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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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论文提要:

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八)加大执行力度。(九)建

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

以下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

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没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执行难”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以债权人的申请,要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1]民事执行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私权利救济目的而设立的最后一道程序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笔者通过近几年在基层法院所办理的执行案件,总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涉“财”案件执行难。

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

(二)涉“困”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

[1]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页

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三)涉“企”案件执行难。

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稳定,影响改制。

(四)涉“府”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五)涉“律”案件执行难。

聘请律师参与执行本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合法的权利,然而往往在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中,一些律师不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从业多操守,善于钻法律的漏洞,教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教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六)、涉“群”案件执行难。

根据传统观念,作为自然的被执行人与人民法院强制力的对抗中属于弱势群体,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一些被执行人正是利用这种心

理,打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旗号,歪曲事实,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拘留决定书,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执行难”的危害:

(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的问题被很形象地概括,但是民事执行为什么会“难找、难寻、难求、难动”,笔者认为至少从内外环境几个层面来看。

(一)外部环境

1、从社会层面看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

问题,主要是由于被执行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和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被执行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

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比如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他们有机会换个地方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2、从行政体制层面来看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

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还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比

如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表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另外,由此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够。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二)内部环境

2、从立法层面看

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我国尚没有完整的强制民事执行法和相关的配套体系,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同时由于受到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性条款却显得软弱无力,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约束力过于疲软。

[2][2]因此,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由于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至歧义,导致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

2、从法院自身层面看

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1)、

[2]

齐树洁、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2)、法官的独立性不够。A、在法院中,执行局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B、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局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C、一些基层法院迫于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对一些本应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就能执结的案件,却明推暗拖,对扣押的财产和冻结的存款找理由放行,使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3)、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

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4)、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重审理轻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5)、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

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没有搞过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

6、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

“执行难”是由各种综合因素造成的,那么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时也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根据以上对”执行难”原因的分析,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使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保证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的重要意义。以往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交与法院立案便不闻不问,既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也不配合执行法官的查找工作,待其有时间则到法院向执行法官索要执行款项,认为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执结系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忽视其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将市场金融风险责任转嫁与法院,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仅是审判的辅助,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行使,因此,通过宣传,让权利人明明白白知晓自己的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在宣传中,对那些身份特殊的义务人身份、债务进行爆光,公告限制其高消

费,采取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的办法,让全社会支持、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那些确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措施到位,决不手软,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细致给申请人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风险责任自负这一道理。通过宣传,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依靠党委和上级法院执行局的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执行工作中,应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上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求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教育党的组织和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做超越法律的事,不说超越法律的话,充分认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是违法的,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人和事。上级法院执行局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松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护。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

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地方党政机关以种种借口干预执行,个人批条子干扰执行,就个案发文发函阻碍执行等行为,当地纪检部门要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致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民事执行工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民事执行的裁决权具有裁判权的性质,应该属于司法权;另一方面民事执行的实施权具有管理支配的特点,应该属于行政权。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民事执行体制进行改革,即:设立相对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民事执行局,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这个民事执行局仍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建立一个垂直领导的民事执行体制,分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总局,下设民事执行局、民事执行分局、民事执行支局。这样在司法领域便存在两套系统:一套审判系统,由各级人民法院构成;一套民事执行系统,由各级民事执行机构构成。在司法体制上,把民事执行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就解决了两方面问题:第一,审判工作是涉及公正的,是司法的核心,审判权必须由审判机关掌握。第二,民事执行工作不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因为是与非已经由审判机关明确界定,民事执行要解决的是落实审判的结论。这种设置一方面有利于打破执行工作中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屏障,利于民事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判与民事执行之间的良性互动。而在民事执行机构内部,通过民事执行权分立,将集中的权力分解成平等层级的数种权力,如在民事执行庭内设裁决权、实施权、异议权,形成制约,

从而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民事执行权分离行使制衡的要求,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制约民事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社会上的因素,在法律法规层次上都有反映。鉴于我国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内容分散、规定简单、漏洞多的情况,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加强立法工作,为”执行难”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我们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执行最主要的法律内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经验制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当前,在我国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其表现在:第一,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司法实践要求立法跟上已成燃眉之急。第二,我国法制工作的开展,立法技术的成熟,以及民事、经济、

