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发布日期:2008/3/19 15:41:24 阅读次数:877
概念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卫生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 在日常卫生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 观文字记录。它属于证据类文书。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特定的笔录属于证据之列,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 法 31 条)规定的证据有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笔录主要形式是文字记录,但是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和 录像等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以音像方式记录勘验、检查或现场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越来越称为普遍 的做法,因此,把这种证据形式改为“记录”或执法记录似乎更准确。 现场笔录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状况,它与现场照相、录象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能全 面客观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现场状况、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状况,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 的书面凭证,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现 场检查笔录经查证属实以后,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用
1、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 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2、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依据之一。 3、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 适用范围: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
制作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证据类文书,现场检查及记录的过程,也就是调查取证的过程。因此,书写现场检查 笔录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状况的客观记录,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遵循客 观性、真实性原则。客观实录,不妄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 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 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即要记录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和事实是卫生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 只有记录下现场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 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因此,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管理相

对人所讲的内容不能记。 (2)相关性原则。记录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及卫生状况的内容,要与查处的案件相关或与卫生监督类别 相关。监督哪一类就应记录哪一方面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没有必要记,如卫生监督中发现违反计划 生育的案件就不要记。 (3)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记录的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是程序要合法。在现场检 查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要有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同时进行检查,出示检查证件,请被 检查单位人员陪同,边检查边记录,笔录结束后要经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写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检查人员也应签名,同时注明执法证件号码,这样就能从文书上反映出执法人员履行了出示证件这一法律 程序。二是手段要合法。即检查笔录、录像、拍照等都应该现场公开进行,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 笔录,更不能伪造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
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及要点
1、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 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 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 当注明原因,并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 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作检查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
《现场检查笔录》属证据类法律文书,是以我们监督员眼睛所看到的,用文字的形式固定现场状况而制作 的客观文字记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状况或是违法行为不论是否加以处罚,《现场检查 笔录》的制作都应该客观、真实、合法,记录准确具体。这是不容置疑,但在个人把握上存在差异,受到

观察力、文字表达能力、专业水平、法律法规的掌握等等方面的影响。只有是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 一线执法人员缺乏足够的培训,对相关执法文书的理解也缺乏共识。甚至一部分新参加工作的卫生监督员 感到很迷惑,因为他们适用和制作执法文书基本上是通过“学徒制”模式学来的,跟的是哪个领导(特别 是中层干部),学的就是这个领导的“文书风格”;一旦他们轮换岗位,发现其他领导又有不同的“文书 风格”。要避免这样的现象,就要在实际制作现场笔录的过程中把握关键,主要应注意如下一写问题: (1)记录顺序。记录顺序可以与勘验、检查工作的顺序一致,边检查边记录;也可以在检查结束后,当场 对检查内容加以归纳整理,并结合法律条款内容有针对性地加以记录。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现场照片、提 取物证的,也应同时记录下来。这种记录方法可避免记录内容失实、误差、遗漏、重复和紊乱。 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 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2)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检查笔录要抓住主要违法事实作详细记录,不能事无 巨细全部记录,这样不但累赘,而且重点不突出。主要违法事实要以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衡量,就某个管 理相对人来说,违反义务性条款的事实与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比,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是主要违法事 实;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与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比,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是主要的违法事实。抓住了主 要违法事实就为采取进一步的具体行政行为打下了基础。记录时只对现场状况和违法行为作记载,不作任 何评价,不写处罚与否。 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 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情况、工具、原料、广告、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 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3)记录要准确、具体,不能笼统、抽象。现场检查笔录不能以抽象概念代替具体的描写和叙述。如“卫 生一般”、“卫生不合格”、“室内很脏”、“生熟不分”等。记录现场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必须具体,主 要从地点(部位)、内容、数量、状况等方面考虑。以“室内很脏”为例,就应该写明什么地方脏,脏的 东西是什么等。如“在某客房内,地面有*% 处痰迹、有*个烟头、墙角有垃圾,茶几上的茶杯有鼠粪,衣 橱内有蟑螂,天花板上有蜘蛛网”就描写叙述得很具体。对于一些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描写更要 具体,能一看就具体了解。 (4)使用正确、书写规范。现场检查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专门文书,必须做到使用正确、 书写规范。主要是注意:"不能当作催款单使用,如“限"# 日内将检验费交给某某单位;#不能当作产品推 销广告,如“要安装某品牌的空气净化器”等;不能当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不能当作行政控制决定书;% 不能当作没收违法物品的收据或者清单。书写要规范,不要用简称。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这样 的记录就使人不明白无什么证,这样的简称不但不能准确具体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不能写 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文书质量,个别关键字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在执法实践中因此而导致败诉的不 乏其例,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5)要记录现场调取的物证和现场的拍照。笔录要记录物证和拍照的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 标记等。使现场检查记录与现场拍照、现场提取的实物证据互相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锁链。 (6)记录现场采取的行政控制措施或保存证据措施。如果在现场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或保存证据措施的应

