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法理学知识结构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法理学知识结构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法理学知识结构

——法理学知识结构——

⑴法学是一门科学

1.法学的定义: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⑵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

⑴从认识对象上看

2.研究对象(很广)⑵从任务上看

一、法学概论⑶从层次上看

3.

⑴产生条件:首先,其次

4.法学的产生和发展⑵

1.产生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 2.地位

1.法理学的定义⑴研究对象的内容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⑵研究对象的特点

三、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地位⑴与部门法的关系⑵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

3.地位⑶与理论法学中的其他学科的关系

⑷在整个法学体系中

1.方法论原则——坚持唯物辩证法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2.基本方法

3.应注意的问题

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⑴经济因素:金属工具的制造和使用—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出现社会大分工—出现私有制—阶级分化……

1.起源因素⑵政治因素:①阶级斗争的需要②社会公务的需要

一、法的起源⑶其他因素

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⑴……⑵……⑶……

(一)奴隶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

(二)封建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

二、法律的演进(三)资本主义法:1.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2.特点

(四)社会主义法:1.特点

⑴概念

⑵分类

1.英美法系⑶英美法系的范围

⑷英美法系的特点

三、法系⑴概念

⑵分类

2.大陆法系⑶范围

⑷大陆法系的特点

3.

⑴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的阶级意志性⑵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行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⑶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相关性,非单一性

⑴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的物质制约性⑵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统治阶级对客观历史条件、客观规律的反映程度

⑶制约性的相对性。

1.规范性:含义、表现和其他规范的区别

2.权利义务性:含义、表现、特点和意义

三、法的特性 3.国家意志性:关系、产生途径和特点

4.国家强制性:含义、原因和相对性

5.程序性:含义和原因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和实质

(一) 规范作用: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维护阶级统治:……

(二)社会作用: 2.执行社会公务:……

1.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联系和区别

三、法律各作用间的相互关系 2.

3.法的两种社会作用之间的关系:区别和联系

(一)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四、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⑴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五、法律作用的局限性⑵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⑶受影响性:……

1.含义:……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特点、地位 2.特点⑴与其他法律要素相比……

⑵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

3.地位:……

按规则的内容规定的不同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三种分类: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

(二)种类按照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

2.

1.

(三)法律规则的机构 2.三要素间的关系

第一部分法律要素⑴含义

1.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⑵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⑴联系

二、法律原则⑵

⑴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

3.法律原则的作用⑵法律原则对裁判的作用

三、法律概念:含义和种类

1.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特点 2.特点:⑴⑵⑶⑷

3.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立法体系、法系、法学体系

1.概念

一、法的部门系统(从部门法上所作的分类)(二)法律部门 2.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3.划分标准和原则:⑴划分标准:首要标准、次要标准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2.特点(调整对象)3.主要法律规范文件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研究法律渊源的目的

1.分类

第二部分法律系统(分类)(二)分类和主要类型正式法律渊源:四种

二、法的渊源系统 2.主要类型: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

(三)当代中国的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1.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特点 2.特点:①②③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①②③④⑤

1.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

三、法律解释的分类和方法 2.解释尺度不同:……

3.解释方法不同:……

当代中国的正式解释体制;立法解释是解释的核心,这一点表现在三方面:①②③第三部分法律解释和推理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1.立法解释:概念、主要任务、方式、地位

解释的分类:2.司法解释:概念、基本作用、

3.行政解释:概念、情况、

4.地方政权机关所作的法律解释:情况、特点

1.含义

五、法律推理 2.特征①

3.方法②实质推理:含义、特点:⑴⑵⑶⑷

1.含义:……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⑴……;含义包括:第一、第二、第三、第四

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体现国家的意志性,因为……;

2.特征⑵……;在法律关系产生或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作用的:两方面

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在:其一、其二、其三

⑶……;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规定在现实生活关系中的体现。

第四部分法律关系

1.类型:在我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三类

(一)主体⑴区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资格: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可以分为四类⑵区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

⑶区别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1.法律权利: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区别、本质、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与义务的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内容 2.法律义务:概念、本质、表现

