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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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

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

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

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

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

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

解读。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

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

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

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 首先,非常欢迎和感谢市考核组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为方便各位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现在我把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今年以来,为全面营造快捷、高效、规范、透明的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体系,推动经济加快发展,我区从健全机制、夯实基础、优化流程、专项整顿等几个方面入手,全力推动审批服务、涉企收费和检查、中介组织清理等重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年初经济工作会后,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门组织召开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动员全区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组织,健全机制。我区充实调整了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并分别明确区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党风政风监察室为牵头部门,分别牵头做好优化审批服务、规范涉企收费和检查、清理中介组织三项重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提高工作实效。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

清理、入企联合会审检查、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为企业服务专项治理、权力清单公开制度等集中整治活动,全区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三项重点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如下: 一、优化审批服务工作 一是完成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工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去年9月份,由区编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政府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区政府57个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3997省市下放权力事项),其中行政审批322项,行政处罚2876行政强制197项,行政征收44项,行政给付40项,行政裁决10项,行政确认48项,行政奖励34项,行政监督240他权力186项。今年3月10日,以区政府文件(**发〔2015〕3号)进行公布,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二是完成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今年**月份,由区编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全区40个部门共梳理主要职责330条、厘清部门职责边界144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330条、明确公共服务事项147条。今年7月23日,以区政府文件(**发〔2015〕16号)进行公布,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三是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制工作。8月22日区编办下发了《关于做好编制<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编办发〔2015〕11号),明确编制内容和范围、原则要求和时间安排。为确保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制的规范性、

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措施探究

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措施探究 发表时间:2019-07-08T11:39:00.103Z 来源:《电力设备》2019年第4期作者:吴晨谢龙[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和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电力行业发展也十分快速。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阿克苏供电公司新疆阿克苏 843000)摘要:随着经济和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电力行业发展也十分快速。本文的研究内容为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以及目前电力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提出相应的措施,进而提高我国电力营商环境的构建水平。通过本文的研究得知,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有效措施可以从政府部门持续加强政策落实、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的法治环境、持续优化供电服务水平三个方面入手。希望本文研究能对我国相 关电力工作者有所启发。 关键词:持续优化;电力营商;市场环境引言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体现某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软环境”和“硬环境”实力的一个指标,也是体现某行业或市场综合竞争力的客观需求。而电力作为现代社会日常生产与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资源,其行业营商环境的构建水平已经深度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基于此,本文研究对持续优化我国电力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建立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环境就需要地区政府开展有效的招商引资、国际合作、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而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转型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最终对整个区域的经济创收水平、财政税收、社会发展等方面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在目前全球市场经济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能够改革市场监督与管理理念,推动监管方法的创新,重新调整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尤其在进行监管权力的深层次调整时,营商环境能够加快市场监管的转型与改革,从而提高监管转型的实效性,营造出一个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目前电力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2.1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 中央政府为优化电力营商环境而选择宏观调控与地方政府放权管理的综合服务改革体系,为进一步保证部分地区的电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能够快速应对市场变化,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但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有些地区在政策细则上的实施不够全面和具体,并且政策属于宏观指导性的原则,本身就存在精细力度不足、原则性过强、不易落实的问题。电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感觉到地方政府对中央出台相关政策认识的不到位,在经济项目审批上存在流程过于繁琐、内外部待遇不一致等问题。另在在政策落实上,部分地方政府政策落实的连续性不足,对相关执法依据的梳理不足。 2.2法治建设不完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法律法规及社会环境上的建设仍处于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过程,在立法方面,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部分执法部门在进行电力营商环境问题处理时,没有进行有效介入,进而导致目前电力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不健康的现象。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来看,关于电力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没有完全树立以人为本的中心理想,在法规建设时政府没有将市场作为主要导向,没有听取各家电力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导致电力行业在电力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建立过程中的参与度不足,征求公众意见的立法环节流于形式。 2.3电力市场服务水平不足 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就是提升电力市场服务水平,目前电力企业在管理模式上比较传统,并且政府在日常行政上对电力企业的干涉过大,这种领导式的管理模式对电力营商环境的优化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同时也造成社会主体对电力企业的不信任。同时,部分电力企业干部及领导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懒政”的情况,进而导致整个电力行业对市场的服务力度不足,影响电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工作的开展。 3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有效措施 3.1政府部门持续加强政策落实 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营造良好电力营商环境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我国电力营商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提升和优化,但就整体层面上来看,电力行业的经济活力并没有完全释放,整体电力营商环境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应树立良好的电力营商环境监管意识,充分认识到电力营商环境对释放经济活力的重要性,形成共同发展意识,合理构建良性发展的市场化电力营商环境,进而深度发挥出民间经济潜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当前政府应加快相关政策的落实,抓紧转变政府职能,理清市场的价值导向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3.2精简资料件数,实现手续最简 一是减少各环节用电企业需提供的资料数量。对设计审查、验收等环节资料,由设计、施工或试验单位提供。二是推进客户线下“只进一扇门”。由相关部门统一向营销部门提供所需资料的模板和填报流程,营销部门一口对外收集后,提供至相关部门。三是对高危、高耗能等特殊客户的环评、安全等资料,变事前审验为事后监管。客户在签署相关承诺后,不再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四是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探索实施客户证件资料政企信息共享机制,自动获取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客户证照资料,实现“一证办理”。 3.3加强过程管控,实现效率最高 一是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构建省、市、县(区)营商环境优化三级评价考核机制,采取“月度系统监控+专项督察”方式,全面跟踪评价各单位“获得电力”指标情况。二是将集体企业承揽的客户工程纳入审计监察范围,重点对项目承揽、工程实施、履约情况等方面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开展常态审计。加强对业扩报装服务全过程廉政风险的监督监察,对提升“获得电力”指数工作开展效能监察。 3.4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的法治环境 法制化建设是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基础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依法办事,同时还要突出保护电力企业权益的特点,通过加强政府法治环境建设,进而推动电力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首先通过立法来推动和保护电力营商环境,营造出公平争议的法治环境,同时还要确定法律法规能够保护社会主体的利益。其次,政府将行政权力下放,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3.5持续优化供电服务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环境建议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环境建议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的问题。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核心是思想观念的转变。为了转变“官本位、权本位、我本位”的思想观念,我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初心,提出了“贴心代办”理念,树立人 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我们都是老百姓的勤务员的思想,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代表政府形象,强力推进“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真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店小二”式服务。 (二)体制的问题。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是一项大的系统性工程,从上级来看,由发改部门牵头考核,同时涉及市政府职能办、市政府审改办、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目前,推行的各项改革单兵突进,存在碎片化问题。辽宁省的做法是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出台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我们学习借鉴辽宁省的做法,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推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二、意见建议 (一)建议持之以恒的抓好“一次办好”改革。“一次办好”改革,用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去年一年改革,效果初显。建议省委、省政

