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

(2013 版)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址:

鉴于:

受托方拥有提供电子商务领域供应链管理服务所需的信息技术、仓储、配送、售后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资源(以下简称“供应链服务资源”),并有能力将向委托方提供个性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

委托方有接受供应链服务的需求并自愿接受受托方提供的供应链服务以优化其电子商务产业中的物流及信息流、资金流等环节。

现双方为保证更好在供应链管理服务领域开展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将双方合作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定义

1、受托方:指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委托方同意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共同履行本协议,每个分支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由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区域及业务范围内部划分。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支机构有权代表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理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如签订、修改、终止本协议、负责财务对账、收取费用、向委托方下达指令、向委托方发出通知、发布规则、接收委托方通知等)。

2、订单:是指委托方通过其在指定管理平台向受托方下达的服务需求的信息。

3、商品:是指由委托方交付给并委托受托方根据本合同进行供应链服务的物品。

第二条供应链管理服务

1、由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服务需求,为委托方量身定制全套供应链管理服务解决方案。由受托方根据附件二所记载的服务类别依照附件一所记载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委托方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

2、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提供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并通过受托方平台管理系统,向受托方下达订单,受托方接到委托方下达的订单后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受托方接受订单以受托方向委托方回复确认接受信息为准。

3、受托方平台管理信息

管理平台:POP 平台商家后台系统。

POP 平台商家后台系统账户信息:。4、受托方可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亦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全部或部分授权、转包给第三方执行,且无需向委托方披露或通知。

第三条供应链管理服务项目

序号服务项目备注

1 入库验收服务

2 商品存储服务

3 订单生产服务

4 其他出入库及退换货处理服务

5 退仓处理服务

6 配送服务

7 增值服务

注:各项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以附件一记载为

准。第四条委托方的权利及义务

1、委托方确保在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就受托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委托方承担受托方所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及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等)。

2、委托方向受托方下达订单时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真实的原则,确保订单信息的内容符合受托人的相关规定并便于受托人履行职责。

3、妥善包装商品,对于易损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商品安全。委托方必须保证在受托方进行商品入库前对商品的特殊物流属性进行说明并提出服务要求,以便受托方可以根据特殊物流属性为商品提供特殊供应链管理服务,例如易碎、高压气瓶、异味、隐私商品等。否则受托方将视为普通商品进行供应链管理服务。如因包装问题导致商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毁损、灭失等,受托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委托方应保证交付给受托方的商品不属于以下物品:发票、有价票证、国家禁寄的刊物、文物、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动物、药物、毒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明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等一切法律法规禁止托寄的物品。

5、除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外,受托方对于商品的安全、质量、环保、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保证责任,委托方需要确保商品符合下列要求:

5.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

5.2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5.3不会对受托人及任何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等损害),也没有侵犯受托人及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等)。6、委托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受托方的费用,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从所欠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费用。7、委托方应及时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订单(商品装卸服务、入库服务及退仓自提服务订单至少完成在拟入库商品运送到委托方指定库房前 24 小时提交预约),委托方应准确、真实地填写订单之各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入库商品的数量、重量、注意事项、收货方地址等。如实际信息与订单信息不一致的,则以受托方确认的信息为准。8、委托方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于受托方,以便在入库商品入库环节出现异常及时沟通。

委托方应保证入库商品是有完整包装,并确保商品型号、款式、单件商品重量、尺寸等属性清晰可见;

9、委托方制作商品入库单前需向受托方提供每个 SKU 的实际尺寸、重量信息(此信息将于受托方实际核准的商品重量信息校准后作为商品件型定义,作为计费基准),如存在尺寸、重量误差,则以受托方确认的尺寸、重量为准;10、根据与受托方预约成功的时间将商品送到指定的仓库。

第五条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的订单后进行及时审核,受托方有权根据订单情况自行判断是否接受订单并予以委托方回复。如在接受订单后委托方因特殊情况需取消或变更订单,需及时通知受托方,如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前已完成部分供应链服务,有权按相应的服务项目向委托方进行收费。

2、委托方送货车辆到达指定库房后,受托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现场排定装卸及入库收货作业的顺序。

3、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应对商品轻拿轻放。

4、委托方将拟入库商品送达指定地点后,受托方有权按照相关商品入库标准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受托方有权拒绝入库并退还委托方。

5、受托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下称“费用”),但受托方无审核商品实际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及受托方认为必要时,受托方有权对商品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商品属不予本合同服务范围的,受托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按照已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委托方收取

