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设领域清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事

合肥建设领域清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事
合肥建设领域清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事

合肥市建设领域清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事指南(一)清退依据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合劳社秘[2007]96号)

(二)清退要求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维权办投诉电话:5617070、5617075。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市维权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方可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三)提交材料

(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清退申请表》(附件)(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3213501799.html,和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3213501799.html,网站下载);

(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确认书》(第二联);

(3)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单;

(4)法人委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维权工作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5)银行进帐单(回单);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清退申请表

总包代发和三方协议(合肥版本参考)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 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 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 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 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 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 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 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法定代表:(签字)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 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 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 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 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 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 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 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 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完整)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发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总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丙方(银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 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 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 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 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 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 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 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但因甲方未及时拨付资金、乙方提供虚假的拨付清单及账户导致的损失,与丙方无关。 因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原因造成账户资金无法支付,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doc

附件1: 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大建设”快速推进,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务工人员数量增长迅速。2011年全市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943亿元,注册登记的劳务企业367家,建筑业从业人员达90万人,其中一线作业人员占85%以上,多为外来务工的农民工。这部分人员成分复杂、管理松散、流动性大,企业的教育管理不到位。给建筑行业管理,特别是农民工维权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也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关注的群体。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政府和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意见,要求强化这部分人员的管理,提出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实名制管理。 一、政策依据 2010年4月,合肥市综治办、城乡建委、公安局联合

发布了《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开始在全市建筑工地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同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从2010年起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联动管理,逐步建立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技能培训、工作简历等基本数据系统和制发实名电子信息卡。通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农民工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根据上述规定和意见,我市建筑行业监管部门在开展传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同时,开始研究信息化的实名管理措施,建立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简历、务工轨迹、工资发放、技能培训、信用评价等内容的建筑务工人员中心数据库。 二、概况和主要功能 工程项目的“建设平安卡”管理工作通过“合肥市建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平台”(地址:http://61.133.142.122:5050)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 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 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 ...... 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 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 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 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 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 金缴纳有下列两种方式: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在300 0 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阶段 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3000 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区建设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 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外地来....... 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保证金方式。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 效。支付担保额度为:劳务作业企业10 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 万元;二级资质企业30 万元;一级、特级资质企业40 万元。当地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担保方式。 第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3213501799.html,)(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农民工讨薪应急预案

农民工维权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合肥市建委及瑶海区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确保公司各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做好工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解决农民工维权事件领导机构 成立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谦 副组长:韦国马新余 组员:谷雨葛剑雅郑伟李延丽赵璐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协调解决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一)了解和掌握各本工程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维护工地稳定和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突发情况,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加强监管体系,对于重大事件及时处理,并及时准确传达、执行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和处置意见; (三)对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做好记录,以备查阅、归档保存; 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措施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引发单位必须承担偿付工资,平息事端的责任,用快速、有效的方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农民工返回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二)项目部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案情,各成员应及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快速赴现场进行疏导、平息、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并根据突发事件严重性按相关程序上报。通知业主负责人,事件所在施工班组人员开展平息事端,化解矛盾和快速应急处置工作。 各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1. 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班组开展工作,收集了解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现场报告工作。 2.项目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置方案和意见,并快速、果断、有效方式处置突发事件。 3. 施工班组:参与突发事件工作,并快速组织对现场及其突发事件的地点维持治安秩序,控制并疏散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工地稳定。 (三)在快速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要积极服从领导小组指挥,密切协同作战,确保快速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后期处置 (一)对涉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处理结束后,项目部要及时向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果、事态的发展趋势等。 (二)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将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录入诚信系统,实施重点监控并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工作流程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工作流程 一、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中标通知书,办理相关业务。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民工保障金,比例500万元以下收4%;500万元以上收3%;1000万元以上收2%;1亿以上1%标准缴纳保障金。由业务人员按比例填写确认单、大队签盖业务章、支队领导签字或签章。 三、缴纳民工保证金的票据(四联单)由监察大队、建设局盖章、石河子农村合作社(银行)盖章确认。 四、施工企业携带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 施工企业携带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由大队盖章、支队长签章备书,交农村合作社(银行)盖章确认保障金入帐。 五、归档 上述资料办理完整,审核无误,信息整理录入。 注:在劳动监察支队二大队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工作流程 一、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由施工企业携带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单(黄)联,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退还单,由二大队签字,支队长领导签字,局领导签字审批。 三、施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报告(团场工程需加盖团场劳动监察大队公章); 2、办理退还民工保证金由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办理(携带施工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非单位或本人缴纳的保证金,由授权委托人代理人办理);携带缴纳保障金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携带施工单位收据及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提交工程竣工备案报告书复印件;由业务人员填写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单(退还单由大队签盖业务章、支队领导签字或签章)。 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发放申请表退还单(四联单),由二大队盖业务章,建设局盖业务章。 五、审核开转账支票或电子汇款单 由经办人审核无误开转账支票或电汇结算业务凭证,由二大队盖业务章,支队长盖章备书;交农村合作社(银行)盖章确认退还。 六、归档 上述资料完整、审核无误、整理信息录入。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成文时间】:2004-01-14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出现拖欠工程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16 / 1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保证在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职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0年9月12日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劳设发[2009]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在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截止日前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招投标站指定的资金专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10年8月30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tjsjz.)(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广西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

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四、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存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及使用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招标人名称) 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保证在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职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0年9月12日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招标人名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劳设发[2009]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在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截止日前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招投标站指定的资金专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的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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