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

xx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城市建设用地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实施他们应有的职能,让城市建设按照规定的方向正常发展。

(xx建设用地性质)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

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

调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论证方案应表明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调整

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办理有关规划变更手续,同时将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情况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土地出让收益,并按程序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调整决定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我县情况抽调县级相关单位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建设用地现场和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重要地块的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听证的规划调整项目,按照《贵州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所有涉及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定未发生变化的,该地块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延续性、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定的容积率。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必须审查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不符合规划许可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

第十九条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的监督检查。凡未履行调整程序,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一律不得调整;凡擅自调整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城规发[1999]3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12.15 【实施日期】199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 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城规发(1999)388号1999年12月15日)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土地管理的工作效率,简化程序,方便建设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房地局协商,对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确定如下工作衔接办法: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开具钉桩条件,由市测绘院计算桩点座标并量算用地面积,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钉桩图,建设单位将《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和钉桩成果单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如用地位置及范围等发生变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到市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变更《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并更改钉桩条件。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用地性质、位置、面积上应该保持一致。如实际测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发生误差,允许误差范围在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可按实测的面积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由规划管理部门校核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 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附录

精品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 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5.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 6.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 welcome

精品 上(不含九层)。 7.超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 8.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0.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1.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2.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3.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4.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 welcome

精品 ①Ⅰ建筑间距Ⅰ类地区:湘江以东,三一九道以南,二环以西,以北所围合范围。其中心地段指湘以东,湘雅路以南,芙蓉路以西,劳动路以北所围合范围(Ⅰ0)。具体见附图《建筑间距Ⅰ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②建筑间距Ⅱ类地区,除建筑间距Ⅰ类,Ⅲ类地区外,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建筑间距Ⅲ类地区:指环境要求较高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周边地区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地区。 welcome

城乡规划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城乡规划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机构设置 城乡规划管理局内设机构,参照牡丹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其他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根据我市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设5个职能股(室)。即:办公室、技术室、审批室、监察室、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人员编制及职责 根据各股(室)的职能和工作量的大小,便于全市城乡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合理配备人员。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全局需配编制30人,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股(室)主任5名(股级),职员22人。 1、办公室: 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落实,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后勤、印信、安全保卫,负责文件处理、档案管理、文秘保密、机关事务、对外联络,负责人事劳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2、设计室: 负责组织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管理;拟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勘测规划、计划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规划区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察;负

责建设用地拨地定柱、定线、验线工作及全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负责勘测市场、勘测资质、勘测资料的管理。 3、审批室: 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监察室: 负责对规划区内所有公建、私建项目规划的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5、财务室: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种规费收缴及账目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工作。 6、城市建设档案馆: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城市建设用地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实施他们应有的职能,让城市建设按照规定的方向正常发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 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 调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论证方案应表明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2020年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计划

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计划 xx年,是完成“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第六次总体规划,构建起大城市框架的最后一年,我们将继续按照全市经营城市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认真做好城市建设的各级、各类规划,使城市规划工作再上新台阶。 工作思路:以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档次,打造人居环境优美的生态园林城市。 奋斗目标:完成学校、医院、市场、加油站、电力、消防和垃圾中转站等城市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完成地下管网普查及规划;规划一批城市标志性建筑和标准化住宅小区;着力塑造城市的空间环境和特色,充分利用城市山水资源,凸现城市个性,打造“魅力南充”;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提高规划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展对城市特色和可再生资源的专题研究;优化、完善各类规划,完成23.83平方公里的控规编制,使城市建成区内的详规覆盖率达到100%。 围绕工作思路和总体奋斗目标,新的一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的编制力度。启动市辖三区老城区、荆溪片区和龙门片区共23.83公里的控规编制,使城市建成区内的详规覆盖率达到100%。继续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及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专业市场规划和社区服务中心规划。 2、进一步塑造城市特色。实施《嘉陵江城区段江段风貌概念规划》,着力塑造城市的空间环境和特色,对沿江两岸实施立体绿化,重点打造中坝、白塔等城市重要地段和重要节点,对城市重要干道两侧建筑,确定建筑特色,打造“一街一景”、“一片一貌”的城市景观。编制城市主入口景观规划,对主入口的建筑、绿地、开敞空间、广告等景观要素进行科学规划。 3、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宣传力度。继续提高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通过设立、开设市民论坛等形式,进一步加强规划网站建设,加大市民的参与力度,使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能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反映到规划管理部门,并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编制详规等方面得到具体体现。同时,积极宣传报道城市规划思路、举措、成效,扩大城市规划影响力。 4、加快和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完成学校、医院、市场、加油站和垃圾中转站等城市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利用好城市广告等空间资源,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

城市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 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方案概述 飞时达软件出品的城市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针对规划局规划图形资源管理现状,从推进规划图形资源的成果编制、成果入库、成果更新、成果应用以及信息共享、数据方便交换的角度,基于CAD或CAD加GIS双平台,全面管理各类规划编制成果、规划审批成果以及基础测绘成果,满足不同应用场合的要求,全面解决目前规划图形资源综合管理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 系统组成结构图 如上图所示,整个系统应用架构以规划一张图信息库(CAD和GIS平台)为中心,采用统一的AutoCAD和GIS图形平台,通过设置统一的编制设计标准和入库规范,使编制设计过程、成果审核、入库更新、信息管理以及查询分析应用、成果发布公示相互衔接。整个系统还可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向规划GIS一张图信息库提供最新的图形和属性数据,通过建立规划基础成果的要素库,满足整个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共享需求。