行政法律的逐步出台,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民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三,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如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一部统一的执行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希望这部草案可以早日上升为国家层次的法律文件。

(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分析后认为执行难有相当原因是因为:未完成信用体系,没有建立执行案件的信息库,这方面可以分为2大部分,一部分是社会的信用网,最主要是在银行和金融体系方面,虽然这方面会耗费较高的成本,但是该信用网在为法院系统服务的同时更大的作用是服务于整个社会,对于防止我国日益蓬勃发展的金融市场所出现的动荡和危机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我们不一定要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建立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低层次的网络,另外一部分就是法院内部的执行案件的信息库,这部分的关键就是资源共享,包括各法院之间和社会的互通,在这里我想强调的一点是法院的公告制度,法院的公告特别是基层的和一些标的不大的案件往往只不过是公告在法院里公示栏里,形同虚设。

(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未执结案件当事人怨气大,情绪不稳定,申请人纠缠执行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行法

官办案时间少,接待时间多,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如不妥善处理未结执行案件,还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在执行中讲求执行艺术,穷尽执行措施,力保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对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是我院执行工作的一个传统经验。法院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装备,穷尽手段解决执行积案,采取"凌晨行动"、"0点行动"等方法执行那些白天难以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抓住"节前"被执行人返家之机,执行那些在外打工挣钱、平时难找的被执行人;开展推行"执行110"、"悬赏举报"活动,执行那些流动性大、突然出现的被执行人或发现的财产的案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电视媒体暴光等手段形成执行工作宣传的高压态势,促进执行工作社会化、信息化。

(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自身净化建设,对来自外界的违法干预案件,敢于依法办理,以理据争。同时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配到执行队伍。定期开展思想整顿教育,及时清理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净化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法律的轨道畅通行驶。

(八)加大执行力度。近年来老百姓对"白条"现象非常反感,"法律白条"一词也经常出现在老百姓日常话题之中。所谓"法律白条",即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无形中给执行局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要想改变老百

姓这种既有的认识,就必须重塑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财产交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执行法官要正确引导申请执行人举证和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案件的执行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协助执行应当,妨碍执行违法,抗拒执行有罪。

(九)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难的原因是诸多方面的,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所以解决“执行难”不是哪一系统,哪一部门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前面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已谈到,在金融系统建立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这样对被执行人存款就能及时掌握,并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使案件及时得到执行,再如,对外出务工的人员或其他外出人员的临时住址,由临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并及时通报给户籍所在地,这样,不管被执行人到何地去,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其行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明显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有些执行案件,不是因为其他原因未执结的,而是确实不能执结。例如: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的数额大多都是十几万、几十万元,而当事人的履行承受力是永远达不到的,这些案件也是永远不能执结的,对这类案件,如何解决,各地的做法都不同,有的法院在征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成立“执行难案救济金”专门帐户,对救济的条件、审批程序、救济金筹集的方法、方式、途径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初步尝试,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基于执行工作在法院中占据的重要地位,我们必须努力解决“执行难”,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权益,关系到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信心和信任。因此,只有法院的管理体制、国家执行立法等问题解决了,法院的执行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执行难”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才能得以解决,从而克服各种阻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得当措施,使执行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

