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依照2007年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医疗机构打算生育技术服务治理方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各医疗机构经市级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符合下列差不多标准审批后方可开展打算生育技术服务。

本标准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中心、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包括没有相应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如门诊部。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级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打算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房屋装备差不多要求

(一)、差不多房屋要求

1、凡承担打算生育技术服务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打算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打算生育手术室。开展药物流产的机构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看室。

2、打算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证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打算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淌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应相对私密。

①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②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③门诊手术室:

布局要合理,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房间分区:助产标准)应设置:

(1)手术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无隔离手术室)

(2)预备室;

(3)刷手间或刷手处;

(4)更衣室或更衣处;

(5)术后观看室:设床位1~3张;

④药物流产观看室:设置观看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⑤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手术间

清洁区:预备室、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看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污染区:污物处理

⑥输血条件:开展药物流产服务的机构应设置输血科或血库。

(二)差不多装备要求

1.妇科检查床;

2.妇科手术床;

3.手术包;

4.器械台、器械柜;

5.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

6.会阴冲洗器具;

7.筛网、大小量杯;

8.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手套(消毒手套)、棉签(长、短)、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

9.差不多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

10.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

11.放射检查条件;

12.心电检查条件;

13.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14.B型超声仪;

15.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

(1)手术室具备紫外线灯或空气消毒机

(2)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

16.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板、放录像等

设施;

17. 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

具等。有条件的

可设热线、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

18.转送疑难、危重症病人的必需设备及药品;

二、人员要求

1.从事打算生育技术服务的打算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许多于2人,护理人员许多于1人;设打算生育病房的依照床位数配备医务人员。(不设科)

2.打算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3.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通过注册。

4 . 从事打算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打算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刻不得低于半年。

5.申请从事打算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妇产科或外科执业医师资格后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的人员。

6.已取得打算生育《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其间应该同意相关知识、技能的连续教育许多于18学时。

(1).从事打算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把握:

①有关打算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

②打算生育技术的基础理论、差不多技能;

③打算生育手术的差不多操作;

④医院感染预防与操纵相关知识;

(2). 医务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与受术者签定手术知情同意书,并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3).禁止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

(4).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打算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及司法机关出具公函,要求提供受术者病历资料时医务人员应为其提供服务。

三、制度规章要求

1.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消毒隔离制度;

3.药品治理制度(包括常用、专门、急救药品);

4.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详见《北京市打算生育技术工作常规》)

5.各项技术治理制度;(详见《北京市打算生育技术工作规范》)

6.仪器治理制度;

7.医院感染治理工作规章制度。

8.高危手术治理制度。

9.并发症评审治理及制度。

10 . 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1 . 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

12 . 各类登记、病案书写及治理制度。

13 . 随访工作制度。

14 . 用血治理制度。

四、工作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承诺的范畴内开展打算生育技术服务,并按要求进行机构的注册和校验。

2. 进行质量操纵和质量治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进行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和并发症评审。

3. 开展和参与健康教育活动,张贴并提供打算生育生殖健康宣传品。

4. 负责打算生育技术服务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

5. 提供转诊和急救服务。

6. 负责打算生育手术高危病例的及时转诊。关于传染性疾病患者应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同意打算生育手术服务。

7. 同意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的治理及督导;

8.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形。

五、服务范畴

1. 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

2. 孕7周以内的药物流产;

3. 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

4. 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二、三级机构开展打算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房屋装备差不多要求

(一)、房屋差不多要求

1、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打算生育门诊(室)、宣教场所、门诊打算生育手术室、打算生育病房及分娩室、病房手术室。无独立诊疗室应设咨询室、如开展药物流产应设置门诊药物

流产观看室。

2、凡承担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二三及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术后观看室。

3、二、三级医疗机构应具备血库或输血科,方可承担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高危节育手术、高危病例抢救等技术服务。

4、开展中期引产的机构应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机构资格。

5、打算生育服务工作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证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打算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淌水洗手设备。

(3)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4)宣教室:面积、设施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5)门诊手术室:

布局要合理,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房间分区:助产标准)应设置:

①手术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无隔离手术室)

②预备室;

③刷手间或刷手处;

④更衣室或更衣处;

⑤术后休息室:(设备要求)设床位1~3张;

⑥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在大手术室施术应设置术后复原室;在门诊施术应设置术后观看室。