GIS与CAD双平台一张图库应用结构图 特点:1、由信息中心负责GIS图库数据更新维护,由编制中心负责CAD图库中规划编制信息更新维护,提高了数据更新效率与业务准确性; 2、两个平台图库可以独立工作,按需应用,提高使用效率,同时也可以通过 CAD平台直接存取GIS数据; 3、CAD平台与设计单位交换数据方便,GIS平台与其它政府部门共享数据方 便。

规划一张图系统数据流程图 如上图所示,整个系统数据管理过程,以规划一张图信息库(CAD平台)为中心,采用统一的AutoCAD和GIS图形平台,通过设置统一的编制设计标准和入库规范,使编制设计过程、成果审核、入库更新、信息管理以及查询分析应用、成果发布公示相互衔接,整个系统以后还可以与规划局业务审批系统集成,实现项目的带图办公和项目审批方案的更新入库,整个系统还可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向数字城市基础信息库提供最新的图形和属性数据,满足整个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共享需求。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类型基本分类参照分类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商服用地1、商业用地:商店、商场、 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金融保险用地:银行、 保险、信托、证券、期 货、信用社等用地; 3、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 餐厅、茶馆、酒吧、宾 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 商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 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夜 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 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 洗染店、废旧物资回 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 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C21、C22、 C23、C24、 C25、C26、 T23、S31 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 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 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 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 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 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 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 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 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 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 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 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 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R、C1、C3、 C4、C5、 C6、C7、 C8、T1(铁 路站场用 地)、S32、 D、U

苏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

苏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 变更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变更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变更事项 (一)建设单位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 (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文件 (九)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 二、变更条件 所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依法作出的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及决定,不得随意变更。部分确有必要实施变更的,必须在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建设单位名称的变更,属于单位转制或被兼并、收购、破产拍卖等情况,并经有权批准部门同意或法院裁定。 (二)建设项目名称的变更,一般不改变建设单位名称和规划许

可内容。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变更,必须在下列范围之内: 1.建设主体、投资方式、经营管理、相关政策等发生变化; 2.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不符合建设项目要求; 3.用地与其他建设项目产生矛盾; 4.相关规划调整; 5.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必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 2.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 3.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建设单位原有合法利益。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除拆迁红线变更外,随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2.批准的规划方案受地质条件限制,或影响地下管线、受高压线影响等无法实施,或根据文物、消防、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变更的; 3.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重大争议和纠纷,经协商后变更方案且满足规划要求; 4.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特别是容积率等重要技术指标均不变的

浅谈城市规划管理

浅谈城市规划管理 【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给出了改进建议,以供管理人员借鉴。 【关键词】城市规划;行政责任;规划审批权;四线管制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它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进入 21世纪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在此过程中,市场制度也在不断更新,规划管理方面的新问题纷至沓来。为保证城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必要对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给出了改进建议,以供参考。 1 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 1.1 管理主体内部制约制度不健全 有关统计显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强,违法建设数量总体上有了明显下降。超面积违法建设案件下降最为明显,从 2003 年的 37% 下降到 2008 年的 4%。这是与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及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断 加强分不开的。目前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开发活动较过去已大大减少。但与此同时,一些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却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擅自搭建的比例从 2003 年的 23% 增加到2008 年的 50%,查处违法建设罚款金额大幅度上升。总体上,涉及违法建设的单位量少面窄,

但单个开发项目涉及违法的程度在加剧。 此外,近年来规划审批许可后再进行变更的项目数量在增加。这是由于很多建设单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未完全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有的擅自改变了总平面布局,有的增加了建筑面积等,为通过规划验收,选择在竣工前向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使工程状况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试图逃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这种“木已成舟”的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是不符合申请变更的条件的,应根据相关条款给予处罚。然而,事实上多数情况下,这种“木己成舟”的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局以“不影响城市规划”为依据,做出了准予变更的行政决定。这种现象表明,由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缺乏有效的制约制度,使得规划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唯权”或“唯利”,不正确或不正当地使用手中的规划许可权。 1.2 “规划审批权”的行使受限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区规划局受区政府和市规划局的双重领导。一般来说,区规划局在“人、财、物”上均有区政府管理,只是在业务上由市规划局领导。在领导负责制下,区规划局的行政权力受到区政府的制约明显大于市规划局。我国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层次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既 得利益,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可能偏向于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而造成政府失灵。当前,我国城市市区政府之间的协调并不充分,区规划局在“规划

规划用地性质分类201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作者:时间:2011-01-2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 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共和国建设部 月 总则 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城市用地分类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 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和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小类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1 R12 R13 R14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1 R22 R23 R24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1 R32 R33 R34三类居住用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城市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

