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

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教基…2007?1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中小学(含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减灾和学生避灾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6个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学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校要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增加投入,加强教育,完善措施和设施,严格检查监督,切实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师生安全。

二、制订并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地教育局要指导所属学校根据《浙江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高校及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校园所属周边环境、灾害发生规律和学生特点,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抓紧制订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做到一校一预案。对各校的预案,教育局要给予审核、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学校应急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建立定期分析和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工作重在防范。要十分重视前期的排查、分析工作,防患于未然。各地教育局和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档案,并有针

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经常性安全统计制度。省每年在春秋两季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

四、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努力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和结束阶段,重点开展安全教育,适度增加安全教育课时和内容。要创新教育形式,加强对教师安全知识的培训,每所学校配备1-2名安全教育专兼职教师。积极开展安全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应急自救能力。结合各自的类型特点,各类学校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紧急疏散、灾害救助、逃生自救及生存训练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针对演练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五、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分析,定期研究。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以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基教处。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附件:

1.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2.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4.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

5.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6.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办法

二○○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管理

第二条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

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

第三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臵、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

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

第九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条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案件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防范伤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重视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预。

第五章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责任制。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治安

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把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将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发生校内重大治安事件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学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送车(船)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条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

《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寄宿制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寄宿制学校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臵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条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寄宿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七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章安全排查制度

第八条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寄宿制学校应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应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应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第十一条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四章楼梯走道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标志;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在容易拥挤的时段应有专人定岗疏导,切实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三条加强对学生在楼道和在大型活动地方等拥挤场所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随时检查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校舍楼梯、通道的设臵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改进。

第五章学生离返校安全

第十五条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十六条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应根据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用好《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寒假期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燃放常识教育。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针对本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预案演练,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家校

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加强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第七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寄宿制学校实行校长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制订目标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条学校应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5月份,学校要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嬉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并从地方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第三条学校要开设游泳常识课,有校内游泳馆(池)等设施的学校可开设游泳技能训练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学习游泳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引导学生家长在假期利用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让更多的学生学会游泳。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数来自中西部山区农村地区,对江、河、湖、塘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这部分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六条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臵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第七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

第八条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告家长书》,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宣传力度。

第九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池塘、水坝附近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设立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

第四章渡运安全

第十条做好学生上学和放学的乘船安全工作。需乘船上学和放学的学校,要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学生乘坐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航舶,严禁超载。

第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及村里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渡运安全。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浙江省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水平,预防与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要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卫生保健机构、总务(后勤)、教导处等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条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学校预防保健工作。学生数1000人以上规模的中小学校必须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其它中小学要配备专(兼)卫生保健人员,也可聘请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兼职。班主任要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四条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参加有关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能力水平。

第五条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要制订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治、学生健康检查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学校每年初要制订卫生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把卫生工作纳入评优评先内容。

第三章学校健康教育

第六条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程安排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第七条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通过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宣传图片、VCD录像片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初中以上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有关卫生部门的评价和监督审核,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学校的教室面积、采光、照明、课桌椅配臵和隔音效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人均面积应在3平方米以上,且采光、通风换气良好。生活洗涤水槽人均0.05米以上。

第十二条学生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并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有数量足够、方便师生使用的水冲式厕所。其设计和用材应便于通风祛臭、防蝇防蛆、冲洗保洁,粪便处理应实行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或纳入市、镇污水处理系统。粪池要密封,做到不渗漏,不满溢。

第十四条学校应使用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没有管网水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其自备水源周围50米内必须无污染源,并要建有消毒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设卫生保健室。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上下水设备。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仪器设备最低要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三类标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饮食卫生管理

学校食堂、副食品店、自备水等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副食品店一律不得开办。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患有痢疾、伤寒、肝炎、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

购销和使用的食品应当定点采购并按规定索证、验收,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食品加工过程和储藏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餐具必须采用高温或药物严格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食品及其原料贮存和食品制作间要落实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学校必须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特别是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食堂、副食品商店,必须把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的管理,定期检测、定期消毒,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桶装饮用水的学校,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合格证书。提供安全饮用水确有困难的学校,提倡走读学生自带开水。

第十七条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馆)、文体、会议场馆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要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并敦促学生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厕所要每天进行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异味、无蚊蝇。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十八条学校传染病预防与管理

