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桑志祥

发布时间:2014-02-10 10:14:06

所谓的刑事“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就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说明的问题向公诉机关或者法院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主要用以对抓获经过、证据查找未果、自首立功等内容进行说明。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已经成为侦查机关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一种重要的固定证据方式,然而,由于规范层面的缺失,刑事情况说明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制作主体不一

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不一,主要包括四种情形:第一,有的加盖侦查机关的公章以侦查机关的名义作出;第二,有的加盖侦查机关的印章和办案人员签名,以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共同名义作出;第三,有的只加盖侦查机关内设部门或派出机构的章,以公安局或检察院的内设或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第四,有的加盖侦查机关内设或派出机构的章和办案人员签名,以公安局或检察院的内设或派出机构与办案人员共同名义作出。由于情况说明制作主体的不统一,导致证明当事人有关定罪量刑的情况说明在制作过程中无法得到充分

且有效的规制,不仅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在处理当事人可能涉及的量刑情节有任意之嫌,更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假若对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不予规范,将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信赖的丧失,有损司法的严肃性。

(二)制作形式混乱

由于情况说明的制作缺乏统一的格式要求,因此实际操作中较为混乱,以情况说明制作主体采用的标题为例,司法实践中除大量直接使用“情况说明”外,还有的称为“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说明”、“工作情况”、“工作说明”、“证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名称,这些五花八门、千奇百怪的称谓容易导致侦查机关取证的不规范,有损司法的权威性。此外,多数情况说明的制作内容过于简单,只是寥寥数语,无法确切地证明所要说明的内容,甚至还有一些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将情况说明作为不想补充证据、甚至是故意不补充证据的托词,由此导致一些本可由情况说明就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需要审查人员重新调查核实,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诉讼经济性原则相背离。

(三)性质定位不明

关于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以及属于哪种证据?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司法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

点认为,情况说明具有书面形式,并且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普遍将情况说明作为书证向法庭举证,而法院亦将情况说明作为书证予以审查认定,按照实践操作惯例应当将情况说明作为书证使用。第二种意见认为,情况说明不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因为书证的本质特征是一般是在诉讼开始以前或至少是在其被着手收集之前就已形成的,而情况说明是在侦查活动终结以后相关主体针对涉案相关问题作出的特定说明,需要侦查人员就侦查过程中所感知或经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侦查和调查活动的事实进行说明,即作出证言。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从证据的归类看,将情况说明归为证人证言或者单纯地认为是书证均不恰当,情况说明仅仅是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正是由于情况说明性质或者证据种类归属的不明,导致一些能够证明定罪量刑事实的情况说明未经庭审质证而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抑或对于一些不能起到影响定罪量刑作用的情况说明进行庭审质证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情况说明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并确立相应的审查判断规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统一制作主体

针对情况说明制作主体不一,有损司法严肃性的问题,我们认为

应当在落款处明确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签名,并且加盖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公章,这样一方面以便有关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强化出具情况说明的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避免情况说明的滥用,确保所出具情况说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实统一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此前已经得到最高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认可,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就对部分情况说明提出了相应的形式要求,即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亦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此外,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接着规定,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规范制作形式

根据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可以将情况说明分为关于抓获经过、自首立功、证据查找未果等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说明,由于情况说明所涉及的事实较为广泛,如何让公诉人或法官用较短的时间了解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以提高诉讼效率是关键,而其中如何确定情况说明标题或称谓是关键中的关键,对此有人认为指出统一使用“关于……的情况说明”比“情况说明”更为合适,因为在同一个案件里可能有好几个情况说明,用“关于……的情况说明”便于区分,使人一目了然,这种看法不无道理。统一标题名称不仅是证据法定形式的需要,也是刑事司法行为统一、严肃性的要求。此外,也要对情况说明的内容体例予以规范,即设定为首部、中部和尾部三个部分,其中首部应说明案件来源;中部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交代案件的侦破过程;尾部对应当可能影响当事人定罪量刑的事实予以详细说明。

(三)界定说明性质

为了坚实证据裁判原则,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对刑事案件情况说明性质进行理论定位是当前刑事法官和刑法学者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对于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那些能够影响当事人定罪量刑的情况说明,如有关自首立功等的情况说明,经庭审质证后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属于证据。对于那些不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的情况说明仅仅只对案件中某些细节和问题加以说明,以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全

