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及岗位工资
校内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及岗位工资
计算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管理,科学有效的计算校内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依据绩效优先、精细管理原则,坚持注重能力培养导向,创新开放教学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
课时系数0.6
标准课时数=实际课时数*0.6
岗位工资=相应职级标准课时费*标准课时数。
二、实训教学
说明:
1、实训教学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其中5小时必须指导学生实训。
2、月岗位工资=相应职级的日岗位工资*月计发岗位工资天数。
3、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原标准。
4、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所带学生数量,如因实训设备数量不足、或因教师数量不够确需增加指导学生数量的,应事先向实践教学管理处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增加,否则不予计算所增加的工作量。
5、当指导学生数量超过上表中规定的学生数时,人时数按下列方法计算:超过标准学生数50%以下(含)的按实际学生数计算,大于50%的部分不再计算人时数。
6、按课时计算岗位工资的教师,每个“日标准工作量”按1个课时计算岗位工资。
7、承担生产任务的人员,按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工作量,
按工作天数计算岗位工资。
三、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及岗位工资的核算(实行协议工资的人员除外)。
2、既承担实验又承担实训教学的教师的岗位工资分别按各自方法核算后相加即为该教师的岗位工资,若多名教师同时指导实验教学,则分别计算教师个人工作量,若多名教师同时指导实训教学,则工作量应由参加指导的教师均分。
3、任课教师承担的实训课时不受学期教学总工作量的限制。
4、实验实训人员的基础工资、补贴、绩效、奖金等不变。
5、实验室建设、教学准备、设备维护等工作的考核由相应二级单位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6、实验实训教师的工作量由教学秘书负责统计,实践教学管理处审核,按月上报。
7、本办法自本学期开始执行,原《校内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及岗位工资计算方法》停止执行,由实践教学管理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