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1960年卫生部、商业部发布。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发布。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发布。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卫生部发布。

消毒管理办法1994年1月4日卫生部发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年2月6日民政部发布。

消毒技术规范1999年9月29日卫生部发布。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3号)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养老服务机构

3.1.1老年公寓

实行家庭式的生活方式,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

3.1.2托老所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的机构。

3.1.3养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

为老年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及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3.1.4敬老院

以街道、乡(镇)"三无""五保老年人"入住为主,同时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3.1.5老年护理院

为需要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疾病康复护理为主的机构。

3.2 老年人的定义

3.2.1 老年人是指60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

3.2.2 生活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无需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3.2.3 生活半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具体的帮助或指导的老年人。

3.2.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全部日常生活皆需要他人代其操持的老年人。

3.3 养老服务定义

3.3.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服务。

3.3.2 老年护理服务

通过护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

3.3.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年人的认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

3.3.4安全保护服务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3.3.5 环境卫生服务

为老年人保持居室及外部环境的清洁卫生。

3.3.6休闲娱乐服务

为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3.3.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协助医疗、护理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简单的医疗护理工作。

3.3.8医疗保健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方面的综合性卫生服务。

3.3.9家居生活照料服务

为家居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3.10膳食服务

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均衡饮食。

3.3.11洗衣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衣物送洗、送回服务。

3.3.12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房屋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障生活设施完好。3.3.13陪同就医服务

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

3.3.14咨询服务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多种内容的活动,解答疑难问题。

3.3.15通讯服务

提供通讯设备,保证老年人与家人和社会的联系。

3.3.16送餐服务

将餐饮送到老年人房间。

3.3.17教育服务

有计划的对老年人开展各类形式、有教育作用的活动。

3.3.18购物服务

根据老年人需求,协助或帮助老人购买生活用品。

3.3.19代办服务

代读、代写、帮助处理老年人的各种文书资料、受老年人委托代领各种物品。

3.3.20交通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交通的便利。

4 要求

4.1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设施设备

根据JGJ122-1999老年建筑设计规范提供无障碍设施并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五部分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对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满足提供服务的要求。

4.2养老服务合同评审

4.2.1养老服务合同评审的目的是明确老年人和监护人的服务要求及应履行的义务。确定养老机构满足服务要求的能力和老年人及监护人履行义务的能力,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

4.2.2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合同评审程序,一般性服务合同由业务主管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由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审批。

4.2.3 养老服务合同评审包括与服务相关要求的确定,相关要求的评审过程,有效的沟通和合同的修订。

4.2.4与服务相关要求的确定包括为入住老年人要求提供的服务项目的确定,与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确定,老年人和监护人应履行义务的确定。

4.2.5与服务有关的要求的评审过程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评审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要求,评审应在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做出提供服务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

A)服务要求得到规定

B)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的要求予以解决,对老年人的要求进行确认。

C)养老服务机构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D)评审结果及评审后所引起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E)若老年人提供的要求没有形成文件,养老机构在接受老年要求前应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要明确规定一定的沟通时间,以便老年人或监护人对服务服务信息、合同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

4.2.6合同的修订包括对合同的内容、服务的要求的修订,任何合同的修订应经过双方协商解决。修改后的合同按〈合同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或会审。

4.2.7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合同订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执行。

4.2.8合同的内容按《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执行。

4.2.9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合同样式交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或使用合同范本,以确认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要求。

4.2.10修改后的合同审批后,若与提供服务有关要求发生变更,养老服务机构应由经办部门或专人负责跟踪,确保相关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发现不能确保履行合同或超越合同的规定的范围时,应立即与老年人、监护人联系协商解决。

4.2.11所有的合同评审、公审及修改记录均按《合同评审程序》要求做到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4.3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4.3.1老年公寓

服务范围:个人生活照料服务、老年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家居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洗衣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陪同就医服务、咨询服务、通讯服务、送餐服务、教育服务、购物服务、代办服务、交通服务共20项服务。

4.3.2托老所

服务范围: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膳食服务、陪同就医服务、通讯服务、送餐服务、交通服务共10项服务。4.3.3养老院

服务范围;个人生活照料服务、老年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膳食服务、洗衣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陪同就医服务、咨询服务、通讯服务、教育服务、购物服务、送餐服务、代办服务共18项服务。

4.3.4农村敬老院

服务范围:个人照料服务、老年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膳食服务、洗衣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购物服务共12项服务。

4.3.5 老年护理院

服务范围:老年护理服务、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膳食服务、洗衣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陪同就医服务、咨询服务、通讯服务、送餐服务、交通服务共15项服务。

4.4 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

4.4.1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4.4.1.1养老服务机构个人生活照料服务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持续性照顾,以确保老年人享有舒适、清洁的日常生活为目的。

4.4.1.2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范围包括老年人个人清洁卫生、穿衣、修饰、饮食起居、入厕、口腔清洁、皮肤清洁护理、褥疮预防、便溺护理。

4.4.1.3个人清洁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洗头(包括床上洗头)、洗脚、按摩、拍背、协助整理个人物品、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单。

4.4.1.4穿衣包括协助穿衣、帮助扣扣子、更换衣物、整理衣物。

4.4.1.5修饰包括梳头、化妆、协助化妆、剪指甲、修面。

4.4.1.6饮食起居协助用膳、饮水或喂饭、鼻管喂食。

4.4.1.7入厕包括定时提醒入厕、使用便盆、尿壶,协助入厕排便、排尿。4.4.1.8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协助清洁口腔、假牙的处理。

4.4.1.9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胸背部、腿部,沐浴(包括人工和使用工具协助洗澡)。

4.4.1.10褥疮预防包括保持床单的干燥,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会阴部,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单。

4.4.1.11便溺护理包括协助大小便失禁,尿潴留或便秘,腹泻的老年人排便、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换尿布。

4.4.1.12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应由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4.2.3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执行。

4.4.1.13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服务流程或程序和操作规范。4.4.1.14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须知。