浅析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如河南省罗山县法院20xx年上半年受理此类案件35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的有15件。这类案件大多是因农忙用水、邻里关系等琐事引起的,且此类案件赔偿数额小,多则千余元,少则几百元。这类案件执行标的虽小,但由于双方对立情绪特别大,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往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浪费大量执行资源还不一定执结。处理不当甚至有矛盾激化的可能。这种现象由诸多因素造成,究其原因,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类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一、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觉悟低。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文盲或半文盲,法律素质差,思想觉悟不高。具体表现是,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为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对执行人员要么躲避,要么胡搅蛮缠,对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概不签收,置若罔闻,既不到庭又不履行义务,千方百计逃避执行。以上行为客观上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执行人争强好胜,爱面子。 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非常爱面子,总认为输官司是件丢人的事,面子上过不去,觉得在乡亲面前抬不起头。基于这种想法在行动上就表现为对抗执行,拒不履行义务,让申请人赢了官司赢不了钱。 三、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 被执行人除农忙季节在家外,平时外出打工者居多,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法院一旦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就故意躲藏起来,与执行人员捉迷藏,债务人在哪里,财产状况怎样,不仅法院找不到,债权人自己也不清楚。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成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让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受不明事理好事的人不负责任言论影响。 当前在农村还存在着这么一小部分人,他们对法律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自认为自己很有学识,好管闲事乱参谋。被执行人经这些人点拨后,往往会把诉讼、执行程序、实体问题混为一谈,千方百计挑程序上的毛病,找借口拒不履行义务。五、倚仗权势,有恃无恐。 这类案件有些被执行人往往都有在当地比较有权势的亲戚支持。这些亲戚基于情面的考虑,不做正面工作,不是去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是在背地里出主意想办法对抗执行。有的公开替被执行人讲情,干扰执行工作。这在客观上纵恿了被执行人,使其有恃无恐,造成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因素。 六、有个别案件在审理环节存在一定的瑕疵,使被执行人自认为裁判不公,从而拒不履行义务。 审理上实施新的举证规则后,难免会对举证能力差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加之人身损害案件本来取证困难,这样以来难免会造成判决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上有一定的出入。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允许存在,但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来讲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从而不服判决拒不履行义务。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在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通过具体案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对那些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消极抵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让其知道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履行到期债务。对有部分履行能力或确定一时难以履行的,可坚持以实际情况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可召开申请人、被执行人座谈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作用。 二、坚持思想开导,说服教育,力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很多。我们在执行

执行难及其对策

“执行难”及其对策 景汉朝 卢子娟 内容提要: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在现阶段,执行难有其必然性,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的干扰。解决的方案,是实行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制度。而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则有赖于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司法权地方化,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关键词:执行 问题 对策 当前,“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1〕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困扰法院工作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从去年“执行年”以来,〔2〕“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影响。但是,解决“执行难”是个大课题,决非朝夕之功,其中许多基本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如究竟什么是“执行难”?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解决“执行难”应当采取哪些对策等等。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一探讨。 一 究竟什么是“执行难”?这是解决“执行难”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而实际上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比较准确的答案。社会上理解的“执行难”和法院、执行人员讲的“执行难”,其含义有较大的差异。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站在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认为凡是合法权益都应当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和实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更应当全部“兑现”。凡是没有“兑现”的,无论什么原因,都属于“执行难”。这其中有些应该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甚至是不予执行,有一些义务人根本就没有· 124· 〔1〕〔2〕199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从此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大规模的以清理执行积案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年”活动。据有关部门透露,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系统未执行案件达85万多件,涉及标的金额2590多亿元。引自金永熙:《法院执行实务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86页。 景汉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卢子娟,河北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主任编辑。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发展与协调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 策发展与协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鲁开凌韩宁徐英杰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未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的当代,执行难已日益成为拖慢法制建设的后腿,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1、“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帐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3、“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4、“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张梅馨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问题并不突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存在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难;执行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6)0420074204 收稿日期:2006208216 作者简介:张梅馨(1971-),女,山东临清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实验师。 The R eason Why Is Difficult to Execute in Civil Procedure and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ZH ANG Mei 2xin (School of P olitics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0,China ) Abstract :It ha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that the people ’s court of China has faced all the time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and it is als o the im portant reas on why wining party is unable to realize creditor ’s rights through the legal form.The fac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documents coming into force cannot be carried out seriously injuries party ’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mages the dignity of the law ,violates the just ,fair s ocial value idea ,while in western countries with m ore developed economy the problem that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is not overwhelming.By com 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 ource of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problem ,and propose further measures to reform and perfect the s olution of the problem. K ey w ords :civil procedure ;difficult to execute ;execution organization 执行难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决非一日之寒,其中既有因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因执行权的定位而引起的执行机构设立问题的原因,更有司法腐败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方面的原因。民事执行权好像一个孔武有力的将军,在勇敢地冲锋陷阵的同时也伤痕累累,而要改变这种命运,就必须首先在制度设置中改变,同时通过对执行机构的重整,增加执行人员的可执行 性,逐渐改变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状况。 一、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我国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只有30条,在执行工作中涉及的执行公告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破产还债、以劳务抵债等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有些执行 第4期2006年10月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 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 ) N o.4October 2006

