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访与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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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与公民隐私权

中文摘要、关键词 (1)

一、隐私与隐私权 (2)

(一)隐私 (2)

(二)隐私权 (2)

二、新闻与新闻自由 (3)

(一)新闻 (3)

(二)新闻自由 (3)

三、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3)

(一)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3)

(二)新闻传播与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原因 (4)

四、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立法完善 (4)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4)

(二)制定《新闻传播法》 (4)

论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摘要:新闻采访是对人的采访,新闻报道是关于人的活动的报道。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使得新闻媒体的地位日益凸显,新闻报道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挖掘、公开和个人的隐私权之间产生了紧张的关系。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秘密性,与新闻报道要求的公开性之间有着激烈的冲突。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认知”,二者之间如何协调则起到关键作用。新闻工作者既要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也要保护他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新闻价值在于代表社会公共利益,隐私权保护的价值重在保护个体权利。要维持两者的平衡,做到既保护个体利益,又顾及社会整体利益之需,因此,对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作进一步探讨,对于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强化舆论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侵权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隐私

何谓“隐私”?《新闻传播法教程》上指出,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这个定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如果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即使完全是个人行为,如秘密进行的犯罪行为,就不是什么私事;二是本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被打听、搜集、传播等)或者受他人干扰(侵入、窥探、摄录等)即所谓“隐”如果本人自愿公开或自愿接受他人干预,原来的隐私就转化为非隐私。有一位学者也对隐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将隐私概括为公共利益无害是个人私生活秘密。其主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三项内容。(二)隐私权

自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瓦伦和布兰迪斯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和基本理论,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为隐私权奠定了概念和理论的基础。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主要特点笔者归纳为①绝对性。②隐秘性。③真实性。④限制性⑤可放弃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其客体是“隐私”,进一步说。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民族,隐私的具体内容是和范围是不同的,但归纳其基本方面,主要包括:⑴私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如姓名、肖像、学历、籍贯、爱好、个人数据、住址、电话、

个人生理心理疾病等)、财产状况(如: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存款数额、债权债务等)、个人身份关系(包括收养关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等);⑵私人活动。包括与他人的交往、处理私人事务的活动、出席或参加的社会活动、性生活及与此相关的秘密等;⑶私人空间。不仅包括住宅、临时居所等地理空间,也包含身体器官等人体部位。

二、新闻与新闻自由

(一)新闻

何谓新闻?有学者认为,新闻史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新闻电影等大众传播工具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行为,并据此推断出只有当新闻作品发表、播出、传播到社会上时,才有可能发生侵权的后果。这种观念不够全面。我们所讨论的新闻侵权中的“新闻”,涉及整个新闻传播活动,而新闻传播活动,是指采集、整理、发布新闻消息的整个过程。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新闻应当是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等大众传播工具对新近发生的事实进行采访、编辑和报道的行为。

(二)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作为一个口号,最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发展至今,已为各国所确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从事、利用新闻活动二不受非法干涉的民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新闻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传播媒介获悉和公开传播新近发生的事实的自由,新闻自由的内容包括公民获悉新闻的自由和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笔者整理如下:⑴获知自由。⑵采访自由,⑶通讯自由。⑷报道自由。但是,新闻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这种限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公权力的限制,如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等;二是来自私权利的限制,如公民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等。作为宪法赋予的一项政治自由,对其法律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体现为具体化、体系化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新闻自由,并与其它权利产生冲突时,不容易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一)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目标需要,⑴目标的共同指向。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目标共同指向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存于发展。⑵内容的相互制约。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是有限制的、有条件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和权利,否则人人都没有自由和权利。因此,个人的权利必须受社会利益的制约和限制,达到某种平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但个人信息一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就脱离了个人色彩,因此不能成为隐私。

(二)新闻传播与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原因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⑴权利间冲突的普遍性。⑵本质上的对抗性。隐私权在于保护公民能控制自己的信息,不被外界干扰,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而新闻传播在于将信息向公民披露,满足社会知情和扩大公众视野。⑶不同的利益基础。新闻的利益基础在于:帮助公众行使知情权、实现舆论监督、促进公众参与社会生活、实现新闻媒体的经济利益。而隐私权的利益基础在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每个个体人格的完满和生活的安宁。⑷法律保护的不完备。如,对于隐私权,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四、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立法完善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当今信息社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化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更加便捷,与此相伴而来的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也更加容易,尤其是个人资料在某个特定范围内公开之后,极有可能被其它人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加以收集、利用,从而对个人隐私等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显得非常重要,应当列入立法议程。

(二)制定《新闻传播法》

笔者认为制定《新闻传播法规》有以下理由:①新闻自由具体化的需求。②权利平衡的需要。③客观现实的需要。④法治进程的需要。新闻立法应当确定社会公共利益,既赋予新闻权利和自由,对记者的采访、报道和批评权利予以切实的保障,也限制其对权利的滥用,防止对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造成侵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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