4.4.1.15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1.16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个人生活照料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2老年护理服务

4.4.2.1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护理服务以满足入住机构的老年人健康和医疗照护需求为目的。

4.4.2.2老年护理服务管理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入住老年人整体评估结果,对其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开展护理服务,采取护理措施,达到护理目标。4.4.2.3老年护理服务范围包括老年社区护理、基础护理、老年专科疾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康复指导、老年期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护理技术操作、院内感染控制、临终

护理等工作。

4.4.2.4老年社区护理包括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生活方式指导、老年人自我防护、老年人慢性病的防治。

4.4.2.5基础护理包括老年人的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和基础护理技术。4.4.2.6老年专科护理包括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及技术操作。

4.4.2.7老年心理护理包括老年人心理卫生教育,老年人心理问题评估、实施老年心理护理干预措施。

4.4.2.8老年康复指导包括传授老年期自我护理技术,老年病并发症康复预防和指导如何使用康复治疗技术。

4.4.2.9老年期健康教育包括传播老年期健康知识、矫正不良健康行为。

4.4.2.10健康咨询包括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心理卫生和社会活动等咨询服务。

4.4.2.11院内感染控制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4.4.2.12护理技术操作包括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老年专科护理技术操作、急救技术操作。4.4.2.13临终护理包括解除临终期老年人的的疼痛和困难,提高临终期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做好临终期老年人的心理护理,死亡教育和家属的心理精神支持。

4.4.2.14养老服务机构中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管理、老年护理服务的人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护士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担任。(养老护理员只能在注册护士指导下担任老年护理服务中的基础护理工作)

4.4.2.15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注册护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4.4.2.16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必要的护理服务设备。

4.4.2.17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老年护理服务的服务流程或程序及保障安全护理服务的防护措施,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保障安全护理服务的防护设备。4.4.2.18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须知。4.4.2.19养老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监护人确认需要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内容,并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3.2.8.11执行,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4.4.2.20注册护士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检查指导养老护理员工作,以保证生活照料服务质量。

4.4.2.21注册护士对老年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重要的社会家庭变化、服务范围的调整应按《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执行,保提供服务的文件、及书写记录。

4.4.2.22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老年护理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3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4.4.3.1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以满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为目的。4.4.3.2心理/精神支持服务范围包括访视、访谈、危机处理、咨询活动。

4.4.3.3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应注意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提供必要的服务场所。

4.4.3.4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危机处理程序,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心理问题,按程序处理问题。

4.4.3.5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三部分执行。

4.4.3.6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人员由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高级护理员担任。4.4.3.7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流程或程序。

4.4.3.8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须知。

4.4.3.9对老年人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3.10养老机构应制定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4安全保护服务

4.4.4.1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达到避免或减少对老年人伤害的目的。

4.4.4.2提供安全保护服务范围包括提供安全设施、使用约束物品、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采取预防措施。

4.4.4.3提供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5部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5部分执行。4.4.4.4使用约束物品包括使用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

4.4.4.5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包括评估老年人不安全因素,制定意外灾害、常见意外的预防方案,定期检查安全程序落实情况。

4.4.4.6安全保护服务应由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4.4.7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5部分执行。

4.4.4.8只有在防止老年人可能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防止老年人跌倒、坠床、防止老年人除去尿袋、鼻饲管、尿布、衣服和其他危险因素情况下,才能使用约束物品。4.4.4.9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流程或程序。

4.4.4.10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须知。

4.4.4.11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执业医师或注册护士及监护人的局面认可,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4.12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安全保护服务的检查程序,在实施保护性服务的同时,检查确认安全保护服务的及时,准确,有效和无医源性损伤并记录。

4.4.5环境卫生服务

4.4.5.1环境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舒适、清洁、安全的养老环境。

4.4.5.2环境卫生服务包括老年人居室、室外的环境的清洁卫生。

4.4.5.3养老服务机构内的环境卫生服务应由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4.4.5.4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环境卫生服务的流程或程序,按要求提供环境卫生服务。4.4.5.5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实施环境卫生服务的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6休闲娱乐服务

4.4.6.1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休闲娱乐服务以满足老年人休闲娱乐需求为目的。4.4.6.2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休闲娱乐服务范围包括开展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如棋、牌、器械、体育运动活动、书法、绘画、唱歌、戏曲、趣味活动,参观游览。

4.4.6.3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休闲娱乐服务配备必要的休闲娱乐设施设备应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第三部分、第五部分规定执行。

4.4.6.4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人员应由社会工作者、职业治疗师、康复护士、养老护理

员、相关专业人士担任。

4.4.6.5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休闲娱乐服务流程或程序。

4.4.6.6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须知。4.4.6.7对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6.8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休闲娱乐服务检查程序,保证服务质量。

4.4.7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4.4.7.1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目的是在医生和护士的指导下完成简单的医疗护理照顾服务。

4.4.7.2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包括观察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助老年人服药、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进行肢体活动,搬运;协助老年人使用助行器具;完成标本的收集送检;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完成物品的清洁,消毒,协助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4.4.7.3观察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包括观察老年人生命体征、常见老年疾病症状变化,一般心理反应和社会家庭变化情况。

4.4.7.4协助老年人服药应在医护人员指导下,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正确服用药品,注意药品正确、剂量正确,给药时间正确、给药途径正确,不得擅自给老年服用任何药品。

4.4.7.5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进行肢体活动包括协助老年人采取适当舒适的体位、协助进行肢体被动运动。

4.4.7.6协助老年人使用助行器具包括协助老年人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4.4.7.7标本的收集送检包括协助采集、留取标本和送检标本。

4.4.7.8搬运包括协助老年人转移至床头、床边,协助下床,协助坐轮椅,利用移位板,徒手搬运、器具搬运。

4.4.7.9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包括协助预防各系统的并发症。

4.4.7.10协助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包括老年人个人物品和环境的清洁、消毒及污物的处理,按《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感染控制规范》执行。