费用。7、若委托方未付清费用的,受托方有权留置商品,留置期限为三个月(自欠费发生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委托方仍未付清费用的,受托方可以变卖商品并优先受偿,如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足以

抵偿相关费用的,受托方仍有权向委托方追讨。

第六条特殊约定

1、双方均意识到:在受托方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某些非受托方可控制的挤压、冲撞等影响安全的因素。虽然商品毁损、遗失的概率很低,但仍存在这方面的风险。委托方同意根据商品的实际状况,积极采取妥善包装等手段,使相应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2、受托方提供的供应链管理服务,系依据商品的重量、体积、数量等(而非商品的价值)要素收取服务费。2、第三方原因(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造成商品毁损灭失、服务标准延误、无法完成服务标准的,委托方、受托方应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报警、证据保全、鉴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

第七条:结算及支付

本协议涉及收费项及子收费项均按照实际入库商品校准后的尺寸、重量对应的件型进行计费标准划分,校准尺寸、重量信息以受托方确认的尺寸、重量为准;配送费(包含子费用项)依照仓内操作完毕后订单的总重量(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材料自重、已执行合并订单后的合计重量等)对应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具体内容见附件三《供应链管理服务计价规则》)

委托方按受托方提供的仓储服务基准报价进行仓储费用结算,具体内容见附件二《供应链管理服务方案及服务价格—仓储报价部分》1、受托方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根据受托方系统中记载的委托方上一自然月内实际发生的供应

链管理服务量依据附件二所记载的服务费收费标准计算委托方上一自然月应付供应链管理服务费用并根据计算结果向委托方送达对账单,委托方应于受托方送达账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账单记载,与受托方完成对账单确认,完成对账确认后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委托方支付服务费的时间以受托方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方如对账单持有异议,在自委托方确认收到账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将在后续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认同。

如委托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就异议部分进行核对,如双方数据不一致,则优先考虑以受托方系统数据为准。如最终结果仍双方存在差异,双方应在最终结果得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商,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调整服务费差额,完成对账确认。

2、委托方可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

3、受托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江苏京

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银行奥运村支行;

账号:01091588400120102000366;

受托方变更账户信息时,应提前通知委托方。4、对于委托方拖欠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 5‰作为逾期违约金。如拖欠超过十日,受托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受托方保留向委托方追索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5、服务发票

委托方应按照自然月为周期向受托方索取发票,在完成次月对账后,委托方需向受托方申请开票,将开票信息、邮寄信息描述完整,受托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票工作。

第八条商品的毁损、灭失赔偿

1、赔偿。若因受托方过错造成商品本身毁损、灭失的,受托方将依照商品成本价进行赔付,如无法确认商品成本价情况下,将依据当时商品的市场销售单价的 80%视为赔付标准。若因受托方过错造成本合同约定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未能如约履行,委托方需提供损失证明,受托方依据证明赔偿委托方损失。

2、委托方因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受托方遭受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管理部门等机构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遭受第三人索赔的,委托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受托方受到牵连,如受托方因商品问题遭受损失的,委托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赔偿责任免除条款

1、因下列原因造成无法按本合同规定执行供应链管理服务的,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1.2因商品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

1.3非受托方过错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未按受托方要求进行商品包装,委托方没有如实申报商品资料,委托方交付的商品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收货方迟延受领商品等情形。

2、如果受托方、委托方或第三方就商品购买了保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商品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已经向委托方或第三方承担或许诺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后,受托方在此范围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

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以双方另行签署的《保密协议》及《反商业贿赂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属于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由包括天灾、政府机关的命令或规定、战争、内乱、交战状态、制裁、战争动员、封锁、禁运、扣留、暴动、骚乱、抢劫、罢工或因劳动争议暂时关闭工厂、传染病、火灾、爆炸、洪水、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方商品毁损、灭失的或受托方无法向委托方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的,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3 年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3、如委托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且经受托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受托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4、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委托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已交付给受托方的商品取回,终止后到商品运离仓库期间的费用,参照本协议具体服务项目报价表计算并由委托方支付;逾期受托方将不承担滞留商品的保管责任,商品灭失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因此而给受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照该法律进行解释。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称商品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是指商品本身的成本价格或损失且不得高于损失发生时商品或同类商品成本价值,不包括基于商品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市场机会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2、本合同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国内外行业惯例执行。

3、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受托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受托方规则、经营规范等文件。这些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经双方协调、受托方有权以修改、更新等方式不时调整本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内容,相关内容将作为附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方执两份,受托方执两份;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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