3.二者的相互关系:①②③④⑤⑥

1.客体概论:概念、与权利客体的关系、与利益的关系

(三)客体⑴种类:①②③④;我国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情形:……

2.种类①物与行为的区别

⑵各种客体之间的区别②物与人身利益的区别

③人身利益与行为的区别

⑴抽象的条件

1.变动的条件⑵具体的条件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四)法律关系的变动⑴法律事实的概念

2.法律事实⑵法律事实的特征

1.概念

2.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

3.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一、法律责任概论 4.目的

5.实现途径

6.特点

7.分类

1.主体:概念、意义

2.过错:概念、意义

(一)五个构成要件 3.违法行为:概念、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4.损害事实:概念、损害事实认定

5.因果关系

(二)违法者、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三者的关系

1.责任法定原则,含义:⑴⑵⑶

2.因果联系原则,含义:⑴⑵⑶

(一)四大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含义:⑴⑵⑶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含义:⑴⑵⑶

(二)责任自负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的相对性

1.免责与无责任和不负责任的区别

(一)免责与相关概念 2.免责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的区别

1.时效免责:⑴含义;⑵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与刑法上的诉讼时效不同;⑶意义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2.不诉免责:⑴含义;⑵不诉的两种形式;⑶条件

3.自首、立功免责

(二)免责的情形 4.有效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1.法律制裁承担的含义:……

2.法律制裁的目的:…………

⑴含义、方式

五、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3.法律制裁的种类⑵含义、方式

⑶含义、方式

⑷含义、方式

4.

1.概念:……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2.法律制定的特征:①②③④⑤⑥

1.立法权的概念

二、立法权和立法体制 2.立法体制的概念

3.

1.合宪性原则:含义;内容:①②③

(一)合宪性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含义;要求:①②③

1.含义

(二)科学性原则 2.重要性

三、法律制定的原则 3.要求

1.含义

第一部分(三)民主性原则立法内容的民主性:含义,

法律制定 2.包括两个方面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要求①②③

1.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2.法律案的提出:概念;享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有?

四、法律制定的程序 3.法律案的审议:概念;我国的审议制度?审议的形式?

4.法律草案的表决:含义;表决与通过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法定人数?表决的方式?

5.法律的公布:含义;我国法律的公布权?公布法律的方式?我国公布法律的正式刊物?我国公布法律的时间和生效的时间?

世界上对人的效力存在的四种原则?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什么原则?

⑴对人的效力①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

②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律空间效力的概念;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包括?

五、法律的效力: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包括⑵空间效力①法律的域内效力:根据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其效力可分为?

②法律的域外效力:我国法律的域外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法律时间效力的概念;

①法律生效的时间:四种形式

⑶时间效力②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五种形式

③法律的溯及力:概念;我国法律在溯及力方面的原则?

★对于法律的溯及力,考生一定要准确掌握的几点:[大串讲310] 第二部分法律的实施

1.概念

2.分类或实施的方式可以分成三种(通常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

(一)法律实施 3.意义(两方面)

4.与法律实效、法律实现的关系

一、法律的实施概论 5.对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价:八项标准

⑴概念

(二)法律实现⑵意义:

⑶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一)概念;执法的意义

(二)特征:主要是四种特征

⑴定义

二、执法 1.依法行政原则⑵基本要求:①②③

⑶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

第二部分法律的实施⑴含义

(三)原则 2.合理性原则⑵要求:

⑶与合法的关系

3.效率原则

4.正当程序原则

(一)概念?司法权的概念?我国司法权包括哪两种权利?我国现行司法主体包括哪两个系统及其每个系统的组成?