认真落实晨检制度,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要在校医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早晨到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做好晨检记录,做

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趋势,重点做好相关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春秋学校开学时,要重点做好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对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堂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学校要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当地卫生、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如有必要,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应急免疫接种工作。

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要按照《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学生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

第十九条学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

学校要每年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进行学生健康体检的单位必须是具有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体检结束后,学校要将体检结果通知学生家长,使家长及时了解子女的健康状况。学校要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诊复查治疗。体检单位要对学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全面分析,以便学校能够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积极做好学生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医务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卫生档案建设。全面详尽地记录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生长发育、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突发事件预防

第二十二条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师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者进行登记汇总并分析,及时发现事件隐患。要加强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提早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学校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要求,各地各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在全教育系统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认真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平安校园,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二条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报批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扩建校舍的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坚决避免在灾害高危地区新建校舍。

第三条学校的水、电、气及食堂锅炉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标准进行选址、施工和安装。

第四条完善减灾、防灾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逃生自救器具、应急照明灯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地,要设臵明显的指示标志。

对原有建筑消防通道不符合现有消防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条学生宿舍、校园内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电脑室、图书室、会议室等人群集中场所列为重点监控部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2020修订稿)》

附件2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 (修订稿) 一级幼儿园标准 一、园舍空间与设施1 1.园舍独立,产权明晰、合法。园舍设置在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的区域内,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标准要求。设计符合幼儿教育的需要,园舍场地布局合理,日照充足,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建筑物二楼及二楼以上平台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有相对分割的软、硬地面,有运动、沙水、种植、游戏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活动场地能考虑到不同年龄段幼儿、不同性质的活动需要。有一定面积的室内体育活动空间,能够满足每位幼儿在恶劣天气至少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3.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小型体育活动设施和各类器械,能够促进幼儿多种动作技能的发展,数量能够满足全园二分之一以上幼儿同时活动的需求。体育设施布局合理,符合安全要求。 1注: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到本部分所规定的标准。

4.有120平方米以上的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数量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有幼儿图书室(馆),卫生室或保健室、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可兼作其他用途)、家长接待室(可兼作其他用途)等各类辅助用房齐备。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食堂。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5.配有橡胶警棍、钢盔、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在幼儿园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公共走廊、食堂餐厅等重要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在临近幼儿园出入口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上,设立人行横道线或减速带、幼儿疏散区等交通安全设施。 6.有现代化办公设备(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有资料室,各类教学资料、图书资料、电子音像资料、教学用具等较为丰富。有教师阅览室,幼教专业杂志达5种以上,师均书籍20册以上。有方便教职工使用的成人厕所。 二、班级空间与设施2 7.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生均3平方米以上;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生均1.8平方米以上。有各自独立且空间充足的集体活动区域和区角活动空间,采光、照明、通风、温度控制、隔音、吸音等效 2注:“班级空间与设施”部分需要通过实地的班级观察进行评分;至少需抽查三分之一以上的班级,每个年龄组至少需要观察1个班级;整个幼儿园在这些项目上的得分取所抽查班级得分中的最低分。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一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自有);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齐全。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有大型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幼儿专用活动室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

(二)设施设备 5.活动室内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能根据不同年龄班幼儿的特点配置玩教具;玩具种类、数量丰富,能够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玩具使用率高。 6.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数量适宜;投掷、跳绳、大小球类等小型器具人均3件以上。 7.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建立现代化办公和管理系统,能够较好地满足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习研究需要。有教职工阅览室,配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学参考书籍,种类丰富,书籍达300册以上,幼教专业杂志达5种以上,音像资料较为丰富;有专用的幼儿阅览室,幼儿图书生均10册以上;每年均新增各种图书和资料(年递增量人均1册以上)。 (三)办园经费 8.办园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日常生均公用经费开支达到300元/年以上,并逐年稳步增长。 9.教职工待遇有保障并稳步提高。严格执行新《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在职非在编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其工资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参照在编教师工资标准支付,非财政发的福利、奖金等做到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 (四)人员配备 10.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保健人员和工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配专任教师2名(或师生比为1:10-1:15之间),保育员0.5名。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医务人员1名,寄宿制幼儿园配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doc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 冀教师〔2013〕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13年评选一批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 二、评选时间 2013年特级教师评选工作10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 三、评选推荐名额 2013年河北省特级教师分配评选推荐名额160名。 四、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 谢谢观赏