府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抓好“一次办好”改革,不断进行“版本升级”,真正创出品牌,推动干部转变思想观念,助推实际问题解决。 (二)建议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在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探索,比如设立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抓全市营商环境软硬环境的建设。具体来说,企业准入和服务群众方面由便民服务局负责,现有企业的服务方面由营商环境建设局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硬环境建设由发改局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已初步破题,建议上级给予指导帮助,我 们进行试点探索,待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后,全面推开。 (三)建议以点带面实施县域集成改革。将改革重心从单兵突进转向行政管理体制、经济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开发开放体制、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社会事业体制等领域改革协同并进,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基层治理、社会救助、生活服务体系等县域治理体系,软硬环境一起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08 【实施日期】2017.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7〕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2月7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指示和关于软环境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认识颁布实

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明确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着力”、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突破口,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推进“诚信辽宁”建设,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已成立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选择精干力量,配备得力人员,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形成上下贯通、协调通畅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学习宣传《条例》,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在各级政府机关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将《条例》纳入全省各级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学习《条例》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课程。(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新闻媒体、各级党校、各级行政学院) 在辽宁日报、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省干部培训网、民心网和省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网站开设营商环境专栏,开展专项整治系列报道等。(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民心网) 积极探索和开展运用微信平台、APP等新媒体开展宣传。通过辽宁日报公众微信号、民心网APP和相关部门(单位)微信平台等,发布宣传贯彻《条例》出台的政策措施、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及《北京市大兴区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兴发[2018]5号)部署,提升企业服务水平,优化基地营商环境,促进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打造营商环境的目的要求。围绕大兴区“三区一门户”定位,打通政策、服务落地“最后一公里”,坚持规范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安全发展与集约高效相结合,构建高精尖产业机构,打造千亿级新型特色产业园区。 二、组建重点项目服务专班。专班由基地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任专班联络员。明确每周二、周四为专班调研日,专班组长带队到重点项目走访调研,了解项目进展、困难及需求,研讨解决路径和办法。(责任部门:企服部、研究室) 三、组建包片企业服务专班。推行基地班子领导包片服务机制,将基地管辖范围划分为若干片区,明确各片区包片领导、包片机关干部以及服务事项和服务承诺,为片区内企业提供精细化的服务。(责任部门:党政办、企服部) 四、组建三级联动招商服务专班。基地招商部、企服部、项目科等部门通过业务联动,建立企业入驻前期、中期、后