(二)法适用的两种情形:①②?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三)司法的特征:①②③④⑤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①基本含义;②意义;③要求

(四)司法的原则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①基本含义;②该原则与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有本质区别;③意义;④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①基本含义;②认真贯彻这项原则的要求;③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一)含义及守法的意义

四、守法 1.守法主体:概念;主体范围包括;

(二)构成要素 2.守法范围:概念;守法的范围包括;

3.守法内容:概念;履行法律义务的概念及两种不同形式;行使法律权利的概念;

4.守法状态:概念;守法的状态包括三种;

(一)概念[广义和狭义]

(二)法律监督的主体

五、法律监督(三)法律监督的意义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结合分析和大串讲来看]

1.法律与经济基础的相互联系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 2.法律与经济基础的相互作用

一、法与经济 1.法律与生产力的一般关系;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

(二)法律与生产力 2.理解法律与生产力的关系是抓住其间接性

(三)法与市场经济 1.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2.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1.法律与政治的区别

二、法与政治 2.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1.一般关系

三、法与政策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2. 我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②社会主义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③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

区别

四、法治与民主(一)一般关系联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法与社会(一)共同点:

五、法与国家(二)相互联系性

(三)相互作用 1.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2.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与道德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1.联系①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四点

②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三点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2.区别:五点

六、法与道德 1.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2.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1.法律意识的概念

2.法律意识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3.法律意识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法律意识 4.法律意识的分类

七.法与文化 5.法律意识的作用

6.法律意识的培养

1.含义

(二)法律文化 2.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的关系

3.法文化的特点:多样性

4.当代中国的法文化

法治

①基本含义

1.法制②基本要求

2.法治:法治的基本概念的理解

一、法治与法制 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权利保障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三点

二、法治的基本原则 3.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两个方面

第二部分法治(二)权利制约原则 1.坚持权利制约原则的原因:内在要求和目的要求

2.权利制约原则的内涵[要求]

3.坚持权利制约原则的意义

(一)法治国家的标志:①②③④⑤

三、法治国家(二)法治国家的条件:①②③

(三)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1.含义

2.必要性:五点

(四)法治国家的实现 3.意义

4.要求:四点

5.途径⑴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条件:四点

⑵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四点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教育心理学试题及答案

《教育心理学》试卷 1、第一个系统的论述教育心理学,被称为“现代教育心理学之父”的心理学家是() A桑代克B斯金纳C布鲁纳D加涅 2、离下课还有10分钟,这时候一些学生的注意力开始涣散,老师说:“如果大家认真听课,我就免去今天的额外作业”。学生开始认真听课了。老师采取的措施是() A 正强化 B 负强化 C 惩罚 D 消退 3、学习动机中最现实、最活跃,并带有积极情绪色彩的成分是()。 A学习需要B认知兴趣C学习目的D学习理想 4、对客观事物进行判断时,倾向于利用自己内在的参照(主体感觉),不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干扰的认知方式属于() A 场独立型 B 场依存型 C 冲动型 D沉思型 5、采用“道德两难故事法”研究儿童青少年品德发展的过程,提出了儿童青少年品德发展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理论的心理学家是() A皮亚杰 B布鲁姆 C朱志贤 D柯尔伯格 6. ()认为“教育就是塑造行为”,在教学中提出程序教学思想。 A桑代克 B斯金纳 C班杜拉 D皮亚杰 7、所谓具有广泛迁移价值的材料是指() A最鲜活的内容 B最形象、生动的内容 C事例或案例 D学科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8、根据动机的归因理论,在“能力高低”、“努力程度”和“任务难度”三种因素中,属于内部可控制的因素是( ) A能力高低 B努力程度 C任务难度 D以上均不是 9、一般来讲,容易、简单、枯燥的学习对动机水平的要求,比复杂的、需要思维卷入过多,具有一定创造性的学习对动机水平的要求()。 A高 B低 C一样 D因个体的差异而不同 10、某学生背一篇古文,读8遍刚好成诵,要取得最佳的记忆效果,他应该再读() A 2遍 B 4遍 C 6遍 D 8遍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教育心理学知识框架结构图(个人整理)

