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03940号原告李某甲,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
被告李某乙,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牛天海
审判员王明豪
人民陪审员徐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路文军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