为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 (7)一案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不能结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当分别制作。 (8)现场检查笔录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当在修改、补充后再履行签署手续。 注意:修改方法符合规范要求,把在平时修改时用的方法用到执法文书中不妥,应按规定修改在错误的文 字上划双线(=),然后在其上方式紧接着修改内容。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 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 实际办案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 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
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
现场笔录只是对现场状况作记载,应采用白描的手法,详细记录现场所见,不得
有判断、推断的语言,力求精确不应作任何评价,其文字表述必须符合客观、具体的要求。有些执法人员 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 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或不定词语,这是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 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如当事人不能出具卫生许可证或健康证等,即使没有办理,写‘未 取得---’即不妥。只能写‘不能出示卫生许可证---’,然后在询问笔录中彼此印证; 此外,监督员自己 分析的内容也不应写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例如:XX 单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冷荤间 2 个水池。 监督员去检查,只能见到冷荤间内有几个水池,而不是看到了他在拆除,擅自拆除,是要通过调查笔录和 审批时的平面图来确认的。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 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 方法、 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 1、记录抽象、笼统、不具体。如:“一般环境差”,具体应该写有什么什么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 用描述性的语言 ;“顾客待使用的餐具没有消毒”,具体应该写放在什么地方的餐具,以防当事人狡辩; “原料库房杂物与食品用原料混放”,具体写明杂物名称,以示杂物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操作间

内苍蝇较多”,应写明为一个视野内可见几只苍蝇 ; “卫生设施不完善”,应写明什么地方什么设施不 全或没有 ;“ **名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应写明具体从业人员的名字及其正在从事的从业活动。 2、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 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如使用现场快速检测则还应注明检测方法。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 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3、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 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 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4、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 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5、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 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6、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 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 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当被监督人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撒野耍 赖时,应进行录像,以视听资料固定。
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
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具体起止时间;有的只写可开始时间,没 有结束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 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检查地点不仅包括被检查现场所在地的地址,还包括被检查现场的具体位置。如:XX 市 XX 街 XX 号 XX 医 院 XX 科 3、被检查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现住 址、联系电话等。在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 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其他基本情况。 4、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 5、页码。第 X 页 共 X 页。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 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卫生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 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 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笔录 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 在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范用语,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 法文书制作的稽查,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范用语摘录出来,以此来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集中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 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卫生监督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 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 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 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 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 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 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 经理、院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区别的,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 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 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 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 人登记手续。 2. 未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 2.1 未经调查当场定性描述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 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是指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管理相对人所 讲的内容不能记。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未能当场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 人员未能当场出示健康合格证的行为没有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定性描述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未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从事诊疗活动”;对从业人员未能当场出示健康合格证的行为定性描述为“xx x、xxx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正在上岗工作”。 当事人当场未能出示相关证件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证件, 当事人有可能已取得了但未能现场出示, 可能另存他处,以后极有可能提供出来。在实际工作中,卫生监督员往往未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提供 有关证件或事后对此不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便对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引起当事人的不服而拒缴罚 款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能当场出示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只是“涉嫌”未取得许可 证而非真正未取得许可证,不能将其定性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如要将其定性为“未取得许 可证”,则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9 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