期“全周期”跟进服务模式,向企业提供包括入区备案、创业指导、资源对接、项目包装、政策扶持、路演展示等全流程营商服务。(责任部门:招商部、企服部、项目科) 五、改进企业入区备案服务。编制新媒体基地产业导则,简化企业入区备案流程,在企业入区申请材料齐全并提交后1个工作日,为企业出具办理意见;探索推行电子化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路。(责任部门:招商部) 六、强化产业政策精准服务。编制产业政策汇编,邀请专家及时解读国家、本市、本区产业政策;建立政策培训工作体系,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加大走访调研工作力度,为企业送政策上门。(责任部门:项目科、招商部、企服部) 七、提升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围绕本市高精尖产业目录、中关村及文资办产业政策以及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各类政策,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筛选及动态管理,积极跟踪相关部门政策实施细则,全力做好项目资金的争取和兑付工作。(责任部门:项目科) 八、精简升级改造项目备案流程。简化环评、新建或装修改造方案、基础设施条件论证等业务备案流程,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并提交后2个工作日,为企业出具办理意见。(责任部门:规划科、环保办) 九、简化项目建设备案流程。采用“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为建设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由规划科牵头受理,组织相关科室召开项目联席会,一次性集中审议,在项目材

法宣在线习题及答案——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制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 A.质押物折扣率 B.信用等级 C.贷款利率 D.抵押物折扣率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A.公共服务 B.标准化办事事项 C.市场秩序规制 D.营商管理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准入实行()制度。 A.核准 B.行政许可 C.注册 D.负面清单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内作出答复。 A.15日 B.7日 C.1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如下规定: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A.财产权利、经营权利 B.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C.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名称权、财产占有权 D.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加大对市场主体(),提升社会公众()。 A.知识产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B.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C.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D.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X政发[X]26号)文件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X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新常态下我区营商环境的新情况,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规律,紧盯企业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诉求愿望和突出问题,以“主动作为、高效服务、企业满意”为标准,全面实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各项措施,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和潜力,加快构建爱商、亲商、扶商、惠商的优质营商环境,为推动X转型发展、追赶超越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将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深化“放管服” 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我区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构建标准化的企业生态环境,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法制建设。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积极对接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创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 (三)围绕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始终把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着力在企业开办设立、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突破,全面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努力将X建成全省营商环境的样板区、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 1.推进行政审批。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的“六个一”要求,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依托区政府智慧服务“12345”和项目建设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流程再造,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大厅、进窗口、一站式办结,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制定包含权力事项、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咨询电话等信息服务指南,方便公众查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办等部门)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服务企业和群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宗旨,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现实需要,是有效提升鞍山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做为财政干部都要履行好财政职责,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做出自已的贡献。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辽宁省政府于2017年制定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鞍山市纪委也于同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十条禁令”》的通知(鞍纪发[2017]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近日第五党支部利用上党课的机会向全体党员进行了优化营商环境宣传,以反面典型为戒,更好地提升服务水平。 2018年6月9日,《鞍山市解决“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5期)刊发了市委副书记、市长赵爱军同志对我市部分服务窗口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突出检查的情况。深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市行政审批局服务大厅等暗访营商环境建设情况。暗访发现个别服务窗口服务意识不强,不能视具体情况作及时调度,暴露了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问题。

赵爱军市长要求,各服务窗口要立行立改,迅速增开窗口、增设人员,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把“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以可触可感的优质服务取信于广大群众。 2018年7月16日,《督考通报》(第3期)刊发了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市、县区24个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行暗访情况,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办事难”现象依然突出;二是空岗现象比较突出;三是纪律松散现象比较突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敬雅同志就这两个《通报》作出批示,“将《通报》发局内业务科室,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做好服务。” 2018年7月16日,《鞍山日报》廉政时空栏目也刊登了《不可松懈的“最后一公里”》,对我市部分服务窗口的暗访情况进行了通报,对窗口单位反映的问题有:一是纪律松懈,态度冷淡;二是脱离岗位,效率低下;三是服务教条,缺少人性化;四是“黄牛”加塞,秩序混乱。 通过学习《鞍山市解决“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督考通报》和鞍山日报廉政时空栏目《不可松懈的“最后一公里”》,为我们敲响警钟,防微杜渐,在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意识