(6)打算生育病房:床位数与功能任务相匹配。中期引产分娩室能够设在产房。

(7)药物流产观看室:设置观看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8)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手术间

清洁区:预备室、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看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污染区:污物处理

(二)装备差不多要求

1、除达到对一级机构要求的差不多装备外,还应具备以下装备:

(1)职业防护条件:隔离衣、护目镜、鞋套、手套、帽子等。

(2)承担中期妊娠引产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具备:会阴冲洗设备、正常产产包、侧切缝合包、导尿包、产后刮宫包、内诊检

查包、静脉切开包、静脉穿刺包、宫颈检查器械。

2、承担不同级别任务机构相应的其他条件

(1)承担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手术室应具备以下设备:

1)麻醉机

2)喉镜

3)人工气道(应具备气管导管、其他如口、鼻咽通气道等)4)供氧设备:如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

5)吸引器和吸痰管

6)心电监护仪

7)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8)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

9)除颤器

(2)依照功能任务配置:腹腔镜、宫腔镜及其相应的灭菌设备(参照北京市内镜清洗消毒规范)。

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人员要求

除达到一级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应按功能任务配备如下人员:1.从事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的施术人员应具备高年(3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从事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麻醉的施术人员应具备高年(3年以上)主治医师资格,取得全国主治医师国家考试或其它

相应级别证书。并能独立承担全麻操作、能娴熟进行心肺复苏,应对病人进行术前评估、术中、术后全程监护。

三、制度规章要求

1.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消毒隔离制度;

3.药品治理制度(包括常用、专门、急救药品);

4.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详见《北京市打算生育技术工作常规》)

5.各项技术治理制度;(详见《北京市打算生育技术工作规范》)

6.仪器治理制度;

7.医院感染治理工作规章制度。

8.高危手术治理制度。

9.并发症评审治理及制度。

10 . 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1 . 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

12 . 各类登记、病案书写及治理制度。

13 . 随访工作制度。

14 . 用血治理制度。

四、工作职责

1. 进行质量操纵和质量治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进行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和并发症评审。

2. 开展和参与健康教育活动,张贴并提供打算生育生殖健康宣传品。

3.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承诺的范畴内开展打算生育技术服务,并按要求进行机构的注册和校验。

4. 承担下级打算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打算生育手术疑难病例的转诊、会诊;提供急救服务。

5. 打算生育技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

6. 高危范畴内的打算生育手术及高危病例的抢救。

7. 打算生育技术的临床科研,推广适宜技术。

8.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

9. 负责打算生育技术服务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

10. 承担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任务。

11. 提供符合要求的人员组成各级打算生育技术服务专家组。

12. 同意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的治理及督导;

13.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形。

五、服务范畴

1. 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

2. 孕7周以内的药物流产;

3. 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

4. 孕10-13周钳刮术;

5. 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

6. 中期妊娠引产术;

7. 孕10-16周药物引产术;

8. 缓释系统避孕技术;

9. 各种男性绝育术、女性绝育术;

10.男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

11.腹腔镜、宫腔镜等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常规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适应证】 1.育年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而无禁忌证者,均可以放置。 2.禁忌避孕而禁忌证者。 【禁忌证】 1.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宫颈急性炎症及性传播疾病。 2.频发、月经过多(左旋炔诺酮-IUD例外)或有阴道出血者。 3.器官畸形,如双子宫、子宫纵隔等。 4.器官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慎用 5.全身疾病的急性期。 6.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同时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固定 式IUD者例外)。 7.颈内口过松(固定式IUD除外)或重度狭窄。 8.脱垂Ⅱ度以上者。 9.或可以妊娠者,须等终止妊娠后再放。 10.妊娠或葡萄胎病史者慎用。 11.产术中出血过多,怀疑胎盘组织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12.铜过敏或可疑对铜过敏者不宜放节育器。 13.中度贫血,Hb<90g/L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及吲哚美辛IUD 除外)。