面了解案情和侦查过程,而无需经过庭审质证的,应当仅将其视为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解决了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后,接下来要明确的是情况说明应属于哪一类证据。对于否定情况说明(主要是指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说明)属于书证的人来说,其一个的有力逻辑点在于书证一般是在诉讼开始以前或至少是在其被着手收集之前就已形成的,但这只是对书证的一般或原则性要求,然而有原则就有例外,以立功为例,一般立功都是在诉讼开始以后形成的,因此侦查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进行说明,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不影响对其认定为书证。

相反,将情况说明认定为证人证言有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证人是以自己的感官感知案情为前提来提供证言的,而单位作为组织,不能像人那样以感官亲身感知案情,所以,单位不能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然而前述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证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况说明必须附有侦查机关盖章和办案人员签名,这一规定从侧面上否定了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因为将情况说明认定为证人证言无法解决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与情况说明必须有侦查机关盖章的矛盾。因此,综合各种因素及结合司法实践的惯例,将情况说明归为书证较为合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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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说明范文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带头做到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任务目标。 一、加强自身建设,筑牢政治防线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始终站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有关文件规定,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上、政治上时刻与党中央及各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坚定了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正确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坚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二、坚持以身作则,真正做到廉洁自律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廉政建设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不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八小时以外,严格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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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个人廉洁从业情况说明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说明

个人廉洁从业情况说明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说明 张顺胜同志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牢记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严格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干好每一件事情,做好每一件事情,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特此证明。 保安族中学2020年2月24 关于***同志 ***同志能够认真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 律有关规定,从严格要求自己,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带头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党性 锻炼,提高自身修养,自觉抵御不良思潮的侵蚀,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自该同志到办公室工作以来,没有反映该同志问题的信访件,也没有单位和个人向办 公室党组反应***同志有任何问题。 ****办公室 20**年**月**日 本人**,**年**月出生,**年**月入党,**年**月参加工作,曾任**,现任****。 本人自工作任职以来,在工作生活中,坚持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始 终将公司利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存私心、不存侥幸。积极参加廉政警醒教育学习,强化党的纪律学习,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人清白干事干净,履职 尽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永葆党的政治本色,维持良好的基层党员干部形象。能够始终 以合格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要求。 在专业工作、党支部和团支部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做好表率,弘扬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做到工作落实处、做人接地气,深入解决群众 所关心的事情,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在党员群众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对自身作风之弊、行为之 垢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坚决杜绝“四风”问题,树立务实清廉的形象,营造风 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把廉政建设贯穿各项工作始终,同时抓好责任落实,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和廉政教育,自觉接受监督,未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本人签字: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题目(罗志强)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拟题 一、单选(每题2分,共20题) 1.《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2.美国人黄某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 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黄某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 审判 C.黄某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 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3.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4.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审判时17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予以准许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 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5. 法院审理一起杀人案时,被告人石某称证据中的管制刀具不是自己持有的。检察机关为证明该证据,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搜出的管制刀具的检查笔录。关于该笔

廉洁自律个人说明鉴定意见3篇

\\ 廉洁自律个人鉴定意见3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廉洁自律个人鉴定意见3篇,供各位阅读,希望你能喜欢。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尽请关注。 【廉洁自律个人鉴定意见篇一】 关于**同志廉洁自律情况的组织鉴定 **同志,男,****年**月**日出生,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现任*****公司总会计师。自任职以来,在工作中、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勤恳恳,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吕松同志作为一名民主党派人员,自任职以来,能够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提高自身理论修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发挥民主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 二、以廉洁从业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履职行为。能够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干事,讲政治,顾大体,识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在从事财务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自觉遵守财经纪律,秉公办事。能够严格约束分管部门干部职工,提高自我约束力,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三、能够自觉参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在分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能够参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监

督,接受群众监督。在工作中,能够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在分管工作上,能够密切联系群众,落实民主集中制,团结周围同志,自觉发扬民主, 充分调动分管部门同志的工作积极性。 目前没有发现该同志存在任何不廉洁的行为,也没收理一例反映该同志有关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 ********公司纪委 ****年**月**日 【廉洁自律个人鉴定意见篇二】 关于xx同志的廉政鉴定意见 xx同志,男,生于1964年10月,中共党员,现任xx镇人大副主席职务。该同志多年来在日常的工作中、生活中时时处处以党风廉政准则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在政治上做明白人,在生活上做廉洁人,在工作上做带头人。同时,该同志讲政治,顾大局,识整体,讲团结,守纪律。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能及时主动请示汇报并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方案。工作中处处起表率作用,并能要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条例和禁令,规范业内、业务行为,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并能充分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勤政廉政,较好地完成了人大主席团日常业务和国土、农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建设、精神文明等诸多分管工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题问题详解及解析汇报