4.4.7.11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应由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4.4.7.12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必要的服务设备。(助行器、轮椅、平车、大小便器、标本收集器皿、其它辅助器具)

4.4.7.13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流程或程序。

4.4.7.14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须知。

4.4.7.15对老年人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4.4.7.16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8医疗保健服务

4.4.8.1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保健服务应以满足入住老年基本医疗需求目的。4.4.8.2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范围包括住老年提供健康管理、社区保健、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

4.4.8.3提供保健服务包括老年建立健康档案,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改善老年状态,减轻老年常病、做好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和转院工作,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4.4.8.4养老服务机构中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人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4.4.8.5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执业医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第二章第十六条和第三章规定执行

4.4.8.6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或与社区医疗机构建立服务合同由社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健服务。4.4.8.7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医疗保健服务必要的设备。

4.4.8.8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流程或程序及保障医疗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4.4.8.9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须知。4.4.8.10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老年人入住48小时内为其建立、填写健康档案,并按《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执行,老年人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以问题为中心的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和以预防为导向的周期性健康记录,由基本资料、问题目录、问题描述、病情流程表、周期性健康检查记录组成,根据老年人健康情况定期记录。

4.4.8.11老年人的体检要求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3.3.2条款执行。4.4.8.12药品的安全使用、验收、储存等管理由执业医师负责,按《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第四、五、六章执行(此条款适用设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

4.4.8.13执业医师实施医疗保健服务按《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执行,保留服务提供文件、处方及记录(此条款适用设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

4.4.8.14执业医师实施医疗保健服务前应得到老年人或监护人的确认并定期与老年人或监护人沟通,以确保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有记录。

4.4.8.15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实施医疗保健服务的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9家居生活照料服务

4.4.9.1家居生活照料服务以使老年人能在居住的环境中得到健康照料,帮助老年人和家庭提高自我照顾的能力为目的。

4.4.9.2家居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指导家务管理,协助维持家庭生活,帮助老年人进行日常生活照料。

4.4.9.3家居生活照料服务应由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4.4.9.4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家居生活照料服务的流程或程序。

4.4.9.5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家居生活照料服务的须知。

4.4.9.6对老年人提供家居生活照料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9.7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实施家居生活照料服务的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0膳食服务

4.4.10.1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膳食服务应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老年人生活、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为目的。4.4.10.2提供膳食服务的范围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以及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和老年人提供一日三及食品的卫生监控管理。

4.4.10.3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膳食服务应配备的必要设施设备,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三部分、第五部分执行。

4.4.10.4提供膳食服务的厨师,应由取得厨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4.4.10.5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食品的卫生、加工食品用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执行。

4.4.10.6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膳食服务的要求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三部分、第五部分执行;按《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执行。4.4.10.7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提供膳食服务不同环节的流程或程序。

4.4.10.8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膳食服务的须知。4.4.10.9对老年人提供膳食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0.10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膳食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4.4.11洗衣服务

4.4.11.1洗衣服务以满足老年人清洁衣物的需求为目的。

4.4.11.洗衣服务包括签约提供送洗及送回服务的整个服务过程。

4.4.11.3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洗衣服务配备设施设备的要求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三部分、第五部分执行。

4.4.11.4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洗衣服务,完成衣物的分类、清洁、消毒、洗涤、整理过程按《消毒技术规范》第二册16部分执行。

4.4.11.5提供洗衣服务时,老年人的衣物应标识清楚,做到准确无误,清洁、折叠后送还给老年人。

4.4.11.6洗衣服务由经过培训的洗衣员或养老护理员担任。

4.4.11.7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洗衣服务(机洗或手洗)流程或程序。

4.4.11.8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洗衣服务须知。4.4.11.9对老年人提供洗衣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1.10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洗衣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2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4.4.12.1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以满足入住的老年人日常生活基本需求、为老年人提供适合老年人生活特点、安全、合适、方便的生活环境为目的。

4.4.12.2物业管理维修服务范围包括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消防、通讯项目的维修,保养。保障生活设施完好。

4.4.12.3养老服务机构如自身不能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与社区物质业管理部门建立服务合同,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生活服务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4.12.4养老服务机构设计规模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设备

4.4.12.5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五部分执行。

4.4.12.6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由各种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电工、水暖工、电梯工、锅炉工)。

4.4.12.7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应制定服务流程或程序,具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技术操作规范。

4.4.12.8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的须知。

4.4.12.9对老年人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4.4.12.10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3陪同就医服务

4.4.13.1陪同就医服务以协助监护人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

4.4.13.2陪同就医服务是协助监护人陪同老年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4.4.13.3提供陪同就医服务的人员由受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义工或养老护理员担任。

4.4.13.4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陪同就医服务的流程或程序。

4.4.13.5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陪同就医服务的须知。4.4.13.6对老年人提供陪同就医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13.7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实施陪同就医服务的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4咨询服务

4.4.14.1提供咨询服务以帮助老年人解决各种疑难问题,获取各种信息目的。4.4.14.2咨询服务包括开展法律、心理、医疗、护理、康复、教育、服务信息方面咨询。4.4.14.3提供咨询服务应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场地、设备)。

4.4.14.4提供咨询服务人员应由社会工作者、各类专业人员担任。

4.4.14.5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咨询服务的须知。4.4.14.7对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4.8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咨询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5通讯服务

4.4.15.1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通讯服务以满足老年人与家人和社会保持紧密的联系需求为目的。

4.4.15.2提供通讯服务范围包括老年人和监护人提供通讯便利、用不同的通讯手段协助联系亲友或监护人。

4.4.15.3提供通讯服务应配备通信设备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五部分规定执行。

4.4.15.4养老服务机构协助老年人完成通讯服务的人员由社会工作者、义工、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担任。

4.4.15.5对入住的老年人中存在通讯交往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协助联系亲友或监护人。

4.4.15.6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通讯服务应制定服务流程或程序。

4.4.15.7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通讯服务的须知。4.4.15.8对老年人提供通讯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5.9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通讯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6送餐服务

