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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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行为。

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一)委托事项,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

(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第十三条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

(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

(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

(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煽动、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为:

(一)煽动、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

(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律师违反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行为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Microsoft Word 文档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多年来,建筑市场中发包方主导市场的形势一直没有太大的改变,这种形势造成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方往往出于单方面的考虑,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苛刻的条件,这些条件明显的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来说,这些条件普遍的反映就是压级压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由于建设施工双方法律意识的淡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力度不够,施工单位处于强势而忍气吞声等原因,目前这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而且由于施工合同中在关价格条款的约定不完善或不公平,往往使得施工方蒙受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建施双方和有关部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认真加以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觉得应本着以下原则。 一、建施双方应建立强烈的风险意识。众所周知,各种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反映在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往往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波动较大。而且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比较长,建筑材料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比重又比较大,所以,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明显。基于这一点,建施双方都应建立风险意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好发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时价款调整的条款。一般来说,材料价款调整的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即哪些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哪些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原则上,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双方协商承担风险的比重。 2、双方应承担风险的幅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相对来说,还是波动大于稳定。特别是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材料价格的波动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约定好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也就是说,什么幅度内应由发包方承担,什么幅度外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发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各地应有规定或通常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规定的承担风险的幅度或一般惯例的风险幅度。 3、影响材料价款调整的因素。一般来说有四点:一是政策因素,即政策允许调整。这种调整,双方应予执行,不应该协商或打折扣;二是市场因素,即市场价格变化对造价产生的影响,这种调整应按双方约定的幅度范围调整,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幅度,就不应该调整,超过了约定的幅度范围,应按约定的方法调整;三是发包方的原因造成价格的变化。比如,发包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质认价,这种原因产生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四是承包方的原因。比如,没有按规定经过发包方认质认价,而擅自采购了材料,这种原因产生的价格风险应由承包方承担。 4、材料价款调整的方法。一般来说,应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双方约定调整方法。 5、解决材料价款争议的办法。这是为双方在发生材料价格争议时能够尽快合理地得到解决而约定的条款。解决材料价格争议,从公正合理的角度来说,应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组成由承发包双方、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代表参加的材料价格询证小组,共同对材料采购期的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经过各方确认,作为结算的价格。 二、材料价款的调整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筑交易活动中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在建筑市场中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所以,在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关价款的约定时,双方都应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我们说,客观就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认识和对待事物,不带有个人的偏见;公平就是办事合情合理,是衡量办事的尺度;公正就是办事要有正义,不偏私,是一种价值取向。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来说,在建筑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首先要公正,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能带有任何的偏倚,在此基础上,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有了这两点,从目前的一些施工合同来看,其中的材料价款调整的约定明显带有不合理不公平的成分,这种不合理不公平,大多是偏倚于发包方。这种现象,明显有悖于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妥善处理已签定合同工程的材料价格波动问题。在材料价格波动反常时期,对于已签定施工合同,

加强合同管理措施

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在项目管理中,没有风险的合同是绝对没有的。过去,企业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由于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而对合同条款分析、审核不严,掉入一些合同陷阱,给企业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此,必须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二、增强全员合同管理意识 在施工过程中,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增强全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才会成功和达到预期的目的。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加强合同管理:1.要使合同成为保护企业利益的有利武器,就必须签订一份成功的合同。否则,无论与施工企业、监理工程师的相互关系处理得怎样融洽,无论要求多么合情合理,只要是合同条款未明确规定的,都会遭到相关方的拒绝。 2.强化合同管理,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机制,理顺各方关系,形成有机运行体系。在项目施工中,注重强化合同管理意识,认真研究、理解、运用合同条款,收集和整理各种施工原始资料及数据,做好索赔工作。 3.注重项目实施阶段合同的交底。合同是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依据,因此,公司、项目部全体成员必须首先熟悉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对合同条款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以避免不了解或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带来工作上的失误。 三、增强合同履约过程控制意识 (一)抓好合同台账管理工作 合同台账管理,是合同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搞好合同台账管理,既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又是合同履行的记录,对合同管理的实施和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抓好履约检查环节 履约检查,是事前或事中发现问题和疏漏的唯一办法。只有在合同