目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 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 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 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 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 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 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证明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证明 我公司在近三年内(2013年、2014年、2015年)没有发生过任何诉讼及仲裁情况,贵方有权对我方所提交的此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意接受招标人做出的决定。 应征申请人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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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

刑事诉讼法课程案情分析 通过听取法官对信访压力描述,认识到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的信访会通过法院内部的上访率等指标对法官的业务工作产生压力,法官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接待访民,反复就案件向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和说明,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这种额外的工作负担自然是不愿接受的。另一方面当事人的信访还会对法官的个人生活甚至是家庭造成影响,一些上访人可能对法官进行威胁、对法官进行跟踪甚至对法官的家人进行骚扰,作为一个普通人,这更是法官无法承受的。因此,当我以法官的角色进行案件审判时,必然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于受害人的可接受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当地民俗风情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决,尽量使得当事人不上访。下面就本案中三个被告人分别就案件事件认定和刑罚适用进行分析。 一、牛强 1.牛强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被告人牛强为主犯,在2010年4月22日15许牛强在平县挚地大道南段的“指间缘”网吧上网期间因上厕所之事与被害人王生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其中双方因上厕所产生矛盾只有被告人牛强陈述可证实。但王生与牛强发生言语冲突,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有证人陈玉威证言可证实。王生对牛强进行殴打有牛强、马铭供述、证人王浩、文亮证言可证实,卷中无牛强本人的伤情鉴定,无法证实牛强本人在打斗中的受伤情况。对于牛强持刀刺向王生并迅速离开的过程,有牛强、马铭的供述、证人王浩的证言可以证实,但其中牛强在被殴打过程中,“头向一边扭着”的状态下从身上取出匕首刺向王生的具

体过程描述只有牛强本人的供述中证实,王浩还能证实捅人的匕首是黑色的,目击证人王浩和文亮的辨认笔录能证实被被抓捕的嫌疑人牛强即为现场致人死亡的嫌疑人。王生被刺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倒地有证人王浩、文亮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牛强、马铭的供述证实两人在王生掏出手机后即离开现场。对于王生趴在现场,地上有血这一情况有证人韩雨、文亮、陈玉威、尹勇、金香、张国辉的证言,被告人曹扬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实。对于王生死于单刃刺器刺破主动脉壁造成失血性死亡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刑事技术鉴定书能够证实,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还能证实王生的面部还有两个擦伤,可能是与牛强打斗过程中造成,但不能排除是王生倒地过程中造成。牛强离开现场后坐车到汽车南站,后与马铭和曹扬联系后前往曹扬所在村庄的过程有被告人牛强、马铭和曹扬的供述可以证实。牛强、马铭、曹扬三人遇到田尚尚,牛强让曹扬向其借摩托车,并由曹扬将其送走,后曹扬离开的情况有牛强、马铭和曹扬的供述,有证人田尚尚的证言、田尚尚被扣大阳摩托车证实。牛强和马铭乘出租车到汝县时在东关大桥下车有牛强、马铭供述可证实。牛强将作案凶器匕首抛至护城河中有牛强供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匕首以及牛强的辨认笔录可以证实。马铭在案发前一天前匕首因被牛强相中而把匕首交给牛强的情况有马铭、牛强的供述可以证实。牛强给其张占伟打电话,张占伟让牛强自首的情况时有牛强、马铭供述、张占伟的证言、通话记录可以证实。牛强与民警张剑波联系并自首的情况牛强供述、张占伟、张剑波的证言、通话记录可以证实。牛强在汝县小南海附近河边等待民警抓捕的情况有证人张剑波、苏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1.案情:M县的陈某、刘某合伙从本县将同村的女青年付某拐骗外省N县,在N县伺机寻找买主,后经人贩介绍卖给D县的钱某为妻,后付某到D县公安机关报案。D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抓获。 问题: 1. N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2. M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3.D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4.D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应当怎么办?(1分) 案例1: 1. N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1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N县。(1分) 2.M县公安机关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1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发生在M县。(1分)

3.D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1分)D县既不是犯罪地(1分),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1分) 4.D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1分) 2.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10日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侦查人员头口通知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到公安局的内部招待所进行询问。由于现场的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案例2:

个人廉洁从业情况说明 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说明3篇

个人廉洁从业情况说明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说 明3篇 县委: xx,男,土家族,19xx年6月出生,19xx年1月参加工作,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现任xx党委书记。 xx同志在思想上建立了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思想作风正派,克己奉公,勤政为民,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以带好一个班子,带好一支队伍,带好一批干部为中心,注重加强自身理论知识的学习、认真领会精神、改变世界观念、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的信念。遵守党中央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时刻自我约束,讲党性原则。 办事原则上,按制度办事,维护群众的权益,不徇私枉法,不以情动理,秉公办事,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为己任,时刻以党员的要求约束自己。在行动上、思想作风正派,以服务为本,热心为民,继续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带头遵纪守律,不以权谋私,不贪污、不腐化堕落,能在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上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久经考验,截然正气一身。 中共xx纪律委员会 20xx年6月7日 个人廉洁从业情况说明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说明2本人

**,**年**月出生,**年**月入党,**年**月参加工作,曾任**,现任****。 本人自工作任职以来,在工作生活中,坚持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始终将公司利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存私心、不存侥幸。积极参加廉政警醒教育学习,强化党的纪律学习,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人清白干事干净,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永葆党的政治本色,维持良好的基层党员干部形象。能够始终以合格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要求。 在专业工作、党支部和团支部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做好表率,弘扬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做到工作落实处、做人接地气,深入解决群众所关心的事情,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在党员群众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对自身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坚决杜绝“四风”问题,树立务实清廉的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把廉政建设贯穿各项工作始终,同时抓好责任落实,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和廉政教育,自觉接受监督,未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本人签字: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复习思考题) 1.2006年5月10日,县局刑警大队接到市民张某报案称:昨晚,邻居王某来家里串门,趁我不备,将我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台手提电脑偷偷拿走了。这台电脑是我一个月前刚买的,价值一万元。经查,王某确有盗窃嫌疑。民警小李很快填写了《呈请立案报告书》,经钱大队长审批,决定立案。当天下午,民警小李和小韩由失主带路,找到了正在茶馆打牌的王某。两位民警出示了“传唤证”(…行传字[2006]第100号),将嫌疑人王某带回队里。小李一看手表,此时己是下午六点,心想,反正有24小时讯问查证时间,明天再作讯问笔录也来得及。于是,将王某交给值班民警看管后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上午9点,民警小李和小韩开始讯问王某。经过几个小时的较量,王某终于承认了盗窃事实。下午3点做完了笔录,一共五页,小李待王某看完笔录,让其在笔录末尾写下核对意见、签名并捺指印后结束了讯问。下午4点,小李填写了《呈请拘留报告书》,建议对王某予以刑事拘留。钱大队长签署了“同意,报局领导审批”的意见。小李马上去找分管刑侦的汪副局长签字,此时,汪副局长正在会议室会,他来不及看材料,只问了一句“本人是否有交待”,当听到小李说嫌疑人己供认时,汪副局长说“行”。他接过小李递过来的“呈批表”,在领导批示栏内飞快地写下“同意”二字后将表交还给了小李。小李一看时间己是下午五点了,赶紧回队里,叫上民警小韩,赶在六点钟以前,将王某送进了看守所执行刑拘。此时,小李才松了一口气;总算没有超过24小时传唤时限。 问:请指出上述情况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

2. 2006年5月5日19时,江南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女青年王某刚才在本辖区一地下人行通道被一男子持刀抢走提包一个(内有手机和现金1000元)。接报案后,民警李某、张某立即赶赴现场,途中遇见女青年王某,于是立即将王某带到派出所附近一茶楼进行询问,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回所后二民警即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派出所长批准立案侦查。5月7日,王某在街上发现抢劫其提包的男子正在向路人兜售手机,于是与群众一道将该男子扭送到派出所。经查该男子叫于三,系本辖区待业青年,其兜售的手机正是王某被抢手机。于是依法将于三刑事拘留。民警李某在法定期限内对于三进行了拘留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部分内容如下: 问:你为什么被拘留, 答:因涉嫌抢劫犯罪。 问:将你抢劫犯罪的事实作如实供述, 答:我没有抢劫。 问:你没有抢劫,谁信,那你举出证据来证明你没有抢劫呀, 答:我没有证据证明。我要聘请律师。 问:因为我们的有关侦查材料需要保密,现在你不能聘请律师。同时,聘请律师要钱,你现在有钱吗, 答:没有钱。那我申请法律援助。 问:现在还是侦查阶段,你无权申请法律援助。 5月9日,于三被依法取保候审。其间派出所依法两次传唤于三,均未到案。于是派出所民警报经所长批准决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刑事拘留,并将于三抓获归案。 问:请指出侦查人员在本案的办理中有何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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