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参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崇高的师德修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具有强烈的敬业意识和甘于奉献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关心、爱护、尊重、帮助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全体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为文明,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5、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凡有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受教育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者,一票否决。 (二)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 1、模范执行《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水平受到同行、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2、有过硬的教学基本功,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谢谢观赏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教基〔2010〕127号 为切实执行和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有效解决义务教育段学校存在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坚决反对和制止造成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类办学行为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由来已久,是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领域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尽管这些年教育系统做了不少努力,但问题没有解决,在有些地方和学校甚至变得越来越严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直接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学生厌学、教师厌教,妨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担起应负的责任,以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转变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育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把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责任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为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小学校校长要对平衡学生课业负担负总责,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减负”要求,切实做到规范办学。 广大教师要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三、从严管理,着力解决导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各类突出问题 (一)严格开设课程。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不得擅自调整教育部或省定课程计划,随意加深课程难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学校退费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冀教财[2004]50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小学校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 一、为规范中小学学校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学生退学或转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河北省境内各普通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改制的公办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适用本规定。 三、学杂费等费用,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寄宿生的住宿费以及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它费用。 四、学校退费计算以学期、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等不同收费方式和学生在校时间为标准,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学、退学申请之日的期间)。 五、学生按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向学生退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等费用。 六、学校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不足一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60%;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40%;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七、对于报到前学生预交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后退学的,学校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八、学生缴纳的课本费等代收费用、服务性费用,学校已购买实物或已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购买的课本等实物发给学生。学校未购买实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全部学杂费等费用。 十、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复学后,学校按学生所在新班级学杂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一、学生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学生死亡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当学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其中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二、学生因自费出国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三、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或者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十四、本文在校时间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期限以内不含本数,期限以上的数字含本数。 十五、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六、河北省境内的各民办、其它部门、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浙江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意义 实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基础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政府和教育部门改进教育质量管理,推动中小学转变育人模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准确反映区域和学校的教育质量状况,科学诊断存在的问题,提高政府部门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加快推进教育均衡化;有利于发挥教育评价的积极导向作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促进教育部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办学行为,激励学校内涵发展。 二、实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构建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基本形成促进发展、职责明确、规范长效的教育质量管理机制;提高教育质量评价的科学化水平,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质量形成的过程和影响学生成长的环境因素,科学运用评价结果,诊断与改进教育教学;尊重教育规律,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形成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综合考察学生全面发展情况,既要关注学业水平,又要关注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要关注共同基础,又要关注个性特长;既要关注学习结果,又要关注学习过程和效率。 科学规范。评价内容和方法科学合理,评价过程严谨有序,综合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反馈改进落到实处。质量综合评价的整个过程都要保持高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全面可行。注重发展性、增值性评价,满足学生、学校多方面的发展需要,鼓励中小学办出特色。各地和学校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质量综合评价指标,积极探索适宜的质量评价方式,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质量评价模式。

浙江省三级幼儿园

浙江省三级幼儿园 浙江省三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有固定、安全的园舍,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和午睡室合用,则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若两者分设,则活动室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5平方米;每班或每一楼层有幼儿盥洗室,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儿童厕所骑槽2米以上或蹲位4个以上。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有必需的各类服务用房。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教职工厕所等;有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或适用的洗衣机)等。 (二)设施设备 5、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教具、玩具种类、数量能够基本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 6、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幼儿年龄特征的体育活动设施;投掷、跳绳、大小球类等小型器具人均2件以上。 7、能为教师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全园拥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学参考书籍,达100册以上,幼儿教育杂志3种以上,有一定数量的音像资料及其它各类教学辅助资料,基本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幼儿图书生均3册以上。 (三)办园经费 8、办园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日常生均教育经费开支达到150元/年以上,并逐年稳步增长。

9、教职工待遇有保障。执行新《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在职非在编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其工资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不低于幼儿园三级教师工资。 (四)人员配备 10、基本配齐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工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配专任教师1、5名以上(或专任教师与幼儿的比例在1:15-1:18之间),保育员0、5名以上。寄宿制幼儿园(班)每班配备2名教师、2名保育员。 11、园长应具有中师或高中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取得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12、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基本合理。50%以上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0%以上专任教师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所有合格的专任教师都有机会

