中文。正文和标题间空两行。 3.1.1.3 页码:两页以上文档、资料必须插入页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位置为页脚处靠右。 3.1.1.4 页边距:上为3cm,左为3cm,右为 2.5cm,下为 2.5cm。 3.1.2 公司对外公文 3.1.2.1 标题:三号字、宋体加粗。 3.1.2.2 正文:四号字、宋体、1.5倍行距、标准字距、落款处日期为中文;正文和标题间空两行。

公文处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公文处理办法 1目的 使公司公文处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 2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公文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公文处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种类型文件的起草,编制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公文种类 ――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规定、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具体做法和要求; ――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章程、条例、规则;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要求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批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投资或合作伙伴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其它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办理例行公事与应急公务等,用“便函”;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某些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设性意见;答复对方征求某项工作的意见; ――签报、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公司内部部门之间协调联系工作以及部门向公司领导汇报请示工作。 4.2公文格式 4.2.1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 正文、印章、附件、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并编主办单位发文 号; ――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根据保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第五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 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 (四)布告、公告、通告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八)决定、决议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新颁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企业管理和商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企业机密安全。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并负责指导全港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和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下同)应当设立文秘职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令(命令) 适用于****公司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度范本.格式

九、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第五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 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 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八)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 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抄报)单位、公文字号、主题词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果需要上报另一个上级单位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三)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四)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单位代号、年号、顺序号。几个单位联名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公文编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单位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六)收、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七)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八条公文纸一般用16开,在左侧装订。"通告"等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行文关系。第九条对上级单位组织的请示或报告,用单位组织名义发文。 第十条对市政府及政府各部、委、局,对市局及市局处室的请示或报告,与不相隶属单位协商工作等,用行政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内部行文,可按问题的种类和性质,用分公司或部门名义行文。分公司、各部门不得联合行文,部门之间不要用发文形式解决一般性的问题。 第十二条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抄报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除领导直接交办外);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按照一级抓一级的管理原则,公司行文原则上只发到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不直接发到下属子公司。 第十五条发文应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不得滥发。 □ 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一)上级发来的文件及注有密级的简报、电报、资料和平级发来的文件,均由文秘人员统一签收、开拆、登记、呈阅、分发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内容重要的急件,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如领导出差,立即送办公室领导处理。 (二)承办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指示,安排传阅或办理。领导人之间不宜直接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文件管理,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发文质量,提高文件办事效率,现参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制度,对公司实行领导与管理,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与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以下简称“综合部”)主管并指导公司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统一办理公文收发、分办、传递、核稿、打印、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需指定1名人员为兼职文书管理员,协助综合部专职人员办理有关公文事宜,负责对综合部发往本部门的各类文件及本部门所办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妥善收发、传递和管理,监督检查本细则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处理、发文处理、文件的利用和管理、文书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各类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二节收文处理 第六条收文的范围包括:总公司来文;有关政府部门来文;金融部门来文;行业来文;业务单位来文;需公司参加的会议、活动通知;与公司相关的业务资料;其他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的文件等。 第七条收文处理的程序是签收、拆封、登记、拟办、批办、分办、分发、传递、承办、催办等。 (一)签收。凡通过总公司机要文件交换室、邮局等渠道投递到公司及各部门的机要文件、挂号信件和电报,经办人都要进行签收。 (二)拆封。公司所收信件,凡署名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中钞防伪公司及中钞防伪公司党委的,由综合部专职文书拆封;署名公司各部门的,由该部门兼职文书管理员拆封;署名公司领导姓名的信件,除领导授权综合部拆封外,均交收信人自行拆封;署名公司负责人的信件和群众来信,由综合部专人负责拆封;署名公司的外文信件由综合部拆封,交外事人员翻译成中文后转交综合部专职文书。 (三)登记。主送公司的各类正式文件、重要材料、参加总公司和国家有关部委会议以及出国带回的重要文件资料,由综合部统一编号,分类登记。各部门兼职文书管理员对经手的文件和已办签收的资料要在收文簿上按顺序号和来文日期登记。收文 - 1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准确规、精简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围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云办法〔2012〕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全省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不断适应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公文处理工作需要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文秘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修订-)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总经办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由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发文流程、办文质量、收文办理、公文归档、附则八章组成。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公司常用公文种类及内容 一、通知/通报:传达上级有关部门指示,发布要求下级单位办理或知道的事项,转发上级单位、同级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的文件;聘用干部等用“通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交流重要情况等用“通报”。 二、请示/批复:向上级部门、领导请求指示,需要得到上级有关部门对某一具体问题作出批示的用“请示”。“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如需同

