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甬政办发[2009]9号

第一条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利一技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凋、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定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笫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对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二)建立并管理“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数据库”;

(三)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审议各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五条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成立本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科技型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提交本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条认定机构须依托相关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共同开展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审核和认定等事宜。

第七条本办法中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对象为: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

第九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主导产品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其专利产品、3年内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

3.第一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建立了县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建立了县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笫一类企业

(1)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00万元。

第二类企业:

(1)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50万元;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企业有1年以上营运期,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条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认定采取企业申请、各县(市)区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集中公示与备案、统一发文公布的办法,每年4月和10月底备案申报截止,5月和11月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企业须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提交《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2.各地认定机构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初审。

3.各地认定机构委托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审核,并提出评估意见。

4.各地认定机构参照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评估意见提出申请备案企业。

5.领导小组办公窒对申请备案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并颁发《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宁波市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一一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企业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5.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册及企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6.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7.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类企业应努力创建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不再享受“市科技型企业"政策;若3年内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取其“市科技型企业"资格,并且以后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类企业从认定为科技型企业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3年进行1次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企业资格,并在以后3年中不得再行申

报。

第十四条科技型企业复审须提交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企业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和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在次年的1月,企业应将年度报表上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作为动态管理列入考核内容。

笫十六条已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认定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被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于次年兑现;当年相关指标未达到认定要求的,暂停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科技型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笫十九条参与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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