履约过程中定期检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制订防范风险的对策,从而将风险损失程度降到最小,将收益做得最大。为此,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对合同履约和管理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通过检查反映出合同履约中的一般性问题,显示出妨碍合同履行的重大问题,以及产生争议或出现纠纷的现象或隐患等,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的请求,通过整改使合同顺利履约得到落实。 (三)抓好甲供合同的管理 四、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一切管理工作的实施是以人为本的,工程合同管理没有合同管理人员和全员的参与、主动配合就无从谈起,合同管理人员能动性的发挥和素质的高低极大地制约着合同管理的绩效。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地址电话乙方代表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聘请企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内容 1、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1、在协议期限内,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协议期限内,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合作负责人1、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事务所联系。 2、甲方联系负责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3、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_______。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讲解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 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 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 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汇报【可编辑版】

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汇报 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汇报 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汇报今天,自治区律师协会在这里召开全区律师投诉查处工作会议,根据自治区律师协会的安排,要求我会介绍一下对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下面就我会对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向大家作简要汇报。目前,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47家,律师376人。全市律师队伍逐步壮大,结构不断完善,知识层次显著提升,自律机制正不断完善。但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投诉的查处工作是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三年来,我们共接到投诉案件16件,其中涉及出具和提供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1件、认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要求退费的11件、涉及贿赂法官的1件、其它3件。处理结果其中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1件,业内通报批评的2件,投诉不成立的11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2件。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律师行业的公信力起了积极作用。我们的做法是: 一是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不信任,严重危害我们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怕得罪人的思想,充分认识到查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是我们应尽的职责。查处一个违法违纪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不仅是维护法制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维护了整个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查处不力是对律师事业发展的最大

损害。实践证明,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公正地查处违法违纪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带来的不是负面的和消极的影响,而是正面的和积极的影响。比如,慕xx投诉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陈xx以律师名义办理刑事案件,经调查核实认为,xx律师事务所明知陈xx不是执业律师,仍然给其出具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19项的规定,案件性质典型,后果严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对该事件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律师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得到了广大律师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二是完善机制,依法查处。几年来,我市律师协会始终把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201X年3月,市律师协会成立“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201X年7月,更名为“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我们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了专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今年我们将开通市律师协会网站,开设网上投诉信箱,使律师执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我们都做到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有反馈。具体做法是: 首先我们设立了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和登记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工作,在投诉登记卡上,记明时间、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接到投诉的时间等;第二是向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通知,要求对被投诉的事由提出辩解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是指派惩戒委员会委员负责投诉律师案件的调查工作,并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第四是由惩戒委员会委员主任组织惩戒委员会委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告协会秘书长审定;第五是对一些特殊的有较大影响的投诉,由协会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调查

第五章合同中的价格及支付条款练习题答案

第五章合同中的价格及支付条款练习题答案

第五章合同中的价格及支付条款练习题答案 一、填空题 1、(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2、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3、(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 -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 4、净价 /(1-佣金率) 5、汇票、本票、支票 6、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7、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 8、电汇、信汇、票汇 9、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手续简单,费用少 10、商业信用,银行信用 二、选择题 1、B 2、B 3、A 4、C 5、B 6、C 7、A 8、C 9、A 10、B 11、 B 12、B 13、 A 14、C 15、B 16、 C 17、C 18、ADE 19、ABC 20、BCD 21、ABCE 22、ACD 23、ABCD 24、B 25、B 26、B 27、D 28、D 29、A 30、A 31、C 32、D 33、B 34、D 35、D 36、A 37、B 38、B 39、C 40、B 41、B 42、C 43、A 44、C 45、B 46、B 47、B 48、C 49、B 50、B 51、C 52、C 53、A 54、C 55、A 56、D 57、D 58、B 59、A 60、B 61、C 62、BCD 63、ABCD 64、ABCD 65、ABCD 66、AC 67、BCD 68、ABCD 69、BC 70、ABCD 71、BD 72、ABC 73、ABCD 74、ABCD 75、CD 76、ABCD 77、BC 78、BCD 79、ABCD 80、AC 81、CD 82、ABCD 83、BCD 84、BD 85、ABCD 86、AD 87、AD 88、BCD 89、ABC 90、BD 91、AB 三、名词解释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属于银行信用。 ?循环信用证:规定信用证的金额能够循环使用。 ?承兑交单:在单据经承兑人承兑后就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汇票:出票人做出在将来或某确定时间支付给某特定人或来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本票:出票人做出在将来或某确定时间支付给某特定人或来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承诺。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措施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同签订者 对招标文件进项分析和合同文本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分析报告,对合同的风险性及可以取得的利润做出评估。进行工程合同的策划,如分包合同策划,解决各合同之间的协调问题。并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为工程预算、报价、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提供决策的信息、建议、意见等。对合同修改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配合企业制定报价策略,配合合同谈判。 2、合同签订后 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使工程全部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收集各种工程资料,并做出相应的信息处理,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进行合同变更管理主要包括:参与变更谈判,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落实日常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1、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拟定与分析 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应该尽量使用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 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设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我认为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是每一个建筑单位都应该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即合同管理人员将各种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而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保送到合同管理处,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各种问题做出正确决策。鉴于当前成本核算人员因对现场合同情况不熟悉而不能将费用索赔的项目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的现状,建立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有利于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角度对进度款进行审核。作为一名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能够熟练运用建筑单位所设立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 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 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 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 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 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 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 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汇报

