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条例

西安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条例
西安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轨道、路基、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站、集中供冷站、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含楼梯升降机)、屏蔽门(安全门)、防淹门、人防门、门襟、乘客信息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它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条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配合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划及建设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预留必要空间。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交通设施和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3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应当先期进行

考古勘探,发现文物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文物附近施工时,应当制定详尽的动态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及时优化施工工艺和支护方案,保证文物安全。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拆迁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拆迁、安置,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4资源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得收益用于轨道交通的建设。

第十六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提供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热力、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管线产权单位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热力、燃气和人防工程以及其它设施等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赔偿。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拆迁管线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将管线拆迁列入工程预算,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协助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城市轨道交通电5缆管线档案资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资源保护、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保护区及设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保护区指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在建、运营线路控制保护的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其范围为:

(一)地下车站与区间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十米至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三米至十米内为6控制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两侧各二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二十米至一百米范围以内为控制保护区。

以上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均为保护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在建线路和运营线路保护区范围相同。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在建和运营线路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挖掘、桩基础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河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的作业;7(六)其它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不需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并制定安全完善的防护方案。

在控制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评估,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规范施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对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桥梁、8轨道封闭网、平交道口、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

(五)在高架道路(含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它承力绳索;

(六)其它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章运营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列车因故延误、调整首末班行车时间及临时调整停靠站点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的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9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三十六条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的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按照乘客守则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可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不得影响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和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

电扶梯(含楼梯升降机)、自动售检票设备以及其它有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九条乘客候车时应在安全区域内等候,按照先下后上的顺序乘降。乘车过程中,不得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的开启与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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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五)穿戴滑轮鞋等助力工具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进站、乘车;

(七)携带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

(八)在车站、站台或者其它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各种销售活动;

(十)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进站、乘车;

(十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允许派发印刷品;

(十二)在车站、站台或者其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十三)其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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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饮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三)在非吸烟区域内吸烟;

(四)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

(五)其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周围堆放物品、摆设摊点、乱停车辆,以及从事其它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其它违禁品进站、乘车。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宣传片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五条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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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应急

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第四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重点文物、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

在发生地震等地质灾害及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性评价。

第四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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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原因,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五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时,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五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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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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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临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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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和报告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妨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阻碍、谩骂、围攻、殴打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或故意挑起事端、寻衅滋事以及盗窃、哄抢轨道交通设施、钱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运营的轨道延伸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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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施工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轨道交通施工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立地铁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必要性和建议 轨道交通属于新兴领域,目前大多数企业分包管理还是建立在公路及市政工程的管理模式上,未有成熟的轨道交通工程的分包管理措施,对于总包而言如何管理好分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那么建立地铁合格分包商名录是必然的,首先需要将各分包商按专业、按综合实力进行划分,让专业的队伍干专业的活,从而减少技术上、施工上的一些不必要麻烦,并降低分包成本,达到互惠共盈的目的。其次规范内部分包招投标流程,从资源源头抓起,强化分包商合理竞争意识,并建立系统的核算体系,沿用老套路(“拿钱办事”,给多少钱干多少活,一味绑架总部,将分包风险转移给总包)的分包商必然要被淘汰。再者规范分包商名录,强化分包商自身核算能力,“营改增”之后税务链条的建立是一条硬性标准,率先完成税务链条建立能成功抵扣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此类分包商应作为重点扶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能开具专票但需要总包买单的分包商应根据实际项目类型及情况作为次级考虑对象,并逐步淘汰,理应做好分包管理应由分包资源的源头抓起,强化并规范整体分包形势,从而建立行而有效的分包管理体系。 2、当前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问题和建议 目前大多数施工总包企业,项目的成本管控体系是以标后预算为

指导,过程中的施工预算为调整纠正,以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及收入对比及经济活动分析进行盈亏分析,然而地铁项目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为“三边工程”,施工图纸不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全(甚至有的没有)此类因素对预算的编制质量及施工组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造成了成本浪费及利润流失。再者轨道交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多采用非全费用单价,即综合单价仅包含直接工程费(人、机、料)、管理费及利润,不包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措施费(通用措施及专用措施),而分包合同中大多数包含人工、机械、辅材、部分措施、管理费、利润的综合单价,如此就形成了收入—成本对比较难统一的局面,可能带来业务部门工作量的增加及成本数据归集不匹配,出具了有偏差的经济数据。 建议: 规范并完善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工序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项目的成本核算体系,推进区域指导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步伐,形成内部信息集中共享,有效结合项目地方行政特色,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正确合理的匹配收入与成本。 3、关于集中采购方面的建议 集中采购的理念是以量换价,目前集中采购已经比较成熟且系统化,但容易忽略了一点如何提高现场采购人员的认识水平及业务能力,在当今形势下管理不断精细化,而实际执行团队的建设无法跟上管理需求,造成了一定的脱节,导致有制度但无法完全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西安地铁18条线路图