教育心理学知识框架结构图 第一编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1)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2)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内容 (3)教育心理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①教育心理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②教育心理学与其他心理学分支的关系(普通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第二节教育心理学的起源与发展 (1)早期的教育心理学思想 (2)教育心理学的创建 (3)教育心理学的发展 教育心理学发展的特点: ①内容庞杂,没有独立的理论体系; ②对人类高级心理活动研究少,对教育实践作用不大。 (4)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建设与发展趋势 ①内容趋于集中;②各派的分歧日趋缩小;③注重学校教育实践。第三节教育心理学的性质与意义 (1)教育心理学的性质 (2)教育心理学的意义 ①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整个心理科学的发展;

②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教育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助于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有助于帮助教育者更新教育观念、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四节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教育心理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①客观性原则;②系统性原则;③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④教育性原则。(2)教育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①教育心理实验 ②观察法 ③调查法 问卷法、访谈法、教学经验总结法 (3)教育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综合化趋势 ①注意采用多种方法研究和探讨课题; ②强调并大量采用多变量设计; ③注意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 第二章教育与心理发展 第一节心理发展概述 (1)心理发展的概念 (2)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 ①心理发展是一个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的过程; ②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顺序性;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教育心理学重点知识总结完整版

1、教育心理学:是一门研究学校情景中学与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 种,是心理学与应用学的交叉学科。 2、研究内容:五要素三过程 3、教育心理学的作用:帮助教师准确的研究问题;为实际教学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帮助 教师预测并干预学生;帮助教师结合实际教学进行研究。 4、教育心理学对教育实践具有描述、解释、预测、控制的作用。 5、教育心理学的发展概况:初创时期、发展时期、成熟时期、完善时期。 6、布鲁纳在1994年美国教育研究会的专题报告中总结了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主要表 现在:主动性研究、反思性研究、合作性研究、社会文化研究。 7、心理发展: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 变化。 8、学生心理发展的四个基本特征:连续性与阶段性、定向性与顺序性、不平衡性、差异性。 9、青少年心理发展的阶段特征:(1)少年期:初中阶段,学生具有半成熟半幼稚的特点, 抽象逻辑思维已占主导地位,并出现反省思维;(2)青年初期:抽象逻辑思维从“经验型”向“理论性”转化,开始出现辩证思维 10、学习准备: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或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 11、关键期:个体早期生命中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期,在此期间,个体对某种刺激特别敏感,过了这一时期,同样的刺激对之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 12、2岁时口头语言关键期。4岁是形状知觉形成关键期,4-5岁是学习书面语言关键期。 13、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的认知阶段发展理论: 感知运动(0-2)前运算阶段(2-7)具体运算阶段(7-11)具有了抽象概念,思维可以逆转,能够进行逻辑推理形式运算阶段(11-15)具备了可逆思维 14、最近发展区:前苏联维果斯基认为儿童有两种发展水平:一是儿童现有水平,二是即将达到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差异就是最近发展区。 15、人格:又称个性。是指决定个体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并使其与他人的行为有稳定区别的综合心理特征。 16、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阶段理论:基本的信任感对基本的不信任感(0-1.5)自主敢对羞耻感与怀疑(2-3)主动敢对内疚感(4-5)勤奋敢对自卑感(6-11)自我同一性对角色混乱(12-18) 17、影响人格发展的社会因素:家庭教养模式、学校教育、同辈群体。 18、自我意识:指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关系的意识。包括三种成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监控。 19、个体自我意识的发展经历了生理自我(3岁)到社会自我到心理自我的过程。 20、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的认识和态度,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人格各部分整合和统一起来的核心力量。 21、学生间的认知方式的差异表现在:场独立与场依存(威特金)、沉思型与冲动型、辐合型与发散性。 22、世界上著名的智力量表:斯坦福-比纳量表(智力年龄/实际年龄*100)。 23、性格:指个体在生活中形成的对现实的稳固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 24、性格的个别差异表现在:性格的特征差异和性格的类型差异(外倾型与内倾型、独立性与顺存性)。 25、学习的实质:(1)学习表现为行为或行为潜能的变化(2)学习所引起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变化是相对持久的(3)学习是由反复经验而引起的 26、人类学习和动物学习的区别:(1)人类学习除了要获得个体的行为经验外,还要掌握人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 政治性 基本特征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党的事业至上 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 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一、社会 主义实践基础 法治地位和作用 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统一、体系完备) 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和职业道德水平) 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其他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可诉性)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 法的局限性3 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结构上 数量上 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 价值上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3)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 (2)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法律原则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的强度之中。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教育心理学概念