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卫生 监督员应特别注意在针对当事人某个“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其提供某个证据,当事人称有 但不能当场提供的行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卫生监督员应明确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对当事人不 能及时提供证据的,一定要制作有当事人签名的“书面文件”,超过期限不提供则可视为没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国各地药店都在销售保健食品,卫生监督员对药店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注 意药店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要求。对销售保健食品的从业人员未能当场提供健康合格证的情况,涉案《现 场检查笔录》常常出现这样不规范的表述:“正在上岗的从业人员 xxx、xxx 未能提供健康合格证”,这份 笔录没有交待清楚在药店“正在上岗”的是什么人员,是销售药品的从业人员还是销售保健食品的从业人员。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的从业人员不需要办理健康合格证,只有销售食品的从业人员 必须办理健康合格证。 2.2. 记录过于笼统、抽象。 《现场检查笔录》正文的描述应具体到未去现场者看了记录也能知道现场情况,但涉案文书常用“卫生一 般”、“卫生不合格”、“很脏”、“生熟不分”等不规范的简言简语来描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高度概括 描述为“餐厅脏、乱、差”。文书书写应规范,不能用简称。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这样不规范的记录就 使人不明白无什么证,这样的简称不但不能准确具体描述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相当一 部分卫生监督员习惯用“物品乱放”、“制度不健全”、“满地垃圾”、“室内有蝇”、“群蝇乱舞”、“人流不合理”等 不规范的语言来描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此类不规范用语不能真实地体现当事人从事的违法行为,以 此“违法事实”对当事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势必会引起行政诉讼。 2.3 主观判断、分析定性 在涉案《现场检查笔录》中,常见卫生监督员对未亲眼看到经过分析或群众举报的某个管理相对人的违法 行为以及管理相对人所讲的内容通过主观判断当作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记录下来,如“餐厅有一只蟑螂,后 堂肯定更多”、“消毒柜已坏,餐具未消毒”、“据xx的举报,你单位发生了食物中毒”、“我们一直未生产,

那是别人诬陷”等。卫生监督员应记录在现场观察到的客观、真实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只有记录下 现场客观、真实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 3. 未遵循相关性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仅记录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进行哪一类的执法监督活动就应记录哪一个方 面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没有必要记。成绩、优点是无关的,不能在文书上记录“卫生很好,望继续保 持”。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无关的内容不能记,如“后堂工作人员素质差”、“有电视柜一 个、书架一张、床几个”等。记录时应注意只记录最主要的违法事实,不用全记,切忌事无巨细全部记录。 主要违法事实要以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衡量,就某个管理相对人而言,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与造成危害 后果的事实比,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是主要的违法事实;违反义务性条款的事实与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 比, 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是主要违法事实。 如严重后果>造成危害>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卫生要求。 4. 未遵循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记录的程序、内容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所有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都必须有法律 依据。《现场检查笔录》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应特别注意用法言法语记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行 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在现场检查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同时进行检 查,出示执法证件,请被检查单位人员陪同,边检查边记录,卫生监督员应亲自签名,同时注明执法证件 号码,这样就能从文书上反映出执法人员履行了出示证件这一法律程序。涉案文书常见卫生监督员互相代 签姓名,此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个别针对医疗机构的笔录出现“我们当场抓获了一名非 法行医者”的描述。部分涉案《现场检查笔录》被当作催款单和产品推销广告,如“限 xx 日内交清体检费”、 “必须安装无敌牌灭蝇器”等;部分被当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写上“立即停业整顿”、“无健康证的从业人员 限一周内办理健康合格证”,“如不改正必将严惩!”等的极为不规范的用语;部分被当作行政控制决定书和 没收违法物品的收据或者清单,将涉案物品及数量记录在笔录上,同时写明“以上物品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不规范用语不但影响文书质量,个别关键用语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在执法实践中因此而导致

败诉的不乏其例,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基层卫生监督 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卫生监督员卫生执法文书制作的水平和质量。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 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卫生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 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 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笔录 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 在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范用语,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 法文书制作的稽查,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范用语摘录出来,以此来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集中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 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卫生监督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

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 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 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 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 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 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 经理、院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区别的,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 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 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 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 人登记手续。 2. 未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 2.1 未经调查当场定性描述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 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是指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管理相对人所 讲的内容不能记。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未能当场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 人员未能当场出示健康合格证的行为没有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定性描述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未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从事诊疗活动”;对从业人员未能当场出示健康合格证的行为定性描述为“xx x、xxx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正在上岗工作”。