4.4.16.1送餐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将饮食送到房间的服务需求为目的。

4.4.16.2送餐服务范围包括为无法独立购物或准备膳食的老年人提供一日三餐的饮食。4.4.16.3提供送餐服务应具备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及交通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到老年人的房间。

4.4.16.4送餐服务人员由取得养老护理员或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4.4.16.5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送餐服务的流程或程序。

4.4.16.6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或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送餐服务的须知。4.4.16.7对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6.8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送餐服务应制定送餐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7教育服务

4.4.17.1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育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与社会交往的需求为目的。

4.4.17.2提供教育服务的范围包括开展各类知识讲座(健康知识、时事教育、绘画技巧、音乐常识、照相技术、运动知识、电脑知识),举办各种老年学校。

4.4.17.3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应由义工或出请各类专业人员担任。4.4.17.4提供教育服务应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场地、教材、教学设备)4.4.17.5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应通过评估老年人服务需求,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4.4.17.6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教育服务流程或程序。

4.4.17.7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教育服务的须知。4.4.17.8对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7.9养老服务应制定教育服务的检查程序,保证服务质量。

4.4.18购物服务

4.4.18.1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购物服务的目的是帮助老年人解决购物不便,满足老年人的社会交往需求。

4.4.18.2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购物服务的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物品或陪同购物。4.4.18.3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购物服务过程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要求购物,做到当面清点核实并签字。

4.4.18.4陪同老年人购物时应随时注意老年人的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4.4.18.5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购物服务的人员由养老护理员或指定专人担任。4.4.18.6养老服务机构须制定购物服务流程或程序。

4.4.18.7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购物服务的须知。4.4.18.8对老年人提供购物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8.9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购物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4.4.19.代办服务

4.4.19.1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代办服务以是帮助老年人解除信笺、文书书写或领取物品、交纳费用的困难,满足老年人与社会交往的需求为目的。

4.4.19.2代办服务范围包括代读、代写书信,帮助处理老年人的各种文件、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和费用。

4.4.19.3提供代办服务由社会工作者、义工,养老护理员或指定专人担任。4.4.19.4提供全世界服务过程时应做到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钱物。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和费用时准确记录物品的种类、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要求完成服务,做到当面清点核实并签字。

4.4.19.5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应制定代办服务流程或程序。

4.4.19.6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通讯服务的须知。4.4.19.7对老年人提供通讯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9.8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代办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20.交通服务

4.4.20.1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交通服务以方便老年人及监护人交通往来为目的。4.4.20.2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交通服务范围包括定时接送老年人及监护人。4.4.20.3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交通服务可自备车辆完成人员接送,保证服务对象得到快捷、方便、安全交通的服务。

4.4.20.4提供交通服务的人员应由取得国家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员担任。

4.4.20.5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交通服务流程或程序。

4.4.20.6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详细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提供交通服务的须知。

4.4.20.7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交通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

5 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规范

依照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或专人管理,每年对员工进行素质和质量标准培训,使用质量控制的方法,对各项服务监控,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服务人员的责任使老年人受到损失或伤害,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质量管理控制管理的重点是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护理、生活照料、膳食和物业管理维修部门(服务)。

5.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5.1.1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1.2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3有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要求提供服务。

5.1.4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有个人生活照料计划,按需服务。

5.1.5有文字或图表说明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1.6对老年人做到四无:无褥疮、无坠床、无烫伤。五关心:关心老年人的饮食、卫生、安全、睡眠、排泄。六洁: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会阴部清洁。七知道;知道每位老年人的姓名、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个人爱好、所患疾病情况、家庭情况、使用药品治疗情况、精神心理情况。老年人居室做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无异味,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褥疮发生率0。老年人和监护人满意率≥80%。

5.1.7对老年人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和记录。

5.1.8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做到每日自查、每周重点检查、每月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2 老年护理服务

5.2.1提供老年护理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注册护士有执照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范围符合要求。

5.2.2有提供老年护理的各项服务流程或程序、人员职责和护理制度,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护理技术常规。

5.2.3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5.2.4护理设备数量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要求。

5.2.5提供的老年护理服务范围符合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和入住老年人需求,对老年人实施分类管理,按需服务,个案管理。

5.2.6对入住老年人(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老年人)有明确的护理目标、定期个性护理计划,落实护理措施;有护理评估记录:包括老年人入住时,入住中,有无危险因素。

5.2.7正确执行医嘱,对各种治疗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和无菌技术要求。

5.2.8观察老年人的各种反应有定期记录,记录要求准确无误,符合行业要求。

5.2.9完成健康教育指导和慢性病管理要求(包括服药指导、不健康行为矫正,普及卫生

知识)有计划,有时间安排,有落实办法,有实施记录。

5.2.10达到8项护理服务基础质量目标:落实护理措施100%,基础护理合格率≥90%、褥疮发生率(0)(入院前发生、严惩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恶液质晚期等不可避免者例外,有记录。)、院内感染发生率≤15%,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记录合格率≥90%、护士技术操作合格率≥90%、严重护理缺陷(0)。

5.2.11对养老护理员工作有每周定期检查计划、记录和每月培训指导计划、记录。5.2.12每位注册护士有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学分册、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做到按期注册。

5.2.13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老年护理服务进行效果评估记录。

5.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5.3.1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相关专业证书或高级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3.2有开展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3.3有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场地和设备。

5.3.4有心理/精神支持危急处理程序,发现危机及时报告,按程序处理,有处理措施有记录。

5.3.5对需要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老年人定期进行评估有量表有记录,有防范措施。5.3.6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5.3.7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5.3.8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心理/精神支持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4 安全保护服务

5.4.1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4.2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4.3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和适合老年人的安全设施、约束物品。5.4.4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情况符合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适应范围,有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或监护人确认实施安全保护服务的文字记录。

5.4.5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要求提供服务。

5.4.7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记录。

5.4.8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安全保护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5 环境卫生服务