公共政策执行难案例分析

关于公共政策执行难的案例分析 案例 据《南京晨报》2005年19日报道,近年来,一些被人民群众寄予厚望的扶贫干部面对金钱的诱惑蜕变成国家的蛀虫,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利蚕食国家的扶贫款。有的国家级贫困县的小小乡长配置的公车竟然是进口的“皇冠”,有的人打着“扶贫”的旗号办实体、搞项目,神不知鬼不觉地将扶贫款“洗”进自己的小金库……近日广西省防城区法院日前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防城港市防城区扶贫办原主任谢乃金有期徒刑11年。经审理查明谢乃金自2002年9月任扶贫办主任起,在事实扶贫项目过程中,加大开支,4次将扶贫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贪污扶贫款近14万元。仅广西一省在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广西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贪污、挪用和私分救灾款、扶贫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职务犯罪案件48起,涉案人员56人,占广西检察机关反贪系统立案总数的4%,涉案金额达1100多万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其它地区的扶贫政策方面的执行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资料来源:《南京晨报》2005年12月19日) 分析 从上述案例材料中我们看到我国扶贫政策的执行以及扶贫专款的执行与发放存在着许多缺漏,贫困地区群众的救命钱屡遭“洗劫”,民怨沸腾,严重影响了我国贫困地区的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通过公共政策这门课的学习,我们知道公共政策的执行存在着许多阻碍因素,从而使得政策的执行结果与政策预期目标有所偏差。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政策执行是指政策方案被采纳后,政策执行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各种政策资源,经解释、实施、服务等行为方式,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从而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而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的主体、执行的客体即政策的目标群体、执行的环境、正确的执行策略和有效的沟通都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下面我就自己的理解,主要从执行主体方面谈谈对上述案例中扶贫政策执行难这一现象的认识。 我认为,政策执行主体是影响政策执行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环节。首先,在我国国家行政体系中,绝大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属于政策执行主体范畴。我国政府是典型的层次结构,庞大的政府系统是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层级构成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中央的政策精神,经过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和不同政府部门过滤之后,则会发生政策走形、扭曲现象。而不同的地方政府和不同的部门之间及他们与中央政府之间也可能发生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从而导致政策执行的困难重重。其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任何公共政策的执行活动都要靠各级政府机关与政策执行人员来进行,政策执行机关掌握着实施政策的方法、技术和资源,是联系政策与社会公众(政策目标群体)的桥梁。政策执行人员自身的素质、政策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政策目标的实现与政策任务的完成。但此时就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他们可以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使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二也可能是由于他们软弱无能、效率低下或抵制政策、钻政策的空子而造成政策失误甚至政策夭折。所以,我认为政策主体因素应当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核心因素,所以应该也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在上诉案例中,之所以会出现扶贫款项被扶贫主管人员以各种手段而据为己有,就是因为在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因没有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和实施反馈措施,才使得本来就不能胜任的执行人员得以钻空子而获得私利。这里不能不认识到一个执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必须有为人民办实事的态度,有把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的认识,并且以自己的行动来证明作为一个政策执行者应尽的义务。 总之,必须认识到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更好的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将我国政策执行、政府的执行力推向新的发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老师: 目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

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 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强制执行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秦洪涛 关键词:法院执行执行难解决对策 内容提要: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紧密结合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总结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破解影响制约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正文】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1]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

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2]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3]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4]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案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何执行难