当事人当场未能出示相关证件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证件, 当事人有可能已取得了但未能现场出示, 可能另存他处,以后极有可能提供出来。在实际工作中,卫生监督员往往未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提供 有关证件或事后对此不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便对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引起当事人的不服而拒缴罚 款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能当场出示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只是“涉嫌”未取得许可 证而非真正未取得许可证,不能将其定性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如要将其定性为“未取得许 可证”,则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9 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 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卫生 监督员应特别注意在针对当事人某个“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其提供某个证据,当事人称有 但不能当场提供的行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卫生监督员应明确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对当事人不 能及时提供证据的,一定要制作有当事人签名的“书面文件”,超过期限不提供则可视为没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国各地药店都在销售保健食品,卫生监督员对药店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注 意药店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要求。对销售保健食品的从业人员未能当场提供健康合格证的情况,涉案《现 场检查笔录》常常出现这样不规范的表述:“正在上岗的从业人员 xxx、xxx 未能提供健康合格证”,这份 笔录没有交待清楚在药店“正在上岗”的是什么人员,是销售药品的从业人员还是销售保健食品的从业人员。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的从业人员不需要办理健康合格证,只有销售食品的从业人员 必须办理健康合格证。 2.2. 记录过于笼统、抽象。 《现场检查笔录》正文的描述应具体到未去现场者看了记录也能知道现场情况,但涉案文书常用“卫生一 般”、“卫生不合格”、“很脏”、“生熟不分”等不规范的简言简语来描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高度概括 描述为“餐厅脏、乱、差”。文书书写应规范,不能用简称。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这样不规范的记录就 使人不明白无什么证,这样的简称不但不能准确具体描述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相当一

部分卫生监督员习惯用“物品乱放”、“制度不健全”、“满地垃圾”、“室内有蝇”、“群蝇乱舞”、“人流不合理”等 不规范的语言来描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此类不规范用语不能真实地体现当事人从事的违法行为,以 此“违法事实”对当事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势必会引起行政诉讼。 2.3 主观判断、分析定性 在涉案《现场检查笔录》中,常见卫生监督员对未亲眼看到经过分析或群众举报的某个管理相对人的违法 行为以及管理相对人所讲的内容通过主观判断当作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记录下来,如“餐厅有一只蟑螂,后 堂肯定更多”、“消毒柜已坏,餐具未消毒”、“据xx的举报,你单位发生了食物中毒”、“我们一直未生产, 那是别人诬陷”等。卫生监督员应记录在现场观察到的客观、真实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只有记录下 现场客观、真实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 3. 未遵循相关性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仅记录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进行哪一类的执法监督活动就应记录哪一个方 面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没有必要记。成绩、优点是无关的,不能在文书上记录“卫生很好,望继续保 持”。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无关的内容不能记,如“后堂工作人员素质差”、“有电视柜一 个、书架一张、床几个”等。记录时应注意只记录最主要的违法事实,不用全记,切忌事无巨细全部记录。 主要违法事实要以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衡量,就某个管理相对人而言,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与造成危害 后果的事实比,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是主要的违法事实;违反义务性条款的事实与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 比, 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是主要违法事实。 如严重后果>造成危害>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卫生要求。 4. 未遵循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记录的程序、内容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所有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都必须有法律 依据。《现场检查笔录》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应特别注意用法言法语记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行 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在现场检查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同时进行检 查,出示执法证件,请被检查单位人员陪同,边检查边记录,卫生监督员应亲自签名,同时注明执法证件

号码,这样就能从文书上反映出执法人员履行了出示证件这一法律程序。涉案文书常见卫生监督员互相代 签姓名,此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个别针对医疗机构的笔录出现“我们当场抓获了一名非 法行医者”的描述。部分涉案《现场检查笔录》被当作催款单和产品推销广告,如“限 xx 日内交清体检费”、 “必须安装无敌牌灭蝇器”等;部分被当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写上“立即停业整顿”、“无健康证的从业人员 限一周内办理健康合格证”,“如不改正必将严惩!”等的极为不规范的用语;部分被当作行政控制决定书和 没收违法物品的收据或者清单,将涉案物品及数量记录在笔录上,同时写明“以上物品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不规范用语不但影响文书质量,个别关键用语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在执法实践中因此而导致 败诉的不乏其例,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基层卫生监督 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卫生监督员卫生执法文书制作的水平和质量。