5.5.1提供环境卫生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5.2有提供环境卫生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5.3有提供环境卫生服务的设备。

5.5.4环境卫生做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无纸屑,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

5.6 休闲娱乐服务

5.6.1提供休闲娱乐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6.2有开展休闲娱乐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6.3有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场地、设施、设备)。

5.6.4提供的休闲娱乐服务项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5.6.5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6.6有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记录。

5.6.7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休闲娱乐服务的记录。

5.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5.7.1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7.2有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7.3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5.7.4具备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必要的服务设备。(助行器、轮椅、平车、大小便器、标本收基器皿、其它辅助器具)

5.7.5有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要求提供服务;协助服务及时,准确,掌握必要的医疗护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技术操作合格率≥85%。

5.7.6有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记录,记录完整,反映问题及时,描述准确。5.7.7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80%。

5.7.8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协助医疗护理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8 医疗保健服务

5.8.1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执业医师有医师执照,执业活动范围和地点符合要求。

5.8.2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流程或程序,有国家认可的医疗技术规范和诊疗常规,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制度(包括医疗保健服务的程序、诊疗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巡视制度、抢救制度、安全医疗制度)和人员职责。

5.8.3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设备数量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要求。5.8.4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5.8.5每位老年人健康档案完整,各项目书写无空项,老年人身心状态描写准确属实,健康档案合格率≥80%。

5,8.6通过评估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能符合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5.8.7能及时完成本机构内老年人慢性病、常见病的管理和院前抢救。

5.8.8根据老年人的情况按时完成查房有记录,及时处理老年人发生的健康问题,落实率≥90%。

5.8.9每年对入住老年人进行体格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5.8.10医疗保健服务过程记录及时、填写准确,3年内不得销毁。

5.8.11医疗用物定人保管、定时核对消毒,定点放置、定量供应。毒麻药品贵重仪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实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处方合格率≥90%。

5.8.12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医疗保健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9 家居生活照料服务

5.9.1提供家居生活照料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9.2有提供家居生活照料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9.3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家居生活照料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9.4根据不同需求对每个家庭有服务计划,按计划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80%。

5.9.5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家居生活照料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0 膳食服务

5.10.1提供膳食服务的厨师资质符合要求,有厨师职业证书。

5.10.2有提供膳食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0.3膳食服务设备数量应满足最低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冰箱、冰柜、保温设备、消毒设备、必要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

5.10.4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膳食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每周的食谱及服务须知,并根据老年人生理需求提供多种膳食服务。

5.10.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品的储存、运输、加工、制作的不节管理,严防食物污染,从原料到成品实行"三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库房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成品,从食堂发出的食品,必须做到洁净、无毒、无致病菌、无寄生虫、无腐败变质,无杂质,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仪器与天然冰隔离。5.10.6严格执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行业标准养老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餐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不得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餐具)。5.10.7提供膳食服务的人员管理:必须经体检后才能从事膳食服务工作,有健康合格证,传染病人不得从事膳食工作,每半年定期体格检查一次有记录。

5.10.8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每周换洗二次工作服,勤洗衣服及被褥。

5.10.9从事膳食服务工作的人员穿戴好工作服及工作帽后可进入操作间,穿工作服不得离岗去其他岗位。

5.10.10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做到"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争取做到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孳生条件。

5.10.11食物中毒率0,老年人满意率≥80%。

5.10.12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膳食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1 洗衣服务

5.11.1 提供洗衣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11.2有开展洗衣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1.3有提供洗衣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洗衣机等)和场地。

5.11.4洗衣场地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物流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得逆行。5.11.5指定地点收集污物,不在老年人居室清点污物,做到污物专车、专线运输,运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有记录。

5.11.6衣物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单独洗涤,先消毒,后清洗,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闭运输,先消毒后清洗,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经试纸检测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25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时间为20-30分钟,洗涤剂的洗涤时间为1小时,

5.11.7老年人衣物有标识,洗涤物品做到无污渍,无破损、整理折叠,准确无误,有记录。

5.11.8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洗衣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80%。

5.11.9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洗衣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2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5.12.1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各种专业资格证书。5.12.2有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流程或程序、技术操作规范、制度(包括一般物资有定额管理程序、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人员职责。5.12.3有根据设计规模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水、电、供暖(不低于是160C)降温超过280C)、消防设备、报警)设备完好率≥90%;或有与有关部门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12.4有用文字或图片说明的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范围、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12.5有实施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检查程序和实施服务后的维修记录,并有改进措施,生活设施当日修复率≥90%。

5.12.6对压力容器有检验合格许可证书并按时完成年检。

5.12.7做到环境安静、安全、清洁、绿化、(绿化面积达到40%)。

5.12.8公共区域有明显标志,方便老年人识别。

5.12.9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物业管理维修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3 陪同就医服务

5.13.1提供陪同就医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13.2有提供陪同就医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3.3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陪同就医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5.13.4提供服务有记录,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80%。

5.13.5根据老年人疾病情况,备有应急措施。

5.13.6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陪同就医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4 咨询服务

5.14.1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从事所咨询专业的中、高级证书。5.14.2有开展咨询服务的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4.3有进行咨询必备的场地和设备。

5.14.4有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咨询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和服务。

5.14.5有提供咨询服务和评估服务的记录。

5.14.6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咨询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5 送餐服务

5.15.1提供送餐服务人员资历质符合要求

5.15.2有提供送餐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5.3备有保温、保苹设备及交通工具。

5.15.4有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送餐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和服务。

5.15.5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80%。

5.15.6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送餐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6 教育服务

5.16.1提供教育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16.2有开展教育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6.3有提供教育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场地、教材、教学设备)。

5.16.4有提供教育服务的教学安排、教师名单、学员花名册、教学和评估教学的记录。

5.16.5设置社会办学教育机构根据其性质有市或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批复意见。

5.16.6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教育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5.16.7有提供教育服务的记录。

5.16.8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教育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7 购物服务

