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企业生产防火防爆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净水厂所有部门。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2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3.3安全保卫部和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4.工作程序

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4.1.1生产、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4.1.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技术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4.1.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4.1.5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1.6在工艺装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

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1.7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4.1.8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4.1.9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 ,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4.1.10因工艺反应物料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

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等装置。

4.1.11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4.1.12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13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1.14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4.1.15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16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4.1.17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氯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1.18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

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1.19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4.1.20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4.1.21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4.1.2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4.1.23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塔杆高的1.5倍。

4.1.24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4.1.25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4.1.26使用乙炔、氧气时还应遵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

4.1.27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4.2动火、用火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4.3消防组织与设施

4.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4.3.2净水厂设立由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并设有兼职义务消防组织。

4.3.3防火领导小组根据净水厂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

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3.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的过程及有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3.5净水厂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4.3.6净水厂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4.3.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3.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资,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兼职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5.其它有关防火防爆管理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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