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关于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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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提升建筑废弃物管理水平,建立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建筑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从业资格依法办理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应符合《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局核准后,方可从事运输经营服务。

2.消纳(处置)场。从事建筑废弃物消纳(处置)的企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定,方可从事消纳(处置)服务。

3.回填场地。因建设、维护、堆坡造景、山体恢复等需要对

外接收建筑废弃物回填使用的单位,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市建设局进行预约登记,由市建设局根据施工及回填登记情况,组织调配建筑废弃物。

(二)源头申报实行行政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持市建设局核定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1.产生建筑废弃物除资源化利用部分外需要处置的,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向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处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

(1)工程名称、地址,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

(3)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4)建筑废弃物处置方式、消纳地点和期限。

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等其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参照以上要求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2.经市建设局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运输手续:

(1)工程名称、地址,运输数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

(3)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4)资源化利用企业名称、地点和运输期限。

前款以外的,经市建设局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且不需要外运的,由市建设局进行信息登记。

(三)处置流程实行层层把关

1.工地管理标准化。建设单位应在工地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市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按规范设置封闭围挡,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进行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要采取覆盖、洒水降尘等防尘降尘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监理单位设置专职监管员,监管工地的环境卫生和车辆装载情况。

2.车辆运输规范化。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出场前,施工单位不允许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参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不允许未密闭加盖、车体不净、高出车厢等车辆驶离工地,不允许未经干化、固化处理的工地泥浆运至消纳场所;运输时,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及《车辆

通行证》,按照核定的范围、路线、时间行驶,并采取必要的防撒漏、防扬尘等措施。

3.消纳处置有序化。经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要运输到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需消纳场处置的,要运输到市建设局确定的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的消纳场;需回填使用的,由市建设局根据施工及回填登记情况,组织调配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废物。

300平方米以下和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由镇办组织产生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者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所需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无物业管理小区的装修垃圾、沿街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由辖区镇办,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所需费用由镇办承担。有物业管理小区的装修垃圾,由市建设局组织辖区镇办督促物业公司,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四、注意事项

对违反规定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将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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