教育心理学概念 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 1、教育心理学:是一门研究学校情境中学与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 旨在理解学生学习心理,以及根据这些理解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从而促进学生 的学习。 2、教学内容:是学与教的过程中有意传递的主要信息部分。 一般表现为教学大纲、教材和课程。 3、教学媒体: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是教学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师生之间传递信息的工具。 第二章中学生的心理发展与教育 4、心理发展: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 理变化。 5、少年期:是指11、12岁到14、15岁的阶段,是个体从童年期向青春期过渡的时期,大 致相当于初中阶段,具有半成熟、半幼稚的特点。整个少年期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 自觉性和幼稚性错综的矛盾。 6、青年初期:是指14、15岁至1 7、18岁时期,相当于高中时期。青年初期是个体在生理上、心 理上和社会性上向成人接近的时期。 抽象逻辑思维已从“经验型”向“理论型”转化,开始出现辩证思维。 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仍面临分裂的危机,自我肯定与自我否定常发生冲突。 7、学习准备:是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或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即学生在学习新知 识,那些促进或妨碍学习的个人生理、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 8、最近发展区:是指儿童在有指导的情况下,借助成人帮助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独自解 决问题所达到的水平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个邻近发展阶段间的过渡状态。 9、人格:又称个性,是指决定个体的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并使其与他人的行为有稳定区 别的综合心理特征。 10、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意识。 自我意识包括三种成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监控 11、认知过程:是指学生借以获得信息、做出计划和解决问题的心理过程。 12、认知方式:又称认知风格,是个体在知觉、思维、记忆和解决问题等认知活动中加工和组织信 息时所显示出来的独特而稳定的风格。 13、性格:是指个体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现实的稳固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 行为方式。性格是人格的核心。 第三章学习的基本理论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教育心理学知识要点

《教育心理学》 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 第一节:教育心理学得基本内涵 [教育心理学]概念:就是研究教育教学情境中学与教基本心理规律得科学。就是教育学与心理学得交叉学科。 1、教育心理学得研究内容。 1)五要素:学生、教师、教学内容、教学媒体、教学环境。2)三过程:学习过程、教学过程与评价、反思过程。 3)教育心理学研究得核心内容就是:学习过程。 第二节:教育心理学得发展 1、初期时期。20世纪20年代 俄国,卡普捷列夫《教育心理学》,最早正式以“教育心理学”命名得著作。 1903美国,桑代克《教育心理学》,就是教育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得标志。“教育心理学之父”,西方第一本教育心理学著作。 2、发展时期:中国,廖世承编写了我国第一本《教育心理学》教科书。 3、成熟时期:美国,布鲁纳 第三节:教育心理学得研究方法与研究原则 1、教育心理学得研究方法? 1)观察法2)调查法3)实验法(分为实验室实验法、现场实验法

{又称自然实验法}) 4)个案法5)教育经验总结法6)产品分析法7)测验法 2、教育心理学得研究原则 1)客观性原则2)系统性原则3)教育性原则4)理念联系实际原则 第二章:心理发展及个别差异 第一节:心理发展概述 [心理发展]概念:就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到死亡得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得一系列心理变化。 对照************以下为摘自《教育学》 [个体身心发展]概念:指做为复杂整体得个人在从生命开始到生命结束得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得过程,特别指个体得身心发展向积极方面变化得过程。 个体身心发展得动因 一就是:内发论(遗传决定论) 内发论强论内在因素,如“需要”“成熟”,代表人物:孟子(性善论)、弗洛伊德、高尔顿(遗传决定论得鼻祖)、霍尔(1两得遗传胜过1吨得教育)。 二就是:外铄论(环境决定论) 强调外在因素,如环境因素、她人影响、学校教育等。代表人物:荀子、洛克(英国,白板说)。 影响个体身心发展得主要因素?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教育心理学知识点

