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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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

8.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

9.母乳喂养适宜技术;

10.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1.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3.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和护士职责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7.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8.产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出生缺陷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新生儿死亡报告、助产技术质量报告等制度;

9.人员培训制度;

10.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1.其他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产科病历书写规范,值班及交接班制度,院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12.母婴同室与新生儿管理制度。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在具备一级助产技术的基础上,还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软产道复杂裂伤修补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静脉切开术、异位妊娠手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

2.各种催、引产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早期新生儿常见疾病的诊治和转诊;

4.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断、治疗和抢救;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和应急处理,及时联系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

5.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五)人员(按产科床位配备临床医护人数(1:),产床配备助产士(1:3),产科床位配备护士人数(1:),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除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规定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外,还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2.会诊、转诊制度;

3.产科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4.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5.危重孕产妇抢救与病例讨论制度;

6.对下级助产单位的指导、培训制度。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三级助产相关技术

在二级助产技术基础上,还能开展以下技术:

1.高危妊娠和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处理技术。

2.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的多学科联合救治;

3.严重复杂的软产道裂伤缝合术及子宫破裂相关手术等;

4.经腹盆腔血管阻断术或血管介入阻断术;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除规定的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制度和规范外,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强化转诊及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制度。

助产技术法律法规

iFFF-r-F-FFF F-=. FXF —…八扌彳-FFFFF-* - F.-F- - - = *XFXF* " ~ '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 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 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 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与质量控制标准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及质量控制标准(二级) 总分:100 分评审机构:扣得分: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 一、一票否决项(以下条件不满足,一票否决)。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医疗机构执业地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地址一致。2、机构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3、设置医疗科目含妇产科或产科专业、儿科或新生儿专业。4、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载明相应级别的助产技术。 二、倒扣及加分项。1、无独立设置妇产科倒扣5 分。2、独立设置MICU 、NICU 或新生儿病室加3 分。 三、评分条款。1、对申请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内容包括:人员要求、房屋条件、设施设备、急救药品、制度职责、质量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等7 部分,共计65 分,得分达到55 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视为专家现场评审合格。2、对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总分100 分。得分达到85 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判定为合格。3、民族地区及边远山区合格分值可下调10 分。一、人员要求(15 分) (一)人员配备(10 分)1、配备4 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助产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2 名以上,至少1 名妇产科主治医师。(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3)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2、产科门诊

须由妇产科医师承担。产科床位配备护士不少于1:0.6,产房每2-3 张待产床至少配备1 名护士,每张产床至少配备2 名护士。护师以上职称占护士总数的20%以上。3、配备1 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儿科医师。4、配备1 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麻醉医师。实际配备应与服务能力、工作量及床位相适应。 (二)人员培训(5 分)产科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每年变更人数不超过20%。继续医学教育成绩达标,助产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30 学时/人的产科相关技术培训。所有产科工作人员“三基”、“三严”考核合格。1、查看相关档案与人员记录情况。2、查看产科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培训记录。3、现场抽查三名以上医护人员三基知识。 二、房屋条件(10 分)工作区域布局、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一)产科门诊1、独立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0M 。2、分别设置产科诊断室、产科检查室、宣教室(孕妇学校),有产科候诊区。产科侯诊区和宣教室不少于20M 。产科诊断室每室面积不少于15M 。3、工作区域布局、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2 1、查看资料,核实床位及面查人事科人事报表、招聘人员的工作协议,核实是否按技术职称、专业和医护比例要求配备工作人员。职称证书。3、查看排班表、抽查在岗工作的医务人员相关执业资格及职称。1、相关执业医师、护士每少1 人,扣1 分。2、医生、护士职称结构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求扣3 分。 2、查看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3、相关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 1、上年度产科人员变动超过20% 的,扣0.5 分。 2、无继续医学教育资料的,扣1 分,不达标扣1 分。 3、抽查产科人员三基一人不合格扣1 分。 1、计算工作区面积。 2、现场查布局、流程。孕妇学校须独立设置。 1、面积不足扣0.5 分。 2、科室设置缺一处扣0.5 分。要求酌情扣分。 3、产科诊断室、产科检查室、3、设置不合理,不符合院感管理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 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见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延续须知

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延续)须知 一、受理范围: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延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凡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延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视为无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二、需提交材料: 1、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助产技术服务)》(延续)及《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申请登记书(助产技术服务)》(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制成目录递交); 6、分娩区平面图 7、区卫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供的材料中: 1、填表要求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文字要简练、清楚,不得有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各种有效证件都要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其中原件备查;证件为个人所有的,其复印件由证件本人签名并签上“与原件一致”的字后存档。证件为单位所有的,其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后存档; 3、凡要求提交的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按顺序整理好后提交。 4、凡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前来申请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延续) (助产技术服务) 被申请机关: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机构类别: 所有制形式: 法人: 联系人: 申请技术 服务项目 (注明级别) 提交文件目录: (1) (2) (3) (4)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筛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产前筛查技术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开展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医学影像(包括B 超)、血生化免疫筛查及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七条实施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经治医师与当事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其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八条产前筛查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疾病危害程度大;

