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服务期条款

案例: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服务期条款

[案情]

高某与某公司在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原告至劳动合同期满后五年内,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原告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本合同,原告要依法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并办妥有关手续时,不得擅自离开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高某负责该公司生产工艺管理工作,每月享受的工资报酬为5300元(含技术保密费、竞业限制费、一切加班费、手机费、回家的来回车旅费);为鼓励原告努力工作,每月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100%,公司每月奖给高某工资报酬总额的10%.约定每月的大星期为高某的休息日,其余为高某的工作时间,星期六为加班。高某于11月16日开始在公司工作,职务为公司生产技术副经理。2005年3月26日,高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三天,此后一去不返,公司多次发函让其回公司上班,但未果。2005年4月6日,公司与一家微电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二份,分别约定如延期交货需赔偿微电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六万元。2005年7月,公司未能按其交货,微电公司通知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权利。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高某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0000元。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高某承担违约金与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分歧]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形成了几种观点: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故高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不论有没有约定服务期,高某享受了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高某单方解除合同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款无效,但高某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31条关于“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故其单方解除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事实并非如此,因当事人违约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与日俱增。其中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用人单位造成违约;二是劳动者恶意“跳槽”造成违约。但遗憾的是,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系统和完整的规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违约金问题。同时《劳动法》对服务期也无具体的规定。本案的争议问题就涉及到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服务期适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等问题,本文作一分析:

一、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历来重视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违反合同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但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而我国《劳动法》未对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但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被普通适用。同时各地出台的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对违约金也是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态度,北京、湖南、河北等地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任意适用违约金,只要不违法、不存在明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金可以适用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上海、江苏等地则对违约金限定于两种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本文认为,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适用应当有所限制方为合理,理由如下:

1、劳动者的从属性地位,决定了不能任意适用违约金。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矛盾,较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占有关系和一般商品交换关系,更为突出,也是劳动合同与普通合同存在的本质区别所在。这种不平等的原因关键在于,在劳动分工中一部分人处于指挥者和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力悬殊明显,而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劳动力的支配直接表现为对人的支配,劳动者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

不仅体现在身份上、义务履行的从属性,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必须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同时还体现在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在法律上不能归属劳动者。正是这种从属性特点,决定了不符合民法、合同法调整合同的平等主体的先决条件,而不能任意适用违约金。

2、任意约定违约金与劳动者的辞职权相矛盾。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也称辞职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指出“除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任意约定违约金,无疑是该条款所赋予的权利不能落实到位,也限制了劳动者合法的择业权利。

3、任意约定违约金条款易演变成用人单位制约劳动者的手段。大量实务表明,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当事人的制约作用不同,由于劳动力市场严重地供大于求,就业形势恶劣,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不具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协商和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力量和能力,劳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制约较小,而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影响较大。违约金条款极易被用人单位用来惩罚劳动者的责任形式,违约金的数额也往往超出了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准法,是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如果任意约定违约金也与劳动法的宗旨相悖。

4、任意约定违约金不能体现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劳动立法一方面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地位,强调内部劳动规则,确认劳动组织对违纪职工的纪律处分权,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天然的优越地位,又以保护弱小一方劳动者利益为基本原则,在《劳动法》第十二章中,可以看出这一偏重性,第89条至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仅用第102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明显与合同法所强调的对当事人平等救济的原则不相一致,而且普通合同中一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时所行使的救济权属“私权”性质,国家公权力不能介入,但劳动者是以劳动取得报酬来维持自己与家人的生存,在劳动法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中,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也是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重要承担形式,公权力常介入以保护弱者权益。

综上,劳动合同与普通合同有着诸多的不同,其不具有普通合同的适用条件而不宜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不能直接运用于劳动合同中。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有特别的规定,对违约金应当有所限制,只在法定情况下允许约定违约金,江苏、上海等地已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条例得到实践,限制约定违约金被证实有可取之处,应当将违约金限制在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服务期只限于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违约金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约金数额约定畸高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劳动合同中必须事先约定违约金,事后才能追究,这也是针对主体不平等现象而追求分配正义的一种制约。

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冲突

劳动合同的期限简称合同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具体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合同期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而服务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服务期的本质与劳动合同期限并无二致,但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培训和福利,非法定义务,双方为此约定服务期属其意思自治范围,应当可以准许。只有当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特殊待遇或出资招用、培训的情况下,才有权设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从服务期的法律定义分析,它更多的是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对服务期如何适用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必备的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后与其签订关于服务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该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此时服务期的性质类似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的性质。对此,实务中并无太多的争议。

2、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

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承认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服务期的实质仍是合同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如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希望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那么其就自动放弃了服务期的权利并且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任何费用。