案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何执行难 2005年8月29日,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对海南、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新疆、宁夏等8省区市助学贷款不落实,走过场地提出严厉批评,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国家助学贷款,这么好的政策为何执行起来这么难? 记者调查发现,我国去年下半年出台新的助学贷款政策,在风险防范和利益补偿方面对银行作了很有利的规定,然而时至今日,很多地方的银行仍以风险大,放贷成本高位由,设置较高贷款门槛,使许多急需资助的困难学生迟迟拿不到贷款。 请运用公共政策执行的相关知识,分析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和对策。 案例分析过程: 国家助学贷款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学生方面:自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贫困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就一直受到媒 体的关注,尤其是2002年以后,较高的贫困大学生还款违约率使全国各地的 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僵局,对大学生缺乏诚心的指责速蔓延,解决的对策也 集中于如何加大对违约学生的惩处力度方面,有的专家经过计算后认为学生 毕业每月只偿还300多元,认为无力还款是不可能的,这对违约原因的思考 过于单一化了,我们并不否认极个别学生恶意拖欠事实的真实存在,但我们 没有理由认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其道德水平反而低于社会的平均水平, 如果我们先不考虑违约行为的程度,仅就违约本身而言,也主要是因为违约 行为成本太低而收益过高或遵守规则的成本过高而收益过低的原因,解决问 题的一个措施就是提高选择违约活动的成本,加重惩罚的力度,所以许多人 将诚心的缺失归咎于惩罚力和措施度的不力,但这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 还要考虑制度和规则的合理性,降低遵守规则的成本,提高遵守规则的收益。 如果不考虑规则的合理而只是单纯的加大惩罚的力度,后果只能是大学生放 弃申请这种贷款,不来报道或退学而不是按期还款的结局,所以对于目前我 们所面临的贫困大学生违约的问题,我们不要过分迷信严厉的惩罚,要同时 关注制度和规则的合理性以及助学渠道的多样性,造成大学生违约的原因很 多,不尽合理的贷款协议时造成较高违约率的主要原因,有的协议时造成较 高违约率的主要原因,有的协议要求学生在毕业之前就还清贷款,有的贷款 协议要求学生一毕业就要按月或按季度还款,并且必须定额定期缴纳,期限 短,偿还方式单一,对学生毕业后与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但在现今的就业 形势下,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困难,有许多人难以及时就业,有的薪水太 低,这些学生进入到收入稳定期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如果一个大学生 在四年大学期间完全靠贷款生活的话,按时还贷几乎是完全没有可能的,而 且一个大学生毕业后的前几年正是青年人人生事业的起步期,如果花费五六 年的时间去还贷款意味着这个人不会有任何物质积累,对将来的事业和生活 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改进还款方式,延长还款期限是解决国家 助学嗲款拖欠的一个有效手段,当然这有赖于财政贴息期限的延长。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汪程发布时间:2010-07-3013:01:39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 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如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执行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论文提要: 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八)加大执行力度。(九)建

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 以下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

中国政策执行难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中国政策执行难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1 摘要:本文讲述了政策执行的定义以及过程;政策执行难的表现。主要的叙述了其表现之一现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也讲述了社会中农民工的讨薪之难,国家对其所做出的反应,显示出政策执行的难。还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的成功解决“拆迁难”的问题,即缓解了政策执行难的一方面。 关键词:执行难,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利益冲突,执行局 正文: 政策执行,可以界定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试验、实施、协调和监控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政策执行过程有:1.政策执行的准备阶段——进行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认知;做好组织准备,进行物质准备,制定执行计划;2.政策执行的实施阶段——政策试验,全面推广,指挥协调,监督控制;3.政策执行的总结阶段——绩效评估,追踪决策。 现今存在着政策执行难的问题,公共政策执行难不仅仅是执行环节的问题,它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评估、反馈等一个政策周期的所有环节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执行难的表现有不执行;强调本部门情况特殊和困难;扭曲或走样;部分执行;替代式执行、粘附式执行、选择式执行、象征式执行、观潮式执行、照搬式执行。 首先有一个最明显的执行难的表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个现象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附加条件的执行。在这种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往往会添加一些原政策所没有的东西,而添加的这些东西往往是不合理的,但执行者为了自身 1