西安地铁 地铁1号线 标识色:蓝色起止站:纺织城—后卫寨—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沣东路—上林路—张家村) 车站:23站 通车时间:2013年09月15日(1期) 2019年(2期) 地铁2号线 标识色:红色起止站:北客站—会展中心—韦曲南站—车站:21座 通车时间:(一期)2011年09月16日;(南延段)2014年06月16日 最新规划:2号线将向北、向南分别延伸两站,北端终点设在陈家堡,南端终点为常宁宫。 地铁3号线 起止站:鱼化寨——保税区车站:26座(19座地下站、7座高架站)开工时间:2011年05月通车时间:2016年四季度换乘站:与1号线在通化门站换乘,与2号线在小寨站换乘,与4号线在大雁塔站换乘。最新规划:3号线将由鱼化寨站向西南方向延伸5站,终点设于正在建设中的斗门水库(昆明池)畔。 地铁4号线 起止站:航天新城—北客站(北广场) 车站:29座(均为地下站) 开工时间:2012年6月 预计通车时间:2018年换乘站:与3号线在大雁塔站换乘,与1号线在五路口换乘,与2号线在行政中心换乘,与13号线在北客站换乘,亦可在北客站出站转乘西安地铁2号线。 地铁5号线 起止站:一期站点(加注()为换乘车站):(自西向东)和平村--阿房宫⑾--西窑头⑿--汉城南路--新桃园⑻--高新四路--劳动南路⑹--边家村⑺--黄雁村--南稍门⑵--文艺路--李家村⑷--太乙路--兴庆路--青 龙寺⑶--岳家寨⑻--荣家寨--长鸣路--月登阁--三殿村--纺织城火车站[1] 二期站点(二期工程):自西向东:和平村-周吴村 -丰镐-镐京-牛角-张旺渠-文教园-中央公园-会展-西马坊-思路风情-王道-曹家滩-交大创新港 开工时间:2016年1月13日预计通车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 地铁6号线 起止站:南客站—纺织城发展区开工时间:2016年3月 预计通车时间:2020年 地铁7号线 站点走向:香积寺—火车站—洪庆组团(7号线南起长安区香积寺,途径大学城,穿经高新新区、南郊文教区和太白路一线客流走廊,向东折返经西安火车站、浐灞生态区至洪庆组团。) 部分换乘点:与1号线于玉祥门站换乘,与2号线于安远门站换乘,与3号线于科技路站换乘,与4号线于火车站换乘,与5号线于边家村站换乘,与6号线于安定门站换乘。 注:线路具体布设、开工时间等仍然未知,只确认大致走向。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终版)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2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 1

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物价、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第六条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整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