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三、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用“报告”。“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建议事项。 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答复公函所提问题用“复函”。 五、会议纪要/简报:记载和传达会议的主要精神、情况和议定事项,用“会议纪要”;反映沟通财务、业务、政务情况,用“简报”。 六、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活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的决定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七条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试卷及标准答案适用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考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测试卷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45分钟) 工作单位:姓名: 一、单选题(共30分,每题2分)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A)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A.2012年7月1日 B.2012年8月1日 C.2012年4月1日 D.2012年5月1日 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A)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A.上行文 B.下行文 C.平行文 D.所有公文 3.“公文拟制”包括(B)3个环节。 A.起草、初审、核发 B.起草、审核、签发 C.草拟、登记、发出 D.签收、登记、承办 4.“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B)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A.建设性意见 B.倾向性意见 C.具体性建议 .D可行性建议 5.以下有关公文的说法错误的有(A)。 A.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 B.通用公文,又称行政公文,指各类机关普遍使用的文件,如请示、报告、函等 C.通知的作者广泛,不受机关性质与级别层次的限制 D.函为不相隶属机关间相互往来的正式公文,对受文者的行为没有强制性影响 6.在下面哪一种情况下,可以越权批办文件?(A)。 A.经过授权 B.避免积压 C.急需处理 D.属一般性文件 7.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A)。 A.同级机关 B.同一系统的机关 C.三个以上的机关 D.行政主管机关与业务指导机关

8.县财政局向县住建局请求其批准单位建设规划,应使用(A)。 A.函 B.请示 C.通知 D.报告 9.公文写作的成文时间,即正文结尾下落款中的时间,必须使用(A),并书写完全。 A.阿拉伯数字 B.拉丁语 C.英语 D.汉字 10.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A)。 A.逐级行文 B.多级行文 C.越级行文 D.直接行文 11.请示的主送单位只能有一个,请示可以在事后行文。这两句话分别为(B)。 A.正确正确 B.正确错误 C.错误正确 D.错误错误 12.通知,适用于下列哪一项?(B) A.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B.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C.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 D.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A.公文的抄送机关是只需承担了解公文内容责任的机关。 B.某市民政局下通知召开各区县民政局长会议,此通知的主送机关即为各区县民政局长。 C.应正确标注公文的主送机关的名称,禁用不规范的简称。 D.在印制公文文本上,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之下第二行,自左而右顶格排列,回行时仍顶格排列,结尾用冒号。 14.包含节假日在内,特急件、加急件、平急件的办理时限分别为(A)天。 A.2,4,6 B.1,3,5 C.2,3,4 D.1,3,6 15.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D)。 A.分办 B.批办 C.传阅 D.审核 二、填空题(共20分,每题2分) 1.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2.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7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7版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