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提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素”是核心和关健, 1、必须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由于被检查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认知不同。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查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 (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查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检查的证人、被检查方人员参与检查过程的情况。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查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量/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量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查现场等情况的记载。(对检查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量、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 (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 (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查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查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时制作复制件; (5)散装物品的计量,要记明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状态及计量过程;(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必须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记明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决定书、封条的编号,相对人和执法人员应同时在封条上签字。采集的物证、书证一定要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也要作相应的记录。对票据、帐册复印时,要由相对人确认票据、帐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核对无误)并签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和对策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不认真,造成笔录质量不高,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一、二师卫生监督系统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问题 (一)程序违反规定 1、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程序。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预设填制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的空白处,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和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记录下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无法证明遵守了法定程序。 2、现场检查笔录终了处无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1名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当事人签名而执法人员忘记签名,这就无法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是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用语不规范

1、使用模糊性语言。对物品数量描述时使用“大约”、“大概”、“估计”等模糊词语,或“多”、“少”、“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用“卫生一般”、“垃圾遍地”、“冰箱里乱放东西”、“制度不健全”等抽象的词语代替具体的描写,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使用简略语甚至写错别字。使用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的简略语,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无三防设施”等。这种简略语不能准确具体的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无法根据检查笔录对事实进行定性。笔录中更不能出现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被检查人的名称要写对,这既是对被检查人的尊重,也可减少以后可能发生诉讼时的麻烦。 3、使用推定性质的结论性语言。如有的笔录将现场未见餐饮服务许可证记录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将检查时未发现购进票据记录为无购进票据等,有的笔录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直接在笔录中叙述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笔录应只记载现场实况,不作评价和结论。 4、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淆。有的现场检查笔录出现“当事人陈述”购进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使现场检查笔录变成了询问笔录。有的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检查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 (三)内容不全面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一、用语的主观性。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药品、器械数量是通过盘点、称重,还是查票据获得的。五是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真正原因。 三、记录的内容前后不一致。对现场检查药品、器械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有的还出现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上注明的药品、器械的名称、计量单位、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同类品名不一致。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四、不重视辅助性项目填写,记录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助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主要有:检查时间填写不准确,页码漏填。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和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忘记填,页码漏填;检查地点填写不准确。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正本上地址填写,也有的地址在《许可证》副本上已变更,但其正本未变,这样地址填写就不真实。如卫生院,检查地点是药房、药库、还是哪个职能科室表达不清;单位名称不写全称,被检查人身份填写不准确。如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负责人,大多是村主任,而不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这样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只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填写卫生室真正的负责人;也有的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前任,没有填写现任负责人姓名等相关内容。被检查人如果是个人,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现场检查笔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检查事由: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我们是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我们在你单位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检查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你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是□,否□;签字: 现场检查记录: 1、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2、 被检查人:职务:年月日见证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第联

注:存档(1)。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博)食药监登保〔〕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见(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 保存地点: 保存条件: 保存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七日) 附件:(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第联

(博)食药监登保处〔〕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年月日(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载明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附件:(博)食药监登保处〔〕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 肖承雄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 一、先调查后立案。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二、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

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导致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却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也有可能错过调查机会。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因此,在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前,执法人员应先熟悉案情,分清主次,掌握笔录重点所在,对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拟好提纲,这样调查时才能有的放矢,也不会被被调查人漫无边际的话语搞乱方向,到时候记录有用的信息,舍弃无的信息,既简明扼要又做到事实清楚; (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不可

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事项

1、违法行为当事人发案的来龙去脉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旁证人员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无利害关系人对此事了解情况; 5、执法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执法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照片、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笔录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1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具体数量、现场痕迹等等作好记录。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人员情况、工具、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物品、痕迹、损毁物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13、抓住重点,讲究技艺。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烟草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或涉嫌违法的卷烟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

