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0.5分,2015年的分值为12.5分。在最近几年的案例分析题中,本章一直占据两个席位(2012年和2015年的A卷、B卷考的是同一个题目)。值得注意的是,考生可以选择使用英文回答的案例分析题一般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3年2014年2015年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2题24分2题20分1题10分

合计4题26.5分4题22.5分3题12.5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6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银行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电子支付”的内容进行了调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章的核心考点集中在“票据法律制度”,所以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的调整对考生的复习影响不大。此外,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书对核心考点的解读并未按照2016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基本结构

第一单元支票和银行本票

【考点1】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015年单选题)

【解释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5】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签发支票给乙,但是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乙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丙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可以持票主张票据权利。

【解释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记载无效的事项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

A.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B.支票无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B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3.付款人的责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则付款人

应当足额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解释】支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头支票。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乙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本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6条)

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谈不上“付款人名称”的问题。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本票和汇票谈不上补记的问题。

【解释5】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2.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2006年单选题)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006年多选题)

【解释】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为()。(2006年)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9个月

【答案】B

【例题2·多选题】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2006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

【考点1】汇票的基本概念

1.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2006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7年)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1)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2)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

【例题2·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 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

(2006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年)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A公司)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2006年6月5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3·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2009年)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07年6月5日)起算。

【考点2】汇票的出票(2003年单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

1.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3】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解释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解释5】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解释6】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无需签名加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项):未记载的,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①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解释】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出票人关于票据签发用途的记载,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载,这些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应根据民法进行判断。

表9-2 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3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答案】D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2007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2009年)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未记载付款地

【答案】AC

【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可以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例题4·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2009年)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而非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财务经理签字不行),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

【考点2】汇票的出票(2003年单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

2.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考点3】汇票的背书(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背书行为的实质要件

背书人必须将(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

2.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解释】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7年单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例题·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7年)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3.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有效;(2)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002年单选题)

【解释】由于背书无效,意味着票据权利并未转移,票据权利仍由原背书人享有。

【例题·单选题】背书人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和丙各50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2年)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

D.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无效,转让给丙50万元有效

【答案】A

5.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解释】(1)如果背书人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的,背书人要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虽然不影响其后手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包括贴现)、质押背书的效力,但是,背书人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对其后手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2001年)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

书转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2007年)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6.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相关链接】以转让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2010年单选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7.票据贴现

(1)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2)票据贴现是票据行为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之要求的—个例外。但是,从票据行为本身来看,就是一个普通的转让背书。

8.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9.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

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004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解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2013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2004年)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例题3·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2014年)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

【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2013年)

A.委托收款背书

B.有偿转让背书

C.再质押背书

D.无偿转让背书

【答案】BCD

【例题5·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4年)

A.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C.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D: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选项BC: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

【考点3】汇票的背书(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例题6·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文义记载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2008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4】汇票的承兑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承兑的问题。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解释】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附条件的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5.承兑的法律效力(2011年案例分析题)

(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垫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6年)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其他票据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考点5】汇票的保证

1.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3项: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解释1】(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整个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解释2】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未在票据上进行记载,而是另行约定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提供保证的,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但是并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表9-4

2.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

【考点6】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解释】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持票人因票据行为之外的原因(例如法人合并)而取得票据权利,还应提供相关证据。

3.错误付款

(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考点7】追索权(2011年案例分析题)

1.最初追索权的取得(2014年多选题)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解释】如果承兑人(主债务人)没问题,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死亡、逃匿或者破产的,持票人不能行使期前追索权。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2014年)

A.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B.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C.承兑附条件

D.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

【解析】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选项C);(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包括出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ABD)。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C.丁公司被宣告破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2.最初追索权的权利保全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司法文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通知义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2)汇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3)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5.追索金额

(1)最初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1999年)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选项CD: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

6.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解释3】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解释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解释5】回头背书:(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

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2015年案例分析题)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14年案例分析题)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2008年多选题)【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2008年)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解释】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取得票据的,即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考点3】票据行为的代理与代行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解释】(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构成无权代理;(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考生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狭义的无权代理

①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则该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②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了自己的章,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票据行为)。

(2)表见代理

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关链接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票据行为的代行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此时,并不构成代理。