今天,自治区律师协会在这里召开全区律师投诉查处工作会议,根据自治区律师协会的安排,要求我会介绍一下对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下面就我会对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向大家作简要汇报。 目前,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47家,律师376人。全市律师队伍逐步壮大,结构不断完善,知识层次显著提升,自律机制正不断完善。但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投诉的查处工作是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三年来,我们共接到投诉案件16件,其中涉及出具和提供律师服务专用文 。 x律师事务所明知陈xx不是执业律师,仍然给其出具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19项的规定,案件性质典型,后果严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对该事件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律师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得到了广大律师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是完善机制,依法查处。 几年来,我市律师协会始终把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2003年3月,市律师协会成立“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2004年7月,更名为“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我们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了专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今年我们将开通市律师协会网站,开设网上投诉信箱,使律师执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我们都做到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有反馈。具体做法是:首先我们设立了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和登记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工作,在投诉登记卡上,记明时间、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接到投诉的时间等;第二是向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通知,要求对被投诉的事由提出辩解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是指派惩戒委员会委员负责投诉律师案件的调查工作,并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第四是由惩戒委员会委员主任组织惩戒委员会委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告协会秘书长审定;第五是对一些特殊的有较大影响的投诉,由协会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调查处理。此外,对于投诉与被投诉双方的纠纷,我们根据调查结果和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它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又关系到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问题。因为确有一部分投诉是当事人对律师工作不了解,或者是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的,这就要求我们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比如张xx投诉xx律师事务所甘xx律师接案时作虚假承诺要求退律师费一案,根据我们调查核实,甘xx律师在接待投诉人委托过程中没有向投诉人作过虚假承诺,只是在听取委托人陈述案件后,根据法律分析了案情,认为该案要认定被害人死亡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证据不足,并没有承诺“不用开庭就可以把人救出来”。

合同管理的措施及方法

第七章合同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7.1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都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因素,从而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甚至引起合同纠纷。因此合同管理的监控实际上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实行合同跟踪管理,主要合同纠纷监控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合同跟踪管理的工作程序及工作制度。通过建立工地例会和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计量支付等合同管理程序,保证合同顺利执行,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机率。 2、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监理部通过日常巡视和工地例会,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及其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使合同管理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业主,并进行协调,通过监理月报,定期将当月合同执行情况及风险分析和预控措施上报业主。 3、工程变更的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①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②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A、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B、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C、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④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律师合伙协议(示范协议)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8668 律师合伙协议(示范协议)