5.17.1提供购物服务人员资历质符合要求。

5.17.2有开展购物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7.3提供购物服务做到有约定,有记录,有核对,有签字,有检查。

5.17.4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5.17.5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购物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5.16.6有提供购物服务的记录。

5.17.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购物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8 通讯服务

5.18.1提供通讯服务人员资历质符合要求。

5.18.2有提供通讯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8.3有提供通讯服务设备(至少一部供老年人使用的电话)。

5.18.4对通讯交往困难的老年人明确有专人负责、记录完整。

5.18.5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通讯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5.18.6对通讯设备定期检查,通讯设施当日修复率≥90%,保证通讯畅通。

5.18.7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购物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9 代办服务

5.19.1提供代办服务人员资历质符合要求。

5.19.2有提供代办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9.3有提供代办服务的申请和提供服务记录,提供服务完成率100%,服务对象满意率≥80%。

5.19.4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代办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5.19.5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代办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20 交通服务

5.20.提供交通服务人员资历质符合要求,有国家正式驾驶执照。

5.20.2有开展交通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20.3有文字或图片说明(介绍详细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提供交通服务范围、时间、地点、人员、安全须知)。

5.20.4自备车辆提供交通服务有定期车辆检修记录,车辆完好率90%。

5.20.5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5.20.6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交通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6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定与改进

6.1.服务质量的评定

6.1.1开展自评

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自评内容的是:坚守岗位,规范服务,准时上岗,克尽职守,服务及时,落实职责,着装整齐,挂牌上岗,首问负责,处理准确,操作严格,规章落实,语言文明,态度诚恳,分类管理,合理收费,方便老人,全面服务,居室整洁,服务到位环境清洁,布局有序,健康咨询,老人满意。

6.1.2开展服务对象评定

为确保服务质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应开展服务对象的评定活动,建立定期评定制度和措施来保证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收集服务对象和群众对服务质量、服务方式、服务力度、服务时间等多角度的服务反馈的信息来掌握服务传递的效果,促进服务各方面的持续改进。6.1.3开展服务评定的方式

A) 定期召开住院老年人评选"最满意的工作人员"。

B)定期召开住院老年人座谈会。

C)填写"住院老年人满意度调查表"满意率达到90%。

D)设立"征求意见箱"。

E)建立老人共同管理委员会。

6.2 不合格服务的改进

6.2.1持续改进

6.2.1.1养老服务机构重视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的有效性,以贯彻优质服务和实现服务管理、质量管理目标。

6.2.1.2通过纠正措施的控制,策划并实施日常的改进。

6.2.1.3通过对质量方针和目标的策划及确定,提出预期目标和总体要求;通过检查结果、信息反馈和数据分析,明确改进的目标,确定改进的方案;通过预防措施及特定评审,实施改进并评价改进结果,从而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6.2.2纠正措施

6.2.2.1养老服务机构编制并保持不合格纠正措施的程序,以防止不合格服务的重复出现。

6.2.2.2养老服务机构需采取纠正措施方面包括:

A)导致服务对象投诉或不满意的不合格服务。

B)服务设计缺陷或质量检查发现的不合格现象。

C)提供的物品或设施的不合格。

6.2.2.3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

A)提出纠正措施,描述不合格事实。

B)调查并分析导致不合格服务的原因。

C)确定并采取消除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D)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6.2.3预防措施

6.2.3.1养老服务机构编制并保持预防措施的程序,以消除潜在不合格服务的原因,防止不合格服务的发生。

6.2.3.2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包括:

A)定期统计分析信息,包括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服务过程记录,安全隐患。

B)统计分析相关信息,提出潜在的不合格服务现象。

C)调查和分析潜在的不合格服务的原因。

D)确定并记录消除不合格服务的预防措施。

验证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并提交管理部门保存。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 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GB/T 28001-2001,定义3.16] 3.3特种设备special type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注:改写AQ 7002-2007,定义 3.8。 3.4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GB/T 28001-2001,定义 3.10] 4、安全管理体系 4.1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 4.2.1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4.2.1.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1.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附件: 1.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2.养老服务领域已发布、制定中及待制定标准目录

附件1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通用基础标准标 准 化 导 则服务提供标准 术语与缩略语符 号 与 标 志 分 类 评 估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其 它 支撑保障标准 医 疗 护 理 精 神 慰 藉 健 康 管 理 安 宁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休 闲 娱 乐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保 障 其 它 生 活 照 料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商 管 理 服 务 管 理 服务提供者管理信息化建筑、设施设备与用品环境、安全与卫生 师 资 培 训 与 考 评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标 准 家 庭 照 护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其 它 人 才 分 类 标 准 信 息 资 源 服 务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与 运 维 其 它 设 施 设 备 建 筑 场 所 老 年 用 品 其 它 服 务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食 品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劳 动 保 护 应 急 管 理 职 业 健 康 其 它 服 务 风 险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卫 生 防 疫 信 息 安 全 其 它 2

附件2 养老服务领域已发布、制定中及待制定标准目录 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养老服务发展趋势和需求,将已发布、制定中和待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合成养老服务体系目录。 分布领域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计划号) 标准 级别 标准 性质 标准 类别 标准 状态 通用基础标准1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行标推荐管理已发布2养老机构分类与编码20120699-T-314国标推荐管理制定中3养老服务图形符号标识MZ2016-T-041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4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MZ2016-T-042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5养老机构标准体系建设指南MZ2017-T-012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6养老服务基本术语MZ2017-T-013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7养老机构服务风险评估通则MZ2017-T-016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 3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与改进 Support Aged service Organization standard system Requirements,evaluations and improvements 2005-06-28发布200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303- 2005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5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6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编制?? 7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二 8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改进?? 为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依据GB/T15496和GB/T19273 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是《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与《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共同构成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标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彭嘉琳、李放、宋国建。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要求、评价与改进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组成、编制原则和要求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304-2005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2 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3.3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形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更新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其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卫生许可证;