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

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 浙江省教育厅 2012年4月

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 目录 前言................................................................................... IV 引言................................................................................... V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体要求 (2) 3.1 适用范围 (2) 3.2 装备数量和范围 (2) 3.3 教室环境和安全卫生的适用范围 (4) 3.4 教室环境 (5) 3.5 安全卫生 (5) 4 教学仪器设备 (8) 5 普通教室 (8) 6 专用教室和场所 (9) 6.1 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初中科学实验室 (9) 6.2 小学科学实验室 (11) 6.3 文科仪器室 (13) 6.4 技术教室、实践活动室 (13) 6.4.1 高中通用技术专用教室 (13) 6.4.2 初中劳动与技术教室 (13) 6.4.3 小学实践活动室 (14) 6.5 生物园地(高中、初中、小学) (14) 6.6 体育运动场地 (14) 6.7 卫生(保健)室 (14) 6.8 心理健康辅导室 (15) 6.9 音乐教室 (16) 6.10 美术教室 (17) 6.11 气象观察园地 (17) 6.12 图书馆(室) (17) 6.13 计算机教室 (18) 7 学校信息化环境 (20) 7.1 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 (20) 7.2 校园广播系统 (21) 7.3 校园通讯系统 (24) 7.4 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4) 7.5 信息化教育资源 (26) 附录A(资料性附录)选配部分 (28) A.1 各专用教室、场地和信息化环境项目 (28) A.2 各专用教室和场所的具体要求 (28) A.2.1 高中物理数字化实验室 (28) A.2.2 高中分子生物学实验室 (29) A.2.3 高中、初中生物数码显微实验室 (29) A.2.4 机器人实验室 (30) I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 培训项目设计指南 浙教办师〔2011〕136号 一、指导思想 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遵循和把握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努力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更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质量优良的培训项目。 二、基本原则 培训项目的研究设计应在深入调研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培训机构的优势和特色,并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坚持从教师成长和专业发展不同阶段特点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出发,根据教师成长规律,科学选择和制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评价方法。 (二)针对性原则。针对新课程实施的特点和基本要求,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一线教师关注的热点和教育教学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难点,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的关键点,深入开展培训项目的研究设计。 (三)实践性原则。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践性,注重实践性培训环节的设计和安排,注重对学校教学实际问题的分析探究,注重培训作业的设计和培训效果的考核评价,努力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1 -

(四)参与性原则。重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学员的主体地位,重视培训过程学员的充分参与,重视学员的经验与智慧的相互借鉴和相互启发,充分调动和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和培训积极性。 (五)多样性原则。坚持因材施教,小班化教学,努力适应不同发展阶段教师对不同培训层次和类型的多样性需求,教师对培训课程和内容的多样性需求,教师对培训手段和方式的多样性需求,教师加快专业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个性化需求。 三、培训项目的结构与类型设计要求 (一)以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各阶段的要求为核心展开。针对新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培训;校长上岗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骨干校长培训、名校长培训等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分层分类设计。 (二)以主题为核心展开。根据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任务,教育教学工作的热点和重点,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规范,就教师的某项工作要求或某项知识和技能进行针对性设计。 四、培训项目的课程和内容设计要求 (一)教师培训项目内容和课程设计要求 - 2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

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

2020年浙江省中小学秋季开学时间安排表

2020年浙江省中小学秋季开学时间 安排表 暑假刚开始不久,马上又要结束了!目前,全国多地的高校已明确新学期返校时间,那么你知道浙江省中小学秋季开学时间是什么时候吗??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2020年浙江省中小学秋季开学时间安排表,欢迎阅读! 杭州: 2020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时间为8月31日,9月1日正式上课。 金华: 8月26日教职工回校报到,27日至31日安排师德教育、集体备课及开学准备等工作。9月1日学生报到注册,9月2日正式上课。 湖州: 2020年秋季学期,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于8月25日报到,学生于8月31日报到注册,9月1日正式上课。 衢州:

2020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时间为8月31日,9月1日正式上课。 舟山: 2020年秋季学期8月30日—31日学生报到,9月1日正式开学上课。 丽水: 2020学年第一学期教师报到时间为8月30日,学生报到时间为8月31日,9月1日正式上课。教职工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有特殊情况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大学新生开学必备物品一览表 录取通知书; 高考准考证; 成绩单(有的话就带上); 户口本复印件; 身份证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在学校也会有地方复印,但是开学肯定人很多要排队) 一寸登记照一版;(多多益善,报名、填学籍卡、报社团学生会、入党、交简历、申请勤工助学等都要用)