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3篇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3篇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3篇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1篇 营商环境是制约经济活力,影响经济实力的基本因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地区核心竞争能力和潜在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区域优势产业的培育与产业结构的优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与现阶段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要求相比,投资和营商环境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就当前营商环境发展的需要,就必须从解决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入手,来破除发展进程中的种种障碍;大力创建一流的营商环境,营造新常态下加快建设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一、当前营商环境提升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外部因素 1、地区各类资源有限,整体发展水平有限。目前大部分地区可利用的土地指标有限、近半数地区楼宇高度受限,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受到土地成本较高和发展空间有限等方面制约,且存量土地比较零散、缺乏统一规划,用地成本较

高,在土地开发上缺乏竞争优势。给企业发展的空间、机会不足。 2、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少。目前国家整个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普遍很难得到金融单位的信贷支持,发展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致使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大部分客商对下一步投资持观望态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内部因素 1、招商竞争激烈,政策优惠无竞争力。日前,各市出台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黄金十条,各地区招商引资竞争加剧。 2、产业布局不明,招商项目结构不合理。目前,区域引进落地的项目大多为金融、餐饮等服务业项目较多,缺少高科技、高税收、带动能力强的生产性企业,不利于区域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没有形成企业在我区聚集发展的土壤。 3、行政效率不高,软环境有待改善。行政审批事项难,项目手续办理周期过长、进展缓慢,甚至个别单位部门仍存在吃拿卡要现象,企业家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不强。 4、传统优势弱化,业态创新不及时。当前,商圈仍以传统的服装贸易、百货批发、物流配送等业态为主,不能有效紧随和适应新市场的发展,新兴的主题商城、体验店、目录商店、互联网点等创新业态,布局不充分,发展不凸显。 二、建议和措施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试题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测试题 科室:姓名:职务: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 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 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4、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办、()办、()办、()办”。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 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 5、电力、供水、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 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 将()标准、()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 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 件。 6、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入() 或者()信用档案。 7、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实 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 ()、()的绿色城市。 8、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根 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的,取消当年()资格。 9、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 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和 ()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10、“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按照()化、()化要求编制每件事及其事项的办 事指南。 11、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 12、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或者()。 13、市场准入应当实施()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14、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 15、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2019年7月1日 B、2019年7月30日 C、2019年10月1日 D、2019年10月10日 2、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的 原则。 A、公开透明 B、公平公正 C、诚实守信 D、廉洁高效 3、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 A、精简程序 B、减少环节 C、缩短时限 D、优化流程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建全()、否定备案制等工作制度。 A、岗位责任制、 B、限时办结制 C、首问负责制 D、一次性告知制 5、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的 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A、现场勘察 B、集体讨论 C、专家论证 D、听证 6、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 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引咎辞职 B、责令辞职 C、免职责任 D、劝退 7、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处理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损害营商环境 投诉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实行(),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A、统一受理 B、按责转办 C、跟踪督办 D、上报公开 8、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的社会氛围。 A、互利合作 B、诚实守信 C、重商护商 D、文明和谐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全区营商环境,结合《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现将我区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部署如下。 一、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完成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对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快我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工作,完成政务服务门户、事项管理、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8项对接任务,确保如期实现与国家、省、市政务服务平台的深度对接融合。加快“互联网+监管”事项的认领和梳理工作,汇聚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投诉举报等各类监管数据,编制全区统一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加强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同一事项的名称、类型、依据、流程、时限、材料、表单、收费、编码等要素基本一致,同层级政府同一工作部门的事项数量基本相近,做到横向可比对、纵向可衔接。聚焦办理量大且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探索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对“四级十同”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网上录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推动实现要素录入全覆盖、无遗漏、无差错。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梳理政务服务高频事项,持续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进行专项清理,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持续分批公布“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事项目录,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全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快、服务水平最优”的“四最”XX品牌,让群众和企业“最多跑一次”,是今年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倒逼政府简政放权的重大决策部署。区政协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协商议政的重点,3月份,组织部分委员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召开部门座谈会,企业座谈会,实地考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民中心,现场听取企业办事人员和群众意见建议等方式,对区编办、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际五金城、钢领国际等相关部门和企业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进行了重点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区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牛鼻子”,加大放权力度,提高审批效能,让“放”的效果持续显现、“管”的制度不断健全、“服”的体系逐步完善。一是取消审批事项实现有效衔接。截至去年底,共承接下放取消审批事项13批次65项,其中已承接55项,衔接取消1项,上级暂未下放9项。今年以来,按照市编办要求,对省取消下放的70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衔接。其中衔接取消的18项;衔接下放的52项(涉及县区级衔接下放的有3项,我区已全部衔

