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工程及勘探开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账务处理的操作指引(试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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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财务部

关于矿山工程、勘探开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

及部分成本费用账务处理的操作指引(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财务核算,合理应用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针对集团各权属单位矿山工程资本化与费用化、勘探开发支出、探矿权、采矿权、生产成本摊提等的账务处理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矿山工程的资本化和费用化

(一)矿山企业采掘(剥)成本的资本化和费用化

1、对于新建矿山企业,在基本建设时期按照设计要求形成完整的开拓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排水系统、充填系统、压气系统,且二、三级矿量达到设计投产要求,经试生产后各种设施和系统能正常运行,则认为矿山具备投产条件,可以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投产前发生的所有掘进工程或基建剥离费用应资本化。如果企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中已将“采矿准备”工程列入基建期施工,应将该基建期发生的采准工程费用化。

基建期形成的开拓工程或基建剥离应资本化。井下开拓工程包括矿井开拓工程1和中段开拓工程2。矿井开拓工程可以先在“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中段开拓工程可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如果该中段开拓工程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应计入“待摊费用”科目)。矿井开拓工程与中段开拓工程应分别核算,形成不同的长期资产;每个中段开拓工程也应单独核算,形成各自不同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露采基建

1矿井开拓工程是为整个矿床开采服务的,主要包括主井、副井、斜井、斜坡道、平硐、回风井、总回风巷等。

2中段开拓工程一般指主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主石门、回风平巷等。

剥离工程包括基建期结束前的所有剥离工程,相关支出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或“固定资产”科目。

基建期产生副产矿的,副产矿石的解小、运输等相关成本应从基建投资转出,从“在建工程”转至“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销售时再结转至营业成本;副产矿石的销售收入计为营业收入。此外,探矿时产生副产矿石的账务处理,原则上与基建期副产矿的处理一致。

2、对于进入正式生产期的矿山企业,其采掘(剥)矿量(或二、三级矿量)达到设计投产要求,项目已竣工验收的,投产之后为采出矿量而发生的掘进(剥离)费用应全部计入生产成本进行费用化。

在生产阶段,对于同一中段为开采矿量而持续推进所发生的穿脉、主运输巷道支出,以及每年均会发生一定工程量的中段开拓工程,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投产后发生的此类支出应计入生产成本。

在生产阶段,开拓新中段发生的开拓工程支出可以资本化,按各个中段分别核算为不同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在生产阶段,各中段的沿脉(采准、切割巷道)支出,即采准工程3、切割工程4发生的支出应计入生产成本进行费用化。

对于生产阶段的露采矿山,可采用设计的平均剥采比计算资本化与费用化金额。在基建期,对于剥离量全部资本化。正式生产后,当实际剥采比大于平均剥采比时,将高于平均剥采比部分进行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化的剥离金额=(实际剥离量-平均剥采比*采矿量)*当期剥离单价;当实际剥采比小于平均剥采比时,转回的剥离金额=(平均剥采比*采矿量-实际剥离量)*当期剥离单价。当从已资本化的剥离费用中转回的累计金额小于原计入的长期待摊费用时,按每期计算的转回金额,借记“生产成本”,贷记“长期待摊

3采准工程是指为获得采准矿量,在开拓矿量基础上,按不同采矿方法工艺要求所掘进的各

类井巷工程,如在采场底部所开掘的沿脉和穿脉运输巷道、分段运输巷道、出矿巷道、电耙道、采场天井、采场溜井、凿岩硐室等。

4切割工程是指为获得备采矿量,在开拓及采准矿量基础上按采矿方法所规定,在回采作业

前必须完成的井巷工程,如采场切割天井、切割平巷、拉底巷道、切割堑沟、切割槽、漏斗

颈等。

费用”;当原计入的长期待摊费用的金额已冲减至零时,应考虑后续采矿时的实际剥采比是否超过平均剥采比,如果未来实际剥采比超过平均剥采比的,应进行预提,每期预提金额=(平均剥采比*采矿量-当期实际剥离量)*当期剥离单价,预提金额计入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预提费用”。

3、企业未经项目竣工验收就进入正式生产的,如果其采矿储备矿量(二、三级矿量)未达到设计标准,必须在生产期继续进行掘进(剥离)以达到设计标准的,对其间所发生的采剥、掘进成本按设计的标准采剥比进行区分:对于继续完成设计标准的掘进(剥离)部分的成本进行资本化,其余计入生产成本费用化。该项规定仅适用于在基建期采矿储备矿量(二、三级矿量)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情况。如果在正式生产时,井下开采矿山因先采富矿或者其他原因而欠掘进(剥离)等,导致采矿储备矿量(二、三级矿量)未达到设计标准的,之后继续完成设计标准的掘进(剥离)部分的成本应当计入生产成本,予以费用化。

如果企业完成了设计标准的掘进(剥离),但经相关资质机构重新论证,认为企业原先的设计量偏少,需要继续进行基建掘进(剥离)才能正常生产的,可对超设计标准的掘进(剥离)部分进行资本化。具体操作时必须由集团公司矿产地质勘查院重新评估地质情况,并取得相关机构出具的设计变更资料,报集团公司财务部个案审核无异议后才能进行资本化账务处理。

4、对于(1)分期达产的矿山,(2)技改扩能,(3)新项目(不同矿体),其掘进(剥离)费用比照上述指引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矿山建设或生产技改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取得集团公司管理层、建设部、安环部门等相关部门或政府机关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建设或技改的审批文件,才能进行资本化处理,防止人为过度资本化。

矿山技改5新增的掘进(剥离)费用应与生产成本分开统计,进行资本化。

以上涉及剥采比(采掘比)的,如果未来生产规模扩大(如对低品位资源或未达工业品位的资源加以利用),或者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可利用储量或经济可采储量有重大变化的,则要依据集团公司矿产地质勘查院评审认定的可利用储量变动的储量核实报告,重新测算剥采比(采掘比),企业依据新的剥采比(采掘比)进行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如果后续企业取得了省级以上国土部门评审备案的或合格人士签署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可以根据这些资料进行调整。

本操作指引中涉及地质资源储量变动,需要调整账务处理的,企业均应取得经集团地勘院或省级以上国土部门评审认定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根据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下文若涉及同类情况,要求相同,不再赘述。

5. 其他相关支出

企业在基建期间为矿山工程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根据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本化、费用化部分予以区分,应资本化的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应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注意: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已不再区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只要符合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条件即可。)

对于与矿山工程资产购建非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企业管理及后勤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能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不应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而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折旧、摊销及报损

企业采掘(剥)工程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后转入固定资产,或在长

5矿山技改包括改变开采方式(指扩大产能,需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方式)、扩大规模、工程延伸、运输系统改造、采矿方法变更、通风系统改造、排水系统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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