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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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企业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第九条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十一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第十二条在企业的资本金中,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四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企业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玫成本。

第十六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

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确定,个别企业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3%

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台班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100%/折旧年限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100%/(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现金资产

第三十一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企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分别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五章放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放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企业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企业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帐准备金中冲减。

第三十九条企业办理租赁业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办理融资租赁的租赁资产以总成本计价,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企业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办理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企业在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企业要认真查明原因。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企业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企业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

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呆帐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呆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放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帐准备金。

第六章证券与投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也不得在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投资款,企业对外投资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和利润。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或者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第四十五条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企业以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企业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六条企业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投资性证券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与帐面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企业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第四十九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企业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买股票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对外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第七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企业的其他营业收入。

第五十五条企业的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开办费是指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企业的开办费。开办费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八章成本

第五十七条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各种准备金以及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第五十八条企业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赔款支出。指保险企业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按保险合同规定支付给投保人的赔款。(三)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企业联行、企业与中央银行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在办理金融、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企业支付给代办储蓄、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银行职工在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2.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按代办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其中,国内险种业务为5%(不含农业种植、养殖两业险),人身险种业务为4.5%,涉外险种业务为4%,农村种植、养殖业险种业务为7%。具体险种比例由企业根据代理业务范围和不同险种,按照专职代办高于兼职代办、农村代办高于城市代办、分散险种代办高于集中险种代办的原则统筹核定。(六)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其中,银行为2‰,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为5‰。

(七)防灾费。指保险企业为加强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专项费用。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按其保费收入的1.5%控制使用,人身险按其保费收入的1%控制使用。

(八)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下

列限额内掌握使用:全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九)外汇、金银和证券买卖损失。

(十)各种准备金。企业的各种准备金包括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1.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2.投资风险准备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3.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企业可在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下年初冲减企业成本,已决赔款列入赔款支出。

4.坏帐准备金。企业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企业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企业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企业成本。

企业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租赁收入等。

(十一)业务管理费。包括: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等。

职工工资是指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

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咨询费是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销。

绿化费是指企业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条企业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企业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二条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三条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九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六十四条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是企业各项放款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

保费收入是企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企业联行以及企业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外汇买卖收入、金银买卖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止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六条企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

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是指保险企业当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责任准备金分别按下列规定提转:

1.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企业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

2.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

时,企业在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3.人身保险业务由企业根据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和业务部门精算的结果,提取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转回。

第六十七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八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如下顺序分配:(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中央银行对企业因少交或迟交准备金的加息。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3.支付普通股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5%的法定公益金。

第七十条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七十一条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章外币业务

第七十二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外币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实行外币分帐

制,平时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三条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计入企业的开办费。如为净收益,自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章企业清算

第七十八条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九条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第八十一条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

第八十二条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三条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四条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五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优先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八十六条企业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八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企业应当按季(月)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企业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损益表应当充分揭示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分配情况。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财务状况变动表应当揭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财务状况的变动和现金流动,要求反映企业营业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其他附表包括利润分配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变动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

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企业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八十九条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等。

(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九十条企业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比率、固定资本比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100%/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企业本身各种存款、短期放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资本风险比率=逾期放款×100%/资本金

3.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100%/资本金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赔付率。

1.利润率=利润总额×100%/营业收入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100%/资本金

3.成本率=总成本×100%/营业收入

4.费用率=业务管理费×100%(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5.赔付率=赔款×100%/保费收入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二条企业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各部门、各地区不再另行制定财务制度。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及建筑物

一、房屋

折旧年限:

营业用房 30-40年

非营业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5-10年

二、建筑物 15-25年

三、机器设备

一、机械设备 10-14年

二、动力设备 11-18年

三、通讯设备 5-10年

四、电子计算机 3-10年

五、电器设备 5-10年

六、安全保卫设备 5-10年

七、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5-8年

八、医疗设备 6-12年

四、交通运输设备

一、专用运钞车 4-7年

二、其他运输设备6-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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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H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度大全 H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公司财务部基本职责概括的讲是反映、监督、纳税,财务部在公司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下面企业管理网提供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一、总则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公司财务部基本职责概括的讲是反映、监督、纳税,财务部在公司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下面企业管理网提供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一、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________各分子公司; 3.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本制度的解释权在________财务中心。 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大区财务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各分公司财务人员接受本公司财务主管的领导,各财务主管对大区财务经理负责,财务经理对集团财务中心和大区总裁负责。财务人员设会计、出纳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钱帐分开,各负其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组建大区财务机构,对大区财务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报表编制说明书(doc 1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报表编制说明书(doc 120页)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文发 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个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核算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四章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五章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l.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l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l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数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股份制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股份制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股份制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股份制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第五条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七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於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七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XXXXX有限公司企业财务制度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每一种行业,每一个企业都会在财务方面制定自己较需求的财务制度。以下为的详细资料,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

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最新股份制财务制度讲课讲稿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

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范本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范本 时间:2014-07-23 15:30来源:未知作者:过水青春点击:2873次 每一个公司都有财务部门,其财务部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财务会计的工作十分重要。如何制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呢?以下整理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范本,可供参考。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