的利益把它们加进去,使这些不合理的东西变成了合理的可行的,这样也就会影响原定目标的实现,这就是"土政策"。 第二,象征性的执行。我国政策制定、执行属直线网络系统,这个系统正常运转必须按照一定规则来,下级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所作决策,必须维护上级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意见、有看法可以利用正规渠道和方式反映,但同时也必须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执行,这是政策执行的最高准则,但是在我国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象征性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的现象。 第三,改其实质、曲解其义的执行。这种现象往往是由于政策执行者根据自身有利的部分予以实施,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导致政策无法得到真正地贯彻落实。 第四,表面一致、阳奉阴违的执行。当执行机关执行的政策对自己的利益有损害的时候,他们就会制定表面上与上级政策一致,实际却相违背的实施方案。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当前普遍存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中一种极其不良的现象,对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权威性、树立政府公信力、有效的完成政府职责危害极大。 江苏省常州市铁本钢铁公司一案,就是这一现象中最突出的一例。在苏、锡、常三市的排位中,常州一贯为老三。为了赶超苏锡二州,为了壮大地域经济,常州市委市政府罔顾中央禁令,违规上马一个规模将超过宝钢的特大型钢铁项目。如果不是中央及时觉察,果断的让它下了马,这颗定时炸弹一但爆炸,将引发我国钢铁行业的大地震,给国家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国2务院明文规定:上500亩的用地审批必须通过中央,可他们的对策是:化整为零,改头换面,蒙混过关。结果使六千多亩良田荒芜,上百亿贷款血本无归,许多人锒铛入狱。(①)由此可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于国于民都是有害无益的。像常州市委市政府是为了地方利益而与中央对着干,是没有对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深入领会而犯的决策性的错误。这种为保护地方利益、局部利益、行业利益而损害人民利益、全局利益、国家利益的歪风一定要制止住。 这种现象的产生及其长期存在,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客观原因: ㈠利益冲突导致社会政策执行失控。 ①2《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薄见》来源:焦点中国网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一、“执行难”难在那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来,民事执行的宗旨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捷地穷尽相关执行措施,承担起保护执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使命。但是,在交易信 用匮乏,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特定环境下,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难题。具体来说,“执行难”的原因如下:1、企

业经济不景气。目前,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深层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债能力差。有些企业已经破产,同时出现几十个或上百个债权人,还有一些虽然没有破产,但已经难以为继,处于停产濒临破产的边缘,连发放职工工资都很困难。面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

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是“执行难”最大的原因。有的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极大控制资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却拖着迟迟不履行义务,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有的煽动群众抗拒。执行在我们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房产过户手续,有关行政部门拒不协助办理。需要银行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有些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默许被执行人多头开户,甚至多达十几个,使法院难以查询,有的趁查询之机划扣货款,有的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存款或出谋划策逃避执行。四、立法滞后。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doc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 我国存在不少执行难的案件,为解决这一问题,代表们多次提出提案,那么,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1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

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二、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难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执行难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难”一直是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重要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公信力,而且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群体上访,直接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因此,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真分析和解决“执行难”,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在世纪之案辛普森的案件中,尽管当时所有的迹象都很明显指向就是辛普森杀害了其妻子和朋友,只是在走法律程序的过程中一直无法找到有效的证据,导致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一拖再拖,但是最后法院还是宣布了辛普森无罪。在那个时候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被害人的母亲面对媒体平静地说了一句话。“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不管法院判决的正误,首先在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应该尊重判决的权威,不应该把判决当做一纸空文,如果人人都无视法院判决,那我们的社会就毫无秩序可言了。 第一节执行难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一、被执行人难找 每一个案件执行立案后,必须先找到案件被执行人。但在执行实践中当事人诚信守法意识缺失,公然藐视法律,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一些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有的举家迁移,人间“蒸发”,长期下落不明;更有甚者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以上访缠访方式干扰阻挠法院执行,大大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二、执行财产难寻 进入执行程序后,一些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无履行能力的“现状”。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账户多为“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寻到;被执行人通过化名、挂名置产等手段隐藏财产来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离婚、假破产、假抵押或者通过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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