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本文着重探讨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厘清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正文】: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们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会使用各种竞争手段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在各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时,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悄然滋生。正确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法律规制的前提。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规定的“其他方法”说明虚假宣传并不局限于广告,众多非广告形式的宣传方式也能构成虚假宣传。并且虚假宣传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宣传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就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这里经营者是广义的,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其他团体等。

2.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主观是故意或过失。通常是故意心态,经营者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实现排挤竞争对手、扩张自己商品市场占有率的目的。但如果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未对内容作出完整的解释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此时经营者的心态是过失,那么我们是否认为其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呢?目前我国法律认定其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为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为虚假宣传。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广告主认真履行审查广告的义务。

3.行为的结果是引人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均出现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词,但对其内容和判断标准为做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引人误解”和“虚假”都是宣传修饰词,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其实不然,而这并非是缺一不可的关系。

(1).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比较广告中较多出现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经营者往往会将自己产品优胜的一面与竞争对手产品不足的一面做比较,误导消费者认为广告主的产品更胜一筹,但事实却是综合考虑下广告主的产品不如被比较的产品。又比如某些房地产商宣传房产时断章取义只引用部分事实。说房产依山傍水,其实山只是个小土丘、水只是一小片人工湖。这类广告未对全部事实予以充分表述,以致消费者误解选择其产品或服务。笔者看来这种行为应该归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虚假宣传中。但遗憾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将该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中,这显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所以笔者认为虚假应包括两方面,内容虚假和效果虚假。当消费者理解的事实与广告描述的事实不符时就是效果虚假。

(2).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夸张的广告,例如某洗发水广告洗完头数字能从头发上滑落或某零食广告吃完该商品女生变猛男。这种广告自吹自擂,为了达到广告

的娱乐性而夸大其词,但一般消费者都能识别出夸大成分,所以此类广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我们不认为它是虚假宣传的一种。

(3).以不确定的事实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确定的事实包括未发生的事实及存在争议声未形成定论的观点或事实。前段日子“喝纯净水有害健康”的广告充斥着朋友圈,后来有人出来辟谣,说经查证此说法只是个别专家学者的言论尚未形成定论。而居心叵测的经营者将这种未定论的观点散播,造成消费者恐慌,纷纷改买矿泉水。这种为抢占市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显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虚假宣传不仅包括捏造事实,也包括歪曲事实。

三、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1.虚假宣传行为的民事责任。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实践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人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我国求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和调查费用,并采取实际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多少。笔者认为在目前虚假宣传行为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对此可以效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损害赔偿方式,以恫吓不法经营者、预防虚假宣传。

2.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责任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反不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

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除此之外,《广告法》第3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均有关于虚假宣传行政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虚假宣传行政责任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实践中,法律规制的成效却不大。主要是由于监督部门怠于监督、执法不严,又或者是受各种人情关系、经济利益的影响,对虚假宣传行为视而不见。因此,不仅要完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法规,也要完善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规制,加强反腐工作,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3.虚假宣传行为的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对虚假宣传行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广告法》和《刑法》中有所涉及。《刑法》第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或服务为商品做虚假宣传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虚假宣传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和同行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鉴于当今世界各国在竞争法中都有对虚假宣传刑事责任的规定,为顺应潮流、符合目前国情,我国也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虚假宣传的刑事责任。

【结语】:公平和秩序是市场运行的基本准则,缺了他们就难以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有效运转竞争机制。不正当竞争者用虚假宣传扭曲正常的商业竞争,以非法手段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占据优势地位。若对这种行为置若罔顾,必然会损害市场竞争机制,是经营者不在开发创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已从经营者的个人利益扩大到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在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部门也应该区分正常商业活动与虚假宣传行为,以免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经济的活力。

参考文献:

【1】.张振杰《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调整》

【2】.贾柏岩《边沿性广告的法律研究》

【3】.蒋长芸《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法律思考》

第3讲_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1 )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3. 撤销权的消灭 受 受胁迫 有权请 知道或2)对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 法律后果 (1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1?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 个月内行使撤销权。()(2018 年) 【答案】√ 【例题2?判断题】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人民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2019 年) 【答案】× 【解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3?多选题】齐某在路边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玉雕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讨好齐某,要回自己被骗的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里买了一个玉雕,转手就赚了8000元,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赶紧买下石雕。根据 《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某男小杜与某女小夏于2004年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相恋不久,小杜就开始通过邮政储蓄汇给小夏3200元,随后的四年,小杜陆续“献”给女友75553.24元。然而,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并没有走到一起,面对已经结束的恋情,小杜开始紧张起来,因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他认为小夏应该把“情债”理清。然而,小夏只还给小杜3600元,无奈的小杜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夏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被告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从原告处取得得财物返还给原告。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案例分析:我国向来反对婚姻为合同的观点,因此对婚姻一直坚持不得附条件,退一步讲,即使附条件,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等于间接支持了买卖婚姻:我赠与你财产,你必须保持这种恋爱关系到结婚,否则,一旦恋爱关系解除时我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很明显附这样的人身关系条件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可以返还彩礼的名义要求接受财产一方返还财产。经过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关于准备结婚的说法成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1、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第03讲_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0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2018年) 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 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 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答案】AD 【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选项B: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选项C: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4)选项D: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0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1·单选题】吴某与考上重点中学的12岁外甥孙某约定,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孙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吴某与孙某之间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7年) A.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吴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B.合同无效,因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D.合同效力待定,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1个月内追认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10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2018年)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案例介绍】 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赵守江表示同意。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务的停止条件成就以后,还款协议生效,被告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案例一中原、被告达成的租赁协议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而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为附期限的合同,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评析意见】 上述案例实际上涉及到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问题。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通过附条件,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法律行为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使法律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在法律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能够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必须是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3、必须可能。条件成就必须为可能;4、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所附加的条件,也称为“附款:’,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

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吉林华图教育 近两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中法律所占比例非常大,对于志在国考的同学来说,要对法律知识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学生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为了让大家弄清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我将在本文中对其特征进行详细的阐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得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欠缺某些法定的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实质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将不能实现,因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自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2.国家不主动干预 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与意思表示受领人知道,外人无从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预,因此该行为的效力留待当事人决定。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害的只可能是其中某一方,所以如该方当事人不主动否定行为效力而甘愿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也爱莫能助。是故,法律将撤销权留给了法定的某一方,由其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法院、仲裁机构采不告不理之立场,不主动依职权撤销该行为,在这一点上严格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人通常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意人本人,具体是指在欺诈、胁迫行为中的受害人一方,以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场合下的双方当事人。 3.私权的自由行使 撤销权是专属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属实体法上的私权,故可因权利人放弃而归于消灭。撤销权是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既为形成权,必适用除斥期间,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该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具体表现为撤销之诉,而不能仅通过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来行使。 4.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理学作业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条分类举例: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 A.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15 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物权法》第9 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35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81 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替。” B.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如:《义务教育法》第25 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婚姻法》第5 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30 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不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物权法》第56 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138 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8 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婚姻法》第50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则。” 《婚姻法》第36 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 2.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 A.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5 条“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 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物权法》第149

委托书,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委托书,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篇一:授权委托书签订注意事项 授权委托书签订注意事项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授权委托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另一种是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 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民法案例分析:民法总则对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标准

民法案例分析:民法总则对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标准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结束后,想必大家也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虽然客观题先考,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是大家复习的重点,但是主观题也不能丢,小编精选法考主观题每日一练,将知识积少成多,助各位考生在备考客观题的同时,熟悉主观题案情分析。 【案情回放】 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兴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尤某发函称:尤某多次将其公司资产转给自己和其他公司,并设立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尤某必须积极退赔侵占的财产或与银兴公司协商,否则将追究尤某刑事责任。 2016年7月16日,尤某与银兴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尤某将其持有的旅游公司45%股权以1800万元转让给银兴公司,股权转让款冲抵尤某对银兴公司的欠款;股东变更登记后,银兴公司成为旅游公司的股东。旅游公司的其他股东杨某、王某对尤某转让股权未提出异议。协议签订后,因尤某未将股权变更登记,银兴公司诉至安康市汉滨区法院,请求确认银兴公司持有旅游公司45%的股权。尤某对银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称拖欠银兴公司债务属实,1800万元转让款是用股权抵债。 一审法院判决银兴公司持有旅游公司45%的股权,尤某上诉于安康中院。二审期间,尤某又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且银兴公司以其涉嫌犯罪胁迫其签订协议等为由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尤某与银兴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银兴公司辩称,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请求驳回尤某的诉讼请求。新城法院判决驳回尤某的诉讼请求。尤某提起上诉。西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中就尤某是否可以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尤某与银兴公司在2014年7月25日签署声明,约定由尤某对银兴公司净资产不足1400万元的部分进行补足,经审计,尤某应返还银兴公司2397万余元。因尤某未向银兴公司偿还上述债务,尤某同意把其在旅游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银兴公司,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后,旅游公司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银兴公司将旅游公司和其股东诉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尤某明确表示认可该股权转让合同,由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银兴公司以涉嫌挪用公款为由致函尤某,要求尤某将其持有的旅游公司45%股权转让给银兴公司,否则将追究尤某的刑事责任。因尤某为免于牢狱之灾,被迫同意银兴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要求,由此事实可以认定争讼之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签订的情形。此外,尤某给旅游公司出资7000余万元,45%也有3150万元,协议仅以1800万元转让,显失公平。因此,2016年7月16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即尤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争讼的股权转让协议历经多次签订,尤某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银兴公司为受让人、股权转让的比例及股权转让款冲抵欠款均是知悉的,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尤某在另案诉讼中认可本案诉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以及转让旅游公司45%的股权是用于抵偿债务的意思表示;尤某也未提供银兴公司存在乘人之危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证据。故尤某请求撤销双方于2016年7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回应】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分析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李明12岁,智力超常,已经写就三部小说出版,非常畅销。后李明发现东风出版社擅自出版其中一部并大规模发行,告诉其父,其父告出版社侵权,出版社则主张李明根本就是一小孩,不存在版权问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写作属于其行为能力范围 B.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取得版权 C.写作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效 D.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与行为能力无关 答案:D 解析: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效力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选项A 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5.李某为参加求职面试,特地去商场订做高级西服一套。后因笔试成绩太差,未被允许参加面试,则其订制西服的活动() A.有效 B.重大误解,可变更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doc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口决:飞来合伙)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必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一组是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注意书上的例子) 附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