党、团组织关系证明;(一般都是在档案袋里,不要搞丢了,不然还得重申入团,这么多年团费就白交了) (以下必备品当然学校基本也有卖,考虑到开学事多而且对学校不熟,自己酌情考虑) A.大一新生必备品列表—洗护用品…… 牙刷; 牙膏; 漱口杯; 毛巾;(吸水要好)(相应的要买挂绳或挂钩) 洗面奶; 护肤品;(男生也适当备点) 洗发水;(大瓶划算,也可备一个小瓶,去澡堂的时候担子轻点) 沐浴露;(同上) 沐浴球,擦澡毛巾之类; 剃须刀;(男生必备,胡子拉茬的给人印象不好) 盆子(选能摞在一起的,节省占地空间,别让寝室太拥挤);

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标准

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自有);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齐全。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有大型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幼儿专用活动室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二)设施设备 5.活动室内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能根据不同年龄班幼儿的特点配置玩教具;玩具种类、数量丰富,能够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玩具使用率高。

完整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经典诵读推荐篇目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经典诵读推荐篇目 学前教育阶段(40篇) 1江南(江南可采莲)汉乐府歌2敕勒歌(敕勒川)北朝民歌3咏鹅(鹅鹅鹅)骆宾王 4 咏柳(碧玉妆成一树高)贺知章 5 登鹳雀楼(白日依山尽)王之涣6春晓(春眠不觉晓)孟浩然 7 静夜思(床前明月光)李白 8 望庐山瀑布(日照香炉生紫烟)李白 9 绝句(两个黄鹂鸣翠柳)杜甫 10 赋得古原草送别(节选)(离离原上草……春风吹又生)白居易11悯农(锄禾日当午)李绅 12 山村咏怀(一去二三里)邵雍 13 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毕竟西湖六月中)杨万里 14 画鸡(头上红冠不用裁)唐寅 15 画(远看山有色) 16 《三字经》节选(人之初……贵以专。) 17 《三字经》节选(玉不琢……习礼仪。) 18 《三字经》节选(地所生……能飞走。) 19 《三字经》节选(犬守夜……不如物。) 20 《笠翁对韵》节选(天对地,雨对风。大陆对长空。)李渔 21 《笠翁对韵》节选(晨对午,夏对冬。古柏对苍松。)李渔 22 《弟子规》节选(朝起早……辄净手。)李毓秀 23 《弟子规》节选(用人物……借不难。)李毓秀 24 《弟子规》节选(无心非……增一辜。)李毓秀 25 《弟子规》节选(人不闲……切莫说。)李毓秀 26 会叫的鞋子圣野 27 小老鼠上灯台 28 摇啊摇 29 拉大锯 30 青蛙 31 打醋买布(绕口令) 32 你说好笑不好笑(颠倒歌) 33 逗蚂蚁 34 小蜘蛛金黎 35 片片飞来像蝴蝶 36 春雨刘饶民 37 雪花

38 落叶 39 小熊过桥蒋应武 40 孙悟空打妖怪(连锁歌)樊家信 小学1~2年级(100篇) 1江南(江南可采莲)汉乐府歌2敕勒歌(敕勒川)★北朝民歌3蝉(垂緌饮清露)虞世南 4 咏鹅(鹅鹅鹅)★骆宾王 5 于易水送人一绝(此地别燕丹)骆宾王 6风(解落三秋叶)李峤 7中秋夜(圆魄上寒空)李峤 8九日(九日重阳节)王勃 9 山中(长江悲已滞)王勃 10 渡汉江(岭外音书断)宋之问 11 回乡偶书二首(其一)(少小离家老大回)★贺知章 12 回乡偶书二首(其二)(离别家乡岁月多)贺知章 13 登鹳雀楼(白日依山尽)王之涣 14 送别(杨柳东风树)王之涣 15 春晓(春眠不觉晓)★孟浩然 16 赠王九(日暮田家远)孟浩然 17 送朱大人入秦(游人五陵去)孟浩然 18 终南望馀雪(终南阴岭秀)祖咏 19 鹿柴(空山不见人)王维 20 白石滩(清浅白石滩)王维 21山中送别(山中相送罢)王维 22杂诗三首(其二)(君自故乡来)王维 23 相思(红豆生南国)王维 24竹里馆(独坐幽篁里)王维 25山中(荆溪白石出)王维 26送别(下马饮君酒)王维 27古朗月行(小时不识月)李白 28静夜思(床前明月光)★李白 29秋浦歌十七首(其十五)(白发三千丈)李白 30劳劳亭(天下伤心处)李白 31夜宿山寺(危楼高百尺)李白 32赠汪伦(李白乘舟将欲行)★李白 33望庐山瀑布(日照香炉生紫烟)★李白 34 早发白帝城(朝辞白帝彩云间)李白 35客中作(兰陵美酒郁金香)李白 36闲居(柳色惊心事)高适