代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1)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

(2)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3)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2014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2008年单选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

【解释2】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

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1)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

①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②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3)真正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2008年单选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参照适用

【案例1】无权代理人A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收款人乙公司明知A没有代理权。在本案中:(1)代理行为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如果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此时,乙公司应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A应承担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案例2】甲拟出票给乙,记载完毕后票据遗失,被丙拾得。丙冒充乙并伪造乙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丁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此时,乙、丙作为被伪造人和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甲的签章是真实签章,甲应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上述两个案例的特点在于,出票行为在实质上并未生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实的票据权利,因此,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对他人的票据权利进行处分。但是,由于出票行为在形式上并无瑕疵,从被背书人的角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被参照适用于此类情形。

【例题·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1)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帐户和上级单位、下级单位的帐户划拨资金。 (2) 需人行核准的帐户: A、基本存款帐户 B、临时存款帐户(验资增资帐户除外) C、预算单位专用帐户、 D、QFII专用帐户 (3) 临时存款帐户不得超过2年,可以支取现金。 (4) 储蓄帐户只办理现金存取、不得转帐。 (5) 一般存款帐户办理可以现金缴存,不得支取现金。 (6)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7)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9)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A、承兑人 B、背书人 C、被背书人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D、保证人 (10)票据权利 A、付款请求权 B、追索权 (11)票据的签章是票据行为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1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丧失补救(综合题重点)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14)挂失止付的四种票据(综合重点)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5)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最终通过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重点) (1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综合题重点) (17)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10日。最长6个月。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梳理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梳理 一、票据 1、含义 2、狭义的票据仅指、、。 3、票据行为 (1)含义: (2)包括:、、、。 4、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包括、、。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 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 二、支票 1、含义: 2、基本当事人:、、。 3、种类: 现金支票:特点转账支票:特点 普通支票:特点划线支票:特点 4、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罚则 (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

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 (2)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选择题: 1、签发(),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A.空头支票 B.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C.出票日期未使用中文大写规范填写的支票 D.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发现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 A.5000元 B.3000元 C.2000元 D.1000元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100000×2%=2000(元)。 三、汇票 1、按出票人不同分为和。 2、按照指定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分为和。 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和。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地,超过的,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总分:7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75,分数:75.00)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的( )。 ?A.收付双方都是国有企业 ?B.收付双方必须签有合法的代销合同 ?C.结算款项的收款人可以选用邮寄的划回方式 ?D.每笔金额起点为20000元 A. B. C. √ D.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代销商品的款项,不可以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 ?A.电话号码 ?B.身份证 ?C.支票存根 ?D.预留银行签章 A. B. C. D. √ 《支付结算办法》第123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 )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A.中国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开户行 A. B. √ C. D.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4.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 )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 )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 )计算。 ?A.万分之二,万分之五,万分之十

?B.万分之五,万分之十,万分之十五 ?C.万分之三,万分之八,万分之十 ?D.万分之五,万分之八,万分之十 A. B. √ C. D.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目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目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5.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A.3 ?B.4 ?C.5 ?D.6 A. √ B. C. D. 《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自汇票到期日起1个月 ?B.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C.自出票日起1个月 ?D.自出票日起10日 A. B. √ C. D.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8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7.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B.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C.转账支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D.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A. B. √ C. D.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精选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题1】2008年3月10日,某公司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其中一部分作为对管理人员的福利,另一部分作为公司自用。 (1)下列情形中,可以办理销户的有( D )。 A.4月12日,该公司要求注销自用的信用卡 B.3月11日,公司一名管理人员的信用卡丢失并于当日挂失,4月12日要求注销该丢失的信用卡 C.至2009年6月7日,该公司自用的信用卡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D.至2010年8月30日,该公司自用的信用卡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2)关于信用卡资金来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 A.公司可以将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中转账存入持有的信用卡 B.公司持有的信用卡可以交存现金 C.公司可以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持有的信用卡 D.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将个人的收入及公司的暂时款项存入其持有的信用卡 (3)公司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ABCD )。 A.3月16日,公司持卡购买一台价值12万元的设备 B.3月21日,公司将其信用卡转借给其子公司 C.3月30日,公司从信用卡上支取现金5000元 D.4月1日,公司结算信用卡,3月共透支15万元(该公司无综合授信额度) (4)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D )。 A.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 B.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3% C.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 D.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5)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是(C )。 A.普通卡 B.附属卡 C.贷记卡 D.准贷记卡 【案例分析题2】2010年9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甲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时注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丙公司发出一份支票,丙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 (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转让给乙公司的汇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BCD )。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乙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D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第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多选题一(答案版)