城市规划一图管理系统 规划一图管理系统方案概述 飞时达软件出品的城市规划一图管理系统针对规划局规划图形资源管理现状,从推进规划图形资源的成果编制、成果入库、成果更新、成果应用以及信息共享、数据方便交换的角度,基于CAD或CAD加GIS双平台,全面管理各类规划编制成果、规划审批成果以及基础测绘成果,满足不同应用场合的要求,全面解决目前规划图形资源综合管理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 系统组成结构图 如上图所示,整个系统应用架构以规划一图信息库(CAD和GIS平台)为中心,采用统一的AutoCAD和GIS图形平台,通过设置统一的编制设计标准和入库规,使编制设计过程、成果审核、入库更新、信息管理以及查询分析应用、成果发布公示相互衔接。整个系统还可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向规划GIS一图信息库提供最新的图形和属性数据,通过建立规划基础成果的要素库,满足整个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共享需求。

GIS与CAD双平台一图库应用结构图 特点:1、由信息中心负责GIS图库数据更新维护,由编制中心负责CAD图库中规划编制信息更新维护,提高了数据更新效率与业务准确性; 2、两个平台图库可以独立工作,按需应用,提高使用效率,同时也可以 通过CAD平台直接存取GIS数据; 3、CAD平台与设计单位交换数据方便,GIS平台与其它政府部门共享数据方便。

规划一图系统数据流程图 如上图所示,整个系统数据管理过程,以规划一图信息库(CAD平台)为中心,采用统一的AutoCAD和GIS图形平台,通过设置统一的编制设计标准和入库规,使编制设计过程、成果审核、入库更新、信息管理以及查询分析应用、成果发布公示相互衔接,整个系统以后还可以与规划局业务审批系统集成,实现项目的带图办公和项目审批方案的更新入库,整个系统还可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向数字城市基础信息库提供最新的图形和属性数据,满足整个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共享需求。

中国政府土地建设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分类一般字母代码代表什么意思RCTSMWG D U E

规划用地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 类中类 小类 R R1 居住 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 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 居住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 居住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整、环境较好,以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 服务 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R23 道路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 居住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 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 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 叉的用地 R3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 服务 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县(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建设方案

××县规划管理局 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建设方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

目录 前言 (3) 第一章项目背景 (4) 1.1 现状 (4) 1.2 项目目的及意义 (4) 第二章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6) 2.1 总体设计 (6) 2.1.1设计目标 (7) 2.1.2设计原则 (7) 2.1.3安全设计 (8) 2.2 组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10) 2.3 实施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建设项目 (10) 2.3.1 组建局域网 (10) 2.3.2 搭建一站式规划管理平台 (12) 2.3.3 拓展一库 (15) 第三章投资估算及进度安排 (20) 3.1 投资估算 (20) 3.2 建设进度安排 (21) 第四章技术人员培训及质量控制 (22) 4.1技术人员要求 (22) 4.2 培训 (22) 4.3 质量控制 (23) 附件:一站式规划管理平台功能概述 (25) 附件1 政务信息发布系统功能特点 (25) 附件2 行政协同办公系统功能特点 (26) 附件3 综合业务审批系统功能特点 (29) 附件4 城乡统筹库【GIS】功能特点 (32)

前言 近年来,建设系统出现了以“数字城市”为龙头,全面带动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为了实现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目标,建设部要求各地加快政府办公自动化进程,建立建设系统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完善建设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网,加强市场服务和监管;加强建设信息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初步形成建设系统信息化的技术标准体系和行政法规体系;加强信息化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和职工掌握信息技术的基本素质。加快信息化建设是规划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规划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城乡一体化统筹管理的提出,根据《××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市城乡规划信息化工作计划(2010-2012)》,为建立完善的××县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体系,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县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决策智能化、政务公开化以及服务社会化水平,提升规划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能力,以此带动城市管理体制的创新,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统筹功能,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市域经济社会新一轮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规划保障。

城市规划局基本情况

乐陵市城市规划局职能介绍 乐陵市城市规划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组织城市设计。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实施,负责建设项目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乐陵市城市规划局机构设置 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会议与业务学习,并对局安排的工作进行督察、督办; 2、负责局文件的起草和印发、文秘、文档管理工作,做好对外宣传; 3、负责局后勤服务和卫生检查工作,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的接待解释工作,协助局领导做 好全局各部门间的行政事务协调工作; 4、负责局人事劳资、财务、局公务车的归口管理工作; 5、负责规划法律、法规解释,在出现法律纠纷、争议时,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负责协助业务科室查处违反规划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程以及规划法律文书资料的组织、编制、下发工作; 6、负责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市政规划科职责 1、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工程的规划; 2、负责承办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工程设施的选址等有关事宜; 3、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4、拟定市政工程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负责对规划区内道路和地下管线等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路由、坐标、高程、具体布局、 敷设方式、道路断面设计、道路开口宽度及其它市政工程进行审查; 6、承办在建市政工程的批后规划管理; 7、参与市政工程项目的放线、验线,承办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 总规办职责 1、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参与国土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规划业务的技术审查; 3、起草我市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和办法,草拟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市政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开展城市规划理论的科学 研究;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