14.严重痛经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除外)。 15.产后42天,如事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放置时间】 1.月经千净3~7天之内。 2.哺乳期闭经或可疑妊娠者,应在排除妊娠后放置。 3.正常产后42天,恶露已干净,子宫恢复正常者。 4.早孕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后即刻放置(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有感染可能或组织残留者暂不放)。 5.药物流产后月经恢复正常后。 6.自然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已恢复正常者。 7.剖宫产术后6个月根据情况考虑放置。 8.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交后5天内放置。 【术前检查】 1.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2.检查常规妇科检查及阴道清洁度、滴虫、真菌枪检查。如有炎症,治疗正常后放置。 3.化验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 4.做好术前咨询,受术者知情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5.术前测体温(超过37.5℃,暂时不放置)。 6.术前排空膀胱。 7.宫内节育器的选择,根据宫腔深度。 【手术注意事项】 1.术前必须查清子宫大小,位置和倾屈度,以防子宫穿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成都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试行)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准入基本条件。按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二级,应用麻醉镇痛技术终止早期妊娠吸宫,因其特殊要求,单独制定基本标准。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适用于申请开展基本计划生育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计划生育技术:终止早期妊娠(负压吸宫),安取宫内节育器。 一、机构条件 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妇产科或计划生育。 二、人员配备 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卫生院可为执业助理医师),持有执业医师证(妇产科或计划生育),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体项目与机构申请许可的项目一致。

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三、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设有门诊、手术区、术后休息室等。 (一)门诊 独立设置诊断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负责计划生育咨询、避孕节育医学检查工作。 (二)门诊手术区 1.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 非限制区:手术病人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术后休息间、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 半限制区:办公室(区)、清洁库房; 限制区:洗手间(区)、手术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手术室,面积16平方米以上,设一张手术床,双通道出入(有条件的设置单独的污物通道);如设置两张手术床,则面积大于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活动门。手术区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5米以上。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2018-2019】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38条,自201X年3月24日起施行。下面就来和羽利小编一起看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X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X年3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资格认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按《合格证》上载明的审批服务项目上岗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包括: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负压吸宫人流术,钳刮术,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药物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 第五条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的申报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审批发证、《合格证》校验及其他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的资格审核、材料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资格审查 第六条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2017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7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 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卫生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一、积极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二、掌握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整体情况和健康状况,做好社区妇女孕情监测。 三、对社区内妇女及时进行早孕登记并发放孕产期保健资料。 四、对避孕节育妇女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常备并及时发放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六、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知情选择”,并填写《知情选择登记表》。 七、配备多种避孕药具,方便居民购买使用。 八、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立计生技术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咨询、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服务。 九、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常见妇科疾并不孕症、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指导。 十、做好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教育。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2、参与了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的室内地质资料编写工作,提交成果为《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现已通过评审。 3、参与了《新疆库车县巴西克其克盐矿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参与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查线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最终提交的《新疆库车县康村盐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监测工作,项目包括:野外地质测量与室内地质资料的编写,提交成果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现已通过评审。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40号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该标准是审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项目的依据,现印发各地,请严格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 1 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 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 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5、手术室面积12-16 1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 3 4 5 6 7 8 9 10 11 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 13、B 14 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 16 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

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 1 2 3 4 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 6 7 8 1 2 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 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钾、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 5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1 2 3 4、10% 5 1、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 2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 1 2 (五)开展药物流产项目,须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诊条件)的县(区)级以上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7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北京妇幼保健院: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防范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2017年继续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工作。为确保督查工作的落实,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目的 加强各区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全方位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和签发证件,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督导对象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三、督导内容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 见》(京政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意见》)、《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等相关内容的部署及落实情况。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严查证件的层层流转,避免证件截留。各个风险防控关键环节可取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三)各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空白证件号码顺序发放,落实两锁三铁的存储要求情况;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修订及落实情况; 3.规范进行人员备案登记及承诺书签署情况; 4.规范开展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情况,不得设立签发前置条件,档案管理思路清晰,有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严防遗失; 5.及时调配区域内空白证件情况,确保上一年度领取的空白证件在本年度年底前使用完毕; 6.严格废证管理情况,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登记、上报、销毁等工作; 7.证件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督查工作,以及监管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培训。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3月对区卫生计生委及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专项培训。各区卫生计生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行全面部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第一部分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服务,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审批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机构,应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获准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构和科室设置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具有术后康复室或术后观察室。 二、设备要求 (一)麻醉机。 (二)喉镜。 (三)人工气道(气管导管、口咽通气道、喉罩、鼻咽通气道等)。 (四)供氧设备(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 (五)吸痰器(或负压吸引器)、吸痰管。 (六)心电监护仪。 (七)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八)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 (九)心脏除颤器。 三、麻醉药品和抢救药品要求 (一)按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所需静脉麻醉药、局部麻醉药、麻醉性镇痛药、镇静药、肌肉松弛药等,所配药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抢救药品应配备: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肾上腺素、酚磺乙胺(止血敏)、纳洛酮、氟马泽尼、新斯的明、50%葡萄糖、10%葡萄糖酸钙、麻黄素、去甲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硝酸甘油、利多卡因、甘露醇、晶体和胶体静脉输液等。 四、人员要求 (一)施术医师。 1.已取得妇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经过麻醉镇痛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 (二)麻醉医师。 1.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三年以上住院麻醉医师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 3.能对受术者进行术中全程监护、术后麻醉恢复期的监护。 4.能独立处置术中、术后突发的麻醉意外的抢救。 5.麻醉医师和施术医师应配合默契、合理减少药物用量、缩短手术时间。