二、多项选择题 1 、票据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是(ABCD)。 A .以欺诈、偷盗、胁迫手段取得票据 B .明知前手以违法手段取得的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C .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 .善意取得票据,但未给付对价 2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是(ABC)。 A .个人的工资、奖金收入 B .利息收入 C .理赔收入 D .走私所得 3 、下列仅限于异地使用的结算方式是(AC)。 A .托收承付 B .委托收款 C .汇兑 D .支票 4 、支付结算包括(ABCD)等结算行为。 A .汇兑 B .委托收款 C .托收承付 D .票据 5 、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是(BCD)。 A .商业汇票 B .银行汇票 C .银行本票 D .支票 6 、关于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 个月 B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C .银行汇票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可受理 D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 、在下列情况中,银行汇票属于无效票据或银行不受理的是(BCD)。 A .实际结算金额低于票面金额的 B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 C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 D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 8 、下列有关支票结算方式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是(AD)。 A .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B .支票一律记名 C .支票均可背书转让 D .支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9 、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方式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D)。 A .按存款人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 B .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存款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 C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D .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0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 A .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B .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C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D .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11 、存款人的下列资金中,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ABCD)。 A .社会保障基金 B .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及基本原则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选): 1.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考试要求掌握两种) 2.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 )。

A.现金 B.银行汇票 C.支票 D.信用卡 [答案]BCD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简答)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是要遵守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帐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例题?简答题】支付结算的原则有哪些? [答案]支付结算的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办法》(2)

《支付结算办法》(2)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

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结算制度 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2015年) A.本票 B.汇票 C.股票 D.支票 【答案】ABD【解析】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选项ABD);(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是()。 A.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付货款 B.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C.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人民币卡进行结算 D.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借据一张,注明货款暂欠3个月内支付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是()。 A.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付货款 B.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C.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人民币卡进行结算 D.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借据一张,注明货款暂欠3个月内支付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有()。(2015年) A.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B.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C.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 D.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答案】ABD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银发[1997]393号 1997-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中级经济法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即时练习

中级经济法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即时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I 1. 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 N 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 甲 B. 乙 I ■ C. 丙 "D. 丁 I 2.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5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 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 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请求乙返还汇票 B. 请求乙返还5万元价款 □ C. 请求丙返还汇票 D. 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1 ;3.在各种票据关系中,()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A.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B. 持票人、出票人、付款人 ! C.出票人、保证人、持票人 D. 承兑人与持票人 I i 書

4.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交付一张票据,乙公司又向丙公司背书转让了该票据,后丙公 司再次向丁公司转让了该票据。经银行审核,乙公司在向丙公司转让该票 据时,其签章不符合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票据无效 B. 乙公司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 因甲公司的签章有效,尽管乙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但其背书仍然有效 D. 乙公司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甲公司签章的效力 I I 5.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A15日30日 B.30日60日 C.60日90日 D.90日120日 6.2007年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支票,乙公司将支 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2日,丙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甲公司账 I 户内只有8000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于6月15日向丙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 2007年6月25日之前 B. 2007年8月15日之前 A C. 2007年9月15日之前 D. 2007年12月5日之前 7.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的事由是()。 A. 持票人向出票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B. 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 背书不连续 D. 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8.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变造票据的是()。 A. 变更票据金额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分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分析 1 2020年4月19日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 2.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 2 2020年4月19日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 3.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选) ? (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 4.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 ?中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 8月28日修正的<票据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例2—1】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这一说法正确吗? ?[解析] 不正确。支付结算除了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外,还包括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 3 2020年4月19日

《经济法》课后习题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含答案).