接)。目前,仍有一批取消下放事项正在逐步推进当中。二是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按照推进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和“应进必进”相关要求,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三是深化审批流程再造。根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和区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2017年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精简申请要件。目前,压缩审批时限达80.4%,即办件数量达到所有审批事项的56%,行政审批事项实际提前率达到95%。四是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程。目前全区涉及行政审批的21个部门132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100项、公共服务事项32项)全部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其中76项政务服务事项已延伸至10个乡镇(街道),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利企便民。五是建立了服务标准体系。实现了行政审批、办事程序、服务模式、评价体系标准化,建立了包括3大体系、20个子体系、共230项服务标准。二、我区放管服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当前政务服务工作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与XX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改革实效与社会各方期盼还有差距。政务服务中心是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平台,但目前有些行政审批事项,名义上进了中心,实际是还有“两头办理”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心功能作用的发挥。有的“一个窗口办结”、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 会 陈昕玉 学习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我看到了辽宁省经济复苏的希望。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复苏不可或缺的基础,而《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打好这一基础的重要保障。 人人是营商环境,处处是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窗口更是营商环境。《条列》第十二条提到:“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条例》的实施说明辽宁开始重视服务窗口建设,对于人民群众监督营商环境建设情况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如《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到:“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 我们要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把企业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努力简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取消缓

征涉企收费,打出服务企业“组合拳”,着力打造效率最高、质量最优、成本最低的服务环境。第一,简化审批流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以组建市行政审批局为契机,引入现代企业业务流程再造的理念和方法,把企业诚信申报作为主要要件,在建设、规划、环保等方面探索新型批管模式,在评估、评审、审批、验收等环节进行大幅“瘦身”。对政府部门原有审批行为、服务流程进行彻底整合,将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审批作业结合成一套工作流程,实现全过程、连续性的政府管理服务,从而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二,提高服务意识。切实抓好“双进双解”(走进项目、走进企业,解决问题、解决困难)等工作载体,在主动服务上下工夫,多倾听、多了解企业需要政府协助支持的是什么,对企业提出的合理需求,不管大企业小企业、不管熟悉不熟悉,能的都要积极地、快速地,难的要想方设法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马上就、就好”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行动自觉。第三、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重点工作推进机制、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包责任制等工作机制,在全市上下倡导“首问负责,限时结”的工作理念。要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地区间的适度竞争,严格问效、奖惩分明,以倒逼机制确保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建设,高效益运作。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 会 陈昕玉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意见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切实增强追赶超越内生动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及市委《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追赶超越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策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形势,解决实际问题。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手机短信、电视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或推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招商引资项目等各类信息,切实解决市场主体“知情难”问题。(牵头责任单位:政府办;协办单位:经贸局、发改局、政务信息中心;完成时限:X年X月底前建好机制并启动实施) 二、完善行政审批高效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减证便民”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坚决砍掉奇葩证明和循环证明,优化简化现有办事流程,推行“全程代办”制度,凡不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上级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一律在受理当日办结。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建立“政务中心一窗受理、县级领导定期召集、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审批事项限时办结”的高效运行机制,每个月至少开展X至X次并联审批联席会议,紧急事项随时召开,着力破解审批难、耗时长的问题,将现

有审批时限至少压缩X%以上,努力实现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只跑一次路、只进一个门、只认一个人”,就能办成事。(牵头责任单位:政府办;协办单位:编委办、法制办、发改局、县政务服务中心、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责任部门;完成时限:X年X月底前建好制度机制并正式启动实施) 三、构建服务市场主体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指导商会企业建立众筹创业平台,建立“石商贷”融资互助平台,推动商会、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注资X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周转金,注资X 万元组建县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效破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每年预算X万元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一事一议”确定事项。确保实现“降成本、促落实、保建成、早投产”的目标。(牵头责任单位:财政局;协办单位:发改局、经贸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完成时限:X 年X月底前建好机制并长期坚持) 四、健全降低成本的长效政策体系。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快经济开发区建设,完善各类产业园区“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标准厂房租金“头年免、二年缓、三年减”的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县工业集中区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一事一议”机制,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在建设用地、资金扶持、项目配套、企业职工公租房配套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灵活供地机制,凡招商引资工业用地,可采取弹性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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