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质量和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与自然发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二条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风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每一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4.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

第三条检查评定内容:

1.通风系统;

2.局部通风;

3.瓦斯管理;

4.井下爆破管理;

5.通风安全监控;

6.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7.瓦斯抽放;

8.防治火灾;

9.通风设施;

10.综合防尘;

11.管理制度。

第四条评定单位:

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第五条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90分及以上为一级矿井;达80分及以上为二

级矿井;达70分及以上为三级矿井。

2.检查大项中,检查大项的最低得分为矿井的定级分。

3.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定级分平均得分定。

4.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

的其他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扣分原则,本项扣完为止。

5.以11大项得分平均分计入矿井总分。

6.在检查周期内,每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死亡1人,通风安全标准化降一

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死亡2人取消评级资格。

附表: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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