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

2008年劳动合同法

篇一: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

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

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

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

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七)社会保险, 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

篇二:2008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

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

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

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

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三种。

第十三条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

篇三:2008年劳动合同法解析

【提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对劳动合同进行逐条解析~真正只

谈实操精髓~不谈空洞理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

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

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李迎春律师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

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

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大多数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原领导或者人

事部门主管兼任。少数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用人单位控制下的工会~工会不独立于用人单位~工会不便维权、不敢维权、不善维权~工会改革任重道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职工名册备查。

【李迎春律师解析】: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

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李迎春律师解析】: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

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本条规定的“其它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它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日常经验看~如果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自愿给劳动者提供担保呢,显然~实质上还是等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充分的证据。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操作实务中~应当注意两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是唯一标准~书面劳动合同仅作为一个证据存在~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之前用人单位仍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操作实务中~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从事相同工作容易举证~但是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却不容易举证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分类仅限于三种。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新法和旧法的规定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则终止~且无经济补偿金~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了。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长期的、永久性的劳动合同~只是一个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已~并非终身合同和铁饭碗~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用人单位想像的那么恐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必须订立。实务操作中须注意“连续”的含义。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项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第,一,项是有区别的。以往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员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此项对保护老员工很有意义。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适用本项~需注意到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必须订立。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无多大区别。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就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书面化~即使已经“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另外需注意~如果劳动者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能适用本规定~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解雇成本~运用得不好~也会弄巧成拙。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李迎春律师解析】:生效的要件是协商一致、签字或者盖章~可见盖章并非必须。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其代理人~或者劳资主管人员签名的~合同也可生效。另外~合同是否鉴证~是否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是否备案并不重要。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

条款。因此~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李迎春律师解析】:,一,、,二,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条款~约定劳动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

,三,劳动合同期限,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选择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而定。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李迎春律师解析】:工作内容简而言之是劳动者该干什么~工作内容应当明确。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可否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或“省内”,从立法原意看~显然不行。实践中在合同中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应当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劳动者确认。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李迎春律师解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六,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报酬应当明确~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七,社会保险,

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 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B.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B.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C.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地位是相同的 D.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 3.R公司职工,月工资18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2014年6月,周某因个人原因给R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根据劳动合同约定,R公司决定在周某的工资中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R公司可在周某当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数额为()元。 A.100 B.200 C.360 D.1000 4.2018年6月1日,甲受聘到某电子配件生产企业担任高级技术人员,薪水为每月1万元,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竞业限制的期限为结束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甲于2018年11月1日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并非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B.约定3年竞业限制期限符合规定 C.甲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D.甲可以自己开业生产同类产品 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仍需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6.在某劳务派遣关系中,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为用工单位,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赵某为被派遣劳动者从事临时性工作。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表述中,正确的

2008年劳动合同法解析

【提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对劳动合同进行逐条解析,真正只 谈实操精髓,不谈空洞理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李迎春律师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2008年劳动合同书

编号: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劳动保障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注册登记地址邮编 乙方(劳动者)姓名个人劳动保障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 现居住地址邮编 联系方式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OO八年一月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B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无固定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 B、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该项工作任务完成止。 实行试用期制度的,其中试用期为 / 个月,从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时间制度。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执行下列 A 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五、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资执行下列 B 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薪工资元。其中,试用期月工资 / 元。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其他形式 / 。 (二)甲方于每月 30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 / 元。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六)甲方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2008年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作的最多的修改