教育心理学知识点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教育心理学 第一单元研究对象与内容 五要素三内容 五要素:学生(谁);教师(谁);教学内容(讲授什么);教学媒体(通过什么);教学环境(在…下) 三要素:学习过程教学内容评价、反思过程 第二单元教育心理学的发展史一、初创时期(20世纪20年代以前)1、裴斯泰洛齐(瑞士)第一次提出“教育教学的心理化”之思想。 2、赫尔巴特(德国)把教学理论的研究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此科学基础即心理学。 3、乌申斯基(俄国) 1868年《人是教育的对象》“俄罗斯教育心理学奠基人” 4、卡普捷列夫(俄国)1877年《教育心理学》——世界上最早以“教育心理学”命名之着作 5、桑代克(美国) 1903年出版《教育心理学》——西方第一本以“教育心理学”命名的专着。1913-1914年,该书扩为三卷本,所以,桑代克被称为“教育心理学之父”。 二、发展时期(20年代-50年代末)20年代-30年代:西方教育心理学吸取了儿童心理和心理测验方面的成果。 40年代:弗洛伊德的理论广为流传 50年代:程序教学和教学机器兴起1908年代,房东岳翻译了日本小原又一的《教育实用心理学》;1924年,廖世承编写了我国第一本《教育心理学》。 三、成熟时期(60年代-70年代末)60年代:布鲁纳——发起课程改革运动;罗杰斯——人体主义思潮,罗杰斯提出“以学生为中心”。 70年代:奥苏伯(贝)尔(Ausubel)——有意义学习;加涅——对人类的学习进行了系统分类;计算机辅助学习(CAI)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四、完善时期(20世纪80年代以后)1994年【美】布鲁纳总结了教育心理学80年代以来的成果:主动性研究;反思性研究;合作性研究;社会文化研究 第三单元教育心理学研究原则和方法研究原则:客观性原则;发展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研究方法: (一)观察法(look):在自然条件下,对表现心理现象的外部活动进行有系统、有计划的观察,从中发现心理现象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这种方法叫观察法或自然观察法。(例:出水香炉)(二)实验法: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某种心理现象进行观察的方法叫实验法。实验室试验:借助专门的实验设备,在对实验条件严加控制的情况下进行。 自然实验:又称现场试验,试验在正常情况下进行。 (三)心理测验法:用一套预先经过标准化的问题(量表)来测量某种心理品质的方法。 (四)调查法:就某个或某些问题要求许多被调查者回答以对某一心理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 书面调查:又称问卷法 口头调查:又称访谈法 第二章学生的心理发展与教育 第一单元学生的心理发展概述 心理发展: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变化。 Life-span 生命全程发展 个体心理发展的一般特征: ①连续性与阶段性(量变&质变)(1)胎儿期(-10个月~0岁) (2)新生儿(0岁~1个月) (3)乳儿期(1个月~1岁) (4)婴儿期(1-3岁) (5)幼儿期(3-6岁) (6)童年期(6-12岁) (7)少年期(12-15岁) (8)青年期(15-18岁) (9)成年期(18-25/35岁) (10)中年期(25/35-50/60岁)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

法理学复习提纲

一、法理学的知识结构 二、简述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提供的是法律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这些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是从其他法学科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其他法学学科的。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职业者只有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才能得出合乎法律精神和逻辑的结论。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离不开法理学的学习。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通过学习法理学而培养良好的法律理论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人们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度保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出色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学习法理学,掌握法的精神是相当重要的。 三、法的作用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本身所具有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又分为以下 几个部分。 1、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法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客体是人的行为。评价的标准包括行为的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3、预测作用,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 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维护阶级统治(核心)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分配社会利益 4、解决社会纠纷 5、实施社会管理 ●法的局限性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所以我们应该避免走向两种极端,即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无用论。我们应以对法的局限性 的认识为基础。把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相结合,建成良性社会秩序,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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