(二)产前筛查后能落实后续诊断服务; (三)产前筛查技术必须技术成熟、可靠、安全、有效和可接受。 第九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孕妇进行: (一)产前咨询; (二)妊娠7~20周的孕妇进行血清生化免疫筛查; (三)B超筛查; (四)孕期保健、预防先天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十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作出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经2名以上相关的执业医师签发的《产前筛查报告》。 第十一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保证筛查病例的后续诊断。 第十二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应建议孕妇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并将终止妊娠和继续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在产前筛查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孕妇拒绝转诊进行产前诊断而继续妊娠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孕妇配合的前提下应对胎儿及新生儿进行追踪监测,并详细记录,以提高筛查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医学上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许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附件: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试行)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指开展顺产接产、高危孕产妇筛查和转诊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机构要求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产科。 二、人员配备 配备2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资格人员,其中,至少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1名执业护士。 三、房屋条件 产科门诊、产房和病房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布局和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 (一)产科门诊。 1.总面积不少于24平方米。设产科诊断室、候诊区、宣教区(室)。 2.产科诊断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置检查区,与诊断区有屏障分隔,有条件的分别设置诊断室与检查室。 3.宣教区(室)面积至少12平方米。

(二)产房。 1.独立设置,与产科病房相邻近,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有标志明显的工作人员与孕产妇独立进出的专用通道,医疗废弃物不逆行。 3.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 非限制区:孕产妇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 半限制区:办公室(区)、待产室、准备间、洗涤间; 限制区:洗手消毒间(区)、分娩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4.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邻,设待产床至少1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5.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光线充足,有照明电路及布局合理的电源插座和应急电源等;门窗严密、防鼠防蝇并能通风、换气;墙面、天花板使用便于清洁和消毒的材质,缝隙均应抹平;地面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洗、不易起尘。 (三)产科病房。 住院床位不少于2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病房内清洁、安静、通风、防鼠防蝇。 四、设施设备配备 (一)产科门诊。 诊断桌椅、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体重秤、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2019年2月28日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助产技术主要制度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 二、对疑难重症病人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三、门诊工作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同情心,关心体贴病人,热情接待,太度和蔼,耐心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做好门诊分诊、导诊、咨询服务和候诊宣传管理工作。 四、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科主任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 五、门诊检验、超声、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药房划价、发药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六、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七、门诊各科与病房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人情况,有计划地收病人住院治疗。 八、门诊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离岗缺岗,特殊情况须请假,经临床科主任同意,作好代班安排。

分娩区工作制度 一、分娩室每日二十四小时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分娩室。 二、分娩室应设有产程中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三、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接产和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四、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 六、分娩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定期做细菌培养。有传染病的产妇,分娩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分娩后及时消毒。 七、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 八、产妇在产后留分娩室观察一小时,无特殊情况送回病房。新生儿处理完毕,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全身检查,测验脚印、点眼等,送婴儿室。

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依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第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的人员实行执行许可制度。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生服务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有关开展剖宫产手术的条件和要求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心,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工作严肃、认真,对孕产妇亲切、热情; (二)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业务培训、考试后取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士专业毕业者,必须经助产技术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需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其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需配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者负责技术把关;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必须由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负责技术把关。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由发证单位重新审核认可。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助产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健康和安全。根据《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以及《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产科质量提升作为我市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产科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10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控制在3‰以下,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控制在8%以下,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目标。力争三年内使我市产科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具体任务

1.加强队伍建设,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护人员总数与床位数之比达到1.5:1。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产科质量,降低母婴死亡率。 3.严格执行剖宫产审批制度,剖宫产率三年内稳步下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4.提高产科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孕产妇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各级责任 市卫生局将聘请市产科技术服务(围产保健协作组)、产科管理专家成员成立“市产科技术指导专家小组”,结合助产技术年度校验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及时发现我市产科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全市的产科服务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和督察,切实提高我市助产技术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产科质量提升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应成立产科安全领导小组和危重孕产妇救治应急小组,由分管院长、医教科、产科、新生儿科、内科、麻醉科、ICU、检验科等专家组成,完善产科安全预案,定期考核产科安全情况。医疗机构要与产科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把围产儿死亡率、剖宫产率的控制以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确保产科质量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助产技术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负责辖区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负责对从事助产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应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审批稿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权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2020)

权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依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的人员实行执行许可制度。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生服务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有关开展剖宫产手术的条件和要求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心,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工作严肃、认真,对孕产妇亲切、热情; (二)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业务培训、考试后取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士专业毕业者,必须经助产技术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需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其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需配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者负责技术把关;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必须由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负责技术把关。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由发证单位重新审核认可。 第三章技术管理

助产技术常规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级) 一级助产技术包括正常分娩服务,不应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位接生、内倒转术、毁胎术等技术。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况除外。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为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经验收合格后可为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有妇产科门诊诊断室、妇科检查室各一间,面积不少于25M2。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M2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 待产室应设待产床1张。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2M2,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电源接口和流水洗手设施。 3、母婴同室区: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2,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4、孕期保健室:在门诊至少设置一间孕期保健宣教室,有1名从事妇女保健工作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悬挂孕产期保健和科学育儿的彩图,备有宣传资料。 (二)必备设备 1、基本设施:检查床、待产床、照明灯、敷料灯、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设备。 2 、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3、治疗器械类: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保温用品、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 4、其它设备:医院(卫生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X光机、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条件。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方案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 (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是如何进行管理的?下文是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卫生部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五)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可行性报告; (四)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 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 附件1: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利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坚持: 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遇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孕妇时,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进行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3.对一般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要坚持知情选择。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建利起转诊联系,并将产前筛查的项目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 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门定期公布经指定的国家级和经许可的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技术特长和其他相关信息。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定期公布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质量控制信息。 二、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1.接受下级产前诊断机构的转诊,负责产前诊断中疑难病例的诊断。 2.培训和知道各省产前诊断技术骨干和师资。 3.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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