现场检查笔录固定格式

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现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我们是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编号:川I 、川I 。 我们依法就你店(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检查记录: 1、基本情况:该店(单位)于年月日开始营业,从事经营,经营场所总面积㎡,其中厨房面积㎡,餐厨比例□符合/□不符合规定;设就餐座位数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距离□符合/□不符合规定。 2、持证情况:该店(单位)□已持/□未持《餐饮服务系可证》。证号:川餐证字:,有效期至:年月日。 3、专间设置情况:该餐饮服务单位设有:(1)、粗加工间,面积㎡;(2)、面点间,面积㎡;(3)、洗涤消毒间(区),面积㎡;(4)、凉菜间,面积㎡;(5)、切配烹饪间,面积㎡;(6)、食品库房,㎡;(7)、就餐区域,面积㎡。 4、卫生设施情况:该餐饮服务单位配备:冰箱(柜)台,消毒柜台,餐具密闭保洁柜台,紫外灭菌灯盏,空调台,洗涤消毒水池个,采用□物理□化学消毒方式。密闭废弃物、垃圾桶个,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有/□无;机械通风排烟设施个。厨房墙壁是否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是□否;地面是否□使用/□未使用防水防渗材料。 5、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及经营信息公示情况:(1)、原材料采购登记制度是否建立:□是□否;(2)、废弃油脂处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3)、餐具消毒登记制度是否建立:□是□否;(4)、经营信息是否公示:□是□否。 6、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该餐饮服务单位现有从业人员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人员人,已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人员人。 其它检查情况: 当事人签名:检查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发布日期:2008/3/19 15:41:24 阅读次数:877
概念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卫生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 在日常卫生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 观文字记录。它属于证据类文书。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特定的笔录属于证据之列,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 法 31 条)规定的证据有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笔录主要形式是文字记录,但是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和 录像等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以音像方式记录勘验、检查或现场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越来越称为普遍 的做法,因此,把这种证据形式改为“记录”或执法记录似乎更准确。 现场笔录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状况,它与现场照相、录象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能全 面客观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现场状况、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状况,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 的书面凭证,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现 场检查笔录经查证属实以后,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用
1、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 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2、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依据之一。 3、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 适用范围: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
制作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证据类文书,现场检查及记录的过程,也就是调查取证的过程。因此,书写现场检查 笔录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状况的客观记录,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遵循客 观性、真实性原则。客观实录,不妄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 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 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即要记录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和事实是卫生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 只有记录下现场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 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因此,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管理相

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

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和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执法文书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一、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两人以上,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至少要向经营者说一句“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同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交待其权利和义务。制作的笔录、依法提取的证据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扣留财物应出具有关手续,抽样取证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做到文明执法,说话不要又横又硬,动作不能简单粗暴,更不能口带污言秽语等等。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 首先,实施检查之前,要让每位办案人员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多去几个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

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办案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的证据尽量取到手。 其次,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检查人员。要针对现场,依据法规,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要求其知错改过,配合检查,提供情况和证据。 二、现场检查记录的规范制作 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如实地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文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它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又是制作各种文书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笔录制作的一般要求 1、客观性 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加主观评论,要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它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执法活

《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

现场检査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提高现场检査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 现场检査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査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而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索” 是核心和关健, 1、必须注意査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査吋,由于被检査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汄知不同。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査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査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 (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査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査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 检査的证人、被检査方人员参与检査过程的情况。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査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景/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景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 (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査现场等情况的记载。

(对检査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景、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景权的依据。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景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 (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 (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 (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査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査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吋制作复制件; (5)散装物品的计景,要记明使用的计景器具的状态及计景过程; (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 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必须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査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査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记明封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餐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餐饮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范用语摘录出来,共大家学习探讨,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院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区别的,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

学校卫生现场检查笔录

学校卫生服务 1、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主要巡查学校对学生晨检工作、因病缺课追查工作等工作是否落实),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及时以电话和文本方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二股;二是填写完整的附件1,其中报告内容必须写明隐患具体地点、范围大小、涉及人员多少、隐患大体因素等;三是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必须有笔录和照片),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必须有笔录和照片)。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通知执行)。 2、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2.1检查内容 2.1.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内容按照餐饮业检查内容执行; 2.1.2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内容按照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内容执行(不需要学校建立生活饮用水检验设备、人员等); 2.1.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包括组织、制度、演练情况等); 2.1.4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对建设项目是否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2.2检查方法 必须及时开展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检查程