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比如: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附条件)如果说下次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附期限的) 附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比如书上的例子:甲乙约定甲把车借给乙骑,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时,乙即还车。 凡是以约定事实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明天天晴我就把车借给你。(肯定)明天不下雨我就把车借给你。(否定)意义不大。 合同法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比如:约定公司开业一年后还钱。如果故意不开业,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之间的区别——以意思互动为视角(一)

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之间的区别——以意思互动为视角(一)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互动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 内容提要: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都由一定的意思表示组成,但后两者是复数意思表示的互动(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三者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各不相同,其中决议体现了意思民主,而不是意思自治。合同和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分别遵守缔约程序和决议程序,这些程序本质上是意思互动的法定程序,它们的有效必须满足与意思互动有关的两个特殊要件:意思互动的过程合法(遵守法定程序)及其“化合物”的存在。法律行为理论忽视了意思互动,因而忽视了上述法律问题。 一意思互动引出的问题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需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和决议,这是对法律行为的最基本、最简单的分类。1]这一分类表明了民法之中的一个基本观念:虽然上述三者所包含的意思表示的数量不同,但是这并不会给法律行为理论带来实质性的麻烦。经过深思,笔者对此观点颇有疑问。 上述疑问来源于意思互动。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合同和决议包含了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复数的意思表示之间会发生互动。为了方便,我们将复数意思表示之间的互动简称为意思互动。私人的合作包括交易、社团生活和集体决策,从动态上看,它们都是不同形态的意思互动。合同和决议是意思互动的成果。在决议的议事过程之中,存在提案、公开讨论、质询、协商等步骤,其中不同主体的意思互动显而易见。例如,美国公司法就将公开讨论等互动程序列为股东会议的基本原则。2]缔约过程之中是否存在意思互动呢?当然存在。即使一个承诺完全认可了他方的要约,其缔约过程也是一个意思互动的过程,因为承诺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意思对另一种意思的应和。实践中的合同往往要经过“大量的建议与反建议”,通过一系列的意思互动来完成彼此的交易。3]意思互动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毫无成果可言。例如,各方不过是就有关问题“交换”了一些意见,或者“吵了一架”;另一种情况是产生“化合反应”,形成了“化合物”。在民法之中,合同与决议就是典型的“化合物”:前者是两个或多个缔约人意思互动的“化合物”,后者是参议人意思互动的“化合物”。 合同与决议都是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系统论认为,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也不等于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单质与化合物的性质不同,这是化学之中的常识。例如,氢气和氧气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水,氢气和氧气的化学和物理规律一般不能适用于水。单个的意思表示只是组成合同或决议的成分,或者只类似于生成化合物的单质,它在法律属性上应当与合同和决议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值得追究的问题是:单方法律行为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与合同和决议有什么区别?合同和决议因意思互动而产生,这种互动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还是适用意思自治(过程自治)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并不仅仅受到自己单方意思的约束,而往往会受到他人的意思、群体的意志或者上述多种意思的“化合物”的约束。这就是我们生活的现状。仅仅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思行动,大概并不是私人生活的主要现实。同时,对于任何行为,我们既要关注它的过程,也要关注它的结果,二者可能都对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作为意思互动的“化合物”,合同和决议的有效要件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为了下文论证的方便,在此有必要对法律行为理论予以说明。法律行为理论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特征等,其核心内容是如下两个理论:第一,意思自治原则。这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之中,相应的原则为契约自由原则。虽然这一原则现在加上了“意思自治的限制”之类的说明,但它还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可以断言,这一原则仍然是法律行为理论的支柱。第二,根据上述原则而设计的意思表示效力理论,主要是意思瑕疵理论。意思瑕疵包括意思形成阶段的瑕疵与意思表示阶段的瑕疵,后者包括五种形态:心意保留、戏谑表示、虚假行为、错误、恶意诈欺和非法胁迫。4]德国学者明确指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理论又称其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讲,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 (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 (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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