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质量和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与自然发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二条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风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每一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4.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
第三条检查评定内容:
1.通风系统;
2.局部通风;
3.瓦斯管理;
4.井下爆破管理;
5.通风安全监控;
6.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7.瓦斯抽放;
8.防治火灾;
9.通风设施;
10.综合防尘;
11.管理制度。
第四条评定单位:
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第五条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90分及以上为一级矿井;达80分及以上为二
级矿井;达70分及以上为三级矿井。
2.检查大项中,检查大项的最低得分为矿井的定级分。
3.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定级分平均得分定。
4.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
的其他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扣分原则,本项扣完为止。
5.以11大项得分平均分计入矿井总分。
6.在检查周期内,每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死亡1人,通风安全标准化降一
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死亡2人取消评级资格。
附表: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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