浙教基[2010]16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

浙教基〔2010〕16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 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经过五年多时间的运行,目前已经基本覆盖全省中小学,并与基于该平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和普通高中学生会考系统一起,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生学籍管理、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根据我省有关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网络,建立学籍电子化管理体系 - 1 -

(一)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系统,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编义务教育卡号,实行一生一号。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学籍辅号和义务教育卡号全省实行统一编号规则。具体编制办法见附件2。 (二)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全省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做好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设区市的招生备案;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核定直属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做好直属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等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核准或设定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审批所辖区域内公办学校跨县(市)招生及学生跨省转学,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等事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审查所辖中小学的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公办学校跨县(市、区)招生等事项。 - 2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 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教基…2007?1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中小学(含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减灾和学生避灾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6个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学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校要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增加投入,加强教育,完善措施和设施,严格检查监督,切实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师生安全。 二、制订并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地教育局要指导所属学校根据《浙江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高校及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校园所属周边环境、灾害发生规律和学生特点,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抓紧制订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做到一校一预案。对各校的预案,教育局要给予审核、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学校应急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建立定期分析和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工作重在防范。要十分重视前期的排查、分析工作,防患于未然。各地教育局和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档案,并有针

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经常性安全统计制度。省每年在春秋两季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 四、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努力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和结束阶段,重点开展安全教育,适度增加安全教育课时和内容。要创新教育形式,加强对教师安全知识的培训,每所学校配备1-2名安全教育专兼职教师。积极开展安全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应急自救能力。结合各自的类型特点,各类学校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紧急疏散、灾害救助、逃生自救及生存训练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针对演练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五、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分析,定期研究。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以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基教处。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附件: 1.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2.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4.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 5.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6.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办法 二○○七年二月二日

2018年浙江省教师招聘考试省统考中小学教师录用考试说明--教育基础知识(中学)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录用考试 教育基础知识(中学)考试说明 Ⅰ.考试性质 浙江省中学教师录用考试是为全省教育行政部门招聘教师而进行的选拔性考试, 其目的是为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教师提供教育基础知识与能力方面的参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结合面试情况,从教师应有的知识水平、教育技能与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因此,全省教师招聘考试应当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 Ⅱ.考试目标与要求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三个部分。原则上教育学和心理学大约各占40%,教育政策法规约占20%。考试要求有三个方面:一是识记,要求考生对从事教育所需的背景性知识和领域有大致的了解;二是理解与掌握,要求考生对所涉及的领域或问题能够清楚地知道是什么和为什么;三是运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Ⅲ.考试范围与要求 第一部分教育学 一、教育、教育学及其产生与发展 (一)识记 1.教育、教育学的概念。 2.教育的基本要素。 (二)理解 1.教育的本质和起源。 2.教育发展的历史、形态和特征。 3.教育学发展的历史和特点。 4.国内外著名教育思想家的主要观点与评价。 5.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及其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 6.教育学的价值。 7.当代教育的特征和世界教育发展的趋势。 (三)运用 1.“教育”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2.根据现代社会的特点以及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对教育现象做出正确的评价。 3.运用相关教育理论,评析当前的教育现象与教育问题。 二、教育目的与教育基本规律 (一)识记 1.教育方针、教育目的、培养目的;教育先行;人的发展。 2.我国教育目的以及中学阶段培养目标。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浙江 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文是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 政发〔200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 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 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 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 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 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 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 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 划分,由各地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设区市按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规定执行。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无隶属关系的,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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