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doc

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1 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和各开发项目组(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严格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财会法规和制度、特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制定各单项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和办法的基础和准则,是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根本制度,从宏观层面对公司在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及其职责、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费用报销和款项支付结算、货币资金的管理、实物资产的管理、财务核算及报告、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关单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各单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及细则不得与本制度相冲突。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A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其下属公司和各开发项目组,各部门、项目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设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工作。财务部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和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表有权检查、指导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门必须配合。 第六条:财务部有权根据国家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法规、制度来相对独立的开展工作,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或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得强制要求财务部开展违反制度规定的工 作。财务部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财务部的职责权限范围按《公司财务部及各岗位职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务部设财务经理岗、会计岗、出纳岗。财务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费用报销和款项支付的审核,调度安排公司货币资金,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公司日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代表公司财务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财务工作;会计在财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及报告的编制等工作;出纳员在财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及核算工作;财务经理、会计和出纳员的具体职责按《公司财务部及各岗位职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财务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八条:常规财务报账付款审批流程:经手人填写付款(报销)单→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核→会计复核→财务经理审核→副总审批→总经理审批→出纳付款。特殊款项或单笔付款20万以上的需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付款由财务副总和常务副总签字即可。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能够选定

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然而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差不多原则:(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阻碍数,以及累积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pdf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一节资金内部控制 第二节现金和票据管理 第三节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章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筹资管理 第一节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节筹资管理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七章财务报告及分析管理 第一节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二节财务报告的编制准备 第三节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四节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 第五节财务报告分析评价 第八章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九章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财务人员交接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保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参股公司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 标准,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筹集公司生产经营与发展所需资金,控制风险,加速资金周转,保持以收抵支和偿付债务的能力,通过合理、高 效地使用资金,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为社会创造财富,最终目的 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现代信息化为实现手段,以现金流管理为重点,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和结构,有效利用公司资源,进 行优化配置,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 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确保 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实施内部牵制制度,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全体股东、监事会、董事会、内部审计部 门及其政府证券监管、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机关监督和检查,并为其提供真实、可靠、全面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独立核算的原则。 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八条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 聘用解聘。

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最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最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模板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 简称金融企业, 下同) , 包括银行( 含信用社, 下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 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 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可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

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二)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 核算, 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 三) 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 四)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 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 五)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 六)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不得提前或延后。 ( 七)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理解和利用。 ( 八)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 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九) 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

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1 第三章财务计划管理┄┄┄┄┄┄┄┄┄┄┄┄┄┄┄┄ 7 第四章资金管理┄┄┄┄┄┄┄┄┄┄┄┄┄┄┄┄┄┄ 9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12 第六章低值易耗品及印刷品管理┄┄┄┄┄┄┄┄┄┄┄ 14 第七章费用开支管理┄┄┄┄┄┄┄┄┄┄┄┄┄┄┄┄ 15 第八章财务开支的控制及审批权限┄┄┄┄┄┄┄┄┄┄ 20 第九章物资采购管理┄┄┄┄┄┄┄┄┄┄┄┄┄┄┄┄ 24 第十章合同管理┄┄┄┄┄┄┄┄┄┄┄┄┄┄┄┄┄┄ 26 第十一章关于处理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 27 第十二章财务部单据流程规范┄┄┄┄┄┄┄┄┄┄┄┄ 44 第十三章财务工作交接及其档案管理┄┄┄┄┄┄┄┄┄ 50 第十四章附则┄┄┄┄┄┄┄┄┄┄┄┄┄┄┄┄┄┄┄┄53 相关补充规定: 关于明确收款过程当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的通知┄┄┄┄┄┄ 54 采购部物资采购发票管理的暂行办法┄┄┄┄┄┄┄┄┄┄ 56 关于明确物流单据流程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58 财务部单据流程变动通知┄┄┄┄┄┄┄┄┄┄┄┄┄┄┄ 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及控股成员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科学管理,达到对经济活动及收支全过程实行有效监控,同时提高财务运作效率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的原则和宗旨是:改制先行、规范管理、稳健高效、量入为出。充分调动全员积极性、创造性,力求最合理、最有效地利用一切资源,用最少的物化劳动及活劳动,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使全体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及控股成员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总纲,适用于全体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经必要的程序讨论通过后,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或有抵触部分同时废止。本制度由董事长签署转发总经理执行,并授权财务部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制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成员企业财务体制实行:越级任免、双线考核;垂直管理、分级运作;账款分管、相互监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机制。 第六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组织架构图 财务经理 (一)、改制期间财务组织架构图 (二)各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经理)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财务经理(经理)

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文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本(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5214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本 Small business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tex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不管是大小类型的企业,企业为规范财务管理,都会制定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下是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一、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

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精选资料《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xxxx各分子公司、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的解释权在xxxx财务中心。 财务管理细则一、总原则、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大区财务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各分公司财务人员接受本公司财务主管的领导各财务主管对大区财务经理负责财务经理对集团财务中心和大区总裁负责。 财务人员设会计、出纳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钱帐分开各负其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组建大区财务机构对大区财务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

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直接对大区财务经理负责由大区财务经理报集团财务中心及大区总裁任免。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化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货款结算、催收和处理工作。 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财务管理制度金融类

润德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润德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公司财务中心门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公司的资金运作,为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转提供保证; (三)制定公司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负责在公司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组织和指导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 (五)参与公司的经济预测、经营决策等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方案的确定; (六)负责公司收入、成本费用、上缴利税及利润分配的核算与管理; (七)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八)负责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九)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工作。拥有如下职权: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二)根据企业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组织企业的经营; (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原则,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

股份制企业财务制度

股份制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级、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 (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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