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股份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设“四好”领导班子,培养“五有”领导人员队伍,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人才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选拔、任免、考核、奖惩、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领导人员职务名称如下:
(一)集团股份公司:畐応工程师、畐応经济师、畐応
会计师;
(二)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厂长、院长)、副总经理
(副厂长、副院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三)直属机关职能部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集团股份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四)经营管理服务单位:主任、副主任;
(五)驻外办事处: 主任、副主任;
(六)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所任职务,根据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确定。
未成立直属党委而成立直属党工委、党总支的,职务名称为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
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确定直接管理的其他领导职务,依据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领导人员职数按《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及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核定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人员职级依据《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和直属管理服务部门(单位)层级划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部门)行政层级及所任职务对应确定。
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职级为正局级。
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的职级,由集团股
份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资格
第七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第八条提拔任用的,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不少于两年;
(二)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职位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具有岗位任职要求的资格证书,国际工程管理有
关岗位应具有岗位所要求的外语能力;
(六)首次提拔任用的,男年龄不超过50 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5 周岁。
提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提拔领导人员应从符合条件的后备领导人员中
产生。
第十条特别优秀的人才,可按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选拔领导人员采取下列形式:
(一)组织推荐;
(二)依法选举;
(三)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组织推荐
(一)推荐提名1.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提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副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工委主任)人选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研究推荐。
2.子公司总经理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选由所在公司总经
理提名,并经所在公司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政联席会研究
推荐。
3.集团股份公司直属机关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正
职人选(含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
师)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或集团股份公司党委研究
推荐;副职人选由所在部门(单位)正职提名或党总支部(党支
部)委员会研究推荐。
4.其他单位的行政正职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
提名;行政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选由所在单
位行政正职提名,并经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政
联席会研究推荐。
5.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的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
(二)呈报
1.各单位(部门)推荐提名任用领导人员,推荐提名单位(部门)应书面向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拟提任领导人员数与拟提任人选推荐数按1:2 的比例呈报。
2.各单位(部门)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在研究呈报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3.呈报任用领导人员,呈报单位(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任用领导人员的报告;
(2)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