律师合伙协议(示范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 为处罚办法全文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中的价格条款精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 书中的价格条款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在确定商品价格时,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企业的经营意图、市场战略、交易商品的特点、市场供求规律、汇率变化趋势、交易商品的质量和档次、交易数量、包装要求、运输条件、?交货方式和地点、交易双方的谈判实力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商品价格的最后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进出口业务人员而言,掌握商品的价格是一项复杂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外经贸业务经营人员必须熟悉交易商品成本核算方法、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和换算方法;了解作价方法和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合理地制订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1.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 和CIF三种。这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生产或采购成 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 下: FOB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FR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 润,即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二)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而制定的贸易术语。它们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其价格构成也有三部分: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由于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交贷方 式不同,有关费用也有所不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 下: FCA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PT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即FCA价十国外运费 CIP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运费+国外运费+国外保 险费+净利润,即FCA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三)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1.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合同、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合同、信息管理 一、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工作内容 (1)协助业主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合同结构。 (2)协助业主起草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参与各类合同谈判。 (3)进行上述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各方执行合同的情况检查。 (4)协助业主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索赔及合同纠纷事宜。 2、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合同是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将贯穿监理工作的始终。其主要措施为: (1)协助建设单位签好施工合同及相应的协议文件。 (2)对总包和分包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合同及时向有关单位索取合同副本,并编号归档。 (3)对在施工过程中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的有关补充协议及时进行编号归档管理。 (4)对签订的施工合同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各监理工程师认真阅读熟悉,明了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以便了解掌握合同内容,进行合同的跟踪管理。 (5)坚持在监理三控过程中及时查阅相关施工合同或协议,按照合同管理工程,包括合同各方面执行情况检查,向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反映合同信息。 (6)本工程合同执行情况每月在建设监理月报中反映。 3、合同管理执行措施 (1)分清合同中每一项内容,明确各方面的责、权、利,正确处理三方的关系。 (2)用书面指示或文件代替口头指示。 (3)考虑问题要灵活,管理工作要做到其它工作前面,如需某类资料应提前发出索取信函。 (4)工程进行中细节的文件资料包括:信件、会议纪录、建设单位的规定、指示、总监的决定、施工单位的请示、报告、监理的指令记录、信函以及各种报表资料等。一旦发生争执,监理工程师以此资料和记录作为调节问题的依据。 (5)对合同中的词意表达“含混”字句及时提出正确解释。 4、索赔

漫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漫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如何分析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律师的办案首要的技能,然而,如何确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对律师、仲裁员还是法官而言,却是一个难题,长期争论不休,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主要理由是: 律师事务所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劳动法意义的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上述用人单位之外,其他的主体不是用人单位。 律师事务所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组织,其既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又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其主要理由如下: 1、劳动关系是一种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给付为目的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既包含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也包含身份隶属关系。在现行法律制度、审判实践及劳动法理论中,确定有无身份隶属关系的标准通常可概括为“控制论”或“组织论”:前者是指受聘人是否必须服从聘用人并遵守聘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后者是指受聘人个人的工作是否是聘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律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于律师事务所,其人事和组织关系归属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对律师进行政治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 解与适用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5月签订一份购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一年内向甲公司提供某型号黑铁丝1200吨,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厂,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以甲公司要货传真为准,双方就价格条款作如下特别约定:以目前市场价格3800元/吨为基础,随行就市。之后,双方按3800元/吨履行合同,甲公司供给了乙公司黑铁丝600吨。2004年2月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发传真要求其以3800元/吨的价格供货时,乙公司以原材料涨价为由,告知甲公司只能以4200元/吨的价格供货,而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提前告知和协商为由,坚持要求乙公司以3800元/吨供货,乙公司拒绝供货,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诸法院。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主要存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合同成立通常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适格,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意思表示互为一致,三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即必备条款,如果欠缺主要条款,则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中,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是任何类型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其它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价格条款就是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之一。而本案中的合同正是一份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款应该是其主要条款,合同中就价格问题特别约定“随行就市”,使合同的交易价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不明确的状态之中,不符合合同成立的第3项要件,故合同不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成立,但不是本合同,而是预约合同。依照合同成立的理论,只要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就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均达成了一致,合同

协调管理合同

施工现场管理合同提要:业主方直接指定分包的工程。经业主授权并有书面授权证书,由甲方在施工现场负总包的协调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做为乙方,仍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乙方应遵守本合同,接受甲方 文章来源自房地产E网 甲方: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承建的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需要,双方协议(或由监理、业主指定)拟由________公司投标承揽分包其_______________工程。 为保证甲、乙双方配合完成工程任务,确保甲方施工现场的管理顺畅和双方员工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各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现场管理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以下各处甲方均指甲方项目经理部。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北京市政府、市建委和城建总公司、城建一公司制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令、规章、制度。 二、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作业。 2.必须执行交底中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经交底禁止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人员禁止操作。 4.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5.禁止攀爬各类架子,跨越防护栏杆,穿行有禁行标志的出入口。 6.蹬高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7.楼层上施工人员禁止向下投掷物品、抛撒材料和垃圾。 8.明火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有防火措施。 9.禁止挪移、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警示、提示标牌。 10.非电工禁止动用配电线路和设施。 11.禁止私自拉设电线、电缆、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 12.禁止私自在建筑结构中居住和睡觉。 四、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局有关用工的规定,各自对所用员工进行入场教育,认真办理上岗作业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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