妇联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妇联、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一章、妇联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妇联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新女性。 2、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3、建立每季度一次会议,学习制度,并做好会议,学习记录 4、妇联每年定期(节假日的文体娱乐)或不定期的开展一些有益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文化队伍的日常培训和排练活动,具体开展情况因企业情况确定。 5、企业妇联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企业妇联执委为每三年换届一次,经妇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换届情况报上级妇联备案。企业妇联执委可按情况进行增补。

妇女维权工作流程来访登记 向相关部门反 配合处咨询解 处理登处理登 汇报统

反馈上级妇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掌握公司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对家庭及婚育情况填写清楚、齐1 全。 2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3、发放工作。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4 妇女落实节育措施。配合计生办组织查体,防止计划外生育。. 5、按月将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报送计生办。 6、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报计生管理部门。 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图 生育申请: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 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 4、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手

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妇科手术床单头冷光手术灯紫外线消毒车(灯) 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高压消毒锅 妇科冲洗设备术前洗手设备浸泡器械桶 敷料柜输液器具放(取)宫内节育器包 手术圆凳污物桶术后休息床 2、诊断及检验设备 B超妇科检查床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器材 3、治疗及其他设备 妇科病治疗(理疗)仪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四)人员配备 1、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提高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育龄公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坚持避孕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提高节育效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减少节育手术并发症,保障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执业许可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它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皮下埋植剂放置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人工流产钳刮术、药物流产术、麻醉镇痛技术实行负压吸宫术、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及男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 (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 (三)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及评审;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登记、统计和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第三章管理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1.doc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一、站长办公制度 1.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站长按照分工执行对站的全面业务管理。对重大问题必须交站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每月主持召开业务办公会一次,小结上月工作和安排下月工作,讨论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站长必须参加每天的朝会,业务站长门诊日每星期至少2次,站长查房每星期至少一次。 4.站内发生节育事故或其它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理,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差错事故报告单》并报告所属计生局。 5.认真填写工作日记,记录业务工作进度和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 二、会议制度 1.服务站、所长例会: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为办公会时间。由站长主持,本站、科(室)和乡、镇服务所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内容是检查当月工作和布置下月工作任务,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乡、镇所重要问题。 2.朝会:每日上午上班10分钟内进行。朝会由业务站长主持,由值班人员报告住站动态、术前准备和术后受术者情况;站

长简要布置工作。 3.工作报告会: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下午进行。全站职工参加。由站长报告季度、半年或全年的全面工作,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惩罚兑现。 4.科(室)周会:由各科(室)负责人主持,时间自己确定,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讨和安排工作,解决科室内重要事宜。 5.群众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护理组负责人主持,听取受术者及其家属意见,以利于密切干群关系,改进工作。 三、请示报告制度 凡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1.因特殊情况需对工作计划作重大调整; 2.首次开展的计划生育新技术; 3.切除脏器或对手术方案作重大改变; 4.需要请站外会诊或转院; 5.手术医疗事故或差错; 6.站内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工作人员受到威胁时; 7.住站受术者私自离站以及有发生危险可能时; 8.重大经费开支以及重要物资损坏、现金丢失或成批药品变质时;