2007年6月29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将自2008年1月]曰起施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有以下两个最 显著的特点: 第一,对企业的规制条款较多,确立了诸多对劳动者有利的制度。如签合同前用人单 位须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 身份证等证件了,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也有发言权等等,这些条款给企业带灭诸多挑战。 第二,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或亟待明确的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近年 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但目前劳务派遣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节规定。再如,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目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 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此外,还有直接针对欠薪的支付令制度。 通过确立以上制度,《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 促进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化。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身权利,遵守法律规定,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都是必修课。但是,晦涩、专业的法律条文,庞杂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何能轻松准确地理解和运用呢?为了帮助您解决这个问题,我们 组织了一线实务工作者精心编写了本书,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本书涉及的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全面、清晰。所涉法律法规均为最新有效。 本文对劳动合同的介绍分为四个部分,即签约篇、履约篇、解约篇及纠纷处理篇。签 约篇主要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做了详细的介绍,如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如何依法签订;履约篇主要介绍了合同履行中一些常见问题的避免和解决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一直是实践中纠纷的多发点,本书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后的赔偿补偿问题做了详细介绍;最后一篇为纠纷处理篇,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劳动纠纷和纠纷解决方法,希望能对您预防和解决纠纷有所帮助,以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所涉的法律法规均为最新有效,对于《劳动合同法》与以往法律不一致之处的适用问题还特别做了分析。 二、本书通俗易懂,帮您轻松理解庞杂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吊征求意见阶段短短 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被称为“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这足见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关注。然而法律有其专业属性,同时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远远多于《劳动合同法》本身。为了帮助您准确轻松地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我们以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用 通俗的语言,外加典型的案例及点评分析,逐一为您全方位介绍各种劳动合同法律问题,希望能带给您一个轻松愉快的学法、用法之旅。 三、本书以为您预防纠纷、解决问题为首要目标,是您贴心的劳动法律顾问。 本书的编者均为法律一线的实务工作者,主编李春孟先生现任山东省滨州市劳动仲裁 院院长,从事劳动仲裁王作近十年;其余参编人员均为法官、劳动仲裁员和律师。编写人员均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实践中常见的劳动法律纠纷及疑难问题有着较好的把握,在编写本书时力求切实帮您预防纠纷、解决问题,让您把专业的法律顾问带回家。

劳动合同-2008年(标准版)

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起始时间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 第三条试用期 双方约定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一致的,试用期自乙方到岗之日起算。 第四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经营业务需要,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工作,乙方表示服从。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和考核。 3.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经与乙方协商,可以调整其工作。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五条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地点是:甲方及分支机构在________________的住所地。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六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双方同意乙方实行以下工时制:________。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制。

2008年新劳动合同范本(修改)

劳动合同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经营(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日期: 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 年 ________月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止,期限为______ 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 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止,期限为______ 个月。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 年___ 月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工种或职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或职务)。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直接变更、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或职务)。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从事 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甲方按规定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九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新劳动法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最新解释

(新劳动法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最新解释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最新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劳动法实施条例:14种情况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女职工孕产期符合条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调整裁员等14种情形可解除无期限合同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且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此外,草案仍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做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于5月2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于“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浏览草案全文且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发表意见。 孕产期符合条件签无期限合同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壹而续延,劳动者于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和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这三种情形是:(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有养老保险可终止无期限合同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这五种情形是:(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破产时可解除无期限合同 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壹的,用人单位能够和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壹致的;(二)劳动者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壹款第壹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于

江苏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

---------------------------------------------------------------范文最新推荐------------------------------------------------------ 2008江苏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 本资源为doc格式,用word即可打开编辑。 本站提供的为rar压缩包格式; 解压密码: 下载地址:点击本链接下载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1 / 18

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_________。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_________,

合同范本之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法

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法 【篇一: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问题与以前规定】 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问题与“以前规定”的横向比较案例: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 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期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 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 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 胜任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 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 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 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 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 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 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

新的劳动法全文(2008年1月1日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 5月1日。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 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操作建议(1)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内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方合同约定;(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建议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 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

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八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

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八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分类:法律 | 标签: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支付方法 2007-10-22 15:53阅读(338)评论(0)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小李于2002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假设小李每月工资都为2000元。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正常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李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劳动合同正常终止时,小李仅能获得0.2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二、如果2008年4月30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违法,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不违法),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本案中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5.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月工资2000元(2008年4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2万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工作年限不到半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月工资2000元(2008年4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0.1万元。即劳动合同被公司提前解除时,小李能获得1.3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三、如果2008年3月30日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对于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 【发布日期】2008-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 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 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 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 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 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 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 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 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

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 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 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 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 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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