《经济法》课后习题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含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6-01 14:54 共211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 【知识点】票据法律关系 【解析】甲、乙解除买卖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甲向丙支付票款后,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失票人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A.出票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C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补救 【解析】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知识点】背书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4.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知识点】承兑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知识点】票据保证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6.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A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2分,2008年的分值为14分。本章考点比较散,复习难度较大。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2009年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以上,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292—P293) 1、更改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解释】该考点经常出多选题,考生应注意汇票、本票和支票这3个项目均不得更改,但授权补记的2个项目仅限于支票。 【例题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003年) 【答案】√ 【例题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2005年) 【答案】√ 2、签章(P293)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3】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2002年) 【答案】√ 【例题4】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2005年)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考生应掌握“1月18日”、“10月20日”的具体写法,注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汇总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主要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 2.票据和汇兑——主导大额支付;银行卡——主导小额支付;托收承付手续繁琐 3.办理支付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未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票据无效;未按民行统一规定格式——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情况、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签章(只与签章有关);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7.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原记载人可更改其他记载事项,需要在更改处盖章 8.天蝎票据的要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9.填写日期:必须用中文大写,1和2月份前面加零;日1到9和10、20、30前面加零;日10至19前面加壹。 10.填写金额:以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字同时填列,二者不一致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1.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2.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在预算单位没有基本存款账户或已撤销时经上级批准,它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否则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3.需要人民银行核准才能开户的有: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除外)、QFII专用存款账户。其他账户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1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5.正式开立之日: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民行当地支行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6.更改: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银行及账号的——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证明 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交回许可证,民行分支换发新的 17.撤销:注销、破产关闭等——5个工作日内提交撤销申请; 迁址需变更开户银行和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10日内申请重开基本存款账户。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篇一: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念★★★ ? 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 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银行”)2.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 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 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不符合法律

规定视为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 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基本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 银行不垫款 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 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习题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属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更改的项目是 ()。 A.金额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2.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 2 月 15 日应写成()。 A.贰月拾伍日 B.零贰月拾伍日 C.零贰月壹拾伍日 D.零贰月零拾伍日 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 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A.3 B.5 C.7 D.10 4. 根据《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是()。 A.办理借款转存 B.办理借款归还 C.办理现金缴存 D.办理现金支取 5.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取现金用于工资、奖金发放,只能通过规定的 银行账户办理,该银行账户是()。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6.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7.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借记卡的是()。 A.信用卡

B.专用卡 C.转账卡 D.储值卡 8.牛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宾馆住宿费5000 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办理该银行卡收 单业务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应不得低于()元。 A.40 B.100 C.200 D.400 9.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A.20 天 B.30 天 C.50 天 D.60 天 10.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 A.汇兑 B.信用证 C.托收承付 D.委托收款 11.托收承付结算制度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 日算起。 A.10 天 B.3 天 C.15 天 D.1 年 12.某企业 2009 年 2 月 1 日收到银行的委托收款通知,如该企业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 要拒绝付款的应当在()内出具拒绝证明。 A.2 月 1日~3日 B.2 月 2日~4日 C.2 月 1日~10日 D.2 月 2日~11日 13. 下列关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信用证为不可转让单据 B.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C. 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D. 开证银行在决定受理时,向申请人收取的保证金应不低于开证金额的20% 14.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是()。

经济法(2016)-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同城结算方式 B.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是借记支付工具 C.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是同城、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 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贷记支付工具 2.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B.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C.对于存款人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D.对于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4.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债权证券,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B.票据是设权证券,即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C.票据是文义证券,但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可以依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D.票据是金钱证券,即持票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5.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背书

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 支付结确实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付收款、银行卡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其要紧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是支付结算的法定主体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支付结算必须依照托付人的意志进行 (三)支付结算的差不多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钞票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种类 1、依结算采纳的形式划分 依结算采纳的形式不同,结算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

两种。 2、依结算采纳的工具划分 依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五)支付结算的立法现状(了解一下)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方式的有( )。 A、银行卡 B、汇兑 C、信用证 D、托付收款答案:ABCD 例题2、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主体的有( )。 A、都市信用合作社 B、农村信用合作社 C、单位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例题3、依照《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3414014007.html,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在9月份,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的种类(P216、226) 暂无,考试一般不涉及。 考点2: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P217)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考点3:票据上的签章(P219) 1.如何正确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3414014007.html, ③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