社区养老中心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指导手册 目录 一、开业流程 二、社区养老中心项目认知: (一)基本概况 1、项目归类 2、行政主管 3、行业协会 4、服务对象 5、经营模式 6、营业时间 7、中心类型 8、市场准入 9、服务项目 10、场所、设备、设施 11、人员配置: 12、服务管理及监督 13、收费规定: 14、人员招募: (二)养老中心组织架构 一、开业流程 2、社区养老中心项目认知: (1)基本概况 1、项目归类:养老服务业 2、行政主管: 3、行业协会: 4、服务对象: 5、经营模式:乡镇、社区、村、街道创办的集体所有养 老机构 6、营业时间:原则上应该全天候24小时提供服务。 7、中心类型: 根据养老床位数量分类,分为二种类型: 甲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

乙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 根据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类,分为三种类型: 一级:每床建筑面积指标≥40m2等 二级:每床建筑面积指标≥30m2等 三级:每床建筑面积指标≥25m2等 8、市场准入 养老机构创建的条件分为申请和执业二部分,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后方能对外正常经营和服务。具体要求为: ⑴申请程序及提交资料: 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 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 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 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 件; 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 员; 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⑵执业程序及提交资料: 执业申请书; 《成都市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护理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内部管理制度; 服务工作标准。 9、服务项目: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 (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 (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工作。 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受区民政局委托,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和服务项目评估;负责制订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和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负责服务资助核实、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养老管理员(养老管理员应具备初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与资助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依托街道(镇)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还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

养老驿站运营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最新版】

养老驿站运营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 一、组织架构: 组织结构说明: ●经营线运行模式目标模式:从总经理---经理称为经营线,总经理下达年/季/月经营指标及绩效考核,运营经理分解到店并督导、辅导目标完成过程,经理负责当店的经营指标完成。经营线以经营指标量化为主,管理指标为辅。 ●管理线运行模式职能模式:总部通过制定管理条理、职责权限、运营标准、协作流程、考核体系、沟通模式、监控机制等来实现层级管理;通过企业文化渗透、专业辅导、定期培训来统一思想提高工作技能;通过定期业务交流会来实现经验共享。 二、岗位编制: 驿站经理:1人; 技术总监:1人;

推广组:设主管1人,业务3人; 医务组:由合作单位派驻,含全科或老年病类医生1人,护士1~2人; 理疗组:主管由技术总监兼任,设理疗师3~5人; 康复组:并入理疗组; 服务组:设主管1人,服务人员5人; 膳食组:设工作人员1人; 财务组:设收银1人; 综合组:设后勤、采购1人,维修1人; 社工组:20~30人,主要是社会义工、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运营经理

工作汇报对象:总经理 工作职责描述: 1、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驿站经营目标。根据驿站实际情况进行目标分解,落实到驿站各班组,并指导、监督执行情况,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运营指标。对运营目标的完成负责; 2、制定、完善驿站运营手册。制定运营策略及管理机制,指导、培训驿站管理制度及标准化作业流程,对驿站的快速高效的运转负责; 3、进行驿站运营成本控制管理,制定成本制度、监控机制,有效降低驿站运营成本,完善驿站作业标准,控制用人成本。对部门运营成本控制负责; 4、制定、完善驿站考核激励体系,对考核执行情况进行监控,遵循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评估奖惩。对考核激励体系的有效运转负责; 5、制定、完善驿站培训体系,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养老院组织架构图

养老院组织架构图 人员编制

一、高管编制,共4人 设总经理1名,享受A4级别待遇; 设副总经理1名,享受B4级别待遇; 设院长1名,享受B4级别待遇; 设总经办主任1名,享受B4级别待遇; 二、各中心、部门执行人员编制,共128人 财务中心人员编制,共4人。 融资组:设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 会计:设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设主办1人,享受F5 级别待遇 出纳:设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 业务发展中心人员编制,共17人 业务部:设经理1人,享受C6级别待遇;业务代表3人,享受F5级别待遇 外联部:设经理1人,享受C6级别待遇;办事员2人,享受F5级别待遇 策划部:设项目策划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项目策划人员2人,享受F5级别待遇;设活动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活动实施员2人享受,F6级别待遇 项目部:设项目经理1人,享受C4级别待遇;项目主管1人,享受D4级别待遇;项目实施人员2人,享受E6级别待遇 运营管理中心人员编制,共95人

管家部:设经理1人,享受C4级别待遇;副经理3人,享受D4级别待遇;高级护工26人,享受G3级别待遇;中级护工30人,享受G5级别待遇;初级护工30人,享受G7级别待遇。 安保部:设门卫3人,享受G4级别待遇. 康复中心:设服务监督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外包服务团队20人。 餐厨部:设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外包服务团队30人。总经理办公室人员编制,共12人 接待办:设主管1人,享受E4级别待遇;专车司机1人,享受F2级别待遇 秘书处:设文秘1人,享受F5级别待遇 工程部:设副经理1人,享受D4级别待遇;工程监督2人,享受E6级别待遇 人事行政部:设副经理1人,享受D4级别待遇;人事行政专员2人,享受F6级别待遇 后勤部:设副经理1人,享受D4级别待遇;公用司机2人,享受F2级别待遇 三、薪酬统计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的加剧,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巨大压力与挑战。我国目前失能与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 19%。越来越多的失能老年人需要依靠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养老护理服务维持老年生活,有效应对这一需求成为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在社会化养老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各类社会力量涌入养老服务行业,使得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的规模与数量骤增,管理部门负担加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快,社会化养老发展时间较短,导致养老从业人员,特别就是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队伍资历不高、数量不足等现实,成为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中不可规避的问题。因此,分析养老机构的服务与管理重点,构建统一的质量评价体系与平台,发掘不足之处,才能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措施,改善养老服务质量,确保有限养老资源的高效与规范利用。 中国建立养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与关键要点:养老机构不管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人员与设施的多少,有一点相同的,也就是最基本的:即千方百计利用好资源,为养老对象服务,使顾客(养老对象及其家属)满意。如何达到这一基本要求,一个养老机构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途径,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正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积累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的经验与做法,经过10多年的修改、总结所提出来的适应各类组织(机构),旨在增强顾客满意的质量管理基本要