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试运行、试运营,缩短试运行、试运营的期限或者在试运行中载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统一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未能保持通道、出入口畅通,未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提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未能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未定期进行有关评估、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换乘、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未及时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探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探讨 发表时间:2018-11-08T13:34:19.3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作者:赵俊黄看源田洪力 [导读] 摘要:现如今,对于城轨交通而言,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空间隔离、施加可控、环保节能、优良的乘车舒适性以及具备强大的运输能力,逐步的发展成为各大中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之中解决交通拥堵温度的主要途径。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南宁 530000 摘要:现如今,对于城轨交通而言,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空间隔离、施加可控、环保节能、优良的乘车舒适性以及具备强大的运输能力,逐步的发展成为各大中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之中解决交通拥堵温度的主要途径。但是在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发展的形势之下,慢慢的凸显出来了一部分值得探究的问题,城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始终没有一个科学、合理化的机制来实施。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 目前,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来说,具有速度快、安全高效等优势,在城市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是保证城市交通顺畅的关键所在。加强项目成本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和优势。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存在着较多影响因素。因此,必须要采用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建设,将建设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实现企业资源的高效利用与配置,做到降本增效,进而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赢取更多的经济利润。 1 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涵义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的简称是“轨道交通”。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在轨道交通所涵盖的地理位置之中存在相应的空间聚集性,如今无论是国外的轨道交通运输网络还是未达到的农村区域,只有在城市区域才会有相对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但是从经济学的目标来进行分析,在农村区域建设轨道交通的效益也会随即降低,农村区域人口规模相对较少,但是在城镇化脚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之下,会很有很多诸多人口迁移到城市之中,针对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的农村区域来进行分析,暂时还没有建设地铁的作者用。部分学者则认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含义,主要住的就是在位于城市区域之内的“以电力为驱动力的有轨公共交通运输系统。在其他的研究之中,集中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含义实施必要的探讨,像是我们国家的《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在香港则特指“港铁”,在我们国家大陆区域基本上可以分成轻轨或者是地铁,另外还有一种是近年来比亚迪推出的胶轮有轨电车,称为“云轨”。建设城市轨道,主要是由于人地关系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进而引发道路发生拥挤,在轨道交通发展的过程之中,其则是城市公交网络之中的一个关键组成因素,因此被人们称之为“城市轨道交通”,在我们国家轨道交通网络四通八达的形势之下,已经逐步的扩散到世界之上的诸多国家之中[1]。 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要素分述 2.1 降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控制 根据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来进行分析,建设项目基本上可以分成四个环节,分别为决策期,准备期,施工期,投入运营期。项目资金控制依据重要程度则是项目决策期,项目准备期,施工期,投入运营期。项目决策到准备期间可以看做是项目前期,依照可控制资金的比例来进行区分,前期控制基本可以达到70%,施工期20%,运营期10%。 2.2 缩短建设周期,项目设计严格控制是关键 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而言,工程设计则是其中的关键所在。设计费用通常是建设工程费用的4%之下,但是设计是不是科学合理化,对于投资额影响相对较大,依据西方部分国家来进行分析,在初步设计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50%;另外在施工图设计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20%,最终则是在施工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是10%。因此投资控制要从设计环节来着手分析[2]。 2.3 强化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是关键 (1)现场准入制度。运用公开招标,要合理化的选择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单位,要从源头之上来预防肢解分包工程,否则就会加大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难度,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预防各个参建单位违背工程建设的各项标准。 (2)加强质量培训教育。各个参建单位要始终秉承“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来实施,逐步的加强企业员工的质量意识[3]。质量培训教育要集中体现在工程施工的各个极端,要分阶段、分期的来针对全体员工实施相应的质量培训工作。 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3.1 项目前期管理 (1)项目策划项目策划则是前期管理之中的初步环节,其主要指的就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在立项之后的招投标工作、针对所需要的各类策划书和文件的编制工作、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的编制以及针对项目计划方案的进行审批。(2)项目经理部的组建在工程项目基本确定之后,要有施工单位依据施工人员组成,来积极构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机制,运用项目经理部门机构,来积极的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管理有条不紊的予以实施。(3)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在构建相应的管理层之后,就得要全方位的进行施工前期的准备环节,在该环节之中,要细致的研究施工图纸,并且依照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来实施,一一核对图纸之中内容[4]。除此之外,要针对施工用地、用水以及用电来进行合理地安排施工组织,并科学化组织施工阶段之中所需要的各项材料。 3.2 材料的控制 针对施工材料的控制是一个全方位的控制,科学通常统筹安排施工材料的进场,并组织监理单位对其实施必要的进场验收工作,进行抽检抽样工作,并一一汇报给甲方单位、设计单位来进行归纳整理,一一核查造册登记,严格依照施工进度来凭借材料出库单据来进行发放使用,并且需要针对所发放的材料实施跟踪,预防发生材料遗失的情况。针对材料的库存量,材料管理人员要及时的进行必要的盘点,并注重针对施工材料来实施分类,对于其中部分易燃品、防潮品则要运用行之有效的决策来予以防护。 3.3 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 (1)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则是施工环节实施造价控制的关键步骤。从事造价管理人员要将合同之中的各项条款来进行掌握,并运用合同之中的各项条款来解决工程造价之中所发生的各项纠纷,从而缩减承包商索赔的几率。 (2)加强工程变更的控制因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在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之中,通常会引发工程费用增加。要科学化的控制工程变更的出现,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要查明引发工程变更的主要因素,之后再针对这部分原因实施行之有效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_招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59392674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775939267 法定代表人:贺简政成立日期:2005-11-1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250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26号 营业期限:2005-11-11 至 / 营业范围: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悬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及其建设、运营、资源经营和上盖开发、管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物业管理、咨询业务;企业内职员工培训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608