3、双方对服务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

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论期限长短,一般都会物化在单位的成果之中。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出发,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应予折抵。《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4年10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劳办发[1994]第322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际服务期限应参照该规定予以折抵;同时如果服务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按该规定处理更符合公平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三、本案中高某是否应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前分析,违约金条款设定限制于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情况下,且服务期只限于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情况。本案中应当认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但应当将其限定于上述情况。综观本案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公司为其提供高于当地一般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工资报酬、住房条件、手机费用、回家的来回车旅费,也实际履行,可以视为该公司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而且双方明确约定在合同期内不得服务于他人,那么双方约定的无固定工作期限即为高某的服务期限。

劳动合同中对服务期的约定属意思自治范围,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本案高某在劳动合同期内虽依法享有辞职权,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条规定,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高某在与公司依法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其在尚未到合同履行期满也未依法通知单位,即擅自离开公司,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案违约金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0万元明显畸高,可以结合高某的工资报酬、公司的利润损失、公司为高某提供住房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下调合情合理的。至于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因高山离职导致其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并未实际履行,不能充分证明利润下降系高某离职直接造成,可以不予采信。

中国法院网·陆燕红

劳动合同法,违约

劳动合同法, 违约 篇一:劳动法中关于辞职违约金一些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一些规定:只允许在两种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培训费)和第二十 三条(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是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且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没有规定一个上限。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 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近日,我们网站接到来自浙江的一位公众关于合同违约 责任条款的咨询。他在咨询中称他的一位朋友跟一家公司刚签订 了劳动合同,但现在有更好的一家公司来找她,所以想了解下, 如果这时候违约约会怎么样,需要承担怎样的合同违约责任,合 同违约责任条款什么? 合同法违约责任律师答疑: 谢高辉律师: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了, 不承担什么责任。 孙晓龙律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最好提前三十天通知 单位解除合同,如果是试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 金外荣律师:你朋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是如何 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约定,1、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2、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且给付了补偿的;你朋友如不愿继续在那工作,可提前三十天以书 面方式告知,或直接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 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条

款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以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

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规定和计算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规定和计算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下面一起了解下。 一、正确区分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法》在这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2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容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对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向用人单位告知。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经介绍过。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问题 劳动法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在实践活动中,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但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违约金限制,如北京地区便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劳动者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约定三万 元的违约金过高,小王可以要求减免。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 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 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约定违约金,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培训协议的或者那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类似 小王的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小王约定违约金的,即便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载有违约金条款的也是无效然而,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仅限于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2021年劳动合同期未满调动要求支付违约金word版

案由 申诉人张某,男,3岁,某机械厂工人。 被诉人某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机械厂厂长。 被诉人在申诉人提出调动时,要求申诉人支付219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申诉人于1995年4月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被诉人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要求被诉人办理正常的调动手续。 调查过程 申诉人提前解除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申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与被申诉人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支付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应当予以维持。 调查结果 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申诉人应当向被诉人支付违约金219元。 经验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这两个规定确定了违反劳动合同者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的赔偿责任。申诉人于1992年3月18日与被诉方签订的是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不足三年的时候,申诉人以“工资较低”提出调动工作,解除合同。被诉人的“工资较低”的理由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工资问题应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主要内容。合同既然签订,说明在合同签订时申诉人对于工资支付问题没有异议。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包括工资在内的各种条款应当得到切实地履行。同时,“工资较低”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向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这里,“不能支付劳动报酬”和“工资较低”不是同样的理由。无疑,申诉人的提前解除合同,将给被诉人的生产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或者经济损失。所以,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被诉人有权利要求赔偿。违约金只是其中的一种赔偿方式。本案涉及的另一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无论在什么时候,签订一份书面的文件是对双方最有力的保障,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最有效的书面保障就是一份劳动合同。至 少,在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责任的时候,另一方可以依据当初所签订的合同进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下面小编带您看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大致有哪几种。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约定两种形式,第一种赔偿损失的方法。即约定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第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谓的违约,不是一般性的违 约,而是指比较严重的违约,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 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1、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合作协议违约条款

合作协议违约条款 篇一: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篇二:合同条款-违约条款 承运人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人事聘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人事聘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人事聘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不用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分类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2、约定违约金

【最新合同协议】劳动合同违约金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违约

篇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 作者:祝健 入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终止合同,应一次性赔偿公司违约金2万元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各种培训费用。李先生工作3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要求,但要求他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及 培训费用,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开发的软件为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2万元。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解读」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外,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要炒老板鱿鱼要记得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且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读者咨询」 小王于2006年6月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于是向本报劳动合同法专栏咨询如下问题:1、他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他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他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解答」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小王如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在2008年1月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39952942.html,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 任何合同,都会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是合同内容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直接事关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的,因此,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要同合同部分其他内容一样重要,那么,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是怎样的呢?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文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 鉴于: 1、XX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注意事项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违约金,也称为违约罚款,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劳动合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法律未对劳动合同当事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作具体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用人单位为了保证用工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在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有一个违约金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该条款的签订往往使很多劳动者主动离开原单位时需要缴纳高额的违约金,很容易损害到劳动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取消了“法无规定的情况”,增加了违约金的条款,对其适用范围及标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只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行使了法定的辞职权,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相关重点注意事项:

依法履行辞职手续 1、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须履行法定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除协议中有约定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条款外,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否则,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享受经济补偿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在行使提前30天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 3、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1)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协商或者请求公司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应写请公司批准此类语言。2)如果公司不肯当面签收,应通过邮局EMS快递,并在快递封面内容一栏中填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单据和快递回执。 适用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时需注意的事项 在适用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劳动者应比对法律法规及咨询专业人士,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具体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因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违约金。且需要以书面形式约定。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 这篇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是由整理提供的,请大家参考!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具有下述特点: (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一般劳务合同大多是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具有劳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范本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范本 篇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为: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二: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课程描述: 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情况,对整个采购活动的顺利完成影响巨大。当采购合同出现质量违约时,该如何处理?当采购合同出现价格违约时,是否就非要索赔和上诉?当采购合同出现前置期违约时,最佳的处理方案是什么?本课程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详细阐述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方法与技巧! 解决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关于劳动合同文题目的范文

关于劳动合同文题目的范文 摘要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规范、稳定劳动力市场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公道活动的现象,因此对违约金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探讨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条款限制是否公道对理性地规范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违约金劳动合同法限制约定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 违约金,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老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履行而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工具。违约金是依法强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载明。一般学者以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戒作用,不论是否存在经济损失,违约方均应支付,且违约方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后,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预先估算的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额,违约方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在民法领域适用并无不当。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这些特殊

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体的不同等关系为己任,注重实质同等。由于劳动法上存在强势主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违约金一旦适用,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所以,在劳动合同立法时,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 二、劳动合同立法中违约金规定之比较 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违约金的制度,由于大多数学者都主张惩罚性违约金有悖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补偿性原则,因此体现的主要是补偿性大于惩罚性的精神原则。但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一)国外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于1930年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指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并非自愿从事的一切工作和服务。其中强迫性体现在以惩罚相威胁,违约金制度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是具有强迫性;而从劳动者的角度,具有非自愿性。 欧美国家的劳动法,从表面看并无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但从

案例: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服务期条款

案例: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服务期条款 [案情] 高某与某公司在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原告至劳动合同期满后五年内,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原告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本合同,原告要依法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并办妥有关手续时,不得擅自离开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高某负责该公司生产工艺管理工作,每月享受的工资报酬为5300元(含技术保密费、竞业限制费、一切加班费、手机费、回家的来回车旅费);为鼓励原告努力工作,每月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100%,公司每月奖给高某工资报酬总额的10%.约定每月的大星期为高某的休息日,其余为高某的工作时间,星期六为加班。高某于11月16日开始在公司工作,职务为公司生产技术副经理。2005年3月26日,高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三天,此后一去不返,公司多次发函让其回公司上班,但未果。2005年4月6日,公司与一家微电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二份,分别约定如延期交货需赔偿微电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六万元。2005年7月,公司未能按其交货,微电公司通知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权利。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高某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0000元。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高某承担违约金与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分歧]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形成了几种观点: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故高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不论有没有约定服务期,高某享受了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高某单方解除合同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款无效,但高某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31条关于“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故其单方解除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有关问题及风险防范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进限于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应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以理解为对债的一种担保,也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设立违约金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各类合同一般均有违约金的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多有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有的约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有的则按剩余工作年限工资数计算。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还是否有效呢,这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促进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支付。 【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只是“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也

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过从就业的形势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而言,很难说约定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可以约定劳动者担违约金的情形】 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一种是有竞业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违约金如何确定 1、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规定 需要说明的事项: 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②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③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2-7]2008年,甲与某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800,期满2000。该试用期约定是否有效。 [解析]1年期合同不超过2个月,如果履行了3个月试用期,则该公司应以2000元的工资标准,对超过2个月法定试用期的第3个月予以赔偿,即赔偿差额2000-1800=200元。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指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培训费包括有凭证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培训期的差旅费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另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的条件 《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 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 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 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了类似 的规定。 二、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 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情形一般情形有: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过失性辞退解 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少付 工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也有例外情形。 而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同时可能涉及的主要是过失性辞退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我认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可以相互并存的,这是因为违约金是对劳动单位或个人进行 的惩罚,而经济补偿金是单方面的用人单位的补偿,与违约金的本质区别;违约金是当事 人在合同约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违约金的支付一般从双方约定。但由于 约定的违约金具有预定的赔偿性质,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经济补偿金则是法定的,不能 随意更改。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案件。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自主意识表示,如果双方在劳 动合同中已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则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支付劳动者违约金。 但在实际处理中,一些法院可能会认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法定的违约金,既然支 持了法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在判用人单位支付合同违约金了。我认为这样对劳动者的保 护是不利的。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 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 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 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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