求。到2005年末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5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机构组织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根据已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做法与经验,养老机构推行ISO9001:2000的实施,一般可分为8个步骤。1、领导重视,统一认识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就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ISO9001:2000 0、1总则)。它不就是一项临时的工作,不就是权宜之计,而就是关系到养老机构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决策”。 机构就是否使养老对象满意?怎样才能使养老对象满意?如何持续改进使养老对象更满意?ISO9000:2000提出的“过程方法”、“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与“持续改进”正确回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机构)该怎么做大的问题。所以机构的领导层,尤其就是“一把手”要十分重视“贯标工作”,并且要在领导层与员工中统一认识。贯标的重要意义在于: (1)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增强顾客(养老对象及其家属)满意;(2)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3)提高机构声誉,增强市场竞争力;(4)提高机构过程控制与持续改进的能力。 关键词: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就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推行 ISO9001:2000就是养老机构的自我管理需求。 2、指定“管代”,机构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开展贯标工作,就应该由最高管理者(院长)指定一位管理者为“管理者代表”,规模小

养老机构基本要求规范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53—2012 ) (2012 - 12 - 31发布,2013 - 05 - 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相关第三方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5人员要求 5.1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阅览室是供社区(村)老人学习和查找相关资料的重要 场所,其管理单位是本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二、阅览室实行统一管理,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 人员负责开门、关门,打扫卫生,整理图书、报刊、资料等有关工作。 三、阅览室开放时间: 四、凡进入本室活动的人员必须做到: 1、保持室内干净、整洁,杜绝吸烟、随地吐痰,吃零食、 乱扔纸屑和杂物等不文明现象。 2、爱护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不得涂改、撕毁、偷窃。 3、爱护室内公物,不准随意搬动室内设备,对损坏公物 的要照价赔偿。 4、阅览室实行开架阅览,读者可以自行在书架上寻找所 需图书、报刊、资料,但阅览后必须放回原处。 5、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者,阅览室管理人员有权暂停其阅 览资格并予以批评教育。

阅览室管理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一、阅览室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重点消防部位,工作人员 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二、区域内配置适量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检 查,严格保管,熟练操作。 三、阅览室禁止存放一切闲杂物品。 四、明显部位设置“严禁火种”的警示牌。 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使用有无异常情况,如有异常及时报 告,并及时消除隐患。 六、阅览室禁止使用电炉或电热器具。 五、下班应将照明关闭,切断电源、水源方可下班;禁止电 气设备无人监控的情况下工作。 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活动室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 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二、活动室为社区(村)老人提供活动的场所。 三、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 四、凡来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1、不超过规定时间,。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4基本要求 4.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4.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4.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4.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4.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4.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4.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5安全风险评估 5.1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B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 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5.2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喳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5.3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5.4评估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二方。 5.5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6服务防护 6.1防喳食 6.1.1应为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 示例:流质、软食。 6.1.2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6.2防食品药品误食 6.2.1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6.2.2发现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带入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食品,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 方沟通后处理。6.2.3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签订服药管 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6.2.4发生误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 6.3防压疮 6.3.1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千燥、颜色有尤改变、有尤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千燥平整。 6.3.2预防压疮措施应包括:变换体位、清沽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6.3.3应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6.4防烫伤 6.4.1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 6.4.2洗漱、沐浴前应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6.4.3应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 6.4.4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示例:开水炉、高温消毒餐具、加热后的器皿。 6.4.5使用取暖物时,应观察老年人的皮肤。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分级护理标准 等级服务标准是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以及特殊要求而制定的。它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护理和专门护理。 1、三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二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南京老年公寓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或年龄在80岁以上者。 3、一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 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专护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 或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九条分级护理服务: 一、三级护理: 1、早晨督促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督促老人洗脸、洗手、洗脚、 洗会阴部。 2、督促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3、安排老人洗澡,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并督促、帮助 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 6、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二、二级护理

1、早晨帮助老人漱口、南京养老院洗脸、洗手、梳头。晚上帮助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帮助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帮助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帮助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半个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必要时及时更换。 6、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 7、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8、鼓励并帮助老人到食堂用餐。 9、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0、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三、一级护理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 4、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为老人每日擦席。 5、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7、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 8、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本规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场所和设施设备 (2) 6 接待人员 (2) 7 电话和网络接待服务 (2) 8 现场接待服务 (3) 9 服务应急处理 (5) 10 质量评价与改进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接待服务流程图 (6) 参考文献 (7)

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接待服务过程,提高接待服务质量,本着规范性、适用性、前瞻性和专业性的原则,认真梳理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有关强制性条款,细化接待服务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国内外先进养老机构管理理念和接待服务的具体要求,制定本标准。

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接待服务的基本要求、场所和设施设备、接待人员、电话和网络接待服务、现场接待服务、服务应急处理、质量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接待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接待服务 Reception service 养老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为来访者提供的迎送、接洽、联系、咨询等活动。 3.2 来访者 Visitor 对养老机构进行咨询、探访、参观学习、检查调研等活动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应有门禁管理和来客登记等相关制度,应对来访者身份信息、来访事由、出入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应依据接待服务类型,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和完备的服务指南。 4.2 应有负责接待服务的部门,并配备专职接待服务人员。必要时可组成临时接待小组,将医生、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等纳入接待服务组中,共同完成接待服务。 4.3 对预约来访者,应至少提前一天,确认来访时间、人员组成、数量等内容。 4.4 养老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待来访者。对于团体接待应制定接待方案,明确接待内容、时间、注意事项等。团体接待一天不宜超过2批次。 4.5 来访者应由工作人员陪同,接待人员应做好引导、解说和安全提示等工作。 4.6 接待服务过程中,应保护涉及老年人身份、病情、家庭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许可不应在机构内录音、拍照、摄像等,不应私自进入老年人的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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