2.2 企业招标情况(近一年)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招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招标项目。 2019年09月73 仅展示最近10条招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 1西安2019-09-24西安市轨道集团运营分公司2019年度一、二、三号线部分扶梯出入口阻挡装置、三角牌设置不达标问题整改项目 2西安2019-09-23西安市地铁十号线TOD专项咨询项目 3西安2019-09-23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2019年度一、二号线空调机组中修项目 4西安2019-09-23西安轨道集团运营分公司一、二、三、四号线线路运行噪声和振动检测项目 5西安2019-09-23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分公司2019年度“爱相随﹒心同行”特色服务品牌项目 6西安2019-09-19西安市地铁六号线二期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轨道、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总承包监理项目 7西安2019-09-19西安市地铁六号线二期工程(劳动南路站~纺织城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施工质量检测 8西安2019-09-19西安市地铁五号线一期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总承包监理项目 9西安2019-09-19西安市地铁六号线一期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总承包监理项目

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并依照《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第七条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等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城市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第十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规划、建设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附属设

最新整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辖区内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岗位,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等工作。 预案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工程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种类多,发生多种事故类型概率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单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规范 清单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 (建标[2011]159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四、地方规定类 1、《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11]1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质电[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规划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天津市建委、规划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 3、《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4、《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 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工程规范类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06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108—2001

【精品】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西安市总共建设6条地铁线路,总长251.8公里.共设16座换乘站,150座车站(不含一号线东、西延伸段),10座车辆段,4座停车场,2处控制中心。轨道交通线网形成“棋盘+放射式”网状结构布局,线网中一、二、三号线为骨干线,既满足了城市东西向、南北向主轴线上的客运交通需求,又向外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四、五、六号线是轨道交通网的辅助线,主要满足城市功能组团之间的交通需求,对线网进行加密完善。 1.一号线(后卫寨-纺织城): 该线路位置为西安市东西向主客流走廊。线路起迄点后卫寨、纺织城是西安市对外交通枢纽。该线路穿越西安城区的东西,通过市区最繁华的地区和人口最稠密的地区,同时,线路连接主城东西轴向上城西客运站、西安城运站、康复路批发市场、长乐路客运站、半坡客运站等大型客流集散点和长途客运枢纽。一号线向西延伸至咸阳森林公园,为西咸一体化创造有利条件;向东延伸至临潼旅游渡假区,可大大促进西安市旅游事业的发展及沿线土地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强西安作为国际级旅游城市的地位。该线为轨道交通线网中的骨干线。

2.二号线(铁路北客站—韦曲): 该线路位置为西安市南北向主客流走廊,线路将郑州至西安高速铁路西安北客站、张家堡广场、城市中心北大街及钟楼、南郊省体育场、小寨商业文化中心、西安国际展览中心、长安区等大型客流集散点串联起来,沿途分布有张家堡客运站、城北客运站、明德门客运站等长途客运枢纽.二号线与一号线构成轨道交通线网中的十字骨架,是线网中的骨干线。 3.三号线(新筑—侧坡村): 该线路为东北、西南走向。线路沿城市主要客流走廊东二环敷设,毗邻西安浐灞新区、兴庆公园,经国家级历史文物景点大雁塔、陕西省历史博物馆、小寨商业文化中心、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科技产业园等客流及人口密集区,促进城市发展空间向东北、西南方向拓展.三号线与一、二号线共同构成规划线网中的骨干线。 4.四号线(草滩农场—韦曲航天科技产业园): 线路连接草滩现代农业开发区、张家堡广场、曲江旅游度假区、韦曲航天科技产业园,途经既有西安火车站、明城墙内五路口及大差市、历史文物景点大雁塔等客流密集区。四号线对于城市南北向客流转换起到了辅助和补充作用,为规划线网中的辅助线。 5.五号线(纺织城火车站——六村堡(纪阳)): 线路东端的纺织城火车站为既有西康铁路客运站,是西安铁路枢纽的辅助客站.西端主线连接六村堡工业园区、支线连接纪阳组团,途经曲江旅游度假区、西安国际展览中心及三桥交通枢纽等大的客流集散点,将辅助一号线分流城区内东西向客流,为规划线网中的辅助线。6.六号线(纺织城—长安科技产业园): 线路连接东郊纺织城、明城墙内东西大街及钟楼、南郊大学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长安科技产业园等工商业聚集区和人口密集区。可辅助一号线对主城区客流起到较大的分流作用,缓解主城核心区的交通压力,同时可带动东郊纺织城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南郊大学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为规划线网中的辅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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