妇联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妇联、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一章、妇联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妇联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 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新女性。 2、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政权建设中 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3、建立每季度一次会议,学习制度,并做好会议,学习记录 4、妇联每年定期(节假日的文体娱乐)或不定期的开展一些有益健康的文 化体育活动以及各文化队伍的日常培训和排练活动,具体开展情况因企业情况确定。 5、企业妇联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企业妇联执委为每三年换届一次, 经妇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换届情况报上级妇联备案。企业妇联执委可按情况进行增补。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掌握公司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对家庭及婚育情况填写清楚、齐 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 发放工作。 4、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 妇女落实节育措施。配合计生办组织查体,防止计划外生育。 1、 2、 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 妇女维权工作流程

5、按月将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报送计生办。 6、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 报计生管理部门。

4 已婚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图 生育申请: 镇计生办 1 、 生育第一个子女:在婚后持 《结婚证》、身份证明到户籍所 在镇计生办办理有关登记手 续。1 2、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规定 核实其本人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在其《计划 所在单位 申请对象 审核并加盖公章。 填写《再生育申请表》 并备齐有关证明材料。 育龄妇女 审批持证后方可怀 审核并加具意见,报县人 口委审批。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根据2007年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各医疗机构经市级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审批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标准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中心、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包括没有相应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如门诊部。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级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房屋装备基本要求 (一)、基本房屋要求 1、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开展药物流产的机构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应相对私密。 ①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②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③门诊手术室: 布局要合理,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房间分区:助产标准)应设置: (1)手术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无隔离手术室) (2)准备室; (3)刷手间或刷手处; (4)更衣室或更衣处; (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 ④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⑤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手术间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在缺碘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 作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 【发文字号】京残康字[1994]第0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4.04.12 【实施日期】1994.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 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实施方案 (京残康字[1994]第03号1994年4月12日)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为落实《全国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国缺碘地区普遍采取补碘措施,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的要求。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单位于1993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

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意见》指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中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重大举措。现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对缺碘地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服用碘油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意义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使人类和动物机体摄入碘不足所导致的一系列损害,除地方性甲状腺肿和地方性克汀病两种典型表现外,最主要的是缺碘影响胎儿脑发育,致使儿童的智力和体格发育迟滞或产生永久性障碍,造成智力残疾,碘缺乏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它是影响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最广泛和最实质的因素之一。据专家调查研究,缺碘地区儿童智商比非缺碘地区儿童平均低10-15个百分点;缺碘还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和新生儿死亡。 经卫生部门测定,我市有11个区县缺碘,有近300万人口生活在缺碘地区。因此,开展补碘工作是我市一项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二、任务 到1996年底,我市新婚育龄妇女、孕妇、0-2岁婴幼儿补用碘油率要达到98%以上。 ——1994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80%以上。 ——1995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9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 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 C 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 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 戊二醛),头 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 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 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站长办公制度 1.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站长按照分工执行对站的全面业务管理。对重大问题必须交站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每月主持召开业务办公会一次,小结上月工作和安排下月工作,讨论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站长必须参加每天的朝会,业务站长门诊日每星期至少2次,站长查房每星期至少一次。 4.站内发生节育事故或其它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理,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差错事故报告单》并报告所属计生局。 5.认真填写工作日记,记录业务工作进度和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 1.服务站、所长例会: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为办公会时间。由站长主持,本站、科(室)和乡、镇服务所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内容是检查当月工作和布置下月工作任务,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乡、镇所重要问题。 2.朝会:每日上午上班10分钟内进行。朝会由业务站长主持,由值班人员报告住站动态、术前准备和术后受术者情况;站长简要布置工作。 3.工作报告会: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下午进行。全站职工参加。由站长报告季度、半年或全年的全面工作,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惩罚兑现。 4.科(室)周会:由各科(室)负责人主持,时间自己确定,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讨和安排工作,解决科室内重要事宜。

5.群众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护理组负责人主持,听取受术者及其家属意见,以利于密切干群关系,改进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凡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1.因特殊情况需对工作计划作重大调整; 2.首次开展的计划生育新技术; 3.切除脏器或对手术方案作重大改变; 4.需要请站外会诊或转院; 5.手术医疗事故或差错; 6.站内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工作人员受到威胁时; 7.住站受术者私自离站以及有发生危险可能时; 8.重大经费开支以及重要物资损坏、现金丢失或成批药品变质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4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