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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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有限公司

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标准,有效的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保障矿山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而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1.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公司、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由工段负责人

进行岗位前设备操作规程教育及实际操作示范。

2.无论任何岗位或工种的员工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其使用、维护、保养责

任全部落实贯彻到员工个人。矿井、工段、班组所使用的无专人管理的机器设备,由本部门领导负责落实责任。

3.所有员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工作。

4.对员工玩忽职守,技术方案未经过讨论随意指挥,违反安全规章及设备

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等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工程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按照设备事故等级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如下划

分:

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0元,停产0.5—12h。

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10000元以上,停产12—48h。

三、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停产48h以上。

6.当发生工伤或设备事故时,班组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将

事故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

7.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做好上报工作,事故报告单如下:

一、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概况。

二、事故发生前后经过及责任者当事人书写或笔录。

三、设备损失情况,工伤医院证明。

四、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和分析处理结果,必要时拍摄照片。

五、整改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

8.事故性质的确定

一、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如违反安全

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维护修理质量不合格、超负荷运载等

原因。

二、质量事故:因原设计、制作、安装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质量事故。

三、自然事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如洪水、风暴等造成的事故

为自然事故。

9.事故的责任划分

一、领导责任:按照事故等级的不同,各级领导要负安全教育、督查

落实不力的责任,责任比例一般不超过40﹪,一次处罚100—1000

二、直接责任: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

按安全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对照检查,确定责任比例,一般在50

﹪以上的责任。

三、间接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但不是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不超过

10﹪的责任。

10.事故损失计算

一、直接损失费:按所发生的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接待费进行

计算。

二、停产损失:按停产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进行计算。

三、修理费:按所发生的材料费﹢备件费﹢工具辅助费﹢工时费进行

计算。

四、事故总损失费:按以上方法计算后累计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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