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

行政公文行文规范及管理制度

公文行文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公文种类 (2) 第三章公文格式 (3) 第四章各类公文编制格式要求 (4) 第四章行文规则 (11) 第五章发文办理 (12) 第六章收文办理 (14) 第七章公文归档 (15) 第八章公文管理 (15) 第九章附则 (16) 附件 文件会签表 (17) 发文审批表 (18) 文件签收表 (19) 收文处理表 (20) 文件销毁申请表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公司公文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是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规范管理和进行开展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有文件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文件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以及文件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 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行文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公司秘密安全。 第五条公司对外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收发、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各部门(含分公司,以下同)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文件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制度并加强对本部门文件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制发的公文(以下简称“公司文件”)及各部门制发的公文(以下简称“部门文件”)。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本公司公文内容性质可分为以下10种类型: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 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任免人员。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 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议案:适用于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事项。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改稿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修改稿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的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行政公文处理,指导、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公司行政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决定预先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人员职务任免。 二、通知:适用于指导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导、批准。 六、批复:适用答复下级单位、部门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看法和处理办法。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决定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记载、传达公司会议主要精神和决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主体是公文写作的主要部份,包括公文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发文机关、附件、文件生效标志和附注。 一、公文标题 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主送单位 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公文标题下方,正文上方顶格。下行文的主送机关能够有若干个,排列时同类型相并列的机关之间用顿号间隔,不同类型非并列关系的机关之间用逗号间隔,最后用冒号。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司各类公文处理的管理,确保各类公文能切实起到作用,充分发挥各项公文在公司管理运行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结合公司自身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 2 术语和定义 2.1公司的公文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公司精神与政策,发布规章制度,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使用 OA 等办公软件所行使的公文同样适用本办法。 2.2公文管理 包括公文的拟发、收发、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和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3 管理职责 3.1 总经理管理职责 总经理对公司的公文处理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重要文件的批示。 3.2 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职责 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负责对公司分管范围内的公文处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相关文件的批示。 3.3 公司综合管理部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文件处理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来文件转办、内部各部门发文管理、公司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公文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3.4 各部门职责 根据批示对文件内容进行处理落实、对本部门所归口的文件进行管理,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清理,并及时报综合管

理部归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外来文件管理 4.1.1 综合管理部收到外来行政公文后应立即登记、编号,分送主管领导批阅,签注意见并签字备查,急件必须当天送批。 4.1.2 按公司领导的批示做好上级公文的传阅工作,对综合性公文、急件做好催办工作,应做到传递迅速,对有承办要求的文件应及时催办。 4.1.3 按档案管理要求对上级重要的文件资料及时进行收集、归类、登记、立卷、归档。 4.1.4上级下发或公司外发来的重要传真、信件等由综合管理部及时送公司领导阅批或有关部门处理后,应及时送公司档案室归档。 4.2 公司内部文件管理 4.2.1 公司内部公文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格式发放。 4.2.2 凡属公司正式行文(包括公司各项规定、通报文件)由各部门提出初稿,经部门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登记、编辑成文下发。行文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方为有效。 4.2.3 公司各部门下发的业务性通知应经各部门领导审核后可自行下发,但部门应做好归档管理工作,年底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报综合管理部统一存档。 4.2.4 公司对外的和需要上报(存档)的文件、材料、各类报表、有关业务信函等,由各部门提出初稿,经部门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到综合管理部加盖公司印章方上报或外传。 4.2.5 公司重要公文或涉及公司内部秘密事项的资料、传真需外传时,须登记并经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行政章后方可办理外发。 4.3 文件归档及管理 4.3.1 各级档案管理员和资料管理员对本人职责范围内主管文件的归档、损坏、丢失和失密负责。严格借阅审批手续。 4.3.2 公司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指导各部门进行

企事业单位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

企事业单位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

(公文写作)某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写作)某公司行政公 文处理办法

(一)令(命令) 适用于****公司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下

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八条****其他常用文种包括: (一)签报 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人书面请示工作,用“签报”。 “签报”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送分管领导人。“签报”不盖章,原件批回。 (二)简报 是反映情况,指导工作或单位间沟通消息时常用的一种简便的文字材料。 (三)工作总结 是对前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进行综合、归纳、分析,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并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以便指导今后工作的文字材料。 (四)调查报告 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后形成的书面材料,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基本工具。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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