序为: 2.2.1必须携带“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学校、单位摸底一览表”、“工作日志”等; 2.2.2对每户时必须有影像材料,检查后必须书写“现场检查笔录”; 2.2.3对存在问题单位必须发放“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 2.2.4对新开业单位必须准确填写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摸底一览表”中各项内容; 2.2.5回来后及时在该乡镇“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摸底一览表”中增加该单位; 2.2.6每天工作情况,填入“工作日志”。 2.2.7全年必须将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检查覆盖不少 于4次。 2.3完善报告: 每月底,将上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填写附件2“卫生监督检查(协管)巡查登记表”,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范本]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范本]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

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

现场检查笔录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被检查单位(人):陪同人员: 检查现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检查人:冯定红、廖亮、陈田刚记录人:陈田刚监督检查类别:餐饮服务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我们是武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冯定红、廖亮、陈田刚。执法证件名称: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编号是Z00404702、Z00404703、Z00404705,请你确认。 我们依法就该单位食品安全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如果你认为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有申请检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问: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答: 现场检查记录: 1、该单位食品操作场所占地平方,有食品从业人员人,每日提供人员就餐。 2、该单位餐饮许可证情况:有()、无(),证号:。 3、有名食品从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的个人健康合格证明。姓名:等。 4、食品从业人员从业是是否穿戴工作衣帽。是()、否()未穿戴工作衣帽人员等。 5、食品从业人员从业是是否穿戴首饰。是()、否()戴有首饰人员姓名等。 6、食品操作场所外环境是否清洁。是()、否(),食品操作场所内环境是否整洁。是()、否() 7、食品操作场所三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缺少项。 8、生活用水系:自来水()、井水()、其他()。井水或其他生活用水是否有半年内的水质检测 报告:有()、无()。 9、是否存在二次供水:是()、否()。二次供水是否有半年内的水质检测报告:有()、无() (见背面)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签字: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 法律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法律文书 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4、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餐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餐饮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用语,现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用语摘录出来,共大家学习探讨,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用语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院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区别的,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现场检查记录 格式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XXXX行政执法人员,并聘请XXX有限公司专家煤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矿方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有关事项。该矿采矿许可证号为,安全许可证为。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采XX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层瓦斯含量为XXm3/t,瓦斯压力XXMPa,XX年瓦斯鉴定结果为:相对瓦斯涌出量XX m3/t,绝对瓦斯涌出量XX m3/min,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XX万吨/年,XX年核定生产能力为XX万吨/年。矿井采用一对底板斜井开拓,矿井现生产水平为第二水平(XX),第一水平(XX)已采完,第三水平(XX)尚未涉及。设有主、副井各一个,南一、南二、北一、北二四个风井,采用分区对角式通风,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一般涌水量75 m3/h,最大涌水量115 m3/h,属。矿井现有21、22、23、24等4个采区,布置有2165-2采面、2265-1采面、1165-2N准备采面、2461-1风巷、236-150m北石门北抽采巷等5个采、掘工作面,以及216-150m北石门北抽采巷,目前均处于停工状态,本次检查均纳入检查范围。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及问题: 1、2265N-2采面回风巷上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巷道高度低于 1.6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的规定(5.30) 2、2265N-1采面现已处于收尾阶段,确定的停采线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9条关于“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的规定 3、2265N-1采面作业规程: 1)复审表中1~4月复审人员仅有总工程师1人、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关于“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定期对作业规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复审,且有复审意见”的要求 2)通风、监控、避灾路线示意图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第6.3.1条的规定;未明确采面进、回风巷安设传感器的类别,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0条关于“突出矿井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泗洪县XXX饭店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年龄:联系方式:检查机关:泗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2011年 7月 29日 10时0分至 10 时 20分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所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编号为:、)在被检查单位(人)(职务:)的配合下,亮证检查: 1、现场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证号:有效期限:)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2、操作间见散装食用油约XX升,为塑料桶包装,无标签标识; 3、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4、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4、现场未见食品添加剂; 5、未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和销售协议。 6、未能提供白酒、乳制品等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 情况属实 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监督意见书 (2011)第00 号 被监督人:泗洪县XXX饭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意见: 1、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3、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和销售协议; 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5、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意见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号 泗洪县XXX饭店: 你(单位)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号 泗洪县XXX饭店: 你(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未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号 